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话说检察权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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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国王利益代理人到国家法律监督者 话说检察权的起源及发展(1)

西方检察权的起源

检察权是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检控违法犯罪和督促国家法律实施的权力。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出现这一专门权力,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权起源于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国和英美法系的英国。

“儿子,你一定要保住蒙太里要塞,为它我耗尽了心血,为它我早生华发;这要塞一直使我不得安宁,难以安枕??”1腓力一世(1060-1108年在位)临终时对其继承人路易六世(1108-1137年在位)沉痛地嘱咐道。保住蒙太利塞,扩张领土成为此后历代卡佩王朝君主的首要任务。路易六世初步巩固了王室领地,将整个法兰西岛联为一体。路易七世(1137-1180年在位)把王室领地一度扩充到比利牛斯山。腓力二世(1180-1223年在位)施展了各种虽不光明磊落但却极有成效的手段,剥夺英王在大陆的领地。应该说,至腓力四世时,后世君主们在扩张领地方面已经完成了腓力一世的遗愿,在整个西法兰克的旧地上,尚能与王室争雄的家族已不多了。但是领地扩张的完成,绝不意味着统治的完成。相反,随着领地扩张还带来了管理上的新问题。对领地是实行层层分封,还是由国王实行直接管理。卡佩王朝的君主们站在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的交汇点上。实行层层分封,又未回到“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封建割据之中,实行国王直接管理,也面临着教会、领主等各种势力的阻挠。

但是,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十二、十三世纪,强化政府的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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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第二卷)社会变迁·文明论纲》,

袁志英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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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改进司法管理,说服或者强迫臣民服从法庭。”2卡佩王朝的君主们也历史地选择了通过司法改革来实现国家统一、王权巩固的目的。十三世纪时期,法王路易九世实行司法改革,其措施之一就是设立国王法院,后又在巴黎设立王室最高法院(Cour en Parliament),简称“巴利门”(Parlement),路易九世亲自担任全国最高审判官,王亲显贵们也可以凭借其头衔端坐于法官席上。国王法院可以受理对任何领主法院判的上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政治案件,只能由国王法院受理。3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封建领主的司法权。十三世纪末,国王已经不再经常出席王室最高法院,因此,在国王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开始雇佣一名法律代理人或者检察官为其服务。最初选择的人选并不限于律师,并且提供的服务也仅限于某一特定案件的持续时间。到了1323年,国王的利益要求在王室最高法院有一位永久性的代表,于是就设立了总检察长职位,由总检察长在法律诉讼中代表国王。4总检察长最初的主要任务代表王室利益进行民事诉讼,而后期的情况又有了一定的变化。

1436年巴黎解放前夕,一位年轻的巴黎妇女嫁给了一位与英国关系密切的意大利商人,该意大利商人在英军撤出巴黎时随同撤到了鲁昂。在丈夫的请求下,这位巴黎妇女与其丈夫一同撤退。后来,他们在巴黎的所有财产都被没收。这位巴黎妇女的母亲成功地把案件提交到了巴利门,她辩称她的女儿仅仅是服从教会法的规定,与其丈夫共进退。总检察官则驳称:公共利益优先,并且该妇女与其丈夫和英国人共进退已构成了叛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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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参见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版,第33页。 4

陈颐:《腓力四世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的法律与国家建构》,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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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把她列入国王未来的敌人之列。巴利门同意了总检察长的意见。

这说明总检察长已不仅是国王个人利益的代表,还负有维持公共秩序和代表公共利益的职责,也不只局限于民事诉讼,还负责直接提起刑事诉讼。不过在14世纪至15世纪这段时间,虽然国王代理人已成为进行刑事追诉的中坚力量,但当时成文法律对国王代理人制度并未作出规定,而只是以惯例进行规范。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了检察制度,并将13世纪设在巴黎高等法院中的代理人正式更名为检察官,并规定了上下级的隶属关系。17世纪,按照法国路易十四于1670年颁布的刑事法律的敕令,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长;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调查权、起诉权。至此,法国检察制度完全确立起来。5(能否找到当时通过的这部法律及其开会的场景)

与法国不同的是,英国的检察制度有两个起源,一是陪审制度,二是国王律师。英国的陪审制度是诺曼底公爵威兼征服英格兰后移植过来的,(此处可加入公爵的图片,见法律简史149页),英国法律史上第一个陪审团出现在罗彻期特大主教冈道尔夫和国王的司法长官皮考特之间的一场官司中。此案大约发生在1075年,也就是威廉征服英国9年之后,大主教声称拥有教区的土地所有权,然而司法长官把教区的土地没收并变为国王的领地。大主教起诉说司法官对他有暴力倾向,大法官法院发出了令状,指令贝叶的大主教奥都主持法庭,全郡的人被召集在一起,以证明谁才能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郡民们由于对国王的司法官身存畏惧,他们不得不说土地是属于国王的。奥都大主教对他们的话表示怀疑。他令郡民选举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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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主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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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代表,宣誓后再确认一遍他们所说的是否属实。这个由12个人组成的陪审团是英国历史的第一个陪审团,法庭的法官将依据他们的语辞就事实作出的结论作出判决。6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如暗杀、强盗、抢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与文件以及纵火等案件,都应当由当地与上述相同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他们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要呈请法庭将被告逮捕、审判。可见,这

7时陪审员不仅起着证人的作用,而且已具有控诉职能。1275年,爱德华一

世又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了陪审团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形式,从而将陪审团刑事起诉制度固定下来。1352年,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明确分开,前者称为大陪审团,后者称为小陪审团;大陪审团担负起专门的起诉职能,后者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审判。这种起诉方式是以公共安全利益代言人的身份提出的,尽管不能称之为国家公诉,但其中包含了若干公诉成分。所以,大陪审团被有的学者认为是英国检察机构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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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底公爵威廉,是他征服英格兰后引进了陪审团

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检察机关同样产生于中世纪的王室总检察长、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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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孙运申译,中国友谊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151-152页。

张穹、谭世贵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3页 8

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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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为了巩固王权,英国大力扩充“王室诉讼”的管辖范围,但国王的诉讼事务大幅上升后,国王又不可能对每件诉讼都亲力亲为,于是也象法国一样出现了代国王进行诉讼的国王代理人。任命国王代理人特许开始于1311年,1315年威廉.兰利成为首个出现在正式任命记录里的国王代理人。1461年,爱德华四世在给新任国王代理人约翰.赫伯特(John Herbert)的任命特许状中,首次称之为英格兰的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当时的英国总检察长被视为政治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多种身份,他既是总检察长,又是国王的法律顾问,还是政府的法律官员,同时也是律师界的领袖。同年,理查德.福勒(Richard Fuller)被任命为国王诉讼律师;并于1515年将国王诉讼律师正式改称为副总检察长。9英国最高检察机关的设置至此定型,其检察制度亦开始形成。

法国、英国的检察制度各有自己独特的起源、发展道路,并各自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突出代表,但两国检察制度都共同起源于王权巩固、司法统一的过程中。从上述两个国家检察权起源的历程来看,古代检察权从起源时的主要权能是提起和参与诉讼,但是,古代检察权的这一主要职能绝非一撮而就,而是有着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来。譬如,古代检察权在起源时期,最初设立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王室权益,加强和巩固王权,所以最初的检察权主要也是来自国王的授权,主要目的是代表国王监督和控制地方司法权,这种诉讼参与模式从本质上有别于现代检察公诉制度。而古代检察权最初的权能范围主要是以监督司法为主线来实现监督处理行政事物的权力,后来才随着检察权的发展而扩大至对刑事案件的听讼及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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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里约瑟.J.爱德毕兹:《皇家检察官》,周美德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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