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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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心《县级疾控中心规范化社区责任指导团队创建标准》和《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放OA上,各科室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9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中心办公室陈高尚处。

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处臵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WHO《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与控制指南》。

1.3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疾控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1.4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臵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臵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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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臵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造成伤害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职责与管辖原则

各级疾控中心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1.5.1各级疾控机构职责 (一)省级疾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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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网络直报的监控和审核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总结、统计分析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省卫生厅和中国疾控中心。

4、对市、县(区)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开展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臵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市级疾控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市辖区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监控和审核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市辖区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臵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本地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

4、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开展本辖区内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县(市、区)级疾控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臵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辖市级疾控中心;

4、协助开展本辖区内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臵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5.2经排查,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提请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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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对于食品污染事故由辖区疾控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1.5.3跨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由涉嫌肇事者的所在地疾控机构主要负责,患者治疗单位所在地的疾控机构协助进行个案调查,中毒食品流入地和其他与事件发生有关地区的疾控机构协助进行卫生学调查。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疾控机构管辖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1.5.4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疾控中心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2 监测、报告与预警 2.1监测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二)各级疾控机构建立统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三)各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级疾控机构可指派专人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包括媒体、互联网等。对社会反映突出、政府关注的事件等,应经常保持沟通。

2.2 报告

2.2.1责任报告单位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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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接收病人进行诊疗的单位

(六)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卫生行政部门 2.2.2 责任报告人

(一)各责任报告单位中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消费者; 2.2.3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4报告时限和要求 2.2.4.1报告时限

(一)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后应当立即了解事故概况,并于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任何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发现有可疑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以上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或报告时,应当首先对举报或报告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于核实后30分钟内向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接到报告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医疗单位、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报告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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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认定,初步认定事故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于两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初步认定事故发生单位不在本行政管辖区内的,应当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2.4.2报告要求

各级疾控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后应当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在2小时内赶赴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同时进行网络直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应在对事件核实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简要经过;(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可能导致事故食品的名称、来源和流向;(3)事故发生单位概况;(4)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死亡人数(包括住院观察人数、危重病人数)、危害范围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人员救治、有关食品控制、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等);(6)事故所导致病例的主要临床症状;(7)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8)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分类

(1)初次报告:在对事件核实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逐级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内容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臵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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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2周内,填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卡》(附件一)及按网络直报系统要求填报终结报告。撰写并报告专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要点包括概况、调查对象与方法、调查内容、分析与讨论、结论、控制及预防性措施等。

(三)其他报告

(1)凡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范围与标准的事件,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疾控机构应在事件调查结束后的2周内撰写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并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卡》,分别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市级疾控机构。

(2)事件初起时若属于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也应进行报告。在调查分析后,否定该事件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通过电话或传真、网络直报系统予以更正报告。

(3)初步认定食品安全事故为可疑投毒的,应提请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四)汇总报告

各市、县(市、区)疾控机构应当于次月10号之前,按省疾控中心相关要求(另附)及时汇总和分析本地区上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各地市疾控机构于15号之前将收集、汇总的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向省疾控中心报告。

(五)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2.3预警

各级疾控机构根据监测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可能会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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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有扩大的趋势。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逐步扩大。

(四)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蔓延。

3 流行病学调查 3.1调查准备

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后,疾控中心根据报告的事件性质、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指派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赴现场调查,并确定本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长,组长全面负责整个调查过程的业务决策和质量控制工作,同时还应配备从事流行病学、消毒控制、实验室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同时,携带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常用设备和物品(附件二)。

3.2 事故核实

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尽快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下: 3.2.1检查资料的真实性;

3.2.2确定病例并获取病例相关信息,以及已有的可靠的实验室检验报告; (一)向医院及单位医务室了解病人诊治及实验室检验情况,并收集盖有公章的门诊登记、病例记录、检验报告,向病人及有关人员询问了解发病情况。

(二)向聚餐活动的组织者、病人及有关人员询问了解发病前72小时的进食情况、认为导致发病的可能原因、是否知道还有患相同或相似疾病的人员、罹患相同或相似疾病的病例潜在的共同暴露因素、可疑食品的暴露日期等,估计发病的潜伏期。

3.2.3正确采集临床标本与食物样品,包括粪便(包括碱性胨水)、呕吐物等样品。 3.2.4 根据病人的临床综合征、潜伏期等,作出相关食物中毒的病因假设。 3.3 建立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 3.3.1确定病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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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定义以最先发现的病人的临床症状与体征作为最初定义的依据,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步展开,待获得进一步的流行病学、病人潜伏期和临床表现、现场卫生学和实验室检验资料后再作修正,形成最终定义。最初定义一般较笼统,以便将可能的发病者都包括在内,当收集更多的信息形成最终定义后再排除与暴发事件无关的发病者。

3.3.2搜索病例

最初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病例只是所有病例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要对病例进行主动搜索。同时借助对实验室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有类似症状的病人,推断暴发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学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联系的病例通常可以通过对病原体独特的亚型、生化或分子生物学特征来确定,这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确定很有帮助。

3.4 描述流行病学分析 3.4.1调查内容

(一)一般情况:被调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与电话号码等。

(二)发病情况:发病时间明确到月、日、时、分。详细描述并记录症状和体征。 (三)诊疗情况:治疗单位名称,门诊或住院,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其意义,临床诊断,用药情况,治疗效果。自行服药情况。

(四)进食情况:逐个询问病人近期的进食史及有关活动情况,以了解病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的进食史或其他共同暴露史,若怀疑为食源性疾病或事物中毒,应调查发病前48小时(必要时72小时)内进食情况。

3.4.2调查方法

(一)询问发病患者和未发病对照者:调查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中设计的项目逐一提出,请调查对象回答和叙述。如果被调查者保存有文字资料或实物(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购买食品或进餐发票、食谱、剩余食品或食品原料等)时,应认真查看并做好记录。

(二)听诊疗情况介绍:请医疗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诊疗工作的负责人、科室主任、经治医生及其上级医生介绍调查对象的临床检查、诊断、治疗情况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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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成员在认真听取和记录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可提出相关的问题,请临床工作人员解答或与其共同研讨。

(三)查阅病历资料:病历资料的查阅应有重点,主要是看体温记录表、病人主诉、体查发现的阳性体征、检验和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医嘱与治疗措施、病情变化记录及会诊记录等。

(四)看病人:与个案调查一并进行,避免重复。看病人主要是了解其一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和治疗效果。

(五)询问其他知情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同场所,如学生(单位职工、工地民工)食堂,饮食(饭)店,婚、丧、喜庆家庭聚餐等,可分别向学校、单位、工地、饮食(饭)店、村(街道)和村民(居民)小组负责人、疑似中毒病人、共同进餐者及有关知情人员了解食品安全事故发病尤其是最先发病者的情况,听取他们对可疑中毒食品、可能中毒原因方面的分析及群众的反映。在该项调查中,一般可初步获得或复核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名册。

3.4.3分析内容

建立病例一览表,并分析以下内容:临床症状和体征,统计病例数,罹患率;分析疾病的时间(流行曲线)、地区、人群分布特征;计算潜伏期、推断可疑的暴露时间、可疑就食史(聚餐史、餐次、可疑食品、可疑食品的批号等)。

3.4 根据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的结果,建立假设

根据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结果、实验室检测的初步资料和病例调查、访谈结果,形成有关事故原因的初步假设,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决定是否开展进一步的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3.5 分析流行病学调查

(一)最常用的分析性研究方法:回顾性队列研究和病例对照研究。

(二)计算病因与发病的关联强度指标:回顾性队列研究计算RR及95%可信区间,病例对照研究计算OR及95%可信区间;

(三)计算剂量反应关系:相关分析或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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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调查注意事项 详见附件三 4 卫生学调查

4.1卫生学调查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 (二)事故食品名称、数量、来源、流向;

(三)与事故食品有关的原料、添加剂、用水、环境、设施、工用具、加工工艺、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等情况;

(四)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 (五)事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卫生状况; (六)调查食品相关场所的结构性和操作性卫生; (七)食品生产的加工工艺过程; (八)事故发生(可能)的原因分析; (九)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结论及依据。 5 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5.1 标本采集

疾控机构实验室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完成事故现场各种样品的采集工作,同时尽快采集病例的临床标本(如粪便标本、呕吐物),应尽可能采集和保存多份样品。现场调查人员应与检验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可能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样品采集工作。

(一)标本种类

1、可疑食品的剩余部分、半成品和原料; 2、盛装、接触可疑食品的容器或设备上的残留物;

3、食品用工(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抹布、操作人员双手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涂抹样品;

4、病人的粪便、血液、尿液、呕吐物或洗胃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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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业人员的粪便、肛拭子、咽拭子、鼻拭子、开放性溃疡或损伤部位的棉拭子涂抹样品;

6、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可疑样品。 (二)采样数量及方法

采样数量不受常规采样数量的限制,应根据检验需要采样,采集方法、数量及采样注意事项可参考附件四。

(三)食品检验样品保存期不应少于1个月或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时间保存样品,检出致病菌时应保留菌种1个月。当估计到实验室条件不足时应果断请求上级机构进行指导或送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检验,以免贻误送检时机。

5.2 标本检测

现场采集到的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检验。承担检验任务的单位可以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也可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具有检验技术特长的单位进行检验。调查人员应根据疾病性质、临床表现分析、临床鉴别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线索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检验人员提供可能性较大的检验项目。

(一)实验室检验

1、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时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

2、检出致病菌或毒素的,应对致病菌及毒素进行分型,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并长期保存菌株;

3、必要时可开展脉冲场凝胶电泳试验(PFGE),对标本的同源性进行鉴定; 3、必要时,对可疑中毒食品样品进行动物毒性实验;

4、加强与其他实验室的联系与合作,当遇到困难时,及时请求支持。 5、检验人员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样品后,应作为紧急情况立即进行检验,以最快的速度出具检验报告,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规定,一般应在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时,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6、对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毒动植物应送相应专业部门鉴定。 (二)现场快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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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快速查明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致病物质和中毒食品,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和指导救治病人,可在现场进行快速检验,必要时进行简易动物试验。

6 调查结论的反馈和利用

6.1 各级疾控机构在得出可靠的调查结论后,应及时将结论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上级疾控机构,并根据调查结论,及时调整控制措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

7 控制措施

7.1 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一要科学实用,二要依法进行,三要及时果断。

7.2 消毒处理 (一)中毒食物的处理

1、细菌性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如果是固体的应煮沸15-30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可与漂白粉混合消毒。

2、真菌性、化学性、动植物性中毒的食品应焚烧或深埋,不得作食品用原料或饲料。对可利用的原料应提出指导处理原则。

(二)事故现场的消毒与处理

根据不同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现场应采用不同的消毒办法。

1、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用具、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15-30分钟或用0.2%-0.5%漂白粉溶液浸泡10-20分钟、擦拭消毒。对被污染的冰箱、冰柜以及墙壁、地面等可用漂白粉溶液擦拭消毒。

2、如果是化学性物质污染的,应将接触的物品彻底清洗或废弃销毁。 3、对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可用20%石灰乳或漂白粉消毒(一份排泄物加二份消毒液混合放臵2小时)。

4、环境可采用0.2-0.5%过氧乙酸进行喷洒消毒。

7.3 一旦调查确定了某种食品或食品企业与事故之间有关联,应及时取出商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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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疑食品(召回食品、查封食品等),改进食品生产或制备过程,必要时关闭食品企业或禁止销售、使用食品。

7.4 应加强对具有传播危险的病人的管理,严格隔离病人,直至其不再具有传染性;同时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7.5 对公众开展积极的健康教育,使群众养成健康的卫生行为和习惯。 8 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

8.1 初期评估 (一)评估内容

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致病原因的种类、数量;致病原因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等。

(二)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评估结果除了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8.2 调查过程中的评估

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8.3 事后评估

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涉及的致病因毒的种类和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的效果,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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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1n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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