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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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史上条款最多、最具珍藏价值的劳动合同范本——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说明:《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系由知名劳动法律师梁枫以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主要依据,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经验编撰而成,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并推广使用。本合同文本意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最全面的劳动合同约定选择,并以此合同为据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或者在出现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时,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从而有利于问题解决,最终促进和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梁枫:资深劳动法律师,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法律总监、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网址:www.lzjf.com.cn;电邮:lf@lzjf.com.cn)
特别申明:《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2008第1版)版权属于梁枫所有,现供广大企业、HR从业者及劳动者免费下载。
目 录
前言
第1章 适用范围 第2章 合同当事人 第3章 合同订立 第4章 合同期限 第5章 试用期 第6章 合同履行 第7章 规章制度
第8章 工作内容与条件 第9章 劳动报酬 第10章 工作时间 第11章 休息休假 第12章 福利保障 第13章 就业公平 第14章 隐私保护 第15章 职业安全 第16章 教育培训 第17章 保守秘密 第18章 合同变更 第19章 合同终止 第20章 甲方解除合同 第21章 甲方经济性裁员 第22章 乙方解除合同 第23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24章 离职办理 第25章 通知送达
第26章 违约责任 第27章 争议解决 第28章 合同效力 第29章 适用法律 第30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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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梁枫-2008第1版】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 职 务: 注册地址: 注册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办公传真: 电子邮箱:
履约联系人: 职 务: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 联系方式: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保障甲、乙双方各自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前言
1、本合同中,甲方作为聘用方,即为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乙方作为受聘方,即为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本合同中“约首”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首页合同名称之后、“前言”内容之前,列明甲、乙双方身份情况的相关内容;本合同中“约尾”部分是指本合同文本尾页,正文内容之后,甲、乙双方藉此签字、盖章部分的相关内容;本合同中“附件”部分是指在本合同尾页“约尾”之后,另行单独设置页码但附随于本合同文本的单页内容或专项文件。
3、本合同中,约首、前言、约尾、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内容(第1条至第200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章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合同甲方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与乙方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以下用人单位之一:
(1)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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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在国家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
形式的非营利性机构;
(4)依法在国家司法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律服务机构; (5)依法在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 (6)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2条 本合同乙方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但本合同乙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未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虽已年满16周岁,但正在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的在校学生; (3)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按时领取养老金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正在存续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尚未办理完毕终结手续或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正处于处理过程中的;
(5)与甲方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
第2章 合同当事人
第3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甲方承诺:甲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况的内容以本合同约首部分列于“甲方(用人单位)”之下的内容为准。
第4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乙方承诺:乙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用以表明自身身份信息情况的内容以本合同约首部分列于“乙方(劳动者)”之下的内容为准。
第5条 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同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方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投资、控股、参股成立的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及甲方所属母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管理单位,或者与甲方具有合作关系的伙伴单位均非本合同的当事人,与乙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动,必须终结以本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另行签署劳动合同。
第6条 乙方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提供劳动的自主权利,同时应当依法服从甲方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与乙方具有个人关系的家人、亲友,或其他受乙方委托的人均非本合同当事人,与甲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3章 合同订立
第7条 本合同订立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本合同一经合同双方签署,即表明本合同按照上述原则达成一致;同时亦表明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按上述原则产生。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原则而签订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8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之建立,以甲方开始录用乙方、乙方提供劳动的实际用工之日为准。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如本合同在甲方对乙方实际用工之日之前订立的,自实际用工之日生效,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9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含身份证件、学历、专业证件、证书等查验、核实);
(2)有权了解乙方此前就业经历及是否曾受过原用人单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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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了解乙方是否曾经受过刑事处罚;
(4)有权了解乙方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
第10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义务: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否则,甲方任何不实告知,均被视为构成欺诈。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将乙方列入甲方员工名册。
(3)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学历证件或其他专业证书,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证件、证书、工卡费、置装费、上岗或入职培训费等)。
(4)甲方上述义务的履行,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11条 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具有以下权利:
(1)本合同签订前,有权向甲方了解甲方作为甲方的注册、登记及其他与招用乙方有关的相关法定资质情况;
(2)本合同签订前,有权向甲方了解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必要情况;
(3)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如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学历证件或其他专业证书,或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证件、证书、工卡费、置装费、上岗或入职培训费等)时,乙方有权予以拒绝。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其列入甲方员工手册;并有权对外以甲方员工的名义和身份开展工作和从事相关活动。
第12条 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以下义务:
(1)有义务向甲方如实说明自身基本情况(含身份证件、学历、专业证件、证书真实情况),以及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教育背景和就业经历;
(2)有义务向甲方如实陈述是否曾经或者现在受到刑事处罚;
(3)有义务向甲方如实陈述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必要的工作交接手续,以及目前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
(4)乙方上述义务的履行,如有任何不实告知,均被视为构成欺诈;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13条 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约定以本书面合同为准,任何口头约定、承诺不具有劳动合同效力;但双方将口头约定、承诺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章 合同期限
第14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 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甲、乙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至 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 该工作全部完毕时,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乙方年龄达到依法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第15条 如甲方系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14条选项中选择第(1)项时,即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该劳动合同期限应为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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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第16条 本合同签定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本合同第14条选项中选择第(3)项:
(1)甲方已对乙方实际用工满一年而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2)乙方在甲方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6个月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
(3)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乙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无法定不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要续订劳动合同时:
第5章 试用期
第17条 甲、乙双方共识:本合同所指的试用期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乙方的考察期;试用期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设定试用期对乙方进行试用的,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按照正式录用的劳动者请求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18条 甲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设定长短不同的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19条 本合同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20条 甲方与乙方仅约定试用期,而无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甲方设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1条 甲方承诺:试用期期间,甲方给予乙方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正式录用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甲方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甲方应将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第22条 试用期内,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分别按照本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23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的试用期,只能设定一次,且该试用期包含在本合同期限之内。
第6章 合同履行
第24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诚信、守约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全面、合法行使己方合同权利、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因依法、正当、遵约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5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6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擅自单方更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27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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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并有权在下列情形下,
向工会寻求指导和帮助,对甲方履行合同依法予以监督:
(1)当甲方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请求工会要求甲方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予以协助;
(2)当乙方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有权请求工会参与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乙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有权请求工会给予支持和帮助。
(3)当甲方实施违反法律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的行为时,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时,乙方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29条 乙方作为甲方员工期间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甲方名誉、荣誉和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对待甲方及其他员工;因乙方不诚信给甲方其他员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7章 规章制度
第30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第31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32条 甲方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并有权向工会寻求帮助,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33条 甲方制定的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向乙方予以公示,或者通过其他确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告知乙方。
第34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向乙方公示后,应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35条 甲方依法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法定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劳动争议中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和证据;否则,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8章 工作内容与条件
第36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职位名称为: ;乙方工作任务如下:
(1) (2) 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职位名称可以变更、调整:
(1)升职: (2)降职:
(3)调岗: 第37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工作地点为:
第38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并为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发放必需的劳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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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39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如下具体工作条件:
第40条 乙方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及其工作条件,履行职责;并有责任按照甲方的工作部署与安排,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41条 合同期限内,乙方的职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及工作条件,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单方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合同中有关合同变更的约定执行。
第9章 劳动报酬
第42条 本合同中,劳动报酬是指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的劳动回报,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43条 甲方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44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45条 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发放工资:甲方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工资为 元/月(其中包括: ),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 元/月;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上述工资标准可以进行调整、变更:
(1)加薪: (2)减薪: (3)其他约定: 第46条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奖金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
(1) (2) ??
第47条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津贴/补贴/补助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执行: (1) (2) ??
第48条 乙方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第49条 本合同订立时,如甲方对乙方已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甲方还应自实际用工一个月后每月向乙方支付二倍的工资至本合同订立之日。
第50条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银行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经其授权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第51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乙方工资;甲方向乙方发放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甲方名称、乙方姓名、乙方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第52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如乙方系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的,甲方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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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甲方应对乙方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
付记录。
第54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工资报酬。
第55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须向乙方支付视同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应人民法院要求担任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因其他情况必须担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乙方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 (7)乙方参加由甲方或甲方与第三方联合举行的社交活动、公共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 (8)乙方在工作时间,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紧急危险事件,进行见义勇为; (9)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56条 乙方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甲方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57条 甲方在乙方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乙方工资;
(2)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乙方工资;
(3)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乙方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乙方工资。
但如甲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可不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58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59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标准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60条 甲方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或者长期放假,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时,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当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1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62条 甲方依法破产时、终止或者解散的,乙方有权获得其工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乙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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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
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甲方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64条 甲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全额支付乙方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工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并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
(3)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10章 工作时间
第65条 本合同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作时间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自 : 至 : ,每周工作40小时,自星期一至星期五;
(2)甲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周期需要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部分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合同第57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甲方因自身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而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时,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66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乙方在第65条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并经工会同意,乙方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乙方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但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67条 甲方未和乙方协商一致,强行要求乙方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时,乙方有权予以拒绝而不为违约;
第68条 甲方因自身原因需要缩短乙方工作时间从而导致乙方劳动报酬减少时,应和乙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11章 休息休假
第69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法定节假日,乙方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第70条 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为乙方非工作时间,乙方有权自行支配;每周周六、周日为法定休息日,乙方依法享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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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利。
第71条 乙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同于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及休息方式,确保乙方休息休假权利行使。 第72条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自乙方加入甲方的第二年1 月1 日起,即享有不少于15 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73条 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因见义勇为受伤或者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享有病假休息权利。
第74条 乙方为女性时,依法享有产假休息权利,其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为男性时,但其为适龄孕育的女性配偶时,可以享有产假护理假期,具体规定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5条 乙方因婚假、丧假时,享有休假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乙方系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婚假为7 天;如符合男25 周岁、女23 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10 天假期,但乙方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6 个月内一次性行使。;
(2)丧假:乙方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享有丧假5 天。 第76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岗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因突发事件不能到岗工作时,享有事假权利。
第77条 关于乙方在休假、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依法进行休假、休息的,甲方应当视为正常劳动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在非法定及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的时,如系法定休息时间的,应安排乙方在加班后一年内以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或者乙方以明示或默许等方式表示自愿放弃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1)、(2)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如系法定节假日的,应按照本合同第57条第(3)项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2)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因见义勇为受伤在医疗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哺乳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在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向乙方全额支付工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乙方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78条 乙方行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休息权利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甲方因客观原因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变更的除外;乙方行使其他假期休息、休假权利的,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第79条 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本章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假期,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依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0条 本章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自然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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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福利保障
第81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乙方为女性时办理)等社会保险;依法交纳应予以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具体险种、缴费比例按照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2条 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至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福利制度或提供福利供给,以发放补助、津贴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福利保障。
第83条 甲方应根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乙方婚、丧假、应召服兵役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等特殊时期向乙方给予补助。
第84条 乙方在高温、有毒、有害等不利于乙方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必要补助和津贴。
第85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住所地所在地区国家有工伤医疗保险关规定执行。
第86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疾病救济和医疗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87条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能力,在乙方自愿基础上为乙方购买切实必要的商业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88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依据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
第13章 就业公平
第89条 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乙方在就业、履约、升职、加薪、奖金、补助、津贴等方面,不仅享有公平就业、一视同仁的待遇和权利,而且甲方还应根据乙方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乙方予优先照顾。
第90条 乙方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甲方歧视;当乙方为少数民族时,甲方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照顾;
第91条 甲方应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乙方不因性别原因而受到歧视;当乙方为女性劳动者时,甲方具有以下义务:
(1)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员工或者提高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标准;
(2)甲方不得在本合同中或者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规定,限制女性员工结婚、怀孕、生育的内容;
第92条 甲方在招用员工过程中,不得歧视残疾人。当乙方为残疾人时,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对乙方优先照顾,积极为乙方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93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健康歧视;乙方系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甲方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此歧视、疏远乙方;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除外。 第94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乙方出身农村或者来自某特定地区时,与其他员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甲方不得在涉及乙方合法权益事宜中为乙方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95条 乙方为法律许可就业的未成年工时,在平等就业、公平待遇基础上,甲方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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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乙方自然身体条件对乙方进行特殊照顾;甲方不得对未成年工设置与成年工同一的劳动定
额标准。
第96条 乙方因本合同所述自身原因如受到甲方其他员工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投诉。甲方有责任纠正其他员工的错误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对肇事方予以处理,确保乙方处于一个公平、非歧视的就业、工作环境。
第14章 隐私保护
第97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基于乙方履行本合同或因工作关系由甲方掌握的乙方隐私信息,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守秘密。本章所指的甲方包括用人单位因工作关系知悉乙方隐私的、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工作职责的各级工作人员。
第98条 以下内容为乙方个人隐私信息:
(1)乙方为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交的个人简历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族、住址、个人照片、音频、视频资料、电话、身份证号、工作经历、学历、职称等及与乙方工作岗位不相关的婚恋、家庭情况、身高、血型、社会关系、信仰、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本合同确认的乙方基本工资及甲方发放给乙方的奖金和津贴;
(3)甲方在乙方入职及在职期间为乙方进行的体检中显示的乙方个人健康状况信息; (4)乙方通过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通信的电子邮件信息;
(5)乙方通过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的QQ、MSN等在线聊天工具进行的谈话信息; (6)乙方在其私人电脑中使用、上网过程中,显示或遗留的电子、网络信息; (7)乙方个人购买的手机通话、短信信息;
(8)与乙方个人尊严、人格有密切关系的记录如个人健康(含艾滋感染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精神状况及个人传染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历史犯罪记录等;
(9)甲方因工作关系偶然得知的、与工作无关的乙方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第99条 基于对乙方隐私权保护,甲方不得通过摄像监视、网络监控、手机定位等方式在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实施监控;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实施监控的,应事先向乙方告知。
第100条 乙方在职期间,乙方隐私信息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被甲方非应掌握乙方隐私信息的其他员工获知,基于故意或过失在乙方工作场所、工作区域或对乙方具有影响的工作环境内散布、传播,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甲方有义务基于管理职责制止肇事者行为、并采取必要、适当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消除不利影响,并对其予以相应处理。但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1)乙方发现肇事者散布、传播其个人隐私后,经乙方了解、调查或证实系因甲方对乙方隐私信息疏于管理或者采取保密措施不当等原因系因甲方有关人员失职所造成时,甲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发现肇事者散布、传播其个人隐私后,经向甲方投诉但因甲方怠于处理或者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不利影响扩大者,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101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仍应为乙方在本合同第98条所列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未经乙方同意或无其他法定理由,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将包含乙方隐私内容的员工资料提供、出售给猎头公司、人才市场及或者对乙方进行背景调查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102条 属于乙方隐私的信息内容,未经乙方自愿同意,甲方不得与其他员工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讨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因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等法定事由或者获得司法授权及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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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本章中所确认的属于乙方隐私应予以保护的内容,如未经乙方自愿同意或不
具有其他法定事由,甲方因工作关系知悉乙方隐私的人员向第三方披露,不论这种披露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或者因甲方管理不当导致不应掌握乙方隐私信息的人员获知乙方隐私信息时,甲方均构成对乙方隐私权侵犯,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精神伤害或物质损失,乙方有权以甲方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应予以相应赔偿和精神补偿。
第15章 职业安全
第104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预防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为乙方提供一个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充分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并应按照国家及其所在地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105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职业病,甲方对该职业病对乙方造成的危害承担全部责任。前文所称的职业病,是指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对外公布为准。
第106条 订立本合同时,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应而进行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甲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甲方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有隐瞒或者欺骗,具体确认如下:
(1)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2)甲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3)乙方享有的职业病防护待遇:
第107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本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106规定,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108条 为确保乙方职业安全,有效防治职业病,甲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依法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止乙方发生职业病;甲方为乙方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因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对乙方造成职业病损害的,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乙方不履行前述义务的,甲方有义务亦有权利对其进行教育。
(3)甲方应当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乙方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甲方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乙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甲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乙方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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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为保障职业安全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甲方因乙方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本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109条 为确保乙方职业安全,有效防治职业病,乙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并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并在停止工作或安全撤离后立即向其直接上司汇报;
(4)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冒险作业而不为违约,直至基于保障个人人身安全而即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5)乙方对甲方为其安排的工作条件或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涉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或对甲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拒绝工作,直至解除本合同而不为违约;
(6)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相关劳动安全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阻止他人违章作业,自觉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110条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相关职业活动而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时,其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乙方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还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如甲方没有依法为乙方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甲方应对乙方先予承担后,有权要求向先前的用人单位追偿。
第111条 本章关于职业病未尽事宜未作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甲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112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对该工伤事故对乙方造成的危害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113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乙方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及乙方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14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自医疗机构初次开始诊断时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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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15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1)乙方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乙方醉酒导致伤亡的; (3)乙方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116条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其因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如乙方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依法享受抚恤金待遇。
第117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118条 甲方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执行:
(1)甲方分立、合并、转让的,甲方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2)甲方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甲方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应向乙方优先拨付其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119条 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执行:
(1)经由甲方同意,乙方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甲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甲方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经由甲方同意,乙方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甲方与乙方在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工伤享有工伤待遇后,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120条 乙方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甲方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甲、乙双方因乙方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和诉讼。
第121条 本章关于工伤事故未尽事宜未作约定的,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16章 教育培训
第122条 乙方入职及受聘期间,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工作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甲方对乙方进行上述教育和培训,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第123条 甲方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专门出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供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乙方应在培训结束后,应为甲方工作不少于 个月的服务期,该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自动续延至约定的服务期满。
第124条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期间,具体事宜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或约定的学校及专业就学;乙方不得自行变更,如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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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事先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公司的批准;
(2)乙方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3)乙方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按原工资的 %支付;奖金按通常支付额的 %支付,并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乙方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培训校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校方处分被终止受训资格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严重过失;
(5)乙方在学习期间接受公司交付的调查或出差,差旅费按员工差旅费规则支付; (6)乙方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并向甲方报到。
第125条 乙方个人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参加外部专门机构的上岗培训、职称及资格证书考试、攻读学位(历)等,可在顺利结束学习后向甲方申请一定金额的进修资助。
第126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自行进行进修的,应经过甲方批准,但乙方完全利用业余时间不影响现有工作的除外;乙方占用工作时间进修期间,乙方劳动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 乙方因个人进修而请假影响现有工作导致甲方需另行安排人员补替,或者享有甲方一定补贴的,乙方应在进修结束后,应为甲方工作不少于 个月的服务期,该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自动续延至约定服务期满。
第127条 本章关于教育培训未尽事宜按照本合同第179条执行;甲、乙双方亦可另行订立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就具体培训事宜、服务期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17章 保守秘密
第128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时,具有保密义务。
前款中商业秘密是指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但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是指产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信息等。
前款中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 第129条 保密内容:
(1)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软件、数据文件和电子版图文信息、电子邮件内容等;
(2)甲方对外谈判、起草、签署对外文件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包括任何报价、资讯内容、所有的报告和分析材料及其汇编、研究材料和数据及其汇编等信息,以及在谈判开始前任何不为公知的或在不为谈判相对方所掌握的甲方信息;
(3)乙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或者在客户谈判中,对方提供的相关商业及技术资料,如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等;
(4)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保密内容。 第130 保密方式: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第129条内容向保密范围以外的的第三方进行披露,而不论此种披露是基于故意或过失;
(2)乙方不得因其获得本合同第129条内容,而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中自行从事相关业务,与第三方进行相关业务的合作;
(3)乙方不得对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认识、合作、联络过,处于保密范围以外的甲方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者第三方的雇员、顾问等人员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招揽、私下雇佣、给付报酬换取服务或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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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 保密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能充分遇见到如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该损失仅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及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连带损失;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不得就乙方所担负的保密义务以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如有约定,亦属无效;
第132条 保密期限:
(1)本章所指的保密期限同与本合同期限,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止;
(2)如乙方属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保密义务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具体规定按照本合同第180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要求执行。
第18章 合同变更
第133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合同变更,系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134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135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本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1)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但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然存续的;
(2)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导致甲方不再存续的,本合同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就甲方变更后的情况或者承继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或者在保持本合同基本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以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变更后的情况另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
第136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第19章 合同终止
第137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8条 除本合同第137条所列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在本合同以外以任何方式自行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如有约定,亦属无效约定。
第139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正发生如下情形,则本合同应当续延到这些情形消失时,才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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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而患有职业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性员工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为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自其任职之日起,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本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于任期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0条 本合同第139条中,乙方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由甲方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甲方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如经乙方本人提出,乙方可以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乙方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20章 甲方解除合同
第141条 本合同所指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甲方提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本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42条 如基于乙方自身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即时解除本合同,并同时向乙方书面说明理由;除下列情形外,甲方不得提出即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间被确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3条 如非因乙方主观过错,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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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44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143条所列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不得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续延到下列情形消失时,才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5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144条所列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43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出现本合同142条所列情形,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第142条与乙方即时解除本合同。
第146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如乙方认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工会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147条 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确认送达乙方,经乙方签收后方为有效;同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决定之正当、合理性。
第21章 甲方经济性裁员
第148条 本合同所指甲方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员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149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有乙方参与的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有乙方参与的全体员工以及员工代表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实施裁减方案。
第150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乙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应优先留用;而不可将其列入首批被裁减的人员名单:
(1)乙方与甲方已订立累计五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乙方与甲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乙方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第151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所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48条将乙方列入被裁减的人员名单,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当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条所列情形的同时,又具有本合同142条所列情形时,甲方则可以将乙方列入被裁减的人员名单,按照经济性裁员程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152条 乙方被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条进行经济性裁员后,自甲方向乙方发送裁减通知之日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甲方应当首先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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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条对乙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
或者其他确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公示。
第22章 乙方解除合同
第154条 本合同所指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甲方提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本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55条 乙方处于试用期内时,乙方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156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随时可以口头、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57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随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158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55条与甲方解除合同时,如乙方与甲方此前另有约定乙方正处于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内的,从其约定;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56、157条与甲方解除合同时,如乙方与甲方此前另有约定乙方正处于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内的,乙方仍然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6、157条与甲方解除合同。
第23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159条 本合同中,经济补偿是指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依法应以乙方月工资为单位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
第160条 甲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5)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甲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161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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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7)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62条 本合同因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时,甲方可以不支付;
(2)因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
(3)因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第163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月度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金额标准:上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该“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如果“月工资”标准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仍按“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3)年限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4)时间标准:甲方向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付清。 第164条 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时,如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165条 本合同中,赔偿是指本合同订立、履行中,或因本合同解除、终止时,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而应当以支付赔偿金形式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166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对本合同中关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擅自变更或者甲方未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对本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擅自变更,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甲方以乙方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本合同订立时,甲方因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招用乙方时,乙方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因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以及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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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条 甲方在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在经营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乙方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②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③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④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⑤ 因甲方原因,侵犯乙方个人隐私权的。
(4)甲方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甲方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时,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作为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合同履行中,如因甲方违法、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原因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反映情况时,乙方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甲方因此对乙方进行打击、报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168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在下列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律及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甲方因违反本法规定未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如因扣押乙方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69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本合同订立时,因乙方隐瞒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与甲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但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5、156、157条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24章 离职办理
第170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第171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需要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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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应在双方在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前一次性支付。
第172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离职后具有竞业限制义务时,甲方应在双方工作交接办理完毕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元;乙方从甲方离职后,应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性规定。
第25章 通知送达
第173条 本合同下通知送达是指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件资料等在内的明确书面意思表示(以下简称“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甲、乙任何一方依法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2)乙方因请假、、长期病休、停薪留职期限未满或者因出差、学习等原因不在岗位,及甲方长期放假等原因,乙方未在岗位工作时,甲方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174条 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第175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各方给对方的通知送达,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含留置送达):甲方当面送交文件给乙方,并经乙方签收即为直接送达;乙方当面送交文件给乙方在甲方所在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以上级别的负责人,并经甲方签收即为直接送达。当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不表明送达人已直接送达,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被送达人已知悉送达内容者除外。
(2)邮件送达(含邮局投递、同城快递和电子邮件):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的,在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发出,寄出方可以邮寄存根为据表明其确已邮寄,送达人可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收到日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在邮件发送后,电脑提示“邮件已发送”时,视为送达发出,发送方可以其在电脑中保存的“已发送邮件”为据表明其确已发送。
(3)公告送达:甲、乙任何一方作为送达人时,在直接送达、邮件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即通过张贴公告和当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介进行公告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如甲、乙任何一方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4)公证送达:甲、乙任何一方作为送达人时,经办理公证,随同公证员向被送达人送达的,为公证送达。
第176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175条所列通知送达方式中向乙方进行通知送达时,应遵循对乙方负责的原则,首先采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乙方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在上述基础上,甲方方可在乙方旷工和违反规定时,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26章 违约责任
第177条 本合同所指的违约是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乙任何乙方具有违约行为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78条 甲方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履行中,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承诺和义务性规定,均构成违约。 (2)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物质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物质损失;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时(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未给乙方造成物质损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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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因甲方违约据实赔偿乙方损失及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179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因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还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服务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乙方在服务期满前离职(包括乙方自动辞职和因乙方原因被甲方辞退),违反本合同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180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条所指“竞业限制”是指乙方离职后,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就竞业限制事项进行约定,即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甲、乙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181条 乙方仅在违反本合同第179条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第180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182条 本合同履行中,除本合同第179条、180条约定的违约事项外,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承诺和义务性规定,亦构成违约;但发生此种情形下的违约只有给甲方造成物质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但不得要求或者与乙方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183条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违反甲方依照本合同第6章“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的规章制度时,甲方有权按照该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不得要求或者与乙方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27章 争议解决
第184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所在地与乙方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乙方向其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依法注册的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85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具有,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行为,危及乙方合法权益而发生争议时,乙方有权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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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在规章制度制定、发布、实施等方面违法;
(2)甲方在需要依法对女职工、残疾人、未成年工等进行特殊劳动保方面违法; (3)甲方在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方面违法;
(4)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违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④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⑤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甲方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违法。 第186条 乙方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甲方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乙方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乙方可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7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如因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甲方不得对本合同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解释。
第28章 合同效力
第188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该“订立之日”是指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与本合同“约首”中所列甲方名称一致的公章、乙方本人签字之日。甲、乙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署的时间为准。
第189条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式文本,亦可以其他语言同时签署,其他语言文本与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含义如有差异或不同理解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190条 本合同至少应具有两份内容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文文本,且乙方应持有一份中文文本;如本合同同时还以其他语言签署的,每一版本亦均应由乙方持有一份。
第191条 如仅有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签约代表与乙方签字,但未经甲方加盖与本合同“约首”中所列甲方名称一致的公章的;或者仅有甲方加盖公章,乙方未签字的,本合同不生效,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对甲、乙任何一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第192条 如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签署的附件、附属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甲、乙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2)甲方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193条 如因本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进行确认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确认。
第194条 如本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本合同被全部认定为无效,乙方已付出劳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29章 适用法律
第195条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解释及一切争议适用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
第196条 本合同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政策等制定而成。
第197条 本合同文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彼此如发生冲突、矛盾,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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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执行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遵循如下原则: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政策
优于效力等级低的法律政策、专门性法律文件优于普通性法律文件、在同一效力等级下后法优于前法、在不低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最低条件下,地方性法律文件优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执行。
第198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合同文本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更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相应条款执行仍依签约时法律规定执行,但新的法律文件中对前述问题有强制性规定者除外。
第30章 附则
第199条 本章所指的附件即为与本合同具有关联、承继关系的附属文件,系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0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列为本合同附件:
(1)原件经乙方验证无误后,经甲方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件经甲方验证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学历证件/专业证书复印件; (3)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4)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乙方《职位说明书》或其他岗位职责文件; (5)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7)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 26 页 共 26 页 26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执行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遵循如下原则: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政策
优于效力等级低的法律政策、专门性法律文件优于普通性法律文件、在同一效力等级下后法优于前法、在不低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最低条件下,地方性法律文件优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执行。
第198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合同文本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更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相应条款执行仍依签约时法律规定执行,但新的法律文件中对前述问题有强制性规定者除外。
第30章 附则
第199条 本章所指的附件即为与本合同具有关联、承继关系的附属文件,系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0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列为本合同附件:
(1)原件经乙方验证无误后,经甲方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件经甲方验证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学历证件/专业证书复印件; (3)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4)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乙方《职位说明书》或其他岗位职责文件; (5)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7)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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