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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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2014-03-20 [文号]:鄂教师〔2014〕3号 来源:教师处 浏览次数:823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有关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表彰特别优秀,且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湖北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奖励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教人[1993]045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第九批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含学前班)、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其中教研人员的推荐、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校级领导(含中小学、中职学校正、副校级,幼儿园正、副园级)的推荐、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为支持和鼓励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加强农村优秀教师队伍建设,在特级教师评选时设立专项指标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倾斜。
由于湖北现有在岗特级教师学段、学科分布不均,各地在推荐评选对象时,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兼顾学段、学科的平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二、评选原则
第九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2、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
3、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评选条件
第九批特级教师的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四、评选名额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中关于“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的规定,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拟评选320名,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拟评选特级教师80人。
为确保评审质量,省里将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进行。各地应在省里分配的推荐名额内上报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推荐名额分配数见附件2)。省直单位和大型厂矿企业、高等学校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推荐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推荐上报。有关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部署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时,必须将上述学校纳入评选推荐范围,分配适当名额。
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法和程序是:
1、教师自荐。学校组织教师学习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我推荐;
2、学校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在此基础上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3、县(市、区)教育局考核推荐。县(市、区)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学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考核时,要认真听取其所在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县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材料予以审验、盖章,上报市(州)教育局;
4、市(州)教育局评选推荐。市(州)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县(市、区)教育局推荐上报的评选对象,进行考查、考核,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现场听课。然后投票决定推荐对象,在市(州)日报或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省教育厅。各地要将现场听课方案在组织实施前报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省里将组织学科专家抽查各地组织现场听课情况;
5、省教育厅评审,报省政府确定。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评审,投票通过特级教师人选,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报省政府确定。
六、组织领导
评选特级教师是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评选条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领导,县(市、区)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考核小组,市(州)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各县考核小组、市(州)评选委员会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特级教师、校长、中小学教育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的具体工作。
评选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今后也不得再行申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取消其评选推荐特级教师工作的资格;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此项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党纪、政纪或法规进行处理。
七、上报材料要求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上报评选材料必须规范。报送材料如下: 1、《关于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的报告》一式2份; 2、《湖北省特级教师推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式2份; 3、《湖北省特级教师推荐名单》(见附件4)一式2份,电子表格1份; 4、《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综合材料一览表》(见附件6)一式20份; 5、《湖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见附件7)一式4份; 6、《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申报诚信承诺书》(见附件8)一式1份;
7、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附件材料。所有复印件要装订成册,并首附目录。复印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审核人的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的公章,材料依次为: 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考核记载表》(见附件5)、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论文、论著、教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近五年的课表等,教案、论著、课表须提供原件。
各单位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评选材料报送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逾期未报者,作弃权处理。联系人:曾翔宇,联系电话:027-87328065,电子邮箱:jsglc1509(at)163.com.
八、有关待遇
第九批特级教师经省教育厅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规定,特级教师每人每月享受300元专项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2、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3、湖北省特级教师推荐情况统计表 4、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名单 5、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考核记载表 6、湖北省评选特级教师综合材料一览表 7、湖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
8、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申报诚信承诺书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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