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大家深度解析伊斯兰教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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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大道若水☆ 2010年08月31日 14:34 阅读(0) 评论(0) 分类:真理 权限: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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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按:为什么人们不再完全紧随教法学派?这对教法和教法学派有着
怎样的影响?赛莱菲派和伊斯兰运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为教派传袭的边缘化而推波助澜?教法学派的最终归属和命运又将如何?
带着这些疑问,半岛电视台《教律与生活》节目专访了大马士革大学教法学院前任院长,叙利亚学者瓦哈白·祖海勒博士和摩洛哥拉巴特伊斯兰学术最高委员会院士,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以下是访谈记录:]
问:尊敬的博士,伊斯兰历史上有许多教法学派,大多数都得以流传,其
中流传至今的是众所周知的四大教法学派。首先请问,四大教法学派是怎么产生的?
瓦哈白·祖海勒博士答: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祈愿真主赐予他的使者、后裔和圣门弟子,以及其追随者慈悯与平安!
这个题目可说是一个热门话题,是每个时代,每个地区,人们不断研究、讨论的社会问题中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比起围绕它而引发出的诸多问题来说,不过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问题。因为,伊斯兰法学派别的问题不
过是在穆圣时代之后,自圣门弟子时代,以及完美跟随圣门弟子的再传弟子时代起,一直延续至今的法学独立判断活动。这是因为这些教法学派既非人为捏造的产物,也非人们的刻意之作。教法学派创始人也从没想到过,他们会在伊斯兰世界14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牢牢占据这样一个地位。
瓦哈白·祖海勒博士
实际上,这些法学派别不过是响应世人的需求,回应人们在学习和了解真主及其宗教所规定的教法判律中面
临的实践压力,因为大多数人并不知晓这些教律的细致之处,也不知道这些判律是如何从《古兰》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先贤的主张中剖析推演出来的。因此,基于这种对教法判律的迫切需求,以及其源自《古兰》的教法规定:
“你们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如果你们不知道。”(蜜蜂章:43)
“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他们为何不这样做呢?每族中有一部分人出征,以便留守者专攻教义,而在同族者还乡的时候,加以警告,以便他们警
惕。”(忏悔章:122)
所以,这些法学家是伊斯兰使命的传达者,替圣传道。同样,还因为并非所有的圣们弟子都是具备独立判断的法学家,事实上,那些有着独立见解和判断的圣门弟子,他们仅是少数人。当时,大多数圣门弟子都向这些少数人,这些具备了独立判断的圣门弟子请教问难,以便了解真主的教法判律及其规定。这在当时是很普遍的现象。
自伊历二世纪初到伊历三世纪,以及伊历四世纪,这种需求愈发迫切起
来,这是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
首先,各种不同类型的文化和知识的传播,以及各科知识的整理出版,思想的自由,论战的加剧。阿巴斯王朝哈里发们也一改伍麦叶王朝时期对教法和教法学家的态度,对法学家们关怀备至。这些阿巴斯王朝的哈里发们高度推崇教法和法学家,并亲自跟进法学研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法学和独立判断活动的蓬勃发展。
事实上,当时这些教法学派的伊玛目们,他们不过是响应了伊斯兰民族的雄心壮志,满足了人们学习和了解真
主及其宗教律法的愿望,没有一位伊玛目想着自己要去成为创派领袖,他们不过是一些值得信赖,学问精通,擅长理解经训明文,奠定独立判断和教法剖析基础的奠基人,世人由此而对他们信赖有加。这些教法学派也因此从伊历二世纪到伊历四世纪逐步完善起来,因为这四大教法学派的研究囊括从洁净篇开始到遗产继承章结束的所有类型的教法判律。
问:尊敬的博士,也就是说,教法学派最终自然而然地归结为四大教法学派:哈乃菲学派、沙菲仪学派、罕百里学派和马立克学派。那么,我想
问问来自摩洛哥的学者,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这四大教法学派最终形成,每个国家都遵循其中一家教法,并且颁布教令规定必须遵循一家教法学派,这是怎么形成的?其依据的基础又是什么呢?
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答:
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祈愿真主祝福我们的领袖穆罕默德,及其后裔、圣门弟子们平安与吉庆!
毫无疑问,这些法学派别的产生是自然形成的。教法学派的产生也像任何一个思想学派的产生一样,目的在于依据人们所认可的原则而对世人加以划分,并命之为某某派别或某某学派。重要的是,每个学科都有这样的学派划分现象,并非教法领域所独有。
因此,不管是人文学科还是自然科学的学科领域中都有学派的划分,因为学派是对前人研究的总结和归纳,是前人研究的积累。它整合了前人的主张和观点,分群划类,形成了后来的所谓学派。但是,教法学派的目的和
主旨并非纯粹为学派的架构而倡言学派。这是因为,从事独立判断本身就将导致不同的意见和分歧,而不同意见和分歧又将导致观点的多元,群体的和合与分化,这些群体的集合最后形成了学派。我不想就此多说什么,我只是想说,当穆斯林历史上有些国家采用并认同某一教法学派,倡导颁布教法判令必须依据该教法学派时,其根本上取决于教法在这个社会的地位和重要性,因为,当我们把教法作为支配社会制度的法律时;当我们把教法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时,试问,在法庭判决之后,法官们依然争执不休的做法是否可取?假如每
个法官都根据自己的看法做出判决,那世人将陷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当来自某个学派的法官就某个案例判定之后,而被告因为依据另外一家学派的判决而认为判决不公时,这无疑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必须整合人们去遵守一项统一的法律。
伊斯兰的教法不仅仅是宗教法规,它还是生活的制度,自然也是国家所依据的律法,就像现今的所有国家的律法一样,教法不会留有法律上的漏洞,也不会让法官们以私意做出判决,相反,法官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问:从教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是否有权要求该国的人们遵循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吗?
答:这是当然的,我对你说过,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伊斯兰的教法并非只在清真寺中加以实践和推行的律法,而是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如果法官被要求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判律时,试问,每个法官以自己的喜好而选择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学派是否可取?当我们遇到这个问题时,我们说,国民必将会以迥然不同,判决各异的教律来判断,因而,国家的制度
注定了必须使一国的教法统一。涉猎教法的人,要么是达到独立判断级别者,那么这些人可以不受某一法学派别的约束;而是通过阅读和对不同证据的权衡取舍来选择遵循的教法判律;要么是普通民众,这就该另当别论了。当我们讲到,对于穆斯林大众来说,当他们直接采用经训明文时——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国家现今有一半的人是文盲,不会读不会写,不懂阿拉伯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大多数伊斯兰国家),试问,我们还可以说,每一个人都应当脱离教法学派,直接采用经训明文?这无疑是不能实现的。
问:好的,让我们问问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为什么颁布教法判令规定不得出离四大教法学派?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正如穆斯塔法博士所言,这是现实所迫,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应当是统一的。伊斯兰教法在律法上就像世俗法律一样。因此,法官的判律务必统一。以前,每个地方都有一名法官依据他个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裁决,于是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各自不同和相互矛盾的判决都促使一个国家去制定统一的制度,即,遵循某一
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答:
学者们所发出的这样的呼吁和呐喊,首先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他们根据自身的经历和学识而谈论这个问题,他们知道教法本身给人带来的是和谐,而这种脱离教法学派的主张定然会造成一系列特定的后果:要么我们面对一个全新的法学,或者就是你不受任何限制地直接理解经训的明文。当我们说教法学派时,什么是教法学派呢?教法学派不是一些鸡毛蒜皮的话,也不是内部统一范式的言论,而是学派内有学派,内部永远充满活力的思想运动。每一个教法
学派的内部都在互相探讨,学派与学派之间相互接纳,所以,每个学派在剖析教法判律时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原则和基础上。因此。我们要求每一位意图涉足和从事独立判断,并超越教法学派之人,首先给我们阐明一个他对待经训明文的方法,什么时候采用经训的表义?如何对待经训明文所涉及的直接外延?因此,所有的教法学家都在他们的作品中阐明了他们在剖析教法判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马立克学派建立在十六项法学原则上,沙菲仪学派也建立在差不多的原则上。所有的教法学派都建立在最主要的立法泉源,以及其他一些剖析
和演绎教法的立法源泉的基础上。这些立法源泉有可能是明显的,也有可能是隐性的,只在伊玛目们的言论中才被揭示。
那些直接采用经训明文者,他们可以这样对待经训,但是得有一个条件:他应当知道这些经训明文所拥有的地位和神圣性。因此,当他恰如其分地应用那些独立判断的立法源泉来对待经训明文时,我们或许可以期待一种结果;而当我们只为超越教法学派而以身犯险,实践超越这些教法学派的呼吁时,这无疑就是没有多少结果的游戏。或许我们现在的生活就在
好多方面受到这种游戏的一些影响;或许伊斯兰的民族现今所遭遇的诸多不顺就源自于这些分歧和纷争的影响,从而使派别的林立与人心私欲在数量成正比。
伊斯兰运动在打破教派藩篱中所扮演的角色
问:伊斯兰运动也参与了超越教派藩篱,整合四大教法学派的活动,如兄弟会的赛义德·萨比格先生、当代的优素福·格尔达威、穆兄会的创始人——哈桑·班纳,首先我们祝福这样潮流,我的问题是:伊斯兰运动在多
大程度上参与了打破教派藩篱的运动。
瓦哈白·祖海勒博士答:
事实上,我对这种倾向表示良好的祝愿,我也常常主张对独立判断的革新,但是独立判断必须在其法则和原则下进行。事实上,这种新思想没能动摇传播到世界各地的教法学派,因为这些号召超越教派藩篱之人,如果说他们的号召是正确的话,那他们事实上并未准备任何一件可以创制出替代四大教法学派的工具,其呼声只不过导致某种形式的混乱与茫然。
毫无疑问,我们主张在教法规则下进行教法的革新和独立的判断,我们不抛弃教法规定的明文,不跟随缺乏说服力的观点、也不采纳怪异的思想和与断然的经训明文相冲突的主张。事实上,这种超越教派藩篱的呼声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因为革新有其自身的原则和规则;有其自身的目地和目标。我们欢迎教法的革新和独立的判断,对这些教派中现成的东西,我们也不是全盘接受的,因为其中一些观点和意见是为保护当时利益、习惯或传统而规定的教法细则,是对当时利益的保护。到了现在,习惯和利益的
形式已经改变,我们跟随过去的习惯已经不再适宜,这些都为伊斯兰法的立法源泉所认可的。因此,这种超越教派藩篱的号召,实质上来说,虽然呼吁者因此而受到人们的赞许,但是其号召无论怎样都不能阻止那些博大精深,全面细致的各个教法学派。这些教法学派正是伊斯兰律法的代表。我想问的是:为什么我们总要试图去否定我们的历史呢?西方到现在,包括许多著名的法学家都在许多场合表示:伊斯兰的律法是一部适用的,灵活的生活律法,它适合每个时代,每个地区。此处的伊斯兰的律法指的正是伊斯兰的教法。
问:伊斯兰律法的生命力和灵活性难道不意味着教法的革新吗?有人指责法学家们,或许他们所主张的法学派别产生的时代,正是圣训尚未编纂、列序;尚未甄别圣训的健全与软弱、连续传述与间隔传述的时代。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鉴于这些情况,每个法学派别内部都有一个权衡取舍的机制。我们赞成教法的革新、改变和替换,但是其前提是在教法规则的范畴内进行。这些宣扬超越教派藩篱的人,他们所说的并非全都是正确的,因为这些法学派别
仍然在发展,仍然享有显著的地位,保持着清晰明了的解答,实现并达成教法的最高目标,因为绝大部分法学派别都是基于众所周知的立法源泉而建立起来的,为每个时代和每个地区所接受。
问:尊敬的博士,我想听听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重复一下我的问题,当代伊斯兰运动在超越教派藩篱,整合各个法学派别方面迈出过实实在在的步伐,请问,这些步伐在打破教派藩篱中走到了什么程度?
穆斯塔法·本·哈姆兹答:
我想对你前面说的话说两句,你说法学派别或许产生在教法明文尚未整理成册的年代,这些法学派别中缺失教法的明文。我要说,教法学派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自我更新的学派。如果说法学派别的先驱们缺失一些材料的话,那么历史上的各个法学派别常常是自我补充和自我完善的,并且涌现出了大批出类拔萃的学者。因此,各个法学派都是自我跟进的。当代的马立克学派与伊玛目马立克时代的马立克学派相比,早已今非昔比。所以说,你上面的话是值得商榷
的。
当代伊斯兰运动的所作所为,就其在民众对教法渐行渐远的时代背景下来看,伊斯兰运动试图把教法做成一种普及文化、群众文化,但是以这种方式,伊斯兰运动未能够深入掌握教法,并使之成为专业课程,也因为如此,各个大学和学术机构一直成为教法研究的可靠机构。这些大学和学术机构一直以来培养出众多的学者。因此,或许从扩大教法受益层的基础方面来说,当代伊斯兰运动起到了这个作用。你提到了赛义德·萨比格的书,这部书是他根据讲座整理出来的,这
部书试图以超越各大教法学派的方式整合不同的教法主张,但是,即便如此,它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遭致人们批评的问题,正如你们知道的,有人写了一本《伊斯兰教法修正》 。还有些人说,他们找到其中所含的八十多处教法错误等等,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定论。还是让我们回到主题上来说,我们必须赋予伊斯兰教法在伊斯兰文化和研究中应有的地位;必须把真正的教法交付给那些专业人士,交付给推演教法的严谨的学术机构,唯有如此,伊斯兰教法才能够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才能够规避失误和少犯错误。我们很担心,伊斯兰教法的这
些错误不止是在宗教功修层面的错误,在社会生活层面的许多错误可能导致穆斯林的内部摩擦和内讧。所以,伊斯兰教法拥有这样的地位,必须是专业的,深入的,其言论和主张应当是可以追溯至立法泉源及其原则的有根有据的言论。至于普通的教法文化,则是很多人都可以参与的活动。
问:现今有许多人不再像以前一样关心自身隶属于哪一个教法学派,不再刻意坚持法学派别的主张。我们都知道,过去哈乃菲学派之人不和沙菲仪学派之人通婚,反之亦然。请问,你
认为,这种现象现在有着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影响?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事实上,这种现象导致了一些被视为消极的结果,我们对此从不赞成,也没有任何一位学者赞同这样的结果。关于沙菲仪学派是否可以跟随哈乃菲学派礼拜,或者反之亦然,以及哈乃菲学派的女儿嫁给沙菲仪学派之人等等问题,其实都是早有定论,根本不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实际上被视为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负面问题。我们伊斯兰民族号召团结和
统一;劝人行善并号召大家团结一心。因此这种导致分裂的倾向实际上应当受到批评,并非来自伊斯兰。真主说:“你们的这个民族,确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我是你们的主,故你们应当崇拜我。”(众先知章:92)
是的,先知的时代还没有这些法学派别,但是,随着时间、地域、形势、风俗和习惯,以及传统的演进,这些法学派别成为社会的推动力而产生于生活中。至于一些事关具体细则的意见和观点,实际上早已经掩埋在历史的尘埃中,不再有任何的意义。之所以现在还在被提及,都是那些主张
脱离教法学派,规避教派盲信之人引发的。如果事情就在这个程度就打住的话,那还是不错的,可嘉的一件事情,但是,不应当以此类推,以偏置全地而否定一个学派的所有细则判断和学术成果,其实,一些事例的判断已不被采纳,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全盘忽略这些对教法有着精微研究的伊斯兰法学派别所记录下来的优秀部分。至于尊崇某一法学派别之事,知感主!到现在还存在于每个地区。摩洛哥人推崇伊玛目马立克学派,非阿拉伯人地区推崇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学派,埃及和沙姆地区则推崇沙菲仪学派,沙特阿拉伯推
崇罕百里学派。这些实际上都是好现象,至于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则都被限制在有限的领域内。不能利用这些令人生厌的个案而判定某一学派,忽略了那些属于学派教法细则内不合时宜的东西,这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完全不是法学家们主张。
问:尊敬的穆斯塔法长老,现今人们惯于出离于法学派别之外,整合各家的法学主张,在出现分歧时加以调和,请问你怎么看待这一新现状?
穆斯塔法博士答:
显然,出离于法学派别之外,创建一个我们现今看到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新法学,无疑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第一,从其内容上看,我们现在所谈论的法学,指的是伊斯兰法学,它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法学,几乎可以说囊括了人类的所有问题。我们现今所看到的现代法学的代表,不过是专门涉及一些宗教功修方面,过去和现在都存有分歧的问题。现今再次围绕这些问题而互相纠缠不清。但是,我们在这个新法学中却没有看到有谁谈论传统法学所涉及过的环境问题,这是传统法学在谈及污染水泉
和污染水的问题中涉及过的问题,而我们现今生活的社会,正需要法学家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阐明他们所持的伊斯兰立场。此外,还有很多问题,如合法的政治问题、与非穆斯林交往等问题。关于一个人遗忘了人生大部分经历而涉及到的教法判律篇,现在的教法简本中还尚未就这个题目展开过写作。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传统教法都较为全面地阐述过,而现代法学虽然试图推出传统法学的替代品,但是其所替代的范围有限,忽略了很多传统法学所涉及过的问题。所以说,我们现今面临的情况是:要么我们扩大理性的范围,对每
一位想涉足法学领域的人都不再询问其思考的法学原理,不再追问其知识程度,不再查问其如何求证。我们所出示的不过是经训明文,而这些人却主观猜测。这个问题必须注意到,即:有的人认为教法判律所依据的证据就只有“古兰”和圣训两个证据,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的证据一概取消。当法学家们谈论教法的类比或利益原则时,他们通过令他们受益的教法实例而推导出:类比是教法判律的证据。但是,这些人,无疑他们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这个方面,接下来,建立在这个法学上的思考必定将是特定类型的思考;必定是与我们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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