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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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行业指导价)

2003年10月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会议纪要

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

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5、会议向全省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倡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共同维护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秩序。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总说明

一、鉴于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以作为行业的统一收费指导价。

二、本“标准”对于1993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所缺的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了补充。

三、对于地形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乘以1.1~1.3系数。 四、经济特区可按本标准乘以1.3系数收费。

五、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六、规划规模在表列数字之间的收费额,按内插法确定。 七、全部项目均不包括专题研究的收费。

八、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的有关深度和质量标准。规划设计方应提交中间成果15套、最终成果文件6套,另提供彩图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九、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方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包括电子文件),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基础资料,要由承担方进行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时,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规划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本“标准”提供成果不包括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委托方需要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费用另计。

十一、本“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目 录

一、城镇系规划....................................... 1 二、总体规划......................................... 2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2 四、概念规划......................................... 2 五、分区规划......................................... 2 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 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 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 十、城市消防、防洪系统规划........................... 3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 4

(一)城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规划................. 4 (二)城市供电、通信、燃气系统规划、城市坚向规划. 4 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4 十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4 十四、城市设计....................................... 5 十五、景观规划....................................... 5

一、城镇系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该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计算。 2、“规划期末城镇化水平”,可按《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预测值确定。 3、省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收费面议。 4、专题研究费另计,小城市12万元

/个、中等城市

18万元

/个、大城市

25万元

/

个、特大城市30万元/个、省域或区域35万元/

个。

二、总体规划

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纲要,按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45%收费。 4、“村镇总体规划”收费,参照本标准执行。中心镇总体规划收费乘以1.3系数。

5、专题研究费用另计,小城市12万元

/个、中等城市

18万元

/个、大城市

25万

元/个、特大城市30万元/

个。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40%~60%计费。专题研究收费标准同“总体规划”。 四、概念规划

不同阶段的概念规划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60%计费。

五、分区规划

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 单独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

45%收费。基价15万元。

2、 旅游策划、景点规划收费另外。

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时,近期建设规划则按乘以0.8系数收费。

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本定额不包括交通量调查及交通管理规划。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1、“规划面积”为城市总体规划面积。 2、绿地率>35%的城市,乘以1.1系数。 3、 园林城市乘以1.2系数。

十、城市消防、防洪系统规划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

(一)城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规划

1、 仅做雨水系统规划或者污水系统规划,按排水系统规划收费标准的

60%收费。

2、全部为雨污合流制系统,按排水系统规划收费标准的80%收费。

(二)城市供电、通信、燃气系统规划、城市坚向规划

“供电、通信、燃气系统规划”为每个单项收费标准。

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1、 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模型制作另计。 2、 规划总平面每增加一个,加收30%。

3、 “城市重点地区”是指:党、政、军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交通节点

地区(飞机场、火车站、城市铁路沿线、轻轨、汽车站、地铁站、港口、桥梁、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中心、副中心;CBD以及集中商业区;领事馆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30米宽道路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河流两岸、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传统民居地区、近代现代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区;水源保护

区、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以及高压走廊沿线。

4、 “大型公建周围地区”是指:大型体育设施(例如体育场、体育馆);

大型文化设施(例如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中心)大型游乐设施(例如公园、游乐场)周围地区。

十四、城市设计

单独编制城市设计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60%~80%收取。

十五、景观规划

按相应项目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w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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