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要点

更新时间:2023-11-09 07: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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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要点 一、矿井开拓系统与采掘部署

1、井筒、井底大巷和主要硐室断面、数量、布置方式、布置层位要能满足通风、运输、安装设备、运送人员、抢险救灾、安全出口等要求,高瓦斯、突出、煤层自然发火二级以上的矿井回风井必须专用,且不少于两条进风井,井筒数量不少于三条。矿井所有井筒(含暗斜井)都必须达到生产水平标高,并能为采掘工作服务。

2、采区上山(下山,下同)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高度符合规定,断面能满足实际需要;高瓦斯、突出、煤层自然发火二级以上的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上山,两条进风上山。严禁将采区上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或未作突出鉴定的煤层中,避免将采区上山布置在自然发火二级以上的煤层中,已经布置的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高瓦斯、突出矿井煤层群区段石门联合布置的采区,应当采用双石门布置,做到生产接续过程中不产生串联风。

4、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必须符合规定,煤矿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及采掘接续计划时必须依据矿井设计(核定)能力,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严禁在计划外多开头、面。30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不超过一个采面、两个掘进头(瓦斯治理工程除外)。

5、生产矿井的开拓延深和采区接续、建设矿井,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顺序施工,在一期工程的开拓、通风和排水系统没有形成前,严禁施工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排水、瓦斯治理等安全系统必须完善后才能进行回采,严禁“剃头下山”开采。

二、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机必须能满足矿井需风量,必须安装两台同型号、等功率的主要通风机(一用一备),当一台停止运转后,另一台必须在10分钟内开启。严禁风井担任提升任务。不得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生产水平和采区的回风流必须直接进入矿井一翼回风或总回风,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应当直接引入采区回风上山(平巷)、回风石门等回风巷道内。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采区全长,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不得在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掘进过程中开掘联巷,因地质构造必须施工联巷的,报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并必须符合专用回风的相关规定。

4、高瓦斯、突出矿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开采联合布置的矿井,采区内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当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凡是承担了两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的回风任务的井巷,都必须达到专用回风的要求。

5、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回风流严禁串入其他采掘工作面,严禁将掘进工作面的开口位置布置在此类回风流中。

6、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7、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机电硐室、通风行人巷道的风量必须满足实际需要,且风速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出现粉尘飞扬或瓦斯积聚。不得出现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扩散通风。

8、井下风门、风窗、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要求。防突风门还必须经过所属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瓦斯抽采系统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要大于计划的回采煤量。

2、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放泵的型号、数量、能力、抽放管路的材质、管径都要满足矿井瓦斯抽采实际需要和国家安全标准,按照“大功率、大流量、大管径”的要求配置抽放泵和抽放管路,其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同时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系统。

3、实现瓦斯抽采的自动计量。抽放管网的主管和支管都要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并接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实现对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抽采量分别计量。

4、瓦斯抽采泵房必须配置完善的配套安全设施,电器防爆、管路防爆防回火、地面防雷电、防瓦斯积聚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好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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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省突出矿区内所有开采煤层都要做突出鉴定,没有开展

突出鉴定的煤层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再按程序申报为突出煤层。按照突出管理的矿井,其防突安全系统和安全管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突出矿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放松标准和要求。经鉴定煤层浅部无突出危险深部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当矿井开拓延深至深部时,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全矿井按照突出管理,不得按生产水平、标高划分瓦斯等级。

6、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采区、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治突出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防治突出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

7、防突工作应当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对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强制推行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开采应当形成规模,连续开采、不留煤柱。保护层选择要科学合理,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上、下保护层的最大保护距离分别不大于50m、80m,下保护层开采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保护层采高的8倍。同时加强保护层本身的瓦斯治理工作,瓦斯抽采和消突效果达标后,保护层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没有条件开采保护层或保护层本身也是突出煤层的,要采取顶(底)板抽放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顶底板抽放巷距煤层间距不得低于10m(地质破碎带20 m)。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报告必须经过所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认可。 8、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所。防突风门距工作面距离不低于70m,墙体厚度不低于0.8m且要对墙体与围岩之间采取固定措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反向风门必须处于常闭状态,以提升系统抗灾能力。通过防突风门墙体的水沟、风筒、溜子等必须设置可靠的逆向隔断装置。没有可靠的防逆流装置,严禁使用皮带运输机穿过防突风门。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防突风门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规定。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新建矿井石门揭煤时,必须将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到地面才能放炮。必须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畅通。 四、防治水和矿井防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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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必须在井田范围内开展全面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重点要掌握老窑、采空区积水的准确空间位置、水量、水压等情况,如果具备疏干条件的应疏干,不具备疏干条件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水文地质条件没有查清或没有针对具体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措施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2、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补充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做到有掘必探。物探结论要经过所属集团公司检审查同意后方可应用,每次物探必须留有30m超前距。当物探前方有积水时,必须严格按照探放老空水的要求布置钻孔。物探前方无异常时,验证钻孔的布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配置专业探放水钻机和足够数量的钻杆。 3、矿井主要水仓、采区水仓、排水泵、排水管路、水泵房、供电线路等必须符合规定,满足本矿井排水需要。新建矿井必须至少有一条管径200mm排水管路,现有生产矿井达不到此要求的限期整改达到要求。 五、矿井防灭火系统

(1)加强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的管理,煤矿必须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负责。

(2)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立注惰性气体防灭火系统、喷洒阻化剂防灭火系统、注浆防灭火系统、凝胶防灭火系统等防治内因火灾的防灭火系统,自燃倾向性一级的矿井还要建立两种以上的防灭火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能正常使用,监测系统除了对井下自然发火观测点进行监测外,还要对各抽放支管内CO、温度等参数进行监测。

(3)加强防灭火技术管理。根据自然发火期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度,要在自然发火期内使新形成的采空区进入窒息带。采用均压通风方法,减少工作面进回风压差。

(4)防治外因火灾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备。井上下都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材料库,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机电设备安装地点的消防器材配备到位,皮带运输机、空压机等机电设备的综合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并正常使用。 六、监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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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监控系统及井下分站、传感器、传输电缆、断电控制等设置和系统维护、调校、试验必须符合规定。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调校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到监控有效。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县域联网,并具备瓦斯超限自动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报送信息的功能。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 须实现监测监控系统公司内网联网。

(3)严禁在监测系统内安装瓦斯超限数据过滤软件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七、电气、提升运输及其他安全系统

1、矿井供电系统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回路上严禁接入其它负荷,回路之间能实现自动切换。建设矿井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要有满足要求的自备电源。矿井一级用户要实现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

2、矿井供电系统及地面主要机房、井口必须有完善的避雷设施。

3、必须确保斜井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罐笼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4、井下机电设备“三大保护”和防爆性能必须完好。

5、综合防尘系统的防尘洒水管路、风流净化装置、洒水降尘装置必须建设完善并正常使用。 6、矿井“六大系统”必须按规范建设和使用;其他涉及到煤矿安全的设施设备必须配备到位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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