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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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以及《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15〕45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 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置。

第三条 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条 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 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根据各单位师生员工的数量、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六条 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置。

第七条 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置岗位。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置聘用工勤人员。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

第八条 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 科研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特殊工种要求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除勤杂工和普通工外,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于每年5-6月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其他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每个岗位原则上应按1:2的比例确定一个推荐人选和一个后备人选,如无后备人选须书面说明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

第十三条 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系(室)负责人、有关专业教学科研人员等9-11人组成单位面试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等11-13人组成学校面试组,达到实到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校务会审批。个别特殊岗位校务会可特批直接聘用。

第十四条 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并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劳动合同。

四、级别与待遇

第十五条 助理岗位设置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表一)直接认定等级。每年1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校务会议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六个等级,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具体定级标准(表二)认定其岗位等级,表中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商议认定,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每年1月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已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特级岗由校务会议定。

第十七条 助理和工勤岗位的基本工资按学校2016年5月核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据国家对事业编制人员调资情况适时动态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助理岗位的校内津补贴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坐班津贴或课时津贴,按照表一对应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相应标准执行。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课时津贴,课时津贴低于其岗位等级对应管理与服务岗位相应标准坐班津贴的,以学期核算按对应坐班津贴标准补差。

表一 各级助理岗位基本条件与待遇

岗位

等级申报基本条件学校津补贴

教学、实验、

技术和科研助理管理和政工助理

一级在二级岗工作8年以上副教授三级岗六级职员(副处级调研员)

二级在三级岗工作5年以上讲师一级岗七级职员(科长)

三级1.在四级岗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在四级岗工作2年以上。讲师二级岗七级职员(主任科员)

四级在1.在五级岗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讲师三级岗八级职员(副科长)

五级1.在六级岗工作4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在六级岗工作2年以上。助教一级岗八级职员(副主任科员)

六级1.在七级岗工作3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助教二级岗九级职员(科员)

七级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员级十级职员(办事员)

第十九条 工勤岗位的校内津补贴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见表二),并依据学校编制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的调整动态相应调整。

表二 工勤岗位等级标准与待遇

岗位等级工种及岗位晋升条件基础性绩效

工资(元)

特级在一级岗工作10年以上或特殊技能、特殊贡献人员1.3×基数

一级1.在二级岗工作6年以上;

2.一级建筑和维修工(电工、焊工、木工、管道工、泥工等,下同)、客车轿车驾驶员、厨师长和实验技术工以及其他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工种0.92×基数

二级1.在三级岗工作6年以上;

2.二级建筑及维修工、主厨、驾驶员及其他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工种0.83×基数

三级1.在四级岗工作6年以上;

2.三级建筑及维修工、厨工、司炉工、微机操作员、机具操作员、采购员、以及其他要求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工种0.74×基数

四级1.在五级岗工作5年以上;

2.服务员、营业员、收费员、绿化养护员、食堂售卖员、食堂辅助工、保管员、水处理工、保安、实验辅助工、图书上架员、收发员等0.65×基数

五级保洁员、值班员、打卡员、农场辅助工、勤杂工等0.56×基数

第二十条 每年教师节和春节,分别增发1个月和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加班费),中层单位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及年度考核情况发放一定额度的年度绩效奖(含加班费)。服务性和经营性部门由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均管理经费计算应包括聘用人员,管理费需按低保补差的教学科研单位聘用人员计入补差范围。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公益性聘用助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管理费,分别按全校教学科研单位人均管理费的0.6和0.3计算划拨,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年度绩效奖励、集体活动费、节日慰问费和加班费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公益性聘用人员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由人事处备案管理的服务性聘用人员经费从其营业性收入中作为成本列支,如有需要,可交人事处代管代发各项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住房,助理人员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作为住房补贴发放。本人如有意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交申请由学校代扣代缴。如果学校有房源,助理人员可申请租用单间住房,工勤人员可申请入住集体宿舍。如有成套房源,工作一定年限的聘用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或产权房。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也可自愿加入工会组织,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女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 核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考勤和年度考核。考勤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发放依据,考勤由用人单位存底并报人事处备案,年度考核结果按要求报人事处统一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津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的,一次扣发20元。一个月累计病假7天以上,按缺勤工作天数至少扣发50%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聘用人员数超过5人的用人单位按20%单列评定优秀;其他单位聘用人员参与事业编制职工的考核评定。年度考核优秀者,公益性部门人员由学校奖励1000元,服务性和经营性部门由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50%的年度绩效考核奖,该年度不作为岗位等级晋升的工作年限。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全部年度绩效考核奖。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岗位调配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可调配工作岗位。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单位内部相同岗位系列调配,由各单位报人事处审定。校区内相同岗位系列调配,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区间调配或校区内不同岗位系列调配,需经人事处报校务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工勤岗位调配到各类助理岗位,必须按新进人员聘用程序处理,其工作年限以在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计算。各类助理岗位间调配或工勤岗位间调配,其工作年限与调配前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 科研助理工作5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且考核业绩突出者,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推荐并经人事处审批,可转为实验助理、管理助理或政工助理。个别特殊岗位急需,学校可特批提前转任。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空缺助理岗位,应优先从各教学科研单位及服务部门已聘人员中进行公开选调。必要时学校可直接在各类助理岗位间或工勤岗位间、校区间或单位间的聘用人员中进行统一调配。

七、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三十四条 助理人员每个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工勤人员每个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不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用人单位在聘用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按照相关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报人事处审批。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期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凡解除劳动合同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聘用人员若在聘期内攻读学历学位或离岗进修学习,劳动合同则自行解除。

第三十九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助理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若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相关程序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报告,并附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交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离职人员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若有根据相关规定应对离职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的,由人事处核算后出具便函报财务处进行结算和支付。若涉及财产赔偿,从离职人员获得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公益性和服务性岗位设置与公开招聘程序进行严格的统一管理或备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经营性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人事处负责执行和解释,原《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12〕25号)同时废止。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后重新核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低于原基本工资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四川农业大学

2016年5月25日

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wz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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