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总结(中间版)

更新时间:2023-12-01 11: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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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几点总结

1、 阳台

a/非保障性住房(参见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等于8平方米的。

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b/保障性住房(参见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

1)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并满足使用需求,符合建筑单体保温节能及日照方面的要求。 2)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阳台面积在房产测绘、产权登记时,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规定办理。测绘机构在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时应另附房屋分套封闭阳台面积计算成果表。在房屋销售时,阳台面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入房价。

4) 对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面积应控制在5m2以内。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的阳台(北向阳台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设计进深超过1.80米的阳台以及在住宅分户门、房屋结构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2、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0.5米,飘窗高度应不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参见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3、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超过4.5米的,按每层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办法折算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参见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参见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5、公共部位设计(参见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5.1楼梯

5.1.1 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2 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 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

启)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 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5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 6 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 5.1.2 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 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 +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 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

5.1.4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5 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宜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6 住宅的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

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5.1.7 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1.8 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电梯

5.2.1 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对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5.2.3 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2.4 底部商业营业场所高度在24m以下时,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所可不停靠。

5.2.5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5.3走道、连廊

5.3.1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 5.3.2 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

1 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

2 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

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每单元复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3 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的户门外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入走道的疏散距离。

5.3.4 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3.5 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5出入口

5.5.1 住宅出入口处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 2 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

3 十八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 4 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应为100%。 5.5.2 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3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6公共用房

5.6.3 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6.4 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但其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门窗(参见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分户门、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防火分隔构造(参见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 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洞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 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 注:当防火分隔因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

上海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y2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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