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流程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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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流程操作细则

为了不断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解决我市农村土地存在的“三过”(面积过大、租金过低、期限过长)和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确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东方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准备前期工作及资料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1.1市级领导机构及方案

市委、市政府成立东方市农村土地确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法院、检察院、农业、国土、住建、水务、林业、宣传、财政、档案、法制办等部门领导,以及各乡(镇)乡(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制定《东方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

方案由市农业局组织制定,内容包括: (1)基本原则;

(2)工作步骤(含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3)变更、注销登记的种类;

(4)分工安排(农业、国土、林业、档案,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测量执行机构);

(5)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6)保障措施; (7)经费安排; (8)进度安排。

工作实施方案要切实可行,各部门分工明确,同时,对于各乡镇具有共性的

若干问题处理要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 1.2乡镇级领导机构及方案

乡镇成立经营权确权登记领导工作小组,由各乡(镇)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乡(镇)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负责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乡(镇)的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乡镇政府除细化《东方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外,还要补充下列内容,制定乡镇一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1)乡镇各村委会的耕地情况说明;

(2)乡镇各村委会的经营权确权登记负责人(乡镇经营权确权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各村委会书记);

(3)乡镇培训、进场的时间,详细到月; (4)乡镇突出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

(5)乡镇配合测量、指界、档案归档的人员安排等。 1.3村级领导机构及方案

村委会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填写《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编号1),制作《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编号5),村级方案除细化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外,还要补充下列内容,制定村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方案:

(1)村委会土地基本情况的说明; (2)各村民小组经营权确权登记负责人;

(3)各村民小组配合测量、指界、档案归档的人员安排;

(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村委会村集体地、开荒地确权到户方案》(编号6)进行表决,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村委会村集体地、开荒地确权到户方案审批表》(编号7),上报乡镇政府审批,作为村集体地、开荒地确权到户的指导方案。

村民小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机构,填写《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编号2),明确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责任人,联系人员。 2、确定测量执行单位

为确保经营权登记勘查测绘数据的安全,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内容统一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测量单位的选择要从测绘成果的涉密数据安全,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测绘任务经验,资质、技术、人员、设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3、收集整理资料

3.1原“二轮”承包地资料

原“二轮”承包地资料收集由乡镇负责。 收集的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地登记表; (2)原“二轮”承包合同; (3)经营权证书。

上述材料存放在乡镇的,由乡镇组织进行复印、分村归类,存放在村委会或承包户手中的,由村委会组织各村民小组统一收集,按要求复印后,提交到乡镇。 3.2“二轮”土地承包后的经营权变更资料

该资料的收集由乡镇负责。 收集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村集体地对内、对外发包的协议、合同; (2)开荒地对内、对外发包的协议、合同;

(3)所有土地相关的转让、互换等流转材料和证明。

上述材料存放在乡镇的,由乡镇组织进行复印、分村归类,存放在村委会或承包户手中的,由村委会组织各村民小组统一收集,按要求复印后,提交到乡镇。3.3承包户家庭信息资料

该资料的收集由村委会负责。 收集的资料内容包括:

(1)填写《承包户代表委托协议书》(编号3),确定家庭本次确权登记的

承包户代表;

(2)填写《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编号9),确定承包地共有人;

(3)收集复印承包户代表的户口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确定居住地址); (4)收集共有人的户口复印件;

(5)收集复印家庭户口本的第一页家庭情况信息,可查看户主是否农业户口。

对于户口信息无法收集的情况,由村民小组开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 (1)承包户代表姓名,身份证号;

(2)是否本村村民,是否具有在本村承包土地的资格; (3)共有人情况;

(4)户口信息无法收集的原因; (5)村委会审核盖章确认。

证明格式见《承包户信息及共有人情况证明》(编号4)。

凡村民小组开具的上述证明,需在后续的承包地信息公示时,公示该信息,若其他村民有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 3.4国土、林业、档案数据资料

该资料的收集由市农业局负责。 收集资料的内容包括:

(1)国土“二调”数据的农业数据(特别是基本农田范围线); (2)国土各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范围线; (3)林业“林改”的数据范围线;

(4)各乡镇村委会的档案全宗号及的档案归档要求。

上述数据由农业局收集后,由测绘执行单位进行数据格式、坐标系统转换等处理,如无特殊要求,上述部门数据仅作为建立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的背景数据,供查询时候,不做为本次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线的依据。 3.5测绘资料

该资料的收集由测绘执行单位负责。 该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1)测区范围内的1:2000DOM影像; (2)测区范围内的交通、水文信息; (3)测区范围内的控制点坐标; (4)测区范围内的网络RTK资料; (5)测区范围内的坐标转换资料。

该资料的收集和处理由测绘执行单位负责,上述资料作为最终成果提交的部分,仅用于本次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其他项目如需使用该资料,需经过测绘执行单位的同意。

3.6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资料

该资料的收集由地理信息系统承建单位负责。 该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1)测区范围及周边的小比例尺道路网,村落信息; (2)本项目承包地的属性字典;

(3)农户档案扫描信息(由市农业局负责扫描电子化); (4)经过处理的国土、林业信息; (5)土地流转信息(由市农业局提供);

(6)其他农业要素信息(如测土配方数据、农产品信息等,由农业局与系统建设承建单位协商)。

该资料的收集和处理由信息系统承建单位负责,测量执行单位需无偿提供承包地经营权的测量数据,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若需要接入互联网,需解决互联数据发布的问题。

上述资料作为最终成果提交的部分,仅用于本次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其他项目如需使用该资料,需经过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的同意。 4、宣传动员

一是由农业局组织召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动员会2次,参加人员为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和部分村民小组代表,参加人数500人次,发放资料,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是各乡镇政府要分别召开本乡镇村委会村干部、村民小组干部、部分村民

代表会议1次,参与人数200人次,进行宣传动员,让每一位农村工作的干部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

三是各村委会召开动员大会1次,参加人员为本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干部、农户代表,参与人数100人次,会议内容以宣传本次确权工作的方针、基本原则为主,让农户对确权登记工作有完整的认识,提高对于确权登记工作的参与热情。

四是由乡镇负责,以村、组为单位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向每户发放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提纲,做到家喻户晓。

五是由农业局负责,组织流动宣传车进行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 六是由农业局负责,制作宣传画册和宣传资料传单。 5、开展培训

市农业局组织对各乡镇分管领导、业务骨干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要点及业务操作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操作规程和技术,明确工作任务。各乡镇的业务骨干负责对本乡镇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分三个阶段进行: (1)入户调查培训;

(2)外业测量指导、表格填写培训; (3)审核建档培训。 5.1入户调查培训

入户调查培训的内容包括:

(1)入户调查由乡镇负责,农业局下派各乡镇的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实施;

(2)调查的内容在本《操作细则》第二部分入户权属调查中有详细说明; (3)入户调查培训的时间在本次确权登记工作进场之前。 5.2外业测量指界、表格填写培训

外业测量指界、表格填写培训的内容包括:

(1)外业测量指界、表格填写由各乡镇的工作人员负责,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实施,由农业局下派乡镇的工作人员、测量队负责指导协助;

(2)外业测量指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各乡镇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如何配合测量执行单位进行测量、指界工作,在本《操作细则》第三部分测量地块成图、第四部分公示审核中有详细说明;

(3)表格填写培训的表格包括:

1> 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编号1,文书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2> 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编号2,文书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3> 承包户代表委托协议书(编号3,农户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4> 承包户信息及共有人情况证明(编号4,农户档案,有就归档); 5> 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编号5,文书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6> 村委会村集体地、开荒地确权到户方案(编号6,文书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7> 村委会村集体地、开荒地确权到户方案审批表(编号7,文书档案,有就归档);

8> “二轮”承包地资料和经营权变更资料收集情况表(编号8,工作用表,不归档);

9> 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编号9,工作用表,不归档);

10> 指界通知书(编号10,文书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11> 指界委托书(编号11,文书档案,有就存档);

12> 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现状调查登记表(表一)(编号12,文书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13> 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表二)(编号13,农户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14> 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勘查定界登记表(表三)(编号14,文书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15> 公示通知书(编号15,工作用表,不归档);

16> 家庭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协议书(编号16,农户档案,有就归档);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编号17,农户档案,有就归档); 18> 合同书(包括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对外发包、转包)(编号18、19、20、21,农户档案,需归档,一般至少有上述一种);

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换补发证申请表(编号22,农户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编号23,农户档案,需归档,必须有);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书和调解书)(编号24、25,文书档案,有就归档)。

22> 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地地类及界址点成果表(编号26,农户档案,

需归档,必须有);

(4)该部分培训时间在本次确权登记工作进场之前。

表格培训的内容在第五部分建立登记簿和第六部分完善经营权证书中有详细说明,农业局下派各乡镇的工作人员务必对于上述所有表格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各项内容如何填写熟悉、理解,以便指导乡镇填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完成表格的制作,在农业局下派各乡镇的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归档后,提交市农业局。 5.3审核建档培训

审核建档的培训内容包括:

(1)审核建档由乡镇负责,农业局下派各乡镇的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实施;

(2)审核建档在本《操作细则》第八部分资料归档中有详细的说明。 (3)审核建档培训的内容包括: 1> 资料归档的一般要求; 2> 各乡镇村委会的档案全宗号; 3> 农户档案、文书档案的分类归档; 4> 5.2中各种表格的归档要求;

5> 组织学习《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归档细

则》。

按上述要求,市农业局、各乡镇要组织三个阶段的培训工作,以保障乡镇确权登记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了解工作内容、掌握操作流程。

二、入户权属调查

结合国土局提供的“二调”资料及测量执行单位提供的1:2000航拍图,由乡镇、村委会、村小组三级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承包地情况调查摸底,调查摸底以村小组为统计单位,在调查影像图纸上标注调查内容,标注信息包括:承包户姓名、承包宗地类型、小地名(田洋名称)、面积、经营方式。操作流程如下: 1、辨识1:2000影像图上田埂、坡坎位置 1.1测量执行单位、村委会初步标注

由测量执行单位提供的1:2000DOM影像,可清晰辨识田埂、坡坎位置,测量执行单位在影像图上标注基本的村庄、道路信息、河流等信息,供村委会进一步标注时使用。 1.2村委会进一步标注

乡镇及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农业局下派乡镇的工作人员、测量执行单位协助下,进一步标注村庄、道路、河流名称,村委会、村民小组概率范围线,大的田洋名称,学校、晒谷场、村民小组办公处等标志地物位置信息,供村民小组进一步标注时使用。

2、村民小组、承包户在影像图上勾绘承包地范围、标注测量要求

乡镇、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各村委会,在农业局下派各乡镇的工作人员、测量执行单位协助下,组织承包户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影像图上辨识承包地范围信息,在图纸上勾绘出承包地范围线、标注承包地信息。

若承包地范围线是影像图纸上可辨识的田埂、坡坎等信息,则根据图纸上上述地物的实际位置标注即可,如承包地范围在影像图纸上不可辨识,则标注概略位置,并注明“需实地测量指界”,待测量地块成图时处理。 3、标注承包地信息

勾绘完承包地范围后,需要在图上标注承包地信息,标准内容包括:

(1)承包户姓名:了解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者姓名;

(2)承包宗地类型:分水田、旱田、园地(关于地类分类的详细说明,见本《操作细则》附件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坐落地点:登记承包地宗地的地块名称;

(4)面积:了解承包地“二轮”面积,若无法确定,标注“不详”; (5)经营方式:了解承包地宗地用途(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 (6)地面附作物:以常年种植地物为准。

上述勾绘承包地范围和标注承包地信息的影像图纸,提供给测量执行单位,待后续处理。

4、测量队将入户调查信息数字化

测量队将勾绘了承包地范围和标注承包地信息的影像图纸数字化,在绘图平台上勾绘承包地位置,并将标注信息录入承包地块的属性列表中,在绘图平台上计算承包地的准确面积,记录在承包地属性信息中,该面积做为最终面积进行公示。

测量执行单位出具电子档的《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现状调查登记表(表一)》(编号12),连同绘制好宗地范围、标注信息的影像,提交乡镇及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测量地块成图

入户权属调查公示完成后,承包户对于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乡镇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记录农户的审核修改信息,无异议的,则填写《指界通知书》(编号10)、《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表二)》(编号13),有异议的,按异议流程处理。 1、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根据异议内容的不同,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1对承包地范围线有异议

根据农户提出的要求,修改承包地范围线,若修改的范围线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产生冲突,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确定的,现场指界。 1.2对承包地面积有异议

根据农户提出的要求,若承包地范围线无异议,对承包地面积有异议的,村委会工作人员记录该异议信息,反馈到乡镇和测量队,供后续现场测绘、指界时使用。

1.3对承包地其他信息有异议

根据农户提出的要求,对承包户代表姓名、承包地类型、经营方式、地面附作物等信息进行核对修改。

对于农户提出的修改承包户代表姓名的申请,若修改的新的承包户代表与原承包户代表属同一户,且新的承包户代表未办理《承包户代表委托协议书》(编号3)的,则该户共有人重新签订协议书;若不是同一户的,则必须与原承包户代表落实,经过其同意后,方可修改。 2、现场测量指界

对承包地现场测量指界工作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原“二轮”承包宗地的测量成图,第二部分是对原村集体未分田到农户的、以及农户自行开荒地的测量成图。

2.1涉及“二轮”承包地的部分 2.1.1公示无争议的现场测量检查

公示时无争议的承包地块,现场测量按如下流程处理:

(1)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测量队使用GPS仪器,实地测量记录部分承包地位置,特别是各村民小组地块的分界位置;

(2)比较勾绘的承包地范围线与实地田埂、坡坎等界线现状是否一致; (3)现场测量完成后,测量队将现场测绘数据与入户调查时的勾绘数据进行比较、调整(由测量执行单位处理)。 2.1.2公示有争议、四至范围影像图纸辨识不清

因原“二轮”承包地有明确的四至范围、面积信息,农户对第二步中入户权属调查的面积有异议、对承包地范围有异议、承包地范围辨识不清的,在此时处理。处理流程如下:

(1)同一个村委会的一次完成。同一个村委会有争议的承包地涉及的农户根据通知,集中一个时间段到承包地现场;

(2)乡镇工作人员、农业局下派各乡镇的工作人员、各村委会工作人员、测量队、农户到现场;

(3)农户指出实地位置,测量队使用GPS仪器,实地测量记录该承包地位置;

(4)测量完成后,测量队将施测数据录入绘图平台,重新绘制承包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并再次交乡镇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则填写《指界通知书》(编号10)、《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表二)》(编号13);

(6)对于公示结果仍有异议的,将异议内容汇总到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局,根据异议内容集中进行处理;

(7)有异议的承包地暂不登记,待异议处理后,再集中进行登记。 2.2村集体地和开荒地的现场测量指界 2.2.1公示有争议、四至范围影像图纸辨识不清

对于公示时有异议或影像上无法辨识范围线的村集体地和开荒地,现场测量指界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理:

(1)对于有争议的村集体地和开荒地,乡镇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代表、测量队均在现场时,对争议地块进行现场测量、指界,四至范围影像上辨识不清的,也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对现场测量、指界的结果无异议后,测

量队报实测面积给村委会,并执行下列步骤,若争议现场测量、指界无法解决,按争议流程处理。

(2)村委会利用表决和审批的《村委会村集体地、开荒地确权到户方案》(编号6)和测量队提交的各村集体地、开荒地面积,确定各个承包户的地块数量、每块面积等信息,并通过抽签等方法确定各户承包地块的位置,将地块面积、位置等信息报测量执行单位。

(3)测量队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地块面积、位置信息,在图纸上对承包地进行划分,划分时要保障方案中农户承包地面积、位置的要求,划分要求精确到0.001亩(1厘),同时,将划分的结果进行公示。

(4)农户对于公示的结果有异议的,上报村委会、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属于农户代表名字问题、位置错误的,可以马上修改对应;对于共有人数量、面积等有争议的,协商无法解决的,按争议流程处理。

(5)确权到户无异议后,乡镇的工作人员组织农户填写《指界通知书》(编号10)、《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表二)》(编号13)。

2.2.2公示无争议

对于公示时村集体地、开荒地范围、面积无异议的地块,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理:

(1)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测量队使用GPS仪器,实地测量记录部分承包地位置,特别是各村民小组地块的分界位置;

(2)比较勾绘的承包地范围线与实地田埂、坡坎等界线现状是否一致; (3)现场测量完成后,测量队将现场测绘数据与入户调查时的勾绘数据进行比较、调整(由测量执行单位处理)。

(4)执行2.2.1中2-5步,将村集体地和开荒地确权到承包户。 测量队对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地出具承包地块宗地图和《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地地类及界址点成果表》,供后续签订合同、登记簿、经营权证书以及农户档案归档时使用。

实地勘查工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关键性工作,现场勘查成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勘查工作要对质量负责,做到填表、实际测绘图

与实地一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乡镇、村委会、村小组三级工作小组和农户到现场实地勘查定界,对农户宗地进行权属界线指界认可,在现场测量勘查时,必须由农户指明界线,采用GPS测量面积或实地勾绘面积,调查人员应现场勾出草图并标明土地承包者姓名,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必须现场参加界定。

《指界通知书》(编号10)、《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表二)》(编号13)要求承包地权利人、四至相邻承包户确认签名并加盖手印,勘查见证人(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调查人员确认签名。

四、公示审核

经现场勘查定界后,乡镇工作人员根据《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表二)》(编号13)内容填写《东方市承包宗地勘查定界登记表(表三)》(编号14)提交各村委会、村民小组,用于公示,《表三东方市承包宗地勘查定界登记表》(编号14)填写一式四份,一份张贴公示,三份备案存档。将现场勘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反映于公示表上。公示内容包括:

(1)承包户代表姓名; (2)住址; (3)承包宗地类型; (4)承包地面积; (5)承包地坐落位置; (6)承包地地块名称; (7)承包地编号; (8)承包方式; (9)勘查四至平面图等。

表格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承包户向村委会工作人员反馈,由其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工作人员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界址有争议的,由乡镇牵头实地勘查,确定四界,避免纠纷。

公示后修改的信息,乡镇工作人员及时反馈修改信息给测量队,测量队对原测量承包地电子数据进行修改。

乡镇工作人员修改《东方市承包宗地勘查定界登记表(表三)》(编号14)后进行公示。公示确定后的结果,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五、建立登记簿

1、承包合同的变更和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签订承包合同变更、注销具体情况有: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与发包方口头协议达成承包关系,农户长期使用,但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的;

(10)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以上情况经乡镇、村委会、村小组三级工作小组实地勘查定界、集体农户无异议和市农业局审核,符合签订合同规定的要及时给与办理,完善承包关系。 2、承包合同的签订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勘查定界登记表(表三)》(编号14)中公示的内容无异议后,双方根据上述表格信息,由市农业局提供统一的家庭承包方式合同,双方签订经营权承包合同,合同一式五份,承包户、村委会(村级档案)、乡镇(乡镇级档案)、市农业局(市级档案)、档案局(市级档案)各一份。

3、换补发经营权证的申请、建立登记簿

根据签订的合同,农户提出换、补发经营权证的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换补发证申请表》(编号22),并通过村委会、乡镇审核后,由乡镇组织村委会填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编号23),

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市农业局复审后,作为换补发经营权证书的依据。

上述工作由各乡镇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农业局下派乡镇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助指导。

表格的填写内容及要求,在各表格附件中有详细说明,同时,在市农业局、乡镇组织的培训会议上,对表格填写的要求会详细培训。

六、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1、确权登记资料的初审与复审

乡镇工作人员制作完成确权登记的资料后,由农业局下派乡镇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乡镇工作人员初审,初审不合规的,退回修改,直至满足初审要求后,方可提交农业局进行复审。

确权登记资料审核的基本原则如下:

(1)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除农户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承包地宗地图、《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地地类及界址点成果表》等全部内容直接打印的材料外,凡涉及到签名、签章、印章的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归档,不得使用复印件;

(2)归档材料不需签名、签章、印章的部分,必须全部使用打印,对于需要签章的部分,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笔芯≤0.5mm,防止在纸张上扩散),农户手印、政府公章使用红色印泥,政府意见(“同意”、“情况属实”等)使用蓝色印泥;

(3) 签名部分不允许涂改、划改、重描,签名内容要清晰可辨,必须由本人签名的地方,不允许代签;

(4) 复印的农户户口、身份证信息文字内容以及乡镇、村的印章字头朝向纸张的正上方,印章纵轴线偏离纸张的纵轴线不得超过15度;

(5) 除宗地图使用16K纸张外,归档纸张统一使用A4(或A4的整数倍,归档时折叠至A4大小)可复印纸张,纸张定量为70g/㎡-80g/㎡,不允许使用过薄、过轻、书写易扩散的纸张,纸张大小完整,不允许使用有破损的纸张归档;

(6) 同类型的归档材料,页面边距应该一致,需使用农业局提供的归档材料的电子档进行打印、归档,以保证成果格式的一致性;对于承包地数量、共有人人数过多等需要记录的信息较多的情况,应保证页边距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上边距≥2cm,左、右、下边距≥1cm;

(7)《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表二)》、《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勘查定界登记表(表三)》、《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个文档,农户信息、农户承包地信息(包括面积、地类、地块名称、四至等信息)必须完全一致,这里的完全一致不是含义上的相

同,而是文字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8)凡承包地块面积、承包地权利人有修改痕迹的,整份资料必须重新制作;

(9)其他类型的修改,必须使用划改,不允许使用涂改,每处修改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且这种修改一份资料上不得超过2处;

(10)所有确权登记材料的电子档必须与纸质内容同步修改,保持一致,在提交纸质确权登记资料的同时,电子档资料一并提交,并由农业局下派乡镇工作人员指导乡镇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11)所有的公示图、表,以及确权登记的关键步骤(入户调查、现场指界、村集体地和开荒地确权到户抽签现场等)必须有照片材料,乡镇工作人员对照片材料进行审核挑选,待后续资料归档时建立照片档案时使用。

上述要求是确权登记材料审核的一般原则,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适用于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所有农户档案、文书档案。

初审完成的确权登记资料提交到市农业局进行复审,作为完善经营权证书,换补发新证的依据。 2、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经营权证书按一户一证(共有人不同或承包方式不同则一户会有多本证书的情况出现)的原则制作、发放,其内容必须与建立登记簿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户签订的合同书完全一致。经营权证书后附图,图形、文字信息必须一一对应,经营权证书信息需使用针孔打印机统一打印,以减少人工填写中出现的错误。

经营权证书格式由市农业局根据农业部统一板式印制,农业局组织工作人员从最终审核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编号23)(电子档)中提取农户的共有人和承包地信息,进行打印,若同一户的不同地块,其共有人不同,则这些地块要分别打印经营权证书,把不同的共有人区分开。

经营权证打印下发乡镇后,乡镇工作人员要对证件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编号23)信息的一致,同时,在发放新证给承包户时,应收回其原经营权证书,若原经营权证书遗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公告申明作废。

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测量队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1)建立信息系统的内容

以市、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层层建立索引,信息系统需统一管理如下信息: 1> 农户家庭信息(包括共有人信息,户主身份证号码、承包方住址等); 2> 承包地信息(包括地块面积、数量、等级、地类、四至、承包方式、期限、用途、发包方信息等);

提供通过户主身份证号码、土地经营权证编号查询承包地块信息的入口,同时,提供地类统计、变更注销操作等地理信息系统的一般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定制不同模块及功能。

(2)建立信息系统的方法

按公众版(面向承包户查询)、管理版(面向农业部门进行后台数据管理)两个版本进行建库及系统维护,数据库、系统建设需符合国家通用地理信息数据的格式及要求,保证建库数据的统一、通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y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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