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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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1、单选;2、判断改错;3、名词解释;4、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复习重点(考试重 一章 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 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 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 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 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六、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以人类——环境关系为其产生的基础,即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七、环境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

1为什么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

3、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

4、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特征。 5、环境资源法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八、环境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

2、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4、环境保护法规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环境标准

8、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九、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1、目的一元论——保障人体健康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

目的二元论——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健康,也应该促进经济的发展 均是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不同认识 2、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目的二元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十、可持续发展相关论述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CED,1987)

(二)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立法目的之必要性 1、从经济发展与环境的长远观点来看,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乃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的基础,因而经济与环境并不矛盾 ;

2、短期内存在矛盾,应通过法律机制加以制衡,限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

3、所以,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 1、公平性(两个方面) 本代人的公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均等的发展机会。

代际间的公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求世世代代公平地利用自然资源。 2、持续性

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 3、共同性

目标的共同性和行动的联合性 4、需求性

坚持公平性和长期的可持续性,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的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 十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相关论述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1、概念:

(1)源头控制: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2)全程控制: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2、该原则的贯彻

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 ; 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 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1、概念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2、现实意义:

(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该原则的贯彻

(1)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

(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风险预防原则 (1)、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

2、我国实行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意义 (1)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2)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 3、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 (2)合理布局。

(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四)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1、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2、实行环境民主原则的现实意义

(1)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3)有了公众的参与,有利于保存一些并不为管理者知道的环境资源,而且,还可能找到最为有效的保护方法。 3、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

(2)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3)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5)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十二、环境权

1、环境权的一般定义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权即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环境权的主要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

如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宁静权、嫌烟权、亲水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 。 (2)环境状况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3)环境事务参与权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 。

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 3)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4)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5)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

(4)环境侵害请求权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具体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请求权等。 十三、公民环境权 1、环境使用权

即环境容量使用权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环境保护相邻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

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3、环境人格权 十四、国家环境权

1、国家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资源权)

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 2、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

(一)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 ① 监督检查 ② 行政许可 ③ 行政处罚

④ 行政强制执行

(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

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形式:

a. 行政复议 b. 行政调解

十五、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1、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 (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法律特征: ① 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② 是特殊的侵权行为

③ 具有强制性

④ 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3、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 十六、无过失责任原则

1、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因污染和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资源法上的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① 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② 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③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④ 有我国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特别规定;

⑤ 无过失责任通常是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并且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的。 3、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① 不可抗力② 受害人自身责任③ 第三人过错 十七、环境民事责任形式的具体表现

(一)损害赔偿 二)排除危害 三)部分排除危害和代替排除危害 十八、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1、概念 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该责任与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 行为的违法性② 行为人的过错③ 行为的危害后果(非必要条件)④ 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责任形式:

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十九、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1、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2、环境犯罪的类型 (1)污染环境犯罪

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案八改为污染环境罪) 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③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④ 走私废物罪(修正案四)

(2)破坏环境犯罪:

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② 非法狩猎罪 ③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④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⑤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修正案二) ⑥ 非法采矿罪 ⑦ 破坏性采矿罪 ⑧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⑨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修正案四) ⑩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修正案四)

(2)职务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 二十、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1、概念和特征 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的诉讼。 2、特征:

(一)诉讼主体的扩展

公民起诉资格的扩大;起诉资格要件的扩大;集团诉讼的运用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四)诉讼时效的修正

3、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分类 (一)停止侵害之诉 (二)排除妨碍之诉 (三)消除危险之诉

(四)恢复环境原状之诉

(五)损害赔偿之诉(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二十一、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分类 (一)要求履行职责之诉 (二)要求行政赔偿之诉

(三)司法审查之诉——一般性的管理行为、处罚决定 二十二、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二十三、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 a. 环境标准制度 b.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 三同时制度

(一)环境标准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 1、范围、形式和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综合规划 专项规划

(三)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十四、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l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l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个体所有权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① 授予或确认取得② 开发利用取得③ 转让取得

3、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a. 资源税b. 资源费

4、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污染控制制度① 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② 限期治理制度③ 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 2、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l 排污收费制度 l 征收对象和范围

l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3、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4、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三类

环境资源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三方面的内容: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3)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2、环境资源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书上: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问题:即环境资源问题,是指因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资源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

4、人类环境:指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5、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公民有在安全和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又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于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就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环境标准:是指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资源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8、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9、环境许可制度:又称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10、排污权交易制度:也称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量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排污指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准的进行交易。

11、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

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12、环境法上的环境:指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3、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是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PPT: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14、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触犯刑罚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5、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简答:

1、什么是环境民事诉讼?及其特点。Pg276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侵权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①起诉资格的放宽:通过公益诉讼的运用、集团诉讼的途径。公益诉讼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建制目的和诉讼条件. 集团诉讼是指处于相同情况下,由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临时组织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该诉讼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都有效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多数人之诉的一种形式。集团诉讼特点:(1)诉讼主体是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代表人代为诉讼。(3)判决结果对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都有效。 ②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证明规则,即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不由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转而由被告承担该证明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即推定该事实存在。 ③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不是从污染物转换机制、对人体的作用机制等方面直接来确定因果关系,而是从排污行为与污染危害的关系方面来推定,即存在“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或可能性,便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④诉讼时效的修正。《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什么是环境行政诉讼?及其类型。Pg262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PPT: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类型:1)、司法审查之诉: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部门的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平,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 2)、请求履行职责之诉:指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3)、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要求赔偿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3、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我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Pg8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于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就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以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Pg5

1)、环境问题的全球化2)、环境问题的综合化3)、环境问题的社会化4)、环境问题的政治化5)、环境受害者与致害者的同一化6)、环境问题的高科技化 5、环境资源法的特点。Pg11 ①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②技术性(具有科学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③公益性(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④世界共同性(具有一定的国际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世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6、环境资源法的任务和目的。Pg13

目的:书上: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PPT:《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1)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2)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个方面:①保护人群健康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①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简称,是指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协调发展,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起,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同时应积极治理和恢复那些不可避免的,或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保护社会物质财富和人体健康的限度内。(PPT:预防为主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上,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要做好治理,治理时要综合采取各种手段(即对污染的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防治)。)主要内容:①将环境资源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提供物质保障。②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③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坏。④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方式。

③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应当全面有效地进行规划,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紧密地结合起来,为自然资源的再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预留空间,使其持续地为人类所利用。主要内容:有计划地节约自然资源;控制环境风险;保持现有的环境品质。

④公平承担环境责任原则:是指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其各种活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偿和恢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以维持生态平衡。其核心内容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污染者付费该原则体现在:“开发者养护”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利用者补偿”原则,“主管者负责”原则。 ⑤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解决环境问题及有关环境的立法、执法等的决策;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⑥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三方面的内容: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2)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3)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8、什么是绿色GDP?

绿色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考虑了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和海洋)与环境因素(包括生态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影响之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将经济活动中所付出的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从GDP中予以扣除。

绿色GDP核算中主要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有:绿色GDP总值(绿色GDP等于GDP扣减具有中间消耗性质的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绿色GDP净值(绿色GDP等于绿色GDP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和具有固定资产折旧性质的资源耗减和环境降级成本)、资源成本(又称自然资源耗减成本,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消耗的价值)和环境成本(又称环境降级成本,是指由于经济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而使环境服务功能质量下降的代价) 9、环境法为什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①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②有特定的原则、制度

■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征收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

③有自己特殊的任务、目的

■T1“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④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的一门新兴学科⑤已经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⑥具有独特的环境法学基本理念

10、简述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Pg23

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国家制定的各种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体系。(PPT:由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环境法体系有以下各部分组成:①宪法性规定②综合性环境法律(环境基本法)③环境单行法④环境标准 ⑤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资源保护规范⑥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具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A宪法性规定是指宪法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规定。宪法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

B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资源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规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

C行政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行政法律规范又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资源关系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D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法律规范,是指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规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规范。

E诉讼法律规范。环境资源诉讼法律规范是关于环境资源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是进行环境诉讼的法律规范。

G其他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综合性,除了上述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等。

■我国缔结的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组成部分。且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律,即国际条约同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11、什么是环境标准?有什么法律意义?pg80

环境标准是指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资源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法律意义:1)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根据;2)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3)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12、什么是环境刑事责任,修改的新《刑法》中专门设立什么罪是有关环境犯罪的?并例举四种罪名。Pg280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触犯刑罚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罪名: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②非法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③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⑤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⑦非法猎捕罪;⑧毁坏耕地罪;⑨非法采矿罪;⑩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3、为什么要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不是从污染物转换机制、对人体的作用机制等方面直接来确定因果关系,而是从排污行为与污染危害的关系方面来推定,即存在“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或可能性,便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原因:(1)污染损害具有间接性的特点,需要通过“环境”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 (2)污染认定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受自然科学水平的局限。对各种化工物质的性质、毒性、在环境中迁移、扩散和转化的规律,以及它们对生物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总不能完全清楚认识,从而导致直接证明的困难。(水俣病)

(3)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往往历时久远,在侵害行为发生许多年后侵害后果才显现出来,时空的延伸使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

(4)很多污染是多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致人生病也可能有多种原因,如哮喘病。各人体质也不同

14、目前,我国环境法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在环保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并例举。

1)是需要加强对环境资源整体性综合法律调整这方面的立法

2)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调整范围,加深调整力度,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

3)《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制度存在着较浓厚的计划色彩,政府过分集权、审批环节较多、管理手段单一,对于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基本没有涉及,因而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现行的环保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效力级别低微,不足担当环境法律体系的“龙头老大”。

6)环境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法律救济途径十分不通畅,导致环境污染与破坏更加严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导致了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过过于原则和抽象,造成法律实施无法体现充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7)在立法的基本原则方面,由于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保法》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等原则,但没有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这些基本原则已面临“鞭长莫及”的窘境,亟待创新和补充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重要原则。

8)在内容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重视不足,偏重于污染防治,导致我国自然资源的滥用、破坏以及整个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9)法律冲突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与现行环境保护单项法律、法规冲突。 15、《民法通则》中哪些规定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调整民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但面对现代社会环境危机亦作了相应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1)在民法体系上建立环境权的概念,同时赋之与人身权、财产权等以同等的地位;(2)将无过失责任作为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加以确认;(3)在环境侵害案中采用“疫学因果论”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解决环境侵害因果关系判定之难题;(4)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适用共同危险责任;(5)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时效加以修正,以保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6)在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上同时适用赔偿损害、排除侵害等各种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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