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更新时间:2023-12-12 01:38:01 阅读量: 规章制度 文档下载
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 第一部分 林改相关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 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 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
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
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2、责任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四条 规定, 责任山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享有责任山的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并允许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已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期限的,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责任山已落实到农户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其要求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保留。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
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承包方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五条 规定,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凡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按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数承包到户;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出租、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二)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种植的林木,由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木处置后,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落实经营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其中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谁种谁有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七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经济组织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林木所有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落实经营主体后登记发证。
5、林地流转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七条 承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使用权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已经实行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篇二: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是什么? 退耕还林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了涉及到退耕还林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包括:
1)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
2)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4)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的退耕还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的监督检查。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7)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沙化预防制度包括哪些?
沙化土地预防措施包括8个方面内容,监测是预防土地沙化首先要采取的法定措施。对一部分土地实行封禁保护也是重要的预防措施。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制度。
1)要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因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2)在沙化土地上禁止砍伐灌木、药材及其他沙生植物。
3)牧区限牧和草原保护制度包括: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制度,草原建设管理制度,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改放养为圈养制度。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制度。
5)禁止在沙漠边缘和林地、草地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计划地组织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6)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7)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8)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指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它集中体现在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经营自主权制度、收益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农民自主经营权,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产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为了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合理地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新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的方式的重大转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②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林业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林业行政复议程序是指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和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期限的总和。它是林业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林业行政复议一般包括6个阶段。
1)申请。复议申请包括申请复议的方式、内容、效力和条件等。
2)受理。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立案的行为。
3)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4)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所做出的审查结论。5)送达。同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6)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
定分为终局决定和非终局决定。终局的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就是按照沙化土地成因、特点、分布状况、严重程度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沙化土地采取不同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同时,根据沙化土地的状况和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坚持以生物措施为主,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方针,走开发治理型的路子,在统一规划下,实行沙、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的确定依据包括:
1)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即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沙化土地位于什么地带。2)沙化土地类型。不同类型的沙化土地,所适用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全不同,开发利用的原则也会不一样。3)沙化土地所在地的植被状况。即该沙化土地所生长的植被类型和覆盖程度,是决定沙化土地类型的重要指标。4)沙化土地所在地的气候和水资源状况。5)土地沙化程度,即该沙化土地是轻度沙化、中度沙化还是重试沙化,这些将直接决定采取防治措施的不同方式。
总之,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首先应当考虑沙化土地的自然条件,然后应当考虑沙化土地所发挥的生态和经济功能,最后选择和决定在防沙治沙规划中实行什么样的具体方案。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3)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4)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5)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是广大人民包括沙区农牧民的共同愿望;6)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7)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它由哪些部分构成?它的特点有哪些?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指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推广整体。它主要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推广服务组织、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构成。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的特点是:1)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研、教育相结合;2)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广泛参与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什么是农业技术?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
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2条规定: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化学除草、病虫害防治、栽培、灌溉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第4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应遵循的原则有:
1)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原则;2)尊重农业劳动者意愿的原则;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原则;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原则;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
篇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和对策
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
根据2011年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跟踪监测湖南项目组调查获得的原始数据资料,按照县级、村级和农户数据的汇总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湖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跟踪监测结果,以供参考。
(一) 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基本完成
1.明晰产权的勘界确权情况。从县级样本调查结果看(表4),至2010年,4个样本县总计完成勘界面积1006.0268万亩,为纳入林改集体林总面积的99.2%;确权面积为997.34万亩,为纳入林改集体林总面积的98.4%;从样本村调查结果看,20个样本村总计已完成勘界面积的99.4%,确权面积的99.0%。在受访的200户农户中,对林地四至清楚的户数比例占到了94%。这表明湖南林改的勘界确权工作全面完成。
2.集体经营林地的保留情况。 在县级样本调查结果中显示(表4):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总计只占到集体林改面积的5.7%,除茶陵县为11.1%以外,其余3县均未超过10%,其中蓝山县仅为1.0%。在村级样本调查结果中显示:村集体保留林地的面积总计占到集体林改面积的5.7%,与县级调查结果是一致的,
表4 样本县、村、户明晰产权主体改革情况
指标名称
县级已勘界面积比例
县级
调查结果
县级已确权面积比例 县级已发证农户比例 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比例
村级
村级已勘界面积比例
平江 98.2% 97.2% 85.0% 2.6% 97.9%
茶陵 100% 99.2% 7.2% 11.1% 100%
衡阳 100% 100% 45.6% 9.8% 99.3%
蓝山 99.5% 98.4% 36.6% 1.0% 100%
总计 99.2% 98.4% 50.7% 5.7% 99.4%
调查结果
村级已确权面积比例 村级已发证农户比例 村集体保留林地比例
96.2% 100% 0.1% 100% 100% 100%
100% 17.6% 13.4% 0 0 84%
100% 99.9% 2.9% 96% 96% 92%
100% 100% 6.1% 100% 40% 100%
99.0% 77.4% 5.7% 74% 79.7% 94%
农户调查结果
持有林权证农户比例 有四至图权证户比例 林地四至清楚户比例
数据来源:2011年湖南省林改跟踪监测调查县级、村级、农户数据汇总 但其中茶陵县的5个村集体保留林地面积比例总计超过了10%,达到了13.4%,这主要是因为其中华锋村的林改起步较晚所致,村集体林地保留的比例还高达92%。但从县、村两级调查结果总体上看,湖南林权改革的集体林承包到户还是比较彻底的。
3.农户林权证的发放情况。表4中的样本县、村、户明晰产权主体改革情况数据表明:除茶陵县以外,其余平江、衡阳、蓝山的村、户两级调查结果显示,农户持有林权证的比例均已达到或接近100%。县级调查结果显示,样本县农户发证比例总计为50.7%,其中完成较好的是平江县,达到了85%,而茶陵县发证农户比率为7.2%,衡阳、蓝山两县分别为45.6%和36.6%。这说明在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中,后期的林权证登记、核实、纠错、输机、制证、发放等环节,仍需做大量的工作。
(二) 林农营林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
1.农户林改以来的造林面积不断增长。自2008年湖南省开始实行林改起至2010年年底止计算(图2),200位受访农户家庭每年户均造林8.01亩,累计造林4803.47亩,其中2008年造林1371.1亩,2009年为1982.2亩,比2008年增长44.57%,2010年为1450.17亩,比2008年增长5.77%,增幅有所回落。从近两年造林面积的增长情况看,林改的“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效应是十分明显的,特别是林改伊始的2008年、2009年,农户的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今后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和保持林农的这种造林热情。
图2 受访农户林改以来的造林情况
2.农户林改以来的抚育投入大幅增加。从200位受访农户近3年家庭承包林地的抚育面积变化情况来看(图3),2008、2009、2010三年实际抚育面积总计分别为: 1704.82、2078.2、2851.8亩,2009年比2008年增加21.9%,2010年比2008年增长67.3%,实际抚育面积累计达6634.82 亩,每年户均抚育面积为11.06亩。若按当地中幼林抚育平均每亩投入5个工日和涉林打工平均每工日60元单价计算,每户每年的中幼林抚育投入为3318元,而且在按年均29.28%的速度增加。所以在尚无林木采伐收入的中幼林抚育阶段,这无疑是农户家庭营林的一个沉重的负担。在少数林地资源较多的村镇,如平江县的黄金洞乡大黄村,户均林地近200亩,则情况更是如此。而在衡阳县的调查数据显示,这两年的抚育投入没有多少变化,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林地资源太少,多数劳动力已外出打工。
图3 受访农户林改以来的抚育情况
3.样本区林改以来的森林保护工作明显加强。从样本县的情况看(表5),森林管护、防火、防虫、防盗等“三防”工作的加强,使样本区森林火灾及病虫
害的发生次数与损失面积大大减少,火灾发生次数由林改前的114次降为2010年33次,降低幅度达71.05%,过火面积由林改前的67991.5亩降为2010年的7101.6亩,降低幅度为89.6%;病虫害的发生也由林改前的472500亩减少到2010年的217540亩,减少幅度达53.96%,且防治面积率达72.6%。20个样本村中,林改前的“三防”协会为3个,而林改后仅2年就新成立了29个,达到了32个,“三防”协会的成立对制定“三防”村规民约、宣传防火知识、培训防火队员、准备防火工具、筹集“三防”经费、以及组织防火巡逻和扑救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了火灾和病虫害的损失。森林保护工作的加强在样本户的调查结果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反映,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发生均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但其他灾害如:冰灾、雪灾、旱灾等非人为因素可控制的灾害却有所增加,且此类灾害随着气候变化的异常,其发生的频率和因此带来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2008年至2010年,样本县森林火灾与病虫灾害发生总面积也分别达到了90051.15亩和1097300亩。所以,森林保护面临的总体形势尚不容乐观,相关政策及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
表5 样本县、村、户森林保护情况
指标名称 火灾发生次数
样
本 县
火灾发生面积 病虫害发生面积 病虫害防治面积
样 本 村
成立“三防”协会 火灾发生次数 火灾发生面积
样 本 户
病虫鼠害发生次数 病虫鼠害发生面积 其他灾害发生次数 其他灾害发生面积
单位 次 亩 亩 亩 个 次 亩 起 亩 起 亩
林改前 114 67991.5 472500 305200 3 * * * * * *
2009年 68 14958.05 341000 273670 18 13 74.5 10 129.6 14 710.8
2010年 33 7101.6 283800 217540 11 4 11 2 25.3 15 830
合计 215 90051.15 1097300 796410 32 17 85.5 12 154.9 29 1540.8
数据来源:2011年湖南省林改跟踪监测调查县级、村级、农户数据汇总(“*”栏为数据缺损)
(三) 农户家庭经济状况逐步改善
1.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持续增长。根据200个样本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数据显示(表6),2009年收入总计比2008年增加759760元,环比增长10.1%,户均增长3798.8元;2010年收入总计比2009年增加1229755元,环比增长14.8%,户均增长6148.78元,其增长量是2009年的1.62倍;近两年样本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总体上保持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2.44%,达到了两位百分数,且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
2.农户家庭收入结构趋向均衡。从样本户的家庭经济收入结构看(表6),林改前(2008年)农户家庭林业生产收入(指各林种生产收入、林下经济收入、涉林打工和涉林财产、转移性收入等);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收入(指除林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收入如:农业种植和养殖收入、工副业收入等);农户家庭其他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服务业经营收入、财产和转移性收入等),分别占总收入的9.36%;10.69%;79.95%,林改后(2010年)改变为:13.0%;13.98%;73.02%。其中林业生产收入在总收入结构中增长近4个百分点。从各部分收入增长的速度看,近两年农户家庭其他收入平均增长7.45%,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收入
表6样本户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情况
林改前
指标名称
数量
农户家庭林
704905
业生产收入 农户家庭生
804660
产经营收入 农户家庭其
6019780
他收入 总计
7529345
比例 9.36% 10.69% 79.95% 100%
数量 763815 965390 6559900 8289105
比例 9.21% 11.65% 79.14% 100%
数量 1237890 1331070 6949900 9518860
比例 13.0% 13.98% 73.02% 100%
2009年
2010年
平均增长速度 32.52% 28.62% 7.45% 12.44%
数据来源:2011年湖南省林改跟踪监测调查农户数据汇总
平均增长28.62%,而农户家庭林业生产收入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32.52%,为最高。虽然从收入结构上看,林业生产收入目前所占比例还不算多,但从增长速度上看,农户家庭林业生产收入的增长具有更大的潜力,尚有更大的提升空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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