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废止

更新时间:2023-03-31 03:51:01 阅读量: 高中教案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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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废止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 篇二: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

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修订和完善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xx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

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xx年9月9日~11月10日)。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

(三)完善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1日~12月31日)。各部门按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再按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印发和施行,并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党办、校办和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将所有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未列入其中的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落实,组织开展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部门须在20xx年9月18日前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坚持清理原则和标准,废止那些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认真修订、完善不适于学校发展管理需要的文件内容,补充学校管理、发展需要重新制订的相关文件。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同一事项各规章制度之间不一致之处,要相互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事项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新订或修订的制度文件内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应先主动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篇三: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xx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 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

公 安 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 消防 清理

抄 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篇四:办字a01-1号-制定、修改、废除公司规章制度的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形成办法暂行规定

为使公司的制度化管理顺畅实施,确保公司在管理上、在制度规范上

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无差别性及稳定性的特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统一规范的要求,现就如何制定、修改、废除公司规章制度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分类及相应制定者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程序 1.提出。由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应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上存在的空白、重叠、失效等情况提出制度并制定要求,经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后,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度草案。 2.讨论和审查。制度草案提出后,属部门内部的制度,需在部门内部范围广泛征求大家的看法和意见,并加以认真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修改后的制度草案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属非部门内部的制度,需在公司部门经理办公会上讨论,并加以认真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修改后的制度草案报总经理审批。 3.试行。制度草案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予以试行,试行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使之成熟化、合理化。试行期为半年,在试行前,要先在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培训,然后按该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4.执行。制度草案在经过半年的试行后得到认同,即可稳定下来,形成正式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制度文本,并按照确定的范围和时间正式执行。 5.修改。如果公司制定的制度与有关国家法令、政策相违背,或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基本决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完善与不合理现象都要修改,修改的内容、程序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可能是个别条款,也可能是某一类规定。经修改、审批、培训后可立即付诸实施。 6.废除:公司内部某些组织机构因故撤销,或由于某些基本法令制度的废除使公司有关制度规范失去依托、失去意义,或某些制度的约束事项已告结束,或同一事项有了新的制度规范等等,都可将原管理制度废除。但废除前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由总经

理批准;部门内部的制度废除须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废除的制度由公司统一下发通知。

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统一格式及范文 1.除公司特别要求的以外,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外、对内制定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都将实行统一的格式。

2.统一格式标准如下: (1)标题

标题应标明内容和文种名称,文种名称应统一为“暂行规定”,如《手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手机使用管理”是内容,“暂行规定”是文种。

(2)正文

正文分为概述,分则、附则。概述是用来表明订立这种规章制度的目的、要求、原则和实用范围,一般往往就作为开头的一个自然段,段末常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等习惯用语;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要求遵守的事项,分条具体说明;附则是注明规章制度实施时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例如它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 (3)具名和日期

具名是指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的机关单位名称,因此凡是以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具名一律填写公司全称,同时要在公司全称的下方注明“总经理”字样,便于总经理签署;如果是以部门名义制定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其具名只写该部门全称即可。最后是注明该规章制度通过的日期。

(4)用纸及字体要求

凡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制度,一律用公司标准公文纸打印,标题为黑体 2号字,正文为宋体3号字,行间距为1.5倍,多页的要带有页码数。

第2篇:废止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 篇2: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

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修订和完善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xx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

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xx年9月9日~11月10日)。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

(三)完善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1日~12月31日)。各部门按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再按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印发和施行,并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党办、校办和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将所有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未列入其中的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落实,组织开展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部门须在20xx年9月18日前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坚持清理原则和标准,废止那些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认真修订、完善不适于学校发展管理需要的文件内容,补充学校管理、发展需要重新制订的相关文件。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同一事项各规章制度之间不一致之处,要相互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事项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新订或修订的制度文件内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应先主动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篇3: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xx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 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

公 安 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 消防 清理

抄 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篇4:办字a01-1号-制定、修改、废除公司规章制度的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形成办法暂行规定

为使公司的制度化管理顺畅实施,确保公司在管理上、在制度规范上

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无差别性及稳定性的特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统一规范的要求,现就如何制定、修改、废除公司规章制度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分类及相应制定者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程序 1.提出。由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应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上存在的空白、重叠、失效等情况提出制度并制定要求,经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后,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度草案。 2.讨论和审查。制度草案提出后,属部门内部的制度,需在部门内部范围广泛征求大家的看法和意见,并加以认真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修改后的制度草案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属非部门内部的制度,需在公司部门经理办公会上讨论,并加以认真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修改后的制度草案报总经理审批。 3.试行。制度草案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予以试行,试行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使之成熟化、合理化。试行期为半年,在试行前,要先在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培训,然后按该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4.执行。制度草案在经过半年的试行后得到认同,即可稳定下来,形成正式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制度文本,并按照确定的范围和时间正式执行。 5.修改。如果公司制定的制度与有关国家法令、政策相违背,或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基本决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完善与不合理现象都要修改,修改的内容、程序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可能是个别条款,也可能是某一类规定。经修改、审批、培训后可立即付诸实施。 6.废除:公司内部某些组织机构因故撤销,或由于某些基本法令制度的废除使公司有关制度规范失去依托、失去意义,或某些制度的约束事项已告结束,或同一事项有了新的制度规范等等,都可将原管理制度废除。但废除前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由总经

理批准;部门内部的制度废除须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废除的制度由公司统一下发通知。

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统一格式及范文 1.除公司特别要求的以外,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外、对内制定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都将实行统一的格式。

2.统一格式标准如下: (1)标题

标题应标明内容和文种名称,文种名称应统一为“暂行规定”,如《手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手机使用管理”是内容,“暂行规定”是文种。

(2)正文

正文分为概述,分则、附则。概述是用来表明订立这种规章制度的目的、要求、原则和实用范围,一般往往就作为开头的一个自然段,段末常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等习惯用语;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要求遵守的事项,分条具体说明;附则是注明规章制度实施时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例如它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 (3)具名和日期

具名是指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的机关单位名称,因此凡是以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具名一律填写公司全称,同时要在公司全称的下方注明“总经理”字样,便于总经理签署;如果是以部门名义制定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其具名只写该部门全称即可。最后是注明该规章制度通过的日期。

(4)用纸及字体要求

凡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制度,一律用公司标准公文纸打印,标题为黑体 2号字,正文为宋体3号字,行间距为1.5倍,多页的要带有页码数。

第3篇:废止关于废止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

上海市20xx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xx年9月9日~11月10日)。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

(三)完善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1日~12月31日)。各部门按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再按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印发和施行,并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党办、校办和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将所有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未列入其中的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落实,组织开展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部门须在20xx年9月18日前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坚持清理原则和标准,废止那些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认真修订、完善不适于学校发展管理需要的文件内容,补充学校管理、发展需要重新制订的相关文件。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同一事项各规章制度之间不一致之处,要相互协商解决。对无法解

上海市20xx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xx年9月9日~11月10日)。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

(三)完善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1日~12月31日)。各部门按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再按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印发和施行,并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党办、校办和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将所有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未列入其中的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落实,组织开展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部门须在20xx年9月18日前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坚持清理原则和标准,废止那些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认真修订、完善不适于学校发展管理需要的文件内容,补充学校管理、发展需要重新制订的相关文件。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同一事项各规章制度之间不一致之处,要相互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事项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新订或修订的制度文件内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应先主动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第5篇: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

上海市20xx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

上海市20xx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xx年9月9日~11月10日)。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

(三)完善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1日~12月31日)。各部门按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再按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印发和施行,并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党办、校办和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将所有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未列入其中的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落实,组织开展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部门须在20xx年9月18日前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坚持清理原则和标准,废止那些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认真修订、完善不适于学校发展管理需要的文件内容,补充学校管理、发展需要重新制订的相关文件。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同一事项各规章制度之间不一致之处,要相互协商解决。对无法解决的事项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新订或修订的制度文件内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应先主动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第6篇:规章制度之地方规章满两或立法或废止

地方规章满两年或立法或废止

【适用话题】任性与规矩 有法可依 尺度 敬畏

近些年来,从车辆限行常态化到房地产限购、限贷,地方政府的限制性行政手段越来越多。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地方政府的权力只有在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情况下,才不会损害公民权益。即使说限行、限购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地方政府在正式采取这些措施之前,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通过法定程序之后行使权力,而不是“任性”地限这限那。因此,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权限以保障公民权益,一旦获得通过将是巨大进步。

虽然限制地方政府限行手段是十分必要的,但不等于彻底“限死”了地方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获得授权。如果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有两年期限。也就是说,给地方政府通过规章来限行留下一定空间。

规范地方政府权限关键在于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中要明确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边界。即哪些公共事项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哪些由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必须明确。

其次是法律要明确地方政府实施限制性行政手段的程序。比如说,今后地方政府想限行、限购,不能由地方政府闭门决策,而是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为了防止修订后的法律成为摆设,必须在法律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办事的地方政府,理应依法问责,如此,才能敬畏法律。

(摘自《西安晚报》

20xx年12月30日)

第7篇:劳教废止制度

一、什么是劳教制度?

二、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三、唐慧案件劳动教养弊端分析

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3)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上违背。1998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劳动教养成滥用权力的“温室”

依据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这样,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成为公安等机关滥用劳教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开了方面之门。

(1)将刑事诉讼案件作劳教处理。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

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前两年中央对超期羁押进行清查,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和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

(2)利用劳教进行创收。有的办案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而被罚者往往因为畏于劳教的严厉,只能忍气吞声。

(3)利用“劳教”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劳动教养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就可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还长。在党风和社会风气还未根本好转、法制和监督环境还未完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这个制度确实有可能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贪赃枉法者打击和迫害群众的工具。

3、劳动教养的性质被扭曲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对被劳教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却相当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犯罪的人最低一档处罚是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在居住地执行,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年;第二档刑事处罚是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期限最低1个月,最长6个月;第三档刑事处罚是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长15年,但可以处3年以下的罪名占刑法总罪名的 90%以上,而3年以下,还有缓刑的机会,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点1年,高可达4年,被劳教者一般在戒备森严的劳教所执行,节假日照常进行。于是人们都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都称之为坐牢。久而久之,国家机关也将劳教与劳改一视同仁了。例如: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逃跑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第三条规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显然,劳教人员与劳改犯是等同的。

从犯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主犯在外面,从犯在里面。难怪有的劳教人员刚进所后立即挖空心思交待多年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捏造犯罪行为。因为他多年前的犯罪行为至多被判有期徒刑

一、二年,而且极有可能缓刑。这使劳教与劳改颠倒了。

4、劳动教养程序缺乏监督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但实践中,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

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三年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但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已经很繁琐了,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法院还要开庭审判,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在此,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经过三堂会审,加律师辩护,还极有可能成漏网之鱼,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诉。法院可以判无罪,可以定罪免处,还可判缓刑。相比之下,为什么公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将一个人定劳教三年。

四、废除劳教的意义: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央全会正式做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是非常重要的进步,这就意味着,中国将来不会有行政权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法庭抗辩、律师辩护、法庭合议,由法院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被剥夺自由,这个是对中国保障基本人权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改变了五十多年来有一块是由行政权来限制人身自由的状况,确保对每个人人生权利的保护。同时取消劳教之后也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第8篇:请求国务院废止人事部规章申请书

请求国务院废止人事部规章申请书

申请人:李志强,男,46岁,汉族,身份证号:610104196407297371,地址:西安凤城一路六号,电话:13571900272。

申请人:谢之豹,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郑州人,1961年6月入伍,1969年5月转业,20xx年退休,原西安氮肥厂干部,住西安市昆明路31号,邮编:710077,电话:029-83176313。

申请人:贺养学,男,60岁,汉族,原西安3507厂干部,身份证号:610113195010152918,住西安市昆明路7号院33-52,电话:13363980173。

申请人:郭留柱,男,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1964年8月入伍,1969年9月转业,20xx年10月25日退休,原陕西省延河水泥机械厂司法处长、法律顾问,住西安市朝阳门外永乐路丹尼小区5号楼1-2-2号,邮编710032,电话:029-83516329。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话:010-84214883,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请求事项:

1、请求国务院依照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

(三)款的规定,撤销

1 人事部人发[20xx年后如何落实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法规和法律规定。

事实及理由:我们是全国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中的一员,受党、国家、军队培养教育多年,相信国务院能够依法行政尽快解决全国企业军转干部坚持八年之久的合法诉求。我们要求国务院解决企业军转干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有充分的党和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法律依据。请看如下历史事实:

1、自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中国共产党建立党的武装那天起,军队干部就是党的干部。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军队干部既是党的干部,又是国家干部。

2、1952年政国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这是建国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之一。

3、国字(1965)333号文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法规,即《中华人民解放

2 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

4、国发(1975)29号文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同年129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同年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仍然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52号文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5、政联字[1980]6号文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国办发[1981]3号文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4号文规定:“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应与地方县或相当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26号文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5)44号文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 国发(1989)52号文规定:“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应与地方调任下级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9)批转的《关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原则上仍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

6、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文规定:“暂时不能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就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抓好落实”。

国转联字(1990)3号文重申了“做好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意见。

人发(1991)5号文规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发(1992)34号文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7 中办发(1995)5号文规定:“贯彻落实军转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国发(1995)19号文《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1993年9月30日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的套改,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办发(1996)13号文规定:“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

4 政策??”。

国办、军委办发《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中发(1998)7号文规定:“(1)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95)19号文的规定执行。(6)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办厅(1998)8号文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中办发(1999)15号文规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层工作”。

7、中发(20xx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9、1998年12月29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10、20xx年12月28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

5 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年 月 日,胡锦涛总书记说:“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全国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要求依法办事,落实党和国家一系列军转干部政策无可非议。其中大部分老同志年事已高、退休多年,已按工人退休的请各级政府重新按人事部门管理程序为他们转办退休手续,恢复其军转干部的荣誉和身份。这个要求不难办到。至于这些同志的退休工资、医疗费等生活待遇,中央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相信中央一定会尽快出台国务院的文件,妥善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述合理诉求。

人事部人发(20xx年实践检验是站不住脚的,既不能解决全国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的认识问题,也不能平息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诉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党和国家的军转干部政策、法规和法律是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是得军心、得民心的,是巩固国防、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20xx年6月2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g0s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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