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新修改)

更新时间:2024-01-25 10:4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集了近几年来省内外所发生的

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对学生的安全防范、保护意识和教师的责任意识、家长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学校、学生的防范能力的提高都有所裨益。

各校要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中汲取安全教育与安全管

理上的教训,加强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在预防上下功夫,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制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堂食品卫生与集体用餐安全管理制度;军训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安全保卫制度;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以及体育器材的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安全警示制度等等。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事故预防演练,落实各项预防事故措施,切实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臵在小,化解在萌芽阶段、解决在无声无息之中”,切实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公共设施

关键词: 设施设备、校舍、物品、教育教学活动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入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案例1:2003年9月24日上午10时20分许,陕西华县高塘中学高三理科补习班的教室因年久失修阴雨侵袭致大梁断裂突然倒塌造成15名学生受伤。 案例2:2012年3月5日的广州日报报道了一起教室天花板脱落砸伤两名学生的事件,由于连续阴雨天气,天花板受潮脱落,将两名学生砸伤,好在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两名学生均是轻微擦伤。校舍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案例3:2008年12月24日下午,某小学学生答同学与其他几名同学在体育器材活动场玩耍,答同学在攀爬绳子的过程中,

由于绳头不慎脱落,致使徐同学从半空中跌落下来,手腕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迅速把徐同学送往医院,医院确诊为手腕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618.86元,学校与学生家长达成协议,赔付医疗费16618.86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学生在体育器械场地玩耍过程中,没有老师在场进行安全管理,更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学校负有相应责任。同时,该校体育器械长时间没有检查,部分地方已经开始松动,校方在体育器械场地的管理上不到位,且校方没有及时检查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应该对体育器械以及学生活动场地做定期的检查以及及时的维护,确保学生的使用安全。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26日夜里,某中学学生夏同学,因为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在夜间翻动身体后从上铺摔下来而受伤,当天夜里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夏同学于2008年5月31日手术治疗后出院。 【案情评析】

本案中该中学学生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学校没有及时检查

和补救,因宿舍的调入不完善导致学生的意外伤害,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从学校管理的另一个方面,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的宿舍管理员应当履行适时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公共设施。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23日晚,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徐同学在晚自习下课时经过没有楼梯灯的楼梯时从楼上摔下受伤住院,事后经过伤残鉴定徐同学构成十级伤残,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各项费用34207.86元,2009年2月5日经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按60%赔偿徐同学20524.72元加95元诉讼费。 【案情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也明确了“学校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而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该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19日晚19点40分,某中学生伏同学在上厕所途中,被走廊上的瓷砖划破左手手背,流血不止,随即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左手手背手筋、血管被划断。住院治疗7天,于

2008年11月26日出院。校方支付医疗费用2487.75元。 【案情评析】

本案属于校园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的学生伤害事件,颇具教育意义。《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此条例第十四第六款中还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到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此案中,学校没有及时检查走廊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设臵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对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一片小小的瓷砖竟能导致如此严重的伤害,这给校方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随后,校方在教育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对校园场地、教学设施存在的一些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本案也提醒我们,校园安全无小事,往往一些重大伤害事件的发生都是一些小的疏漏造成的。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校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二、饮食卫生

关键词:食品、卫生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中、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10日凌晨起,某小学学生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至12月12日,疫情大面积发生,共有近600名学生受到感染。经疾控部门调查取证,此次发病是由于该校师生11月9日中午在学校用餐,食用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引起的细菌性痢疾(志贺菌F4C型)爆发疫情。

疫情发生后校方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安排对感染学生的治疗,共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护理费、伙补费等876202.82元。 【案情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事故中,经疾控部门调查取正,校方提供的食物“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带有“志贺菌F4C型”,是导致疫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食品采购、食堂卫生、消毒和饮用水安全,食堂操作人员要严格选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21日晚自习后,某学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粉丝和小卖部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该36名学生送到当地乡卫生所。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当地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生监管部门作

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经过22日的治疗后,有三名学生因为症状较重,当晚转到县医院,后再次转院到市医院,诊断为肠胃炎。本次事故共发生费用121412.6元。其中医药费34765.66元;误工费10463.04元;生活补助费9540.26元;住宿费29490元;交通费1880元;后续治疗费35273.64元。

【案情评析】

根据调查及医院诊断,该校学生在食用学校小卖部出售的食物后多人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台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本次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加强对卖部的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标准,严格把关小卖部的进货管理,防止小卖部向学生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学校后勤部门应联合地方质检部门,不定期对小卖部的食品进行检查,防止类似中毒事件的发生。 【案情介绍】

2006年1 0月1 9日,某小学学生肖同学(1 2岁)在课间餐用餐时食用鹌鹑,不慎被骨头卡在喉咙,经校医务室处理未果,学校及时将肖同学送至医院就诊,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医院经过手术将异物取出。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另外还应考虑学生的年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食物时要考虑学生能否安全备用,针对一些特

殊的食物学校应进行一定的处理,或者不向学生提供不适合学生食用的食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是课间餐的提供者,食堂的工作人员在分切鹌鹑时,未注意到可能会导致学生食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况,并且没有对其提供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1 2岁学生肖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食物安全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因其吃饭太快,导致食物卡喉,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

2006年1 0月,某校学生在学校食堂吃完午饭后,先后有30多人出现呕吐头晕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过敏性反应,属于食物中毒。经了解,此次事故中出现上述症状的学生,在中午用餐时均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根据医院的结论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四季豆的化验证实,学生是在学校食堂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后引起的食物中毒。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共计发生医疗费用4017. 8 2元。 【案件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此次事故中,因学校餐饮管理的疏忽,向学生提供未炒熟的四季豆,造成学生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收食堂人员要尽职尽责,在加工食物时,要注意食物的特殊性,根据食物特性,提供特殊的储存、加工方法。学校要重视

食堂管理,雇佣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开展食品方面的培训,防止类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案情介绍】

某学校属于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都在学校的食堂就餐,2 008年6月4日,晚上该校部分学生下课后,到学校食堂买了一些糕点当夜宵吃,这些学生在食用学校提供的糕点后,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的症状。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的学生送到医院就治,后经防疫站和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吃了过期的糕点而导致食物中毒。学生经过抢救,最终脱离了危险。 【风险管理建议】

学生在学校食用的食物主要来自于学校食堂,因此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学校的后勤人员要严格把关食堂的进货管理,选择优质的供货商供应食品,同时食堂还应备有冷藏和冷冻设备,防止食物变质,为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该条例十四条第十三款还规定:“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该案中学校对食堂的管理显然存在疏忽,导致食堂向学生出售过期和变质的糕点,从而引发学生食物中毒,学校应承担所有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对学校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安全教育

关键词: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教育,认知能力,教育教学活动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力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日,某中学七年级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绿色环保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一登紫金山宣传环保、捡垃圾活动。在活动即将结束的下山时,七年级学生于同学脚底一滑,在离山脚一两米高的地方不慎摔倒滑下山坡,落地后头部着地,磕在山石上,当即昏迷。班主任立即拨打1 2 0、110请求救助,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家长及校级领导。经检查于同学左耳混合性耳聋、腰部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留院观察治疗,8月7日出现左侧周围性面瘫,又进行两个多月治,花费医疗费RMBl5744. 60,交通费RMB247.00,家长向学校提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索赔要求。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

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过程中,学生因为离开了熟悉的课堂乃至校园环境,而对周围陌生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难以预料,尤其是下过雨的山路不安全因素更多,所以老师在组织此项活动前就更应该对学生加强个人安全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充分了解、重视活动存在的风险,在活动中同样也要时刻保持警惕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本案中校方对学生活动前的安全教育不充分,对同学要求改变路线的要求未予制止。《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因此校方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应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于同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走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伤害事故的防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每年均有各类中小学校参与不同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也包括学校每年组织的春游、秋游活动,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其实在学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共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增强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案情介绍】

2008年1 0月30日,某学校学生苏同学在上体育课期间,排队跑步过程中受到后排学生的推搡,致其跌倒受伤。学校当即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经诊断,该生为椎侧班骨折,经住院治疗共支付药费9619. 6元,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要护理费、交通费,医药费共计14119.6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

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老师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上的不到位造成学生受伤,显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对学校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可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方式(如进行安全演练,播放幻灯片等),让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提高安全意识。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1日中午,某小学六年级王同学(女,14岁)在中午放学后准备下楼,在下楼过程中被陆同学从身后推撞而导致王同学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遂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王同学于2008年4月8日出院。

自2 009年3月21日被保险人向9551 8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跟踪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此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下:陆同学其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 0%的赔偿责任。该校于2009年4月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2918. 28元的索赔申请。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了在“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学校未尽到必要的教育和管理义务,致使学生在下楼的时候,发生推撞,对王同学的损伤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过失责任。其中陆同学的行为是造成王同学损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需要不断加强安全敉育和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学校的管理机制。特别是下课放学时段,楼梯间容易发产生拥堵踩踏事故,要按排老师值守,进行监督和疏导,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从而减

少对学生造成的伤害。 【案情介绍】

2008年2月2 3日,某小学三年级韩同学在集体晚餐前,被同班孙同学在学校内无故用碎石子投掷砸中右眼,致使右眼受伤。经鉴定,达捌级伤残。经多方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7671. 84元。

事后,经当地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按总额的30%赔偿38 301. 50元。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了在“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发现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校园伤害事故,应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该案中受害学生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若该生是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又无法证明已经履行相关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该生是超过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所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生孙同学无故用碎石子投掷,砸伤韩同学,致使其右眼受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负有教育、管理及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任其在学校内随便用碎石子乱投,砸伤同学,故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随着《侵权责任陆》的颁布与实施,对学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校园伤害事故,要实

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因此,学校应对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切实履行管理与保护的职责。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7日,某小学组织学生进行铅球训练,在学生王同学进行投掷时,另一学生黄同学走入铅球场地,被王同学投掷的铅球砸中头部而受伤。黄同学治疗共用去医行费13091 .80元,并伴有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评析】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所列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该起事故中,学校负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组织学生进行铅球投掷这样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时,应进行教育警示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而在该起事故申,体育教师虽在现场,但未能尽到必要的教育和保护职责,允许学生随意进入铅球场地,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同学作为五年级的学生,对铅球投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判断,未及时查明场地内的情况即进行投掷,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同学作为四年级的学生,对铅球投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未及时查明场地内的情况即进入场地,从而被砸伤,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在进行体育教学或者实验教学时,应事先对学生宣讲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操作规范.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注意事项以及规范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教职员工管理

关键词:教职员工、岗位管理、职业道德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可是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25日,某职业教育中心08级学生邵同学在体育课上打篮球时摔倒致左尺,桡骨双骨折,入院行内固定术。邵同学家长索赔医药费及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3万余元。经查,事发时体育教师因临时有事,安排学生自由活动,课前未进行相应的准备活动,也未做安全教育及提醒,且事发时体育老师离岗,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事发后亦不在现场,未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存在主要过错责任。但邵同学已17岁,对自身行为及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体育活动中应有一定的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对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家长提出的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要求不合理。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组织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教师既享有法定的权利,也要遵守法定的义务。该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学校教职员工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体育老师本应该按教学规定安排教学内容,并在课前给予学生相应的准备活动及安全提醒,即使让学生自由活动,也应坚守岗位,做好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及管理职责,以便在发现学

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时及时予以制止。而其却擅离岗位,学生发生危险时全然不知,发生危险后未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故校方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邵同学为1 7岁的学生,应当能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相应的危险发生,而其在打篮球过程中摔倒有其自身原因所在,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已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在体育课上发生临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改不良后果加重。平时监护人亦尽其教育义务,在与校方的配备下使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低。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2 8日下午,某中学学生张同学(男,13岁)在本班的体育课上参加接力赛,跑完后突然晕倒,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并把其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猝死。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经教育管理部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学校共赔偿死者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共12. 5万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闸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

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组织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因而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生在体育老师指导下参加比赛,赛前热身准备工作不到位,在比赛之前及比赛过程中没能及时发现该生身体不适,而停止比赛,学生晕倒老师是有责任的,也就是学校是有责任的。

【风险管理建议】

教职工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擅离工作岗位,在进行体育教学活动时候,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应该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进行及时救治并及时连往医院。 【案情介绍】

2007年1 0月7日,某中学初三班在晚辅导课期间,高同学突然唱起了歌曲,任课老师在一再制止该生的不遵守课堂纪律行为未果的情况下,用右手打了该生左脸一巴掌,该生被打后就骂老师并跑出教室,任课老师跟着追了出去并拽住他,推操中任课老师的拳头正好打在该学生的左耳朵上,导致高同学耳鼓膜穿孔。高同学在一个月后于2007年11月11日才被家长送至医院入院治疗,后于2007年 12月1 0日出院。

此案件经过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后,学校于2 008年2月2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9863 .8 9元的索赔申请。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在“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撞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其他有关规定”。学校出现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是学校对教师的教育不够,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

责任和管理责任。任课老师作为人民教师,理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而他违反师德规范,体罚学生,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任课老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从学收本身而吉,除了有管理不当责任之外,应当积极与家长协调,尽力为学生高同学提供良好的治疗和康复条件,学校要以此为教训,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23日上午,某初级中学正组织初一年级学生上体育课,上课期间体育老师却擅离工作岗位。学生严同学拿石块砸向徐同学,但被徐同学避开,石块砸向正和同学一起打篮珠的熊同学,致使熊同学头部被砸伤,血流不止。事故发生后熊同学将严同学、徐同学及学校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令学校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赔款总计28476 .5元。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中明确了“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十六条也明确了“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戒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道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

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严同学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而体育老师没有履行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没有尽到相关的责任,作为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赔偿比例也符合条例的规定。判决以后各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 【风险管理建议】

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后,立即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要求其加强对相关学校的监管,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邀请保险经纪公司讲解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并指导学校如何应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建理条例》来处理校园方事故。

2007年11月1 2日,某中学九年级学生祝同学在下午上课期间由于没有认真听讲,被当课老师批评并被体罚,后被任课老师赶出教室去找班主任。祝同学在离开教室去班主任的办公室过程中,从四楼过道跳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当晚,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局、保险公司联合开会讨论此事故的处理办法。由于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并且家长也通过省内有关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影响较大,开始的索赔金额也较大,后经多次协商学校一次性赔付其50余万元。 【案件评析】

按《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以本案中当班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已经严重违反了此项规定,后又把学生赶出教室,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直接导致了学生想不开最终酿成此惨剧的发生,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应进行赔偿。 、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职工行为的管理,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职工素质,杜绝教职工体罚学生的现象。

五、安全防护

关键词:集体活动、安全防护措施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2 6日,某中心小学王同学在学校举行的“大课间活动”中,因玩“跳马”不慎造成左尺桡骨骨折,医院对其行左尺桡骨切开行钢板板内固定术,王同学共用去医疗费14763. 68元,经当地教育管理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0. 63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跟踪调查,到医院了解伤者受伤情况,到学校了解投保情况,通过调查,发现王同学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同时,还投保少儿医疗保险。

王同学住当地医院8天,用去医行费1076 3. 68元,伤势有所好转。2008年12月3日,医院同意出院,同时医嘱休息三个月;定期门诊复查:8个月至1年后取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费4000-5000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中

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也明确了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些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校老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向学生讲清楚跳马的有关技术要领及其防范措施,也没有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受到伤害,若该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该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应详细介绍各类器械的技术要领,做好示范动作,学生应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保护下进行体育活动.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26日中午,某学校学生王同学(男,19岁)与班级其他同学考试结束后,在班主任老师的默许同意下外出游泳,并指定由王同学组织带队(7人)。王同学等同学一起来到大运河某大桥东侧15 0米~200米左右的一个堤坝闸边,准备脱衣服下水,此时有一人衣服掉进水中,众人纷纷为其捞衣服,因当时水流急促,结果衣服也没有被捞出水面。此时几位同学突然发现王同学已经不见了,之前王同学和其他同学一起下水捞衣服有2分钟左右。然后,几位同学纷纷再次下水寻找王同学,2 0分钟过去后,仍然未找到王同学,周围民众见状后,立即报警。公安部门迅速出警,派专业人员将王同学捞出后,当场被l 20急救车速至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件经过校方多方的协调和善后处理,学校于2009年7月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83000元的索赔申请。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明确了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

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所以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出险地点是在校外,但是王同学是在班主任老师的默许同意下外出游泳,并指定由王同学组织带队(7人),由此判定王同学与同学们去游泳属校方小范围组织的一项活动。但是班主任的管理没有规范化、细致化,也没有对学生游泳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以致班级管理出险漏洞,学校本身不应该同意学生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外出游泳,显然校方应承担管理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对全体师生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教育,以及防溺水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在无监护人管带时不私自下水游泳;不要到设臵有“禁止下水(游沫)”标志的水域游泳,不随便到野外水域游玩,不要去河道挖沙坑地带、水库主干渠.不熟悉水域以及深水区、冷水区,污染水域游泳,不要在危险地段推拉玩闹,清洗衣物,打捞物品等,不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游泳等。

六、特异体质

关键词: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告知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十四)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与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

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1日下午2:4 0左右,某中心小学三年级某班在上体肓课,在做准备活动时,班上的沈同学(男,11岁),突然倒地昏迷,校方即送当地急救中心,虽经多方挽救,该同学于当日下午4:20在急救中心死亡。事故发生后,家长即通过律师和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曝光,并对学校采取了围堵校门的过激行动,要求索赔数十万元。 【案件评析】

事故处理结束后,保险公司即与市教育局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协调,虽然沈同学是由于上体育课时猝死,自身身体有很大的原因,但学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同时该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款还规定,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本案中,学生入学时学校未能了解学生身体存在特异或者其他疾病,在上课时也没有询问学生是否身体存在特异体质或不适,没有安排该学生休息,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此事在当地影响较大,保险公司在春赔付后及时于19日进行了相应的赔付。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主动了解具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并对其给予必要的照顾。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27日下午,某中学赵同学在体育课上,由任课老师安排分组热身慢跑一圈,赵同学在起跑300米左右突然自行摔倒,并伴口吐白沫、脸色发紫、呼吸急促。当即老师叫来校医处臵未果,急报“120”抢救,赵同学在急救车上就停止了呼吸。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结合当时现场情况及医院抢救人员对死者检查后,认定赵某为“猝死”。但学生家长认为学生是在学校死亡,学校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纠集了大量亲属在学校静坐一周多。

【案件评析】

该案件中,学校没有提前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每年的体检过于简单,未能达到体检初衷,未能发现学生本身体质问题。事发后,针对赵同学的状况任课老师未能及时果断的将学生及时送医院抢救,反而等校医处理未果后才拨打“120”急救,突显出教师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能力较弱,最终导致校方因“延误”抢救时间而承担了部分责任。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日9时32分,某中学升旗仪式结束后,陈同学回到教室准备上课。该同学是当日值日生,当他走到讲台准备擦黑板时,突然跌倒,昏迷不醒。学校立即将他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认定为“心源性猝死”.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经双方协商,由学校一次性赔偿陈同学父母12万元。 【案件评析】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期事故中,陈同学的死亡是由于特殊疾病引起的,按照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的环境下,构建和谐社会是第一要务,虽然条例规定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保障社会稳定的角度,校方承担一定的赔偿,也合情合理。 【风险管理建议】

学生突发疾病的时间或地点,如果发生在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妥善的救治措施,且这种救治措施须符合善意管理人的判断标准。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28日早晨8时,某中学初二患有癫痫病女学生王同学在打扫卫生倒垃圾过程中,因与另外一名男同学发生口角,被该男同学拍打数下后,王同学蹲在地上癫痫发作,面部苍白,神志不清,其他同学当场对其采取急救措施。随后,该同学老师将王同学送往当地卫生院,经诊断,王同学在送往医院途中就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学校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 【案件评析】

该事故王同学身患先天性癫痫病,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素;学校在明知学生有体质特异的情况下却未采取适当照顾,不应让其继续从事体力劳动以及对其照顾上的不力都存在责任及过失,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当地县。镇教育部门的协调,学校与学生家属在镇政府内进行事故协商处理。经过四天的协商,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向死亡学生家属赔偿2万元。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应了解学生有无特异体质,学生在校期间也应该定期,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情况。对存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在组织教学以及其他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必要时要采取一些防护措施,给于必要的照顾。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11日,某小学一年级班主任带领学生注射甲肝疫苗,6月17日该班学生吴同学(女、17岁)头痛,先后在当地卫生院、区医院、市人民医院治疗,于6月23日经抢救死亡。学生家长要求学校对其女儿的死亡给予赔偿。 【案件评析】

在当地镇府主持下,经法制、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协调处理,根据学校和防疫站在此事件中的过错大小,赔偿责任划分

为:防疫站是注射甲肝疫苗的实施者、防疫医生在注射疫苗前,没有测量体温,也没有询问病史。存在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租住体检等相关事宜时,老师知道该学生的身体状况,但没有向医生告知该生在注射疫苗一周前患过感冒,就代替监护人在疫苗接种单上签字,结果导致该生因药物反应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近几年,疫苗安全问题异常突出,很多学生都是在学校安排下统一接受防疫部门接种疫苗,因此在接种疫苗前,学校和防疫部门应从充分了解学生的体质情况,询问以往病死,严格排查不适合接种疫苗的学生,保证学生安全。

七、紧急救护

关键词:事故、灾害、突发、及时、救助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十五)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求助措施,将受伤害的活宝 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中,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15日,某小学召开趣味运动会,六年级14班学生邗同学上午在操场观看开幕式,并回教室上了2节课,下午1 4时再和同学一起在操场观看比赛,14时50分运动会结束就回到教室。到1 5时0 2分左右,其他同学发现其开始呕吐,后即通知其家长,学校立即拨打12 0求救,学校因校医请假不在现场,只能等120救护车赶到救活,直至1 5时4 3分02秒才将其送至当地医院。医生全力抢救无效,于1 7时2 5分死亡。

医院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猝死”.事发后,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困抢救不当导致死亡的索赔,经政府、市教育局出面协调,最终同意学校承担9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案件评析】

事后根据医院专家的分析,怀疑受害人本身具备特殊体质,可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学校未知情的情况下导致抢救不当、没有及时安排校医给予合理救助,错失最佳救治时机,等送到医院时已经回天无力,学校有很大的过错。根据《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所列第十四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对于特殊体质的学生,校医根据受过专业的训练知识和经验,在正常注意的状态下能够认识到学生可能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学校由于疏忽等没有给予必要照顾的应该履行相应的职责。该条倒第十五款规定了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对于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行为,避免学生的疾病或伤害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加重。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根据《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明知学生特殊体质、特殊疾病,但来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四)学生的身体状 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为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因此,祁同学的监护人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疾病和人身伤害预防工作应将具有专业水平的校医落实配齐,在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时能及时予以救助。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8日上午,根据学校的安排,某中学初二学生据同学和孔同学对学校保洁区进行清洁卫生活动时,据同学被孔同学拖拽从台阶上跌落受伤。事情发生后,学校未能及时将距同学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髁间骨折、右侧前交叉

韧带断裂。由于此事故与孔同学及学校均有关系,于是2009年4月25日据同学家长将孔同学家长及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为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及事发后未能及时处臵,与致害人孔同学家长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并于09年11月6日经调解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2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学校在学生管理不到位,发生打闹后也未能及时制止,并在出现伤情后也未能及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及时送医院或者拨打“120”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6日(星期二),某小学学生张同学早晨7:15分左右来到校园,因学校为8:00开始上课,张同学就在校园内闲逛,此时该校学生尤同学也提前来到学校,尤同学邀张同学一起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张同学被尤同学用脚勾到,跌倒在地。学校主管老师看见后以为无所大碍,就让其继续上课。至上午第二节课借宿时,张同学感到疼痛难忍,学校见情况严重便通知家长赶到学校,家长随即带张同学到医院检查,发现其脾脏破裂。当天16:00左右,张同学在某儿童医院做了脾脏切除手术,总共花费12.00万元。 【案件评析】

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提前到校的学生理应做好监督工作,妥善安排,保障学生的安全,在张同学受伤后学校没有及时发现仍让其坚持上课,学校在校园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张同学提早来到学校,没有在教室中学习,而在室外玩耍,在游戏过程中疏忽大意,主观上未注意游戏安全,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校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应当及时安排校医对学生进行紧急救助,必要时应及时拨打“120”或及时送往医院。日常应该加强对学生行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案情介绍】

2009年1月16日,某中学召开初一年级放假前最后一次家长会,其中初一,某班周同学家长因故未能到校,而由其本人代替家长参加了家长会。在开会期间周同学还和其他同学到球场打篮球。家长会结束后,老师还要求其回班将教室门锁上,在回班的途中,周同学突然到底会迷。老师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待20分钟120车到后,才送到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虽经多方抢救,周同学还是于当日下午死亡。事后经多方协商,最终学校赔偿死亡学生家长6.10万元。 【案件评析】

此事故发生后,对教育部门的反思较多,一是放假后由学生代替家长参加家长会,而学校也未提出异议;二是出现险情后学校没能及时将学生送往就近的医院,所以说本次事故的发生,学校有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安排专业人员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就近送往医院就医。

八、告知及告诫义务

关键词:及时、告知、告诫、制止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介绍】

2008年ll月1 3日下午第一节体育课,某中心小学五(3)班和一(3)班两个班同时上课,经两位任教老师事先商订在课堂上组织学生模拟演习“汶川地震救护伤员”的模拟演习,由高年级学生背着低年级学生步行30米。活动开始前,两位体育老师进行了安全教育,向学生讲明活动应该注意的事项,并进行了示范练习,将几位体重较重的一年级学生背过去。在此活动中,五年级学生王同学背着一年级学生韩同学行走时,由于王同学不慎绊倒跪在地上,韩同学从右侧滑落地上,致右手肘关节受伤。事发后,校方及时与家长联系,将韩同学送至当地医院救活,后转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期间家长又带学生去南京某医院、上海某医院检查治疗,共用医疗费用22987.91元。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中明确了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老师在体育课活动中未能尽到告诫、保护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另外,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学生是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受伤,之前老师并没有告诫学生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活动中也没有有效防护学生,并禁止学生的危险活动,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定时告诫制止、保护。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26日13时许,某实验小学一年级学生张同学在家吃完午饭后与家长说去学校上课,但是14时许上课后,张同学所在的班级的班主任了解到张同学没有到课,此时班主任并没有联系张同学家长也没有向学校领导汇报。当晚18时许,张同学父母没见孩子回家,到学校询问,班主任告知张同学下午没有到课,同时将这一情况向校领导报告,该校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对张同学的寻找工作,后于12月11日在一河内发现张同学尸体,经法医鉴定,张同学系溺水死亡,死亡时间距生前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同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进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十六款“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生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虽然经法医鉴定张同学死亡时间系学生中午休息时间,但是学校发现下午上课后有学生没有到校,并没有及时告知家长,显然校方对学生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法院认为学校怠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遂判决学校承担40%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日常教育管理制度,一旦发现有学生无故

没有到校或缺课,老师要及时联系或告知家长,了解原因。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15日中午放学时,某学校五年级二班学生莫同学(女,11岁,住校生),以肚子痛为由向班主任老师口头请假外出看病,在没有办理任何正式请假手续情况下,班主任安排另一名高同学陪同去看病。结果两同学外出后到学校附近的河中洗澡,莫同学溺水身亡,下午上课后,莫同学、高同学未到教室,班主任既未向学校反映,也未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由于老师的一时疏忽,管理失误,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返回的情况下,老师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联系学生家长找人,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多方协商,最终学校一次性赔偿38176.00万元。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和老师应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防止学生擅自离校,脱离学校管理和监护人监护。有事外出的学生未按时返回的,学校应立即将学生的情况告知家长,配合家长及时寻找学生,确保学生安全。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2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某学校学生同学在校内操场于2名同学一起玩耍,王同学在后面追同学,不慎摔倒,导致左腿关节肌损伤。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把学生送往就近医院并告知学生家长。王同学共花费医疗费5179.00元。 【风险管理建议】

因学校内学生为发育迟缓的儿童,在学生管理上面应该比正常学生更加注意,而学校老师在学生玩耍时且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没有及时制止,显然消防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学校老师在学生管理上不到位,没有及时告诫、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安全管理(一)

关键词:门卫安保制度、请销假制度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18日中午12时许,某学校(全封闭管理)周同学、葛同学、刘同学等三名同学用仿照班主任签名的请假条外出。在三人共乘一辆摩的途径公路路口时与石某驾驶的载货汽车发生碰撞,通事故造成摩的驾驶员顾某、学生周同学、刘同学3人当场死亡,葛同学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货车驾驶员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当地多部门调解,最终死者周同学、刘同学各获得经济赔偿35万元,葛同学获赔5万元。其中学校赔偿3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表面看似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仔细分析,作为一所全封闭管理学校,门卫仅凭一张仿造的假条,就在中午将学生放出校外,造成伤亡事故,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未尽到职责,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门卫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应该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者的风险意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17日,某中学初三学生薛同学到另一所学校参加中考,晚上6时许,见操场上有人打篮球,于是也到操场上争球。在争球过程中,与同校学生洪同学发生碰撞,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薛同学经诊断为右手尺桡骨骨折,两次手术需医疗费用2万元左右。学校最终赔偿薛同学家长2万元。 【案件评析】

在该起事故中,该学校组织学生到外校考试,对学生有监护和保护安全的义务,考试结束后,学校应该安排学生回校或者回家,不应该让学生随便去考试学校的篮球场去抢球,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虽然本起事故的发生时由于另外双方争抢篮球引起,但学校仍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平时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认识到自身行为安全的重要性,以减少、杜绝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安全管理(二)

关键词:校车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臵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30日16时05分许,童某驾驶大客车在接送某民办学校学生回家途中,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轿车相撞侧翻,造成车上学生3名死亡、12名重伤、31名轻伤,另有一名教工重伤和一名教师轻伤,双方驾驶员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童某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大型客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事发路口,在进入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现行,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周某驾驶小轿车通过事发路口,疏于观察,未减速行驶的过错行为,也是造成该起交通的原因,故认定童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车上乘客均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校方租用的接送学生的大客车缺乏合法的营运资格,且对超载现象明知不予纠正,对本起事故存在过错,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大客车驾驶员是受学校雇用的工作人员,其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应视为学校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在校车使用中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在校车驾驶人员的聘用以及安全培训方面,要格外重视严禁超载等违章运输的行为发生。

案例1:2012年12月12日傍晚5时40分,徐州丰县首羡镇发生一起运送小学生车辆侧翻掉入路边沟内交通事故。经核实,当事校车核准载客52人,实载46人,事故造成12人死亡,ll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

江苏徐州丰县校车事故反思与关注 【导读】校车事故的再次发生,人们的悲痛中涌现的更多是愤慨与反思。孩子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爱与呵护,完善校车制度是刻不容缓的,我们不能再让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当下,从中央到地方对校车安全不可谓不重视,不幸的是,这起校车事故还是发生了。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固然需要立法提速,需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但也不能指望立法揽子解决问题,也不能坐等条例出台。

事故发生,总是有原因的,这不禁令人质疑当地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效的校车监管。

从徐州有关部门提供的消息看,首羡小学学生所坐的这辆车乃是租用的社会公交车辆。那么,这就有很多环节可以追问。

当地有关部门对校车出租方有无进行资格审查,对校车司机有没有进行资格审核?这位司机有无丰富的驾驶经验,以及不良记录?这些信息都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回答。

另外,从有关信息看,校车发生侧翻,是因为避让一辆电动车。实际上,按照标淮的操作规范,遇到路面紧急情况,校车只

来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压力,极易导致心理出现问题。因此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状况的监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有利和宽松的环境。学校要设立相关的机构,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和咨询活动。另外,要随时关注学生心理动态,特别是对于心理有问题学生。如上面[案例10]中这名学生因患抑郁症于2013年3月休学回家,事发前曾多次在家自杀未遂,先后在本市及外地精神病院治疗,2014年春节后,经该生本人及家庭申请,于2014年2月17日复学,两天后在学校教学楼跳楼身亡。我们可以看出,这起事件的发生与校方没有任何责任,但学校最终还是“破财消灾”,如果学校在该生复学时把关严一些,要求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后方可复学,完全可以规避校方的风险。

十四、安全管理(六):安全教育:溺水事故

[案例1] 2014年6月6日下午,某城区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吴某等12位同学相约到江边聚餐,其中王某(男,14岁)、朱某(男,15岁)两位同学下水游泳后发生意外,经报警海事部门到达现场打捞施救,到6月7日下午两位学生尸体先后打捞上岸。

[案例2] 2013年7月18日傍晚,某县一初中3名毕业生朱某(男,16岁)、王某(男,14岁)、史某(男,15岁),三人私自结伴到湖里游泳,后不幸全部溺亡。

[案例3] 2013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某县一处原村轮窑厂取土形成的深塘发生一起溺亡事件,3名中学生钱某(男,17岁)、张某(男,16岁)、金某(男,17岁)不幸溺水身亡。

[案例4] 2014年6月29日,某县发生一起溺水事故,四名学生在在居住地附近窑厂的取土坑不慎溺水身亡,其中小学生1名(11岁)、初中生3名(分别为14岁)。

[案例5]2014年 5月30日,湖南韶山青沟里水库发生一起溺水事故,两名初中女生与同学郊游,在水库游野泳不幸溺亡。

当地一中学初二年级5名女生因其中一人心情不好,相约散心野炊。堤上还残留一箱空啤酒瓶,四五条黄瓜及一些熟食空袋子。酒能壮胆,于是相继脱了衣服到水中戏水。其中只有一人会游,恰有一不会水的滑到水中间,会水的出手相救,被缠住无法脱身一并沉入水底。

[案例6]2014年5月31日下午放学后,广元市某小学四名小学生溺水身亡。据知情人介绍,四名学生3女1男,互为广元某小学的同班同学。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门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导救援,直到救援结束。

[案例7]2014年 6月1日晚间反映,当晚7点多,邯郸市发生一起大学生溺水事件,5人落水,其中两人安全无事,剩下3人正在被打捞当中。截至记者发稿时,其中3人已被证实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8]2014年6月8日中午,15岁的江西籍男孩张某和几个老乡去龙湾永中天柱寺水库游玩时,不顾水库的警示标志提示,私自下水游泳。不一会儿,悲剧就发生了,张某开始体力不支下沉,同伴见状立即报警,但等到民警赶到时,张某已经溺水身亡,回天乏术了。 而6月9日下午,来自重庆的小傅(化名)为救另一男子小向(化名),结果不慎滑入水潭,两人双双在瑶溪板障潭溺亡。

【案例分析】 当前学生溺水事故主要呈现“五多”特点:一是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二是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三是多发

生在初高中男生,四是多发生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五是大多是农村留守儿童。天气越炎热,溺水事故就越多,六月溺水身亡的特别多,有时甚至一天内几起溺水事故,一天内溺水身亡的人多达十多个。溺水事故中死亡的多数是小孩、中小学生。所以,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教育部门和学校除了做好在校期间学生安全教育以外,要将安全教育延伸到节日或假期,做到“学生放假安全教育不放假”,有效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一要加大安全教育频率。对学生安全教育要反复讲、天天讲,特别是在放学前或放假前,要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不能私自下河游泳。二要加强“家校”对接。学校要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家校对接工作,通过家访、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三要加强“校地”对接。学校要积极协调乡镇、村(居)委会加强对有安全隐患水域排查力度,设臵警示标志,层层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协作长效机制。四是加大游泳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学校要充分利用安全课、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讲解游泳的安全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游泳知识的专项辅导,让每一位学生树立一个游泳安全意识。五是丰富假期课余生活。让学生有地方去玩,家长、学校、社区要组织有序的安全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兴趣爱好和行为习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呼吁各位家长:不要怕麻烦,不要怕孩子嫌自己唠叨!一定要时时刻刻提醒孩子,教育孩子,看管好孩子。特别要注意孩子的动向、去向,有结伴游泳迹象的要及时制止和教育。 社会、学校现在对预防溺水的宣传教育可以说是大张旗鼓了,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但仍然有个别学生不听教育,不信教育,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看到有小孩学生在江河水库边玩耍游泳时能善意提醒,最好是能阻止。只有全社会参与,热心关注关心下一代,才能最低限度的减少不应有的伤亡。

十五、安全管理(七):安全教育:校园伤害事件

[案例18] 2014年2月27日晚八时许,某县一学校初二年级住校学生方某(男,13岁),在校与另一年级学生发生冲突,后倒地昏迷,经学校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可以说这起事件是典型的校园斗殴事件,《安庆晚报》连续3期予以报道。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学校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发生苗头予以制止,这起悲剧就有可能不会发生。寄宿生远离家人,缺少监护人的关爱和管理,寄宿生学习及生活区域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事关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寄宿制学校要逐级落实寄宿生管理职责分工和各工作岗位的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做到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一是严格实行值班巡查、寄宿生请销假、晚点名、缺勤追踪、来访验证登记、交接班及宿舍卫生、消毒等制度。尤其在夜间和学生户外活动期间,加大校园内的巡查力度,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臵。二是定期重点对学生宿舍视频监控、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图及指示标志、消防栓、灭火器等是否正常运转、数量充足、安装规范、布局合理、功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予以整改。三是充分利用班会、

墙报、校园广播等各种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校园侵害、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自然灾害、心理健康等各类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四是对不履行职责、管理不力甚至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案例19] 2003年5月,在西部某九年制学校,一名七年级男生在上数学课时偷玩玩具,任课教师发现后批评了该男生,该男生便顶撞了几句。任课教师自觉损害了自尊,生气地朝该生左侧脸部扇了一耳光,造成该生耳膜穿孔。后该生辗转几家医院治疗才渐渐康复,肇事老师也付出了2万元医疗费的代价。

[案例20] 2011年12月,西部某初级中学八年级一男生因长期迟到、早退、旷课,考试成绩经常影响到班主任的考核。这次班主任发现该生又旷课后,要求该生到校上课,不料高男生严辞拒绝,班主任一气之下,将该男生殴打一顿,造成该生脑部震荡,鼻孔出血,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医院住院近一个月。后经多方协商,该班主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了事。

【案例分析】 除了上面少数老师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意外,还有一些校园冷暴力时有发生,如近年发生的“绿领巾”、“红校服”事件等,都需要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为何“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人民教师对学生却充满仇恨,甚至大打出手呢?主要还是由于肇事教师人文素养薄弱,依法执教意识不强,还有传统封建落后教育理念的作祟,加上进入青春期孩子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等逆反心理的推波助澜,都是学生与老师发生肢体冲突或冷暴力行为的诱因。我们要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非法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使校园成为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的育人摇篮。首先,要加强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加大《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力度,提高教师的法制和人权意识,深化教师的思想道德境界,提升教师的人文素养。其次,学校要回归教育的本质,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要求教师从落后的教育理念和思想转变过来,从狭隘封闭的应试教育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充分关心和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最后,教师要善于原谅学生的错误。学生是未成年人,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过失,教师要给予正确地引导和教育,不能紧紧抓住学

生的错误和过失不放,耿耿于怀,甚至莫名其妙地对学生发火、体罚学生。特别是对于逆反心理极强的学生要有宽容之心,敞开胸怀,掌握和理解这些孩子的心理和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及时发现和捕捉他们的闪光点。

十六、安全管理(八):安全教育:消防安全

[案例1] 2013年5月23日晚11时50分,某幼儿园教学楼大班卧室因线路老化起火,造成局部小型火灾,经消防部门及时扑灭余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 2013年9月19日下午1点多,某校教工车库一部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起火燃烧,因学校安保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如[案例22],经查该事故系车主下班后忘记拔下充电插头,连续充电两天,充电器不能自动断电而过热起火。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完善消防安全器械,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十七、安全管理(九):安全教育:其他突发事件

[案例1] 2013年12月17日下午,某校一初一学生,在家中跳楼身亡。

[案例2] 2012年10月4日,某高中一高三年级学生凌某因与社会闲杂人员发生纠纷,于10月5日晚在家自杀身亡。

【案例分析】 这两起事件都有一共同点,就是都发生在校外,但最终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案例1]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了1万元慰问,而[案例2]由于家属将尸体放在学校大门口,最

后从维稳角度出发学校给了十多万。在这里想让大家注意这样一个细节,也就是[案例1]中该生跳楼事件发生后,该生家长一直称学生跳楼系老师体罚导致想不开所造成,要求学校予以赔偿。学校班主任拿出每天“班级日志”,从记录每天学生到校情况看,该生跳楼前几天均请病假未到校,该班主任老师又将存在手机上与家长联系短信交家长看,事发前几天一条“**身体不适,请假3天”短信也作为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后来该家长也不话可说,最终学校考虑到家庭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了1万元慰问金。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发生学生意外事件后,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档案资料显得尤为重要,给公安机关取证提供第一手资料。本案中细心的班主任每天记录“班级日志”,注意保存与家长短信记录,据了解还有的老师把与有问题倾向学生之间谈心、谈话内容都记录在案,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

[案例3] 2014年3月27日早上,某县一职中正在早自习的周某某同学突感身体不适,并休克倒地,经及时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系突发先天性疾病所致。

【案例分析】据了解,本起事件由于学校处理及时、准确,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和认可。一是前期预防到位。该班班主任老师在事发前就及时发现周某某同学身体有异样,学生家长从开始隐瞒到积极配合,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并有学生的病历复印件和学生的日常记录。二是应急处理到位。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做到“四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救治并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告知家长,第一时间陪伴受伤害学生身边,第一时间配合有关部门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三是合理善后到位。事发后学校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如联系学生转院,到医院看望,师生捐款,师生在学校门口送周同学最后一程等等。所以,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惊慌失措,只要学校领导重视、落实责任、措施到位、处臵正确、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做到事前预防到位,应急处理到位,合理善后到位,就会避免给学校带来不安定因素,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健康校园。

十八、精神病人伤害事故

案例1:广东茂名一精神病人砍伤6名学生和1名女家长:2013年5月21日下午5时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柏屋小学校外约150米的村道上发生一起伤害学生事件,在放学回家的路上,6名小学生(分别是柏屋小学二年级和一年级学生,4女2男)和1名学生女家长被有精神病史的廖海旺(男,32岁,柏屋村人)持刀砍伤。

案例2:2010年3月23日早上7时许,福建南平市文体路实验小学,一位穿着灰色上衣的中年男子精神病患者,沿着学校周边道路一路砍杀,直至被学校的门卫、老师和路过的两名市民合力制服。事件造成学生6死7伤。

十九、免责及其他(一)

关键词:免责、第三人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担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和叙述意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 0 0 8年4月1 6日,某中学学生陈同学在课间休息时,与赵同学发生冲突,过程中陈同学被赵同学用水果刀刺伤腹部。经诊断,该生为腹部外伤。学校为及时救治该生为其垫付了医药

费5000元,陈某医疗费总计10000余元。 【案件评析】

陈同学受伤是由于与赵同学的冲突引起的,在这起伤害事故中当事双方均有责任。学校在陈同学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适知家长,还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在整个辜情的处理方面学校做的积极、妥当,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履行了通知义务,使得陈同学的伤势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校方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责任,故该起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两位学生的家长分摊。 【风险管理建议】

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积极,妥当进行处臵和救助,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5日,某小学学生杜同学与李同学上午课间在教室休息时,固发生矛盾打架,老师发现后正赶去制止时,李同学将杜同学推到,造成杜同学左臂粉碎性骨折;校方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双方学生家长。

伤者病情严重,半年时间治疗痊愈后,家长以校方管理不善导致学生被打伤为由向学校提出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38000余元。 【案情评析】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所列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此事故中,校方及时发现学生打架事件,虽然未能控制事故损害的发生,但校方有明显的制止意向和制止行为,同时,事故发生后,校方的积极救助行为控制了事故损害的扩大,校方可以不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校方根据伤者家长要求提出的医疗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的索赔,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条款》的第五条第二款“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

公司只对医疗费用的支出负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做的很好,但是,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理赔缺少一定的认识,学校相关人员在掌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内容同时应了解《江苏省中小学杖方责任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事故发生时及时分清事故责任,事故理赔时,清楚保险公司应该承扫的赔偿责任,这样能够更好的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免责及其他(二):学校有过错的12种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1]

某年10月19日下午,某市一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因系在绳中间作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判,比赛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外径24mm的铁螺母,以便使其垂直向下。在比赛激烈进行时,绳子突然崩断,所系螺母因惯性甩起,击中甲队参赛队员A头部,A顿时头部流血不止。急送医院,右顶头皮裂伤,头骨凹陷骨折。

学校作为拔河比赛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绳断属意外情况,但螺母有可能造成在场人员伤害这一危险性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学校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类似的情况:建筑物塌陷,楼道过窄,地砖过于光滑,楼房栏杆过低,墙面砖或玻璃脱落、秋千或大型玩具装在水泥地上,未设标志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深水坑,实验室设备不齐全(通风、排污等)、电灯不亮等。以上这些问题应及时补救,防患于未然。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wc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