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精准质证-+
更新时间:2023-09-18 13:22: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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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精准质证?
编者按:
本案系海关总署牵头的“305”专项行动下产生的刑事案件,涉案卷宗数量按册计算达三千余册。金牙大状律师团队担任本案第一、第二被告的辩护人,此质证意见表实际字数约为8万字,因篇幅限制,现删减至五千余字。
示范文书:
朱某等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质证表
(节选)
一、搜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证据名称:搜查笔录
来源:东莞海关缉私分局
页码:B1,P10
控方举证目的:侦查人员依法于2014年3月5日对朱某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手机、单据等物品。
主要内容:2014年3月5日,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干警郁敬文、XXX(字迹模糊)在中信凯旋国际物业管理处李胜杰(工号:063379)的见证下,依法对朱某位于9栋1单元101房之住处及其车辆粤S82E80和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朱某卧室内发现电脑、笔记本及相关单据一批;在粤S82E80车内发现相关单据、笔记本等资料一袋。
辩方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同,首先相关搜查笔录无见证人见证,其次并未附有扣押物品的具体清单及所有人签名。
二、鉴定意见
证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涉及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来源:黄埔海关
页码:A56、A62
控方举证目的:证明本案朱某、四海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的具体数额。
主要内容:1.《核定证明书》:“经审核,305走私案(朱某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303138807.14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249903505.70元”(A56,P2);
2. 《核定证明书》:“经审核,305走私案(四海公司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245433738.72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99926345.88元”(A62,P2);
3.《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A56、A62,P3-P48)。
辩方质证意见:
本案反映涉嫌偷逃税款计核结果的《核定证明书》实际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其形式应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等法律中关于鉴定意见法定形式的规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解释》对上述《核定证明书》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核定证明书》存在缺乏送核单位相关委托计核手续、计核人、复核人计核/鉴定资质证明、对涉嫌走私货物进行封存、查验、取样的情况说明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核定证明书》的合法性存疑,依法应予排除,具体质证意见如下:
1.《核定证明书》及相关计核材料中并未附有计核机构、计核人关于具备法定计核资质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核定证明书》中并未附有本案计核机构东莞海关具备计核涉嫌走私货物涉及税款的资质证明,无法反映计核机构对案件中涉及的偷逃税款等专门性问题具有计核能力;同时,《核定证明书》亦未附有“经办人”李远航及“复核人”刘某(因字迹模糊无法看清名字)具体法定计核资质的材料,亦未出具证明上述二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材料。《证明书》违反了《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规定,其合法性无法保证;
2.《核定证明书》及计核材料并未附有涉嫌走私货物的说明书、技术资料,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核定证明书》并未附有关于涉案的走私货物的任何材料、资料,亦未对货物的情况进行任何说明,无法反映被计核货物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定证明书》及相关计核材料中并未提供计核部门对涉嫌走私货物进行计核时,已履行对货物进行封存、查验、取样等计核程序的证明,不符合《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对检材的封存、查验、保管、取样是保证本案计核结果恰当的关键。《核定证明书》未反映黄埔海关在送核以及东莞海关在保管、取样计核时对检材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计核结果的正确性无法保证,应予排除;
4.《核定证明书》无法反映送核机构、计核机构符合法定的委托鉴定程序,不符合《解释》第八四十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应有委托人委托鉴定单位就鉴定事由进行鉴定的法定手续,本案《证明书》中并未附有上述手续,无法反映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手续、基本情况,不符合《解释》的规定;
5.计核部门在计核时以涉嫌走私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完税价格,但并未对完税价格的核算过程予以说明,不符合《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本案《核定证明书》中表明计核根据为“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但根据卷宗材料,涉案的大部分涉嫌的走私货物的行为,并未提取到反映货值成交价格的发票等单据,故在以成交价格计核时,必然面临部分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形。计核机构东莞海关并未在《证明书》中对上述情况的处理作出说明,存在计核方式不明、计核程序不完整的情形,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应予排除。
三、书证
证据名称:四海为多家国内客户送货的资料
来源:东莞海关缉私分局
页码:B318、B319、B320、B321
控方举证目的:证明四海公司代理国内散客进口并送货。
主要内容:1.殷某的情况说明:“以下东莞四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映四海公司代理国内散客,四海公司留存发往散客多家客户进口皮料后,交皮料给多家散客公司的送货签收凭证,??”(B318,P3);
2.送货单资料(B318,P4-23;B318,P4-93; B318,P4-23;B318,P4-79;)。
辩方质证意见:
本组书证的收集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法保证其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
1.本组证据系复印件,但并无反映附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笔录,无法证明附有过程合法;
2.相关书证并未注明原件现存于何处等原件的相关情况;
3.相关卷宗中的《送货单》,大部分并未注明运输的货物,与本案并无关联。
四、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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