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重点学科汪海燕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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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概说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诉讼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职能 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特殊管辖。 总论

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等

诉讼制度 辩护与代理——辩护人;辩护种类;代理。

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其他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 期间、送达

1、立案程序: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2、侦查程序: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 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

3、起诉程序: 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3种)。

概述: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 1)第一审程序: a.种类:普通程序(包括被告人认罪程序)+简易程序 b.进程:庭前审查;开庭前准备;审理程序(5环节);

4、审判程序: c.辅助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法庭秩序;

2)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主体;理由与途径;审判原则;审理方式;审 理结果

3)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报请程序;复核结果;全面审查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申诉与受理;审判程序;

分论

5、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各种判决的执行;执行变更程序; 其他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涉外诉讼程序

总则部分

第一章 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刑事诉讼

2、狭义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法律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工具价值; 2)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保障人权

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B、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3、诉讼效率(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职能

1、审判职能:法院

2、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3、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四、诉讼阶段

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2、自诉案件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集体独立) 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非凡考资 www.yuy360.com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 262条)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2 62、263);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

一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解释》176)

二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解释》2 48)

例题:30.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2-66)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2006-2-79)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第三章 诉讼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82条)

2.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 特有的权利:

A、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B、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C、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 D、公诉转自诉;

E、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

F、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判决)和申诉权(生效裁判)。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例题:66.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注意:

A、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B、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 C、对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拘传

例题:31.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检察院 D.法院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A、有权委托的主体: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

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律师,社会团体或所在单

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

C、权利:授权范围以内

例题:67.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C.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诉讼参与人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诉讼行为? (2008延期-2-71)

A.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 B.被害人 C.自诉人 D.证人 3)证人

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的人;自然人) 没有证人资格: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第 48条)。

B、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

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A、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B、公检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C、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注意: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 A、了解案情的途径不同; B、作证的对象不同 C、是否适用回避

例题:69.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5)翻译人员(适用回避) 6)辩护人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粹自诉)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八类: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案件称之为“公诉转自诉”。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例题: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条、《解释》第 3、4、5、22条) A“上可以审下” B“下不能审上”

C数罪“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它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

1、初步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递进原则: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注意: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

1)、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协商不成的,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不能超出辖区指

定)

四、专门管辖——军事法院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五章、 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2、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 3、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1)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2)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3、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暂停

B侦查人员作出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进行诉讼行为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决定)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2.时间(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第32条;《解释》第33条)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绝对排除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例题: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甲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甲的朋友乙。经查,乙并未参与抢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销。关于此案的辩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延期2-67)

A.甲未委托辩护人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准许甲委托乙作为他的辩护人

C.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 D.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正在该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 (2)阅卷权

A、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

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会见权和通信权

A、侦、检、审人员不能在场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区别。 (4)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1)拒绝辩护权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之比较

A、经过批准才有的权利:——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B、没有调查取证;非律师辩护人只有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如果没有超期羁押,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诉75条、解释68)

C、其它权利相同。

2.律师的义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前提;被指定的对象;情形)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盲、聋、哑;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六、辩护人与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之比较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三性)

1.客观性(注意:测谎仪的结论;匿名信;意见) 2.关联性(注意:品格材料;类似行为)

3.合法性(最高法《解释》第61条、最高检《规则》第265条)

A、非法证据排除(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B、后果:重新取证 《规则》第265条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C、非法取得的辩解、物证的效力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二者的区别: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痕迹等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证人证言

对证言的审查: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口供的概念

2)口供的证明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3)共犯口供的证明力

例题:2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5.鉴定结论

1)特殊的鉴定结论: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精神病鉴定(不记入办案期限);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保外就医的医疗证明。

2)要注意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区别。 3)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6.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与示证;

2)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形成的时间;制作的主体) 7.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1、按照证据的来源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3、证据的表现形式 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言词证据 种 传来证据 间接证据 实物证据 无罪证据 类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四、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程序法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

(2)已为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启动再审程序除外; (3)法律、法规;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 (5)根据法律所推定的事实。

例题:71.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

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1)检察机关承担

2)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法院不承担

2.自诉案件

例题:70.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甲以乙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2008延期-2-37) 非凡考资 www.yuy360.com

A.甲. B.乙 C.丙. D.法院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1.立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3.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6.疑罪从无 体现:

1)审查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2)一审: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注意: A、二审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B、死刑、死缓复核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

第八章、强制措施

一、概述

1、强制措施的特点

(1)主体特定: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特定。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注意,它不具备惩罚性,不是惩戒性措施。 (5)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2、公民的扭送

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二、拘传

1、适用对象与适用机关

(1)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适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拘传的适用程序

(1)必须出示拘传证、可以使用戒具。 (2)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三、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6)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a保证人;b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56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所委托的律师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执行 三阶段的适用:“重新作决定原则”+“分别计算时间原则”+保证金不变原则 (3)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2、被监视人的义务

2、监视居住的程序:与取保候审相同,区别在于期限不同,最长为 6个月。 五、 拘留

1.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程序

1)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2)执行权

3)2个24小时(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3、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最长的拘留期限分为三种情况:3+7;3+4+7;30+7.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10;14。 六、逮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刑罚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2、逮捕的适用机关 (1)批准权 (2)决定权 (3)执行权

3 逮捕的执行程序

(1)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的讯问与通知(程序与拘留后的相同)

第九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B、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 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B、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D、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注意:

1)精神损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物质损失——实际、必然;

3)犯罪行为引起的(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案件——《刑附范围规定》第五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由法院直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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