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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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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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籍船舶; (三)危险品船舶;

(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报告线、报告点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目的港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3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在过驳结束准备开航时应再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和开航计划。

第八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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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作业,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

(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等影响船舶适航能力的设备仪器;

(二)试航、测速;

(三)吊放艇(筏)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四)校正磁罗经;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条 遇下列情况,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必须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

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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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应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服从VTS中心的管理。

第十四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五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重大交通、污染事故及其它突发性事件,VTS中心认为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 VTS 中心发现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设施进行救助,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安全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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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TS中心VHF工作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VTS中心VHF工作频道根据主管机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二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航经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还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VTS管理区域”为嵊泗VTS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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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岱山VTS管理区域、册子VTS管理区域、马峙VTS管理区域、六横VTS管理区域五个区域,具体区域如下:

一、嵊泗VTS管理区域

具体为下述各点连线及东绿华岛沿岸围成的水域: (一)北鼎星岛(30°45′36″N/122°23′16″E) (二)徐公岛(30°38′34″N/122°16′52″E) (三)白节山灯塔(30°36′55″N/122°25′16″E) (四)田螺礁(30°36′42″N/122°28′48″E) (五)30°23′36″N 122°46′00″E (六)30°27′00″N 122°50′00″E

(七)大黄龙灯桩(30°39′57″N/122°34′49″E) (八)西半洋礁灯塔(30°43′05″N/122°40′01″E) (九)东绿华岛(30°49′30″N/122°38′42″E) (十)花鸟山灯塔(30°51′40″N/122°40′21″E) 但不包含大黄龙灯桩(30°39′57″N/122°34′49″E)、外宝礁(30°38′58″N /122°35′12″E)、南鼎星岛(30°38′28″N /122°31′00″E)、马迹山(30°40′31″N /122°25′31″E)、小金鸡岛(30°45′00″N /122°28′10″E)、六井潭(30°43′21″N /122°31′41″E)各点连线及泗礁山围成的水域及绿华山南锚地水域。

二、岱山VTS管理区域

具体为下述各点连线及江南山岛和小长涂山沿岸围成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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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一)江南山岛北端(30°14′06″N/122°13′54″E) (二)江南山岛南端(30°13′07″N/122°14′18″E) (三)大圆山(30°13′38″N/122°16′07″E) (四)小长涂山西南(30°14′20″N/122°15′15″E) (五)小长途山西北(30°16′15″N/122°15′36″E) (六)小竹屿灯桩(30°17′05″N/122°15′33″E) (七)南峰山(30°16′32″N/122°13′48″E) 三、册子VTS管理区域

具体为下述各点连线及舟山岛、外钓山岛、册子岛、金塘岛、大猫岛沿岸围成的水域:

(一)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 (二)小菜花灯桩(30°07′05″N/121°52′05″E) (三)金塘岛北端(30°05′12″N/121°52′24″E) (四)金塘岛宫山灯桩(30°00′00″N/121°55′48″E) (五)螺头角灯桩(29°55′58″N/122°02′04E) (六)大猫岛西端(29°57′12″N/122°01′24″E) (七)螺头(30°00′00″N/122°01′24″E) (八)老塘山(30°03′04″N/121°59′04″E) (九)外钓山南端(30°03′08″N/121°57′54″E) (十)外钓山北端(30°03′56″N/121°58′02″E) (十一)册子岛东侧(30°05′26″N /121°56′5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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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册子西灯桩(30°05′25″N /121°54′24″E) 四、马峙VTS管理区域

具体为下述各点连线所包围水域: (一)29°56′00″N 122°12′42″E (二)29°56′00″N 122°16′30″E (三)29°54′00″N 122°16′30″E (四)29°54′00″N 122°12′42″E 五、六横VTS管理区域

具体为下述各点连线及六横岛、佛渡岛沿岸所包围水域: (一)六横岛西北侧(29°47′00″N/122°04′50″E) (二)佛渡岛北侧(29°45′39″N/122°01′50″E) (三)佛渡岛南侧(29°42′56″N/122°01′06″E) (四)西磨盘礁灯桩(29°34′34″N/122°07′45″E) (五)29°34′30″N 122°10′00″E

(六)六横岛西南侧(29°42′54″N/122°03′00″E)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报告线、报告点”是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舶通过时必须向舟山VTS中心报告的界线,具体如下:

一、嵊泗VTS管理区域报告线及报告点:

L1报告线:北鼎星岛(30°45′36″N/122°23′16″E)与徐公岛(30°38′34″N/122°16′52″E)连线;

L2报告线:徐公岛(30°38′34″N/122°16′52″E)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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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节山灯塔(30°36′55″N/122°25′16″E)连线;

L3报告线:蜂巢岩灯桩(30°22′19″N/122°41′15″E)与中块岛灯桩(30°26′10″N/122°56′02″E)连线;

L4报告点:正横马迹山2#灯浮(30°37′30″N/122°30′56″E)。

L5报告线:大黄龙灯桩(30°39′57″N/122°34′49″E)与西半洋礁灯塔(30°43′05″N/122°40′01″E)连线;

L6报告线:花鸟山灯塔(30°51′40″N/122°40′21″E)和北鼎星岛(30°45′36″N/122°23′16″E)连线。

二、岱山VTS管理区域报告线:

D1报告线:小长途山西北(30°16′15″N/122°15′36″E)与南峰山(30°16′32″N/122°13′48″E)连线;

D2报告线:南峰山(30°16′32″N/122°13′48″E)与江南山岛北端(30°14′06″N/122°13′54″E)连线;

D3报告线:江南山岛南端(30°13′07″N/122°14′18″E)与大圆山(30°13′38″N/122°16′07″E)连线;

D4报告线:大圆山(30°13′38″N/122°16′07″E)与小长涂山西南(30°14′20″N/122°15′15″E)连线。

三、册子VTS管理区域报告线:

C1报告线:小菜花灯桩(30°07′05″N/121°52′05″E)与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连线;

C2报告线:小菜花灯桩(30°07′05″N/121°52′0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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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塘岛北端(30°05′12″N/121°52′24″E)连线;

C3报告线:金塘岛宫山灯桩(30°00′00″N/121°55′48″E)与大猫岛西端(29°57′12″N/122°01′24″E)连线;

C4报告线:大猫岛西端(29°57′12″N/122°01′24″E)与螺头(30°00′00″N/122°01′24″E)连线。

四、六横VTS管理区域报告线:

H1报告线:六横岛西北侧(29°47′00″N/122°04′50″E)与佛渡岛北侧(29°45′39″N/122°01′50″E)连线;

H2报告线:佛渡岛南侧(29°42′56″N/122°01′06″E)与六横岛西南侧(29°42′54″N/122°03′00″E)连线。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2009年11月发布的《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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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up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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