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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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国家主席令 第51号 国家主席令 第10号 国务院令 第387号 国务令 第413号 国务院令 第353号 国发〔1986〕11号 国务院令 第4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4 婚姻登记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2003.10.1 2004.7.1 2002.5.13 1986.1.23 2006.3.1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0 条例 9 11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修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10.25 1998.10.25 1999.10.1 2007.7.1 国务院令 第250号 国务令 第251号 国务令 第271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4号 1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1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15 办法 13 16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 民政部 1996.6.18 2000.4.10 1999.5.25 民行发[1996]17号 民政部令第21号 民政部令第14号 1999.12.30 民政部令第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2.10.21 1

17 18 19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89.11.18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0.4.19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8.1.1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20 云政发〔1989〕212号 云政发〔1990〕77号 昆政发〔1997〕82号 盘政办通(2005)55号 盘龙区民政局职能配20 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2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2、社会团体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

起60日内向向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3、收养子女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二)行政处罚(共29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4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5

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7

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8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

9

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0、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0

1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11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3、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12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5、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3

1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9、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14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0、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5

2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2、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6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4、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17

25、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处罚种类:撤销婚姻登记、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6、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逾期仍未履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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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7、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8、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处罚种类: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1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9、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种类: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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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共6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2、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3、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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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5、没收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款: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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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 人

(四)行政确认(共7项) 1、结婚、离婚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2、地名命名、更名的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申报地名、更名、申报单位必须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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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面报告、填写《地名命名、更名报批表》,并附规划或示意图,按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属市以下部门审批的地名,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命名(更名)申报文件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对命名(更名)方案是否可行的答复。如方案可行,应在20日内给予批准;如不可行,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建议重报。”

第二十一条“盘龙、五华两城区和官渡、西山两郊区结合部的全居民地、自然村、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广场、公园、花园式住宅(别墅)、大厦、文物古迹、纪念地、河流、山、塘堰等名称,由所属区地名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官渡、西山两区所辖全部镇内的街、路、居民地、桥梁、公园等重要名称,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一般楼、堂、馆、所、公寓、车站、停车场、码头等名称和企事业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命名、更名意见,征得所在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上述范围以外的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名称,重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管理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3、残疾军人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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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由军队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的,根据档案记载或有关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县(市)民政局审查,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批准,予以评定伤残等级;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后退出现役的军人评残问题,由部队处理。”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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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服务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负责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城市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5、农村五保户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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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执法岗位职数: 3人

6、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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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执法岗位职数:3 人

7、社会福利企业性质认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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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岗位职数:3 人

(五)行政给付(共2项)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2)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社会和群众应给予优待。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要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由民政部门管理发放。”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2、军人病故(牺牲)一次性抚恤。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居住地的县(市)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的,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或者虽有一定收入,但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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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确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再婚烈士生前配偶。”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项) 1、核发《老年人优待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老年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申领全省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老龄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达到规定年龄的老年人核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的工本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上缴财政,贫困老年人应当免除工本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办公室(盘龙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人

2、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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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盘龙区民政局老龄工作办公室(盘龙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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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1q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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