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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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

对于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各个工作环节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党的组织建设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即基层党(工)委、党

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科长(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审议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责任。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各主管工委负责对全区各基层党(工)委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区各基层党(工)委、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负培养不力的责任,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责任。 1、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没有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 2、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

3、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

造成发展失误;

4、培养联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能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的;

5、入党介绍人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支部的责任。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支部负审查不严的责任,追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降低党员标准; 2、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未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而突击发展入党;

3、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违背程序不让本人参加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4、未经上级党组织预审、未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召开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

5、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 6、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

7、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 第八条 党总支的责任。设立党总支的,支部讨论发展党员

须上报党总支进行审议。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总支负审议(批)不严的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科长(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党总支审议把关不严,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或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召开党总支会讨论研究决定;

2、不召开党总支会讨论,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

3、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三个月未予讨论审议; 4、经上级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党总支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接受预备党员;

5、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 第九条 基层党(工)委的责任。党(工)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党(工)委负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追究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科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和监督不力的,致使基层党组织长期未发展党员; 2、违反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培训考试制度、政治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或票决、公示、培训、考

察走过场、故意包庇有关问题;

3、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工)委会; 4、以权谋私、干预基层正常发展党员工作或授意、指使基层党组织更改、涂抹、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 5、对党支部(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三个月未予讨论审批,导致基层党支部(总支)不能按期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6、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归档不全,造成遗失;

7、对发展党员公示过程中的有关发展党员举报信件故意扣压、销毁或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或故意歪曲事实说情开脱,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处理决定;

8、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 第十条 调查人员的责任。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甚至隐瞒调查情况的,要追究调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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