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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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 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

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组织开展总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水保静态和动态验收报告审查工作;

(五)监督、指导总公司所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

(七)负责总公司环保统计工作。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环保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工作。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总公司环保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环保规划和年度环保计划; (四)负责协调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水保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五)编制本单位环保技术改造计划,负责环保项目立项报批,参与环保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研究以及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制定本单位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组织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环保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运输生产污染防治和环保管理工作;

(七)指导环保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环保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环保统计管理办法,建立污染物排放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

(九)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工作。

第三章 环保管理

第十条 环保规划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环保规划。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环保规划应抄送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保计划管理。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保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所属单位年度环保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分解下达环保指标计划并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计。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噪声、振动、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职工生产环境。

第十三条 环保设施设备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编制环保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环保设施设备修程,定期维修保养,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无故停止使用,因故停运时,必须采取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健全环境监测制度。铁路环境监测站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铁路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环保统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环保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环保统计管理办法,开展环保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环保技术推广示范。总公司和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环保科研工作,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和环保“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示范及推广。

第十七条 环保宣传。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利用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环保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八条 环保培训。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九条 环保监督检查。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保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环保激励。为调动各单位和职工环保积极性,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环保科技创新、减排效果显著、环保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运输生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水污染防治。总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运输生产生活水污染防治,提高用水计量器具的配置率,明确中水回用指标,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铁路运输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要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治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铁

路运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的治理。对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采取消烟除尘或净化措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积极推广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展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煤炭、矿粉等散装货物堆存、装运应有防尘抑尘措施,减少粉尘对铁路沿线和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三条 噪声振动治理。严格执行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铁路机车(轨道车)在城区限制鸣笛措施。铁路机车应逐步配备限鸣示警系统,机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居民区应严格执行城市限鸣规定,严禁乱鸣笛。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固废处理。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危险废物堆存、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垃圾管理,严格执行旅客列车垃圾定点投放制度,严禁向车外丢弃垃圾污染沿线环境。

第二十五条 排污管理。取得所在地排污许可证的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各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环

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建铁路选线时,应注重环保选线,尽量预防或减轻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影响,使铁路建设与自然环境、城市生态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评批复意见,认真贯彻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开展补充环评。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铁路各级环保部门应按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铁路建设项目环、水保静、动态验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该项目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机构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验收,完成验收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适用本办法。总公司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计〔1997〕46号)停止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u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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