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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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第七条申报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技改项目的主体应运行3年及以上时间;

(二)前期工作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配套资金落实;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减排能力,其中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年综合节能量(节能能力)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台(套)设备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五)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以前未获得国家和省财政奖励或补助。以前获得过国家或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金支持的企业申报新项目,必须附以前项目的竣工验收材料。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中,优先安排省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能够在当年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节能减排能力项目、主要关键设备由我省企业生产制造的项目。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项目主要支持省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主要耗能设备(锅炉、空调系统、电梯系统、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等。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主要对我省新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等。

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省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更新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实施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计划,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节能减排项目评审,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等。 第三章奖补标准

第九条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执行以下标准: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计算。

(二)建筑节能、低碳交通、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等示范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8%补助。

(三)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对财政全供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项目全额补助,其他财政差额供应单位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新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生产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节能服务体系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项目需要给予补助。

(六)循环经济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8%补助。

(七)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每削减1吨二氧化碳当量补助50元。

(八)污染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8%补助。

每个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奖励或补助项目不超过1个,补助(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确定年度项目申报重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紧紧围绕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和省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年度工作重点,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于每年八月份共同印发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编报项目简介。对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财政直管县的市级财政部门除外),于每年的九月份汇总上报。省级公共机构项目由省事管局汇总报送。

(三)项目审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结合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使用方向,初步确定项目名单、项目建设内容等,并按程序通知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知发出30个工

作日编制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相关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四)下达项目计划和安排资金。根据评审结果、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拟定补助项目的补助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承诺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正式申报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五)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六)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财务会计报表; (八)如有新增建设用地,应附用地证明或用地情况说明;

(九)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

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

(十)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十一)招标初步方案;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对节能产品惠民项目,仅需提供上述第(一)、第(二)以及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证明材料。对节能服务体系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仅需提供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省属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支出预算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其他项目奖励、补助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项目申报地财政局,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财政局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

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对所申报项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全程监控。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第一负责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地应将当年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连同效益预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次年2月底前将项目实际完工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省事管局汇总报送。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通过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省事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因特殊事项未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各地应当

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经同意后自项目应完工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延长整改期,逾期仍未竣工验收的,按程序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上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

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若一年内项目尚未实施,则资金计划自动取消,按程序收回已拨付资金,滚动计入次年资金预算(不占次年资金预算额度)。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申报国家和省各类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预期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对发生上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暂停受理项目申报两年。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9〕299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ww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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