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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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习题集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学

是指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2、经济法总论

又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3、经济法分论

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4、经济法

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法的体系

是指由多层次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经济法本体论

是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体系等具体理论。

7、经济法的特征

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8、经济法的体系

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9、法的价值

是指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

10、经济法的宗旨

是经济法的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11、经济法的基本原理

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12、调制法定原则

是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规定,或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

由行政法规来规定。

13、经济法的价值论

是有关经济法价值的一系列理论的有机构成。

14、经济法主体

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15、调制行为

是指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16、市场对策行为

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和纵向对策行为。

17、权义结构

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18、经济法责任

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9、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是指经济法主体中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可以放弃。

20、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约束力,以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并使他人的权益和某种社会利益得以实现。

21、角色行为

是指担当一定角色的主体,按照法律为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活动。

22、非角色行为

是指超越或背离法律规定所从事的与自己身份无关的行为。

23、公益诉讼

是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4、正式程序

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义的程序。

25、法的可诉性

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程序

用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

26、宏观调控

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27、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29、宏观调控权

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30、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

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31、财政

是指国家和其他公民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32、财政法

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财政关系

是在国家确定、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4、预算法

是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预算体系

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36、预算关系

是指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37、预算调整

是指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债的数额增加的变更。

38、预算外资金

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法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39、国债

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40、国债法

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国债关系

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42、复式预算

是指将国家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个部分,然后将各项财政收支按不同的性质分解编入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的有关科目中。

43、政府采购

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4、转移支付

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45、转移支付法

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6、预算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47、税收

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手段。

48、税法

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税法主体

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0、征税客体

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

51、税目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

52、计税依据

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53、税率

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54、累进税率

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

55、商品税

是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

56、增值税

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57、关税

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商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58、所得税

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59、财产税

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60、税收保全制度

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61、偷税行为

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2、欠税行为

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3、抗税行为

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4、骗税行为

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的行为。

65、金融法

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6、金融

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67、中国人民银行

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构,是保证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国家机关。

68、货币政策

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69、商业银行

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70、银行结算

是指单位或个人之间由商品交易、劳务服务等经济往来引起货币收付时,通过金融机构划拨转帐或票据流通所进行的收付活动的总称。

71、再贴现

是指中央银行买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贴现过的票据,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取得中央银行的一笔相应贷款的制度。

72、证券

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73、外汇管理法

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4、外汇

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作为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75、外汇管理

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币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

76、金融市场

是指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称。

77、利率

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78、计划

是指人们再行动以前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79、计划法

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0、计划法的体系

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81、指令性计划

是以指令性指标或以指令性指标为主组成的计划。

82、指导性计划

是由指导性指标组成的计划。

83、市场规制

是指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

84、市场规制法

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垄断

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86、掠夺性定价

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扩大自身市场份额或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而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87、行政性垄断

是指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88、固定价格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的行为。

89、划分市场

是指处于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客户市场的行为。

90、联合抵制

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91、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92、经营者控制

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答: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分论,两者形成了“二元结构”,即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一、经济法总论又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二、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2、简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从哲学和科学的二分法来看,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各种方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一、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其中许多方法对经济法学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一般科学方法也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包括逻辑、经验和横断科学方法等。

三、专门科学方法是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3、简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答:学习经济法学知识,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应当学会发现经济法领域存在的诸多矛盾,对各类矛盾展开具体分析,找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才能对相关的理论和制度全面认识和把握重点。

在经济法领域存在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二元结构,其是经济法领域的诸多矛盾的体现,通过提炼、揭示和分析这些二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各种制度之间、制度与理论之间,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能够更好地把握整个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对经济法学的学习非常重要。

4、简述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基本涵义

答: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涵义:

一、其属于法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是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其属于国内法体系,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三、其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

5、简述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答:一、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属于私法。

二、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6、简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答:一、宏观调控关系,包括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计划调控关系。

二、市场规制关系。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

7、简述研究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答:一、节约交流成本。经济法发蒙未久,先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交代,以确立一个基本的交流平台,有助于避免发生误读和误解。

二、增进理论自足。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在各相关理论间实现互通互证。

三、推进学派形成。对重要概念的提炼和使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一套理论,对学派的形成具有重要价值,也是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8、简述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答:一、从理论研究的需要看,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钥匙和起点,只有弄清这个问题,才能有效地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二、从新兴部门法的特点来看,经济法涉及其存在的价值、地位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而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互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三、从理论研究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9、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答:两者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有其特定的内涵,与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经济主体以及总体效益直接相关,它更强调法益保护的一般均衡,体现为与经济法相一致的规制性。两者的统一,以及对传统法的调整方法的超越,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所具有的现代性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经济法对传统法的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高级法的特点。可见,对于经济法特征的概括应当一致或可以统一的,这样才能经济法特征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10、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后者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宗旨、手段不同。前者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矛盾,后者是解决行政领域的问题。

联系:两者密切联系,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经济法是行政机关执行的多种法中的一种,行政法也是其一。

11、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答:两者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都由此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两者间还存在较多的一致性,体现出密切的联系,所解决的问题直接相关。但两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也不同,经济法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社会法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联系更密切。

12、简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答:经济法体系内在结构是一个层次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和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是分别体现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的各三个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是上述的部门法还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小部门法。

13、简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答: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从内外结合的角度,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它蕴含于经济法规范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体现出来。

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由于其具体制度或规范中涉及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方面的政策或手段,因此它也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14、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答: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二、其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应当能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三、其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

15、简述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答: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一、理论意义。有利于深化整个价值论,有利于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客观、合理地确定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更好地去理解相关的经济法理论,有助于发现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线索,为形成合理的经济法理论框架奠定基础。

二、实践价值。合理确定经济法宗旨对于经济法的具体立法和法律实施产生直接的指导作用,并对经济法领域内涉及的法律解释的检验具有现实意义。

16、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答:一、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或特别授权而取得。

二、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取得。

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活动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获准取得。

四、因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派生取得。

17、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答: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决定了在此过程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主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

二、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四、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18、简述经济权利的含义

答: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19、简述经济职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特征:

一、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其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

三、其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20、简述对策行为的分类

答:其是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行和纵向对策行为。

横行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包括公平竞争行为、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指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行为和违法行为。

21、简述调制受体的义务

答:一、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

二、依法竞争的义务,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依法竞争,不得非法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2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从经济学上说,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它们通过市场来连接。国家通过市场来引导企业,企业通过市场和消费者进行交换,企业、个人的需求又通过市场传达给国家。

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从其他角度看,调制主体还可进一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执法主体等,受制主体则包括企业和个人等。

23、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答:在经济法上,由于存在主体的“二元”结构,因而各类主体具有不同的能力。

一、在经济法上,调制主体具有调制能力,这种能力由国家特别授权或法律规定获得,并通过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得以实现。

二、调制受体也具有博弈能力,他们遵从与否是调制的基础,直接影响调制的效果。

24、简述研究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的意义和价值

答:一、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它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

二、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范畴,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有效提炼行为范畴,可以作为观察和研究经济法的一个重要视角,同时也可以作为分析主体的角色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入口,这在理论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炼行为范畴,需要以行为的分类为基础,通过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25、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答: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一、它同样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二、它同样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

三、它同样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

26、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答:一、可以从总体上分为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二、从主体角度上可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三、从行为对象角度上可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四、从行为效果角度上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7、简述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答: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其中依法调制是核心。

一、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在调制立法权的行使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依法调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即依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调制权。不仅要求不得滥用或超越调制权,而且在广义上包括适当行使调制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

调制主体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调制的方向、力度,以实现灵活调制。

28、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答: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

一、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后者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单一性是指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29、简述经济法运行中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答:对于经济法运行而言,司法因素地位不如传统法领域显赫,这是因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在执法阶段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而不像传统法在法院解决。

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可诉性不足,并由此影响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而且还可能由于政府权力膨胀或基于效率的考虑而由政府部门通过准司法权前置等制度安排是司法因素弱化。

30、简述立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答:在经济法的运行来说,立法是运行的起点,特别是在经济法领域,由于强调调制法定原则,大量的立法都要实行“法律保留”原则。或者至少要通过广义的立法途径来安排,因此立法在经济法上非常重要。

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法定原则,这是确保经济法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经济法的立法环节与其他环节密切相关,其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中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的影响。

31、简述执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答:执法是法律运行中的核心内容,经济法也是如此。经济法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因而经济法的执法侧重于积极的执法,因此政府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不仅可以自行制定或解释相关的经济法,还可以进行经济法的某些司法活动,从而其执法会对经济法的运行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32、简述守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答:经济法的运行状况或态势与守法的情况直接相关,守法因素的重要性已渐为人们所重视,其对经济法运行具有特别效应。

从守法角度来讲,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及对法律的遵从度。从法律意识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提高,因此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必须有效解决主体的遵从问题,以提高经济法的运行实效。

影响经济法主体遵从的因素很多,其中利益或合法性是重要因素,利益是非常核心的影响因素。经济法的实施,必须兼顾各主体的利益,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只有这样,经济法才能得到广泛的遵从,经济法的实施效益才会更好。

33、简述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

答:一、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二、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其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34、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答:一、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二、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三、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四、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35、简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及其分类

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其分类:

一、从宏观经济政策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可分为财政政策调控方法、货币政策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和对外经济政调控方法策等。

二、从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可分为利益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等。

36、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答: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体系由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构成,具体包括财税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经济稳定增长法律制度和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等。

37、简述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答: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互相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及影响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8、简述宏观调控的特征

答:一、其主导的一方是政府。

二、其基本目标是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

三、其作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调控,其调控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

39、简述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答:一、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二、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

三、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作为主导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存在命令与服从、协调与合作的关系。

40、简述宏观调控关系

答:主要包括:

一、计划调控关系。

二、财税调控关系。

三、金融调控关系。

四、产业调控关系。

五、投资调控关系。

六、储备调控关系。

七、涉外调控关系。

也可归并为计划、财税、金融调控关系三大类。

41、简述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答:这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其中总量平衡是指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价值总量的平衡,

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前者是后者赖以实现的基础,后者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其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反映宏观调控的内容,其必须运用宏观调控法的一切调制手段来促进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42、简述利益诱导方法

答:是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具体是指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

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内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布,相关主体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来掌握,所以将该方法作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43、简述强行控制方法

答: 是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包含三层意思:

一、实施这种方法的主体仅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

二、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其目的是限制或禁止与宏观调控目标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

44、简述计划指导方法

答:是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计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它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定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否则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这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特有的方法之一。

44、简述我国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职责

答:一、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经济、法律手段,改善宏观调控体制。

45、简述财政的职能

答:一、分配收入的职能。是指集中部分社会财富,然后再进行分配,这是财政最原初、最基本的职能。

二、配置资源的职能,是指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保障稳定的职能,是建立在上述两项职能基础上的,是它们实现的结果。

46、简述国债的特征和基本职能

答: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其特征:

一、其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自愿性和偿还性,需遵守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公共目的性。

二、其作为国家信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反映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债务人或债

权人的借贷关系,以政府信誉作担保。

三、其信用度最高,流动性更好,变现力、担保力更强。

其基本职能:

一、弥补财政赤字。

二、宏观调控。

47、简述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答:一、复式预算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均按此原则编制。

二、不列赤字原则。即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真实合法原则。即各级预算的编制都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

四、节约统筹原则。即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并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48、简述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

答:一、一般性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

二、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项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

三、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

49、简述财政的特征

答:一、强制性。在公共经济中,国家以其主权地位和所有者地位,强制、无偿、依法从私人经济中取得资财。

二、非营利性。财政具有公共目的,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

三、永久性。财政与国家和政府并存,永久连续性。

50、简述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答:一般认为,财政存在是因为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着公共欲望,而且私人普遍不愿投资于公共物品领域,从而使市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共物品,这些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来满足,只能由公共经济来提供。于是,以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为己任的财政应运而生,有了存在的必要。

51、简述财政所调整的财政关系

答:一、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

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2、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答:一、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关系中始终是主体的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仅作用于财政领域。

三、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其调整的对象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财政关系。

53、简述财政法的体系

答:财政法的体系是财政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其结构一般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角度来分析。

由于税收和国债是获取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来源,因此调整税收关系和国债关系的税法和国债法也就是调整财政收入管理关系的主要部门法。

由于财政支出最主要的途径是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因此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是调整财政支出管理关系的重要部门法。

由于预算法对预算关系的调整涉及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从总体上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规范的法。

上述的法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是广义上的财政法体系,此外还有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即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54、简述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答:其是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预算程序关系和预算实体关系两个方面。前者是预算主体在履行预算的编制、议定、执行的程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组织、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55、简述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

答: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预算作为一种活动,是整个国家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两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执行。

56、简述预算法的地位

答:在财政法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由于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而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这种地位决定了预算法在财政法中的核心地位。

各国对预算立法都非常重视,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上对基本的预算体制作出规定,还专门制定形式意义上的预算法。

57、简述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

答:一、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的收益。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

三、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四、其他收入。

58、简述依据分税制要求,对预算收入按税种的划分方法

答: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根据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的设想,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等,中央与

地方的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收入等。除上述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中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部分以外的税收收入,属于地方预算收入。

59、简述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

答: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60、简述预算的编制程序

答:一、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据此部署编制的具体事项。

二、中央各部门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在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省级政府应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政府。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于翌年1月10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五、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前1个月,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财政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

61、简述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答:其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中国债的发行关系是因国债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一种基础性的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债的权利主体在国债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债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国债流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2、简述国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答:一、国债的分类和结构。

二、国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

三、国债的发行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

四、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

五、国债市场与国债持券人的国债权利。

六、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

七、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和职责。

八、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

63、简述政府采购的标的

答: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二、工程。市政建设工程。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64、简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答: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推广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廉政建设。

65、为什么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采购法最直接的调整目标

答:一、只有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在财政支出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才能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国家利益,使国家更好地提供公共物品,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政府采购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参加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三、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公开、公正,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大量存在的寻租或腐败问题,从而促进廉政建设。

66、简述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答: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67、简述转移支付的主体

答:一、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二、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68、简述确定转移支付数额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答:一、财政供养人口。它是直接反映财政支出水平的最主要的因素。

二、总人口。它会对地方的财政支出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三、少数民族人口。

四、疆域面积。

五、农业产值。

69、简述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答:由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是上级财政,因此,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转移支付的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管主体。

在监管方式上,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监督职能依据《预算法》,通过同级人大或上级财

政对预决算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

至于其他机种形式的转移支付,可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等办法进行监督。

对于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具体监管办法,均可由转移支付法作出规定。

70、简述税收的特征

答:一、国家主体性。即国家作为税收的主体,其权利只属于国家,并由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来具体实现。

二、公共目的性。即税收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着重以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

三、政权依托性。税收须以政权为依托。

四、单方强制性。税收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和意愿。

五、无偿征收性。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国家不需事前支付对价,也不需事后向纳税人作偿还。

六、标准确定性。税收标准是相对明确、稳定的,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素的规定中。

71、简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

答:保全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二、通知冻结等额存款。

三、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所得抵缴税款。

三、同时对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2、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答:其核心内容是税收体制的改革,即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收。

73、简述增值税法律制度

答:其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是商品税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主要内容:

一、税法主体。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其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

三、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三档。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五、税收减免。我国税法对税收减免的项目和条件均有明确规定。

74、简述税收的主要分类

答:一、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二、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与从价税。

三、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四、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五、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六、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据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75、简述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答:一、两者关系密切。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两者有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76、简述税法的调整对象

答:其是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税收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税收方面的权限划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二、税收征纳关系。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

同时税收征纳关系又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77、简述税法的体系

答: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可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法又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依其所涉及的税种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它们在整个税法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是需要适时变动,以保障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的部分。

在税法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中,税收体制法是规定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税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此外,税收征纳实体法居于主体地位,税收征纳程序法居于保障地位,各个组成部分都是税法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和谐、统一的整体。

78、简述消费税的税法主体、征收范围和税率

答: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征税范围包括:

一、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

二、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三、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

四、石油类消费品。

五、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在税率方面包括适用于不同税目的、税率从3%-50%不等的比例税率,以及适用于石油类消费品和啤酒、黄酒两个子目的消费品定额税率。

79、简述营业税的税法主体、征收范围、税率和计税方法

答: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征税主体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3f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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