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个无罪判例看逃税罪9个无罪辩护有效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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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犯罪辩护律师|从12个无罪判例看逃税罪9个无

罪辩护有效辩点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编者按: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

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条文

原罪名为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对此条文进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取消了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税罪。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OpenLaw等网络平台,以“逃税罪”

“无罪”“不构成逃税罪”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搜集符合要求的该罪判例共308

篇,选定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无罪判例12篇。通过系统总结,提炼归纳了9

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适用除罪条款等方面不构成逃税罪的无罪辩护

有效辩点,以供参考。

写于2017年10月20日

一、主体不符合

无罪辩点1:行为人为他人代购货物,不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符

合偷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逃税罪

无罪判例:郭某某偷税刑事再审判决书 (2014)文法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为陇南地区经济实业开发公司代购

党参,并由其预付现金3万元,并且双方口头约定,税收由该公司承担。原审被

告人郭某某不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偷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应宣

告无罪;郭为陇南地区经济实业开发公司代购纹党,其资金由委托方承担,受托

方未垫付资金,所收货物按原价交委托方后结算货款并另外提取手续费,原审被

告人的行为不具备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因此对其所缴税款应予退还。

无罪辩点2:虽然合同约定税费由行为人承担,但该约定并未变更纳税主体,

不能仅以合同约定认定行为人为纳税主体,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

无罪判例: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刑初47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黄某甲与李某某合伙挂靠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承包江油市水务局武都供水站项目工程,后与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纳税主体,但该

工程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基金等由黄某甲承担及缴纳结清,

该合同对税费承担方式的约定并未变更纳税主体,不能仅以合同约定认定黄某甲

为纳税主体。此外,黄某甲到税务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收款方名称为四川金

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仍需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才能到江油市水务局

结算工程款。且依据四川省江油市地方税务局的稽查补税通知单,被查单位是四

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对象亦为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黄某

甲。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逃税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二、主观不符合

无罪辩点3: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被管理者对资产只有管理权而没有处理权,

只是被动地执行管理者的决定,主观上不具有逃税的故意,不构成逃税罪

无罪要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二)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松原市兴达商

厦2004年单位在以房屋抵偿贷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初志刚采取隐瞒手段不申

报纳税,不缴纳兴达商厦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38500元,城建税16695元,合计

255195元,单位构成逃税罪。原审法院对被告单位松原市兴达商厦构成逃税罪

的指控未予认定,本院认为是正确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

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008年11月28日灌区局出具

书面证明证实,2007年12月份之前兴达商厦资产变动、抵债都是经灌区局研究

决定的,不是兴达商厦的自身行为,兴达商厦有管理权,但没有对资产的处理权。

该证据证明,一是兴达商厦以楼抵债是灌区局研究决定的,不是兴达商厦集体研

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决定的。二是处理资产、缴纳税款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

面,即灌区局在做出处理资产决定时,亦应当作出缴纳税款的决定。如灌区局做

出了这方面的决定,兴达商厦为了自身的利益逃避缴纳税款,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尚有道理。但纵观本案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从犯

罪主体上来说,是灌区局逃避缴纳税款,还是兴达商厦逃避缴纳税款事实不清。

从主观方面,兴达商厦没有参与资产处理、缴纳税款等研究活动,只是被动地执

行灌区局的决定,主观上是否具有逃税的故意,事实亦不清。从形式要件上来说,

税务机关亦未向兴达商厦下达追缴通知书,因此,对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亦不予

支持。

三、客观方面不符合

无罪辩点4:依法享受退免税待遇的社会福利企业,虽然所报的残疾人没有

真正上班但其都享受了企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基本待遇,行为人不具有虚假纳税申

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不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逃税罪论处

无罪判例: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0)赫刑初字第68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伏明、曹阳为注册成立益阳中南硬质合金成

型剂厂所提交的残疾人的残疾证和身份证并无虚假,均是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真实

资料。益阳中南硬质合金成型剂厂是经过赫山区工商、民政、税务等相关机关的

批准,并经湖南省民政厅而同意合法成立的社会福利企业,依法可以享受福利企

业的所享有的退免税待遇。该厂在2006年至2009年4个年度,均经过了相关部

门的年检认证,符合福利企业的条件。被告人曹伏明、曹阳所报的残疾人虽然没

有真正到益阳中南硬质合金成型剂厂上班,该厂也没有为残疾人发放工资。但根

据政策的规定,该厂为10名残疾人交纳了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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