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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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

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9]27次

4月28日,按照陈川平副省长的批示精神,王成副秘书长召集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研究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会议听取了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的情况汇报,对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指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举措,是煤炭工业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力支持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的精神,在工作中要注 重研究解决兼并重组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快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步伐。

会议决定: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煤矿矿业权进行评估核准备案,对政府征收矿业权价款结果进行确认。

二、授权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补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并给予补偿,不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

三、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涉及资源价款补偿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加强组织,规范操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兼并重组步伐,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兼并重组任务。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签发人:陈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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