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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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完善研究

作者:马洋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3期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呈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然而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却未能加以解决,使得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一些隐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处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犯罪人是否转化为成年人犯罪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司法保护 恢复性司法 社会调查 作者简介:马洋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36-02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现状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作为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其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对社会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先设立了少年法庭,首个少年法庭的设立,不仅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开始形成,而且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下面笔者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现状做一下简要分析。

首先,我国在立法中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入罪年龄起点较高,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减轻情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并且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就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开始确定。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我国在立法中也一直在坚持这两条标准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准则。 其次,通过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探索,也逐步建立了多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具体表现在,1984年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开端,少年法庭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时在刑事审判中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量刑方面更加公正。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完善,但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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