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三旧改操作指南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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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三旧”改造操作指南(试行)

2010年12月24日

一、旧村庄改造操作指南 1、事项名称 2、批准文件 3、审批类型 旧村庄改造 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复 许可 1、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2、省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主要依据 3、市政府《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4、市政府《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 5、市政府《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审批流程(试行)》 5、适用范围 6、审批机关 2、用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办理征收手续的) 1、项目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参与“三旧”改造申请书; (2)“三旧”改造项目申请表; (3)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确认文件; (4)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改造方案; (5)村集体自行改造的,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的证明等材料; (6)市场主体与村集体合作开发改造的,附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开发协议,须经2/3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并提供相关补偿方案、支付凭证、项目改造保证金凭证等材料; (7)单位资质证明 (8)改造地块的勘测定界图; (9)标示出改造地块位置的标图建库图斑图; 清远市规划区内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 1、项目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7、申请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2、如涉及办理征收手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1)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书;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的证明; (3)土地所有权证; (4)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勘测定界报告书及位置图; (6)其他相关材料。 1、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按A4版式装订成册; 8、材料要求 2、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用地报批材料一式三份(市一份,省两份)。 3、电子材料发至市“三旧”办邮箱qyssjb@163.com。 9、受理机构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1、经济开发区和清城区“三旧”办根据“三旧”地块标图建库成果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三旧”办审查; 2、市国土资源局对每个改造项目的用地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每个改造项目的规划条件,由市“三旧”办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3、经济开发区和清城区“三旧”办公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个项目改造的规划条件和要求; 4、改造意向主体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参与“三旧”改造的书面申请(项目所在镇、街道或林场加具意见,经济开发区或清城区“三旧”办加具审查意见); 5、改造意向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包括拆迁补偿方案、土地置换方案、地块开发方案等); 6、市规划局审核方案,报市规委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 7、根据政府批准的方案,改造主体与经济开发区或清城区等签订项目开发合同; 8、改造主体到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改造主体实施改造。 11、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报省政府审批的时间。 12、联系电话 3362714,3368930 10、办理程序 13、公布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改造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协议出让14、备 注 程序及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处理等其他事项的,按清府办[2010]40、41号和30号等规定办理。 二、旧厂房改造操作指南 1、事项名称 2、批准文件 3、审批类型 旧厂房改造 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复 许可 1、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2、省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主要依据 3、市政府《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4、市政府《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 5、市政府《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审批流程(试行)》 5、适用范围 6、审批机关 2、用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历史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 1、项目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参与“三旧”改造申请书; (2)“三旧”改造项目申请表; (3)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确认文件; (4)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改造方案; 7、申请材料 (5)土地使用证或历史用地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材料; (6)收购或合作改造的,附与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收购或合作开发协议,并提供相关补偿方案、支付凭证等材料; (7)单位资质证明; (8)改造地块的勘测定界图; (9)标示出改造地块位置的标图建库图斑图; 清远市规划区内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 1、项目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其他相关材料。 2、如涉及历史用地办理征收手续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文件; (2)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 (3)“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在改造地块的序号前打上√,表格有多页的,附上有改造地块的当页即可); (4)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5)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 (6)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 (7)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10)其他相关材料。 1、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按A4版式装订成册; 8、材料要求 2、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用地报批材料一式三份(市一份,省两份)。 3、电子材料发至市“三旧”办邮箱qyssjb@163.com。 9、受理机构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1、经济开发区和清城区“三旧”办根据“三旧”地块标图建库成果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三旧”办审查; 2、市国土资源局对每个改造项目的用地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每个改造项目的规划条件,由市“三旧”办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3、经济开发区和清城区“三旧”办公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个项目改造的规划条件和要求; 4、改造意向主体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参与“三旧”改造的书面申请(项目所在镇、街道或林场加具意见,经济开发区或清城区“三旧”办加具审查意见); 5、改造意向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包括拆迁补偿方案、土地置换方案、地块开发方案等); 10、办理程序 6、市规划局审核方案,报市规委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 7、根据政府批准的方案,改造主体与经济开发区或清城区等签订项目开发合同; 8、改造主体到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改造主体实施改造。 11、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含报省政府审批的时间。 12、联系电话 3362714,3368930 13、公布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改造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协议出让14、备 注 程序及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处理等其他事项的,按清府办[2010]40、41号和30号等规定办理。 三、旧城镇改造操作指南 1、事项名称 2、批准文件 3、审批类型 旧城镇改造 项目批准文件 许可 1、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2、省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主要依据 3、市政府《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4、市政府《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 5、市政府《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审批流程(试行)》 5、适用范围 6、审批机关 清远市规划区内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 项目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1、项目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参与“三旧”改造申请书; (2)“三旧”改造项目申请表; 7、申请材料 (3)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确认文件 (4)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改造方案; (5)土地使用证或历史用地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材料; (6)收购或合作改造的,附与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收购或合作开发协议,

并提供相关补偿方案、支付凭证等材料; (7)单位资质证明; (8)改造地块的勘测定界图; (9)标示出改造地块位置的标图建库图斑图; (10)其他相关材料。 1、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按A4版式装订成册; 8、材料要求 2、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3、电子材料发至市“三旧”办邮箱qyssjb@163.com。 9、受理机构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1、经济开发区和清城区“三旧”办根据“三旧”地块标图建库成果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三旧”办审查; 2、市国土资源局对每个改造项目的用地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每个改造项目的规划条件,由市“三旧”办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3、经济开发区和清城区“三旧”办公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个项目改造的规划条件和要求; 4、改造意向主体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参与“三旧”改造的书面申请(项目所在镇、街道或林场加具意见,经济开发区或清城区“三旧”办加具审查意见); 5、改造意向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改造方案(包括拆迁补偿方案、土地置换方案、地块开发方案等); 6、市规划局审核方案,报市规委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 7、根据政府批准的方案,改造主体与经济开发区或清城区等签订项目开发合同; 8、改造主体到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改造主体实施改造。 11、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12、联系电话 3362714,3368930 13、公布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改造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协议出让14、备 注 程序及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处理等其他事项的,按清府办[2010]40、41号和30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10、办理程序 清远市“三旧”改造政策20问

发布时间:2010-06-07 来源:市政府网

1.问:什么是“三旧”?

答:“三旧”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2.问:为什么要开展“三旧”改造工作?

答: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取得了飞跃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全市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速度等多项指标连续6年排名全省第一。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低效的土地利用方式依然存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已严重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存量土地的“二次开发”,能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创造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3.问:“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是: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把清远建设成为大广州的卫星城市、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和华南休闲宜居名城。

4.问:“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一)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二)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

(三)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四)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

(五)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

5.问:哪些地块可以纳入“三旧”改造?

答:下列用地可以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用地;

(二)“退二进三”的用地;

(三)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其他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三旧”改造用地的界定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城乡规划;

(二)拟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当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拟改造项目用地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并已有建筑物。

6.问:“三旧”改造可采用哪些方式推进?

答:“三旧”改造可采用以下五种方式推进:

(一) 由政府纳入土地储备进行改造;

(二)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三) 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

(五)通过增减挂钩方式进行改造

7.问:原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的,如何办理?

答:地块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8.问:原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的,如改变用地性质,是否需要补缴出让金?

答:是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9.问:“三旧”改造涉及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允许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10.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三旧”改造的,是否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

答: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三旧”改造的,可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亦可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11.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是否可以完善用地手续?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可以完善用地手续:

(一)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

(三) 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

12.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如何完善用地手续?

答:分以下三个时间段处理: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为划拨用地使用权;产权人在确权登记后,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征收手续,无需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和安排留用地。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个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无需办理社保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无需举行听证。

(四)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政策。

13.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手续的土地,由哪一级政府批准?程序如何?

答: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按用地性质和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级办理。

(一)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的,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年度以一个或若干批次制订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地手续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办理。

14.问:“三旧”改造涉及的各项工作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必须在2012年前完成,之后该项政策不再执行。

15.问:“三旧”改造涉及的资金如何解决?

答:“三旧”改造涉及的资金可由政府统筹、原用地单位自筹和引入社会资金三种方式解决。16.问:“三旧”改造涉及的“三地”是指什么?改造时按什么方式办理?

答:“三地”是指边角地、夹心地和插花地。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夹杂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城市规划区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三旧”改造中涉及的“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办理:

(一)“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出让办理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17.问:“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谁负担?

答:“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18.问: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是否需要增缴土地出让金?

答:此类不需要增缴土地出让金。

19.问:“三旧”改造有哪些资金扶持政策?

答:“三旧”改造有以下资金扶持政策:

(一)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政府收回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0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在旧村庄改造中,政府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5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承担拆迁工作企业的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

(四)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20.问:负责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是哪个部门?

答: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清城区“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组织清城区“三旧”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国土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 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二、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广东。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需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

(二)审查审批。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试行)的

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地”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已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工作。

八、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做。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附件:1.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2.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3.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4.关于××县(市)××镇××村委会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5.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6.“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 附件1:

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三旧”改造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

(二)“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三旧”改造规划规划期一般为5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要点 (一)主要内容。 1.改造范围 2.改造目标 3.功能定位

4.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

5.用地功能布局(功能控制要求和强度控制要求) 6.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局 7.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构成 8.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

9.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10.实施机制,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二)成果要求。

“三旧”改造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1.文本。 (1)总则。

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改造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他事项。

(2)目标和功能定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三旧”改造目标。

根据“三旧”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所处区位,合理确定改造后的功能定位。 (3)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

根据“三旧”改造摸底调查成果,确定全市“三旧”改造的总体用地布局,并分类明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4)土地利用。

对经济状况、设施配套、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影响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的主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多因子校核,合理确定各“三旧”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要求。

(5)配套设施。

确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布局和需配套的项目及规模。 (6)道路交通。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构成,明确交通站场设施的分布和控制要求,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

(7)城市设计。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8)其他规定。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定等。 (9)实施机制。

就分期实施计划、资金概算与筹措计划、组织与机制保障、配套政策制定等,提出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对策。

2.规划图纸。

应满足清楚反映“三旧”改造地区的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图纸比例尺一般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相一致。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区/镇/街道×××图。

(1)区域位置图。

依据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标明“三旧”改造地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现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情况(土地权属类型)等。

(3)“三旧”改造规划图。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规划用途。 (4)强度控制指引图。

分片表达改造地块强度控制要求,标绘容积率分区、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和重点改造区域范围。

(5)配套设施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各类配套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6)道路交通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及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7)城市设计导则图。

标绘“三旧”改造地区内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8)分期实施示意图。

以“三旧”改造规划图为底图,标绘分期实施范围和内容。 3.附件。

(1)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背景、现状与发展条件分析、各方规划意愿调查及公众参与情况,以及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解释。

(2)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包括:与“三旧”改造相关的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建筑物、配套设施、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汇编成册。

(3)专题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房地产市场影响、交通影响、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设计等相关专题研究。

三、“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依据“三旧”改造规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基本要求,确定年度“三旧”改造用地的面积,编制“三旧”改造计划表,并进行图示化表达。

(一)编制说明。

说明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目的、原则、过程、方法、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成果的构成、法律效力、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部门、计划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

(二)年度实施计划目标。

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包括总量控制目标及空间引导目标,需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时序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面积。

(三)年度实施计划表。

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包括序号、改造区域名称、功能定位、区位、规模、功能控制要求、强度控制要求、进度安排、改造模式、备注等。

(四)附图:“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示意图。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标绘所在重点改造区域名称及范围,绘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图纸比例尺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相一致。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区/镇/街道×××图。

附件2:

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市(或县,区)国土资源局:

我村位于××(地名)的土地已列入市(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现用途为××。为实施改造规划,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我村申请将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村庄建设用地××公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将作为××用途,由市(或县、区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或由我村使用)。

××市(县)××镇××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 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请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申请的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7、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附件4:

关于××县(市)××镇××村委会 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镇××村委会申请将位于××(地名)的××公顷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该材料经我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1、该宗土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属于旧村庄改造,符合城乡规划。

2、该宗土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改造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该建设用地为××年经××(政府或部门)批准(或为1987年之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

4、该宗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鉴此,我局认为,该土地符合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5: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几个方案汇总一起上报的,表述为:××县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订了改造方案。经审查,我市认为,改造地块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有关“三旧”改造政策的规定,拟同意其改造和办理完善征收手续。现将材料呈上,请审批。

附件:××(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市(或××县、区)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位置),总面积××公顷。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为××镇××村委会所有,自××年×月由××(单位)使用(涉及不同单位,不同时间的分别列出)。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市(或我市,我县)“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为××(单位)自××年×月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年产值为×万元。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

四、协议补偿情况

改造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单位)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截止目前,该宗地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未引发任何纠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也无不同意见。××国土资源局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具体讲述处罚情况)。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完善征收手续后,××市(县)人民政府拟采用××方式供地,由××(单位)投入×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或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附件6:

“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

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文件;

2、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

3、“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在改造地块的序号前打上√,表格有多页的,附上有改造地块的当页即可);

4、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5、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 6、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 7,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关于清远市推进 “三旧”改造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确保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低效的土地利用方式普遍存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严重制约我市可持续发展。通过“三旧”改造,激活存量土地的“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创造我市经济发展的二次动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二、明确“三旧”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围绕提升资源承载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两大主线,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把我市建设成为大广州的卫星城市、环珠三角高端产业成长新区、华南休闲宜居名城。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

的保值、增值。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改造现状,做好“三旧”改造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或登记的,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历史用地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一)列入“三旧”改造的用地范围。

我市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把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用地;

2.“退二进三”的用地;

3.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5.其他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三旧”改造项目的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城乡规划;

2.拟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当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并已有建筑物。

(三)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改造区域。

“三旧”改造以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三旧”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为重点,兼顾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我市确定以清城区为重点区域,并成立市“三旧”改造试点领导小组,统筹试点工作,为今后全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积累经验。

四、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做好“三旧”地块标图建库工作。

根据“三旧”改造范围,各地必须于2010年5月22日前完成“三旧”用地清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和列表造册,建立专项数据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省备案。

(二)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旧”改造规划期为5年,分年度实施(其中“三旧”改造中涉及需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必须在3年内,即2012年前完成)。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五、灵活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

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等有关事项,市辖区范围的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09〕2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县(市、区)参照市辖区的规定办理。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

对列入“三旧”改造规划的低效用地,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原产权人向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

2.拟订改造方案;

3.改造方案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意见;

4.改造方案由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5.涉及划拨土地采取协议出让补办手续或变更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地价;

6.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

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或变更用途,涉及补缴地价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基准地价的40%计算。

(2)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的基准地价减去原用途的基准地价计算。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改造和项目整体招投标方式实施改造。市场主体收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市场主体收购的土地权属性质相同且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的土地,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2.市场主体向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

3.编制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

4.拟订改造方案;

5.改造方案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意见;

6.改造方案由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7.涉及补缴地价按上述自行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

鼓励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实施改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农村集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的证明);

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材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3.用地批准后,制定改造方案,由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的留用地供地方式,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农村集体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农村集体自用部分,采取无偿返拨方式供地,市场主体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按合作比例确定的面积办理用地手续。

(五)通过增减挂钩方式进行改造。

“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项目,按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周转指标,逐级上报审批后进行改造。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请示文、一书三方案等报批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批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供地,按规划实施改造。

六、分类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一)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办理方式。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根据用地行为的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分类完善手续。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为划拨用地使用权;产权人在确权登记后,申请办理出让的,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无需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和安排留用地。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个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按每平方2元处罚)后,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无需办理社保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无需举行听证。

上述2.3类用地按建设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无需使用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制订改造方案;

(2)改造方案报市“三旧”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征收手续;

(3)省政府批准改造方案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市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供地;

(4)落实违法用地处罚(处罚标准为2元/平方米);

(5)除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以外,其他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审批权限。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按用地性质和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级办理。

1.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的,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的,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年度以一个或若干批次制订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地手续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三)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时限要求。

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必须在2012年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以及旧村庄改造中的空闲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定义。

1.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2.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夹杂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3.插花地是指城市规划区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处理方式。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办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出让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八、协议出让土地办理程序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进行公示,并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实施供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

(二)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三)地价评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

(四)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上公布出让公示;

(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上公布;

(七)交付土地,由用地单位实施改造

(八)办理土地登记。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二)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收益可按5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5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每宗地的实际情况审定。

(三)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十、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制订“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三旧”改造成效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1月底前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

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40号)精神,解决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对清远市区“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财政、税务、规划、住房建设等重点问题,制订如下配套政策:

一、财政税务方面配套政策

加大财政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扶持力度。市、区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对“三旧”改造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排“三旧”改造专项资金。

1.为解决“三旧”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规划编制等前期开发费用、改造工作经费等费用,由市、区政府财政安排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2.对在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其他税收收入,按政策规定,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的,经批准同意后,专项安排资金用于“三旧”改造中的相关支出需要。

3.为解决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工程拆迁涉及的居民居住问题,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立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资金需要。

(二)税费优惠政策。

对成片重建的重点改造项目,按照“拆一免一”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相关费用实行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实行减免税优惠,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三)土地出让金政策。

1.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收益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并专项用于“三旧”改造费用支出以及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2.在旧村庄改造中,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50%的比例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在内的支农支出。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5∶5的比例分成,并专项用于“三旧”改造费用支出以及改造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二、规划方面配套政策

(一)加快城市规划编制。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粤府〔2009〕78号和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将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为实施“三旧”改造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导相应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编制成果体系。

(二)提高规划服务质量。

1.市规划部门应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规划指导,确保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对已确定的改造项目,如无控制性规划,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规划,引导改造主体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支持配合国土、建设等部门,积极解决“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规划问题,对改造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开辟绿色通道,保证相关政策的联动和落实到位。

(三)确定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对“三旧”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用地性质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工业项目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产业园区内旧厂房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满足《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指引》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

4.“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确需调整的,按《城乡规划法》和市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程序办理。

(四)鼓励建设公共开放空间。

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2.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3.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五)做好各层次相关规划衔接。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

2.对于正在进行分区规划编制或总体规划修编的区域,在相关规划成果未正式审批前,为确保各区近期重点推进的改造项目及时推进,可考虑根据已初步确定的分区规划阶段性成果或总体规划纲要,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三、住房建设方面配套政策

(一)关于房屋拆迁问题。

1.属于国有土地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拆迁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对符合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理拆迁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属于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可直接由村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程序进行拆迁,但改造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备案。

3.住房建设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要坚持合法平等原则,充分体现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生活水平。

1.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所列事项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详细情况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

2.属于村庄集体自行改造建设的,其补偿安置方案由村民自行制定,经村民大会通过,镇(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执行。

3.属于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清远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4.对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符合我市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及时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关于拆迁中的房产证问题。

1.未有房产证或房产证登记事项不明或与房屋现状不符的,当事人可提供合法有效房产登记资料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确认手续,房产登记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审核办理。

2.对于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拆迁时要妥善安置住户,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住房困难户。

3.对拆迁范围无法找到产权人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和文书送达、公告等工作,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房屋权属纠纷。

4.对拆迁范围既不是产权人也没有租赁关系但实际居住的住户,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在拆迁前解决其居住问题,确保安置标准不低于我市住房保障最低标准。不符合保障范围的,拆迁人应提供临时过渡房屋安置。

5.在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办理方式如下:

(1)属于村民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和厂房,可按照自建房屋的形式办理房产证。

(2)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6.住房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范围内的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

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 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清府办〔2010〕40号)和《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清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旧村庄改造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为实施旧村庄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或合作开发单位。

二、旧村庄改造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折抵比例根据改造项目确定的总容积率计算:

(一)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 (二)容积率2.0至3.0(含)部分,折抵80%。 (三)容积率3.0至4.0(含)部分,折抵60%。 (四)容积率4.0以上部分,折抵30%。

三、对收购项目区内零星国有、集体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或协议出让手续。“三旧”改造项目区内涉及收购零星的国有、

集体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时,土地收购价格应以土地评估价为依据,在取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市国资委或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同意的前提下,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直接由改造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办理协议转让手续。除属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也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协议出让给改造单位。

四、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补缴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收。改造单位收购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法律规定该用途最高使用年限进行统一重新设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收。

五、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之差的50%计收。“三旧”改造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以批次的形式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计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之差的50%计收。

六、旧厂房用地完善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旧厂房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40%计收。

七、“三旧”改造项目拆旧重建的,按照“拆一免一”原则,经批准可减免相关规费。旧村庄或旧城镇改造项目,在原地块内建设安置住房,或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在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可按拆除补偿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旧厂房改造项目,在异地兴建厂房的,可按原拆除厂房对等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其它涉及的规费,在市的权限范围内,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对相关费用实行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

八、对“三旧”改造项目实行时限控制,切实加快项目改造进度。“三旧”改造项目申请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用地报批手续,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缴纳相应的开发保证金,并于1年内动工建设,5年内完成工程建设。

九、“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三旧”改造标图建库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对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占标图建库面积比例在10%以内、且单宗面积不超过3亩的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其余的土地在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后必须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土地报批及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十、清城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制订征收拆迁方案和具体实施工作。由清城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别拟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统一拆迁补偿方式和做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区“三旧”改造。市区重点“三旧”改造项目应积极探索引入国有企业参与改造的运作模式,利用国有企业资金大力推进复合型综合项目、保障性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前一阶段获得批复但因未有实质进展而被取消改造资格的项目及新的项目,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改造,并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

十二、经批复的“三旧”改造用地项目,但未编制控规的地块,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清远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及该用地范围改造拆迁的实际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条件,按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十三、“三旧”改造项目未完成改造的,不得擅自转让。经批准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市政府统一重新处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yk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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