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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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浏览:2494 次] [更新时间:2012-5-9]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

目次

言………………………………………………………………

(Ⅲ)

引言………………………………………………………………

(Ⅳ)

1 规……………………………………………………

(1)

2 规性引用文件………………………………………………………………

…1

..

w 3 术语和定

义………………………………………………………………

(1)

4 总则………………………………………………………………

(1)

5 值班………………………………………………………………

(2)

6 巡查………………………………………………………………

(2)

7 检测………………………………………………………………

(3)

8 维修………………………………………………………………

(4)

..

w 9 保

养………………………………………………………………

(4)

10 档案………………………………………………………………

(5)

前言

本标准的4.2~4.6、5.2、6.1、7.1、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均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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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淑惠、激扬、丁余平、广连、廖平、

婧钰、锦成、秉安、先来、梅红、郭玲玲、喜娟、唐卫君、宗存。

引言

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引导和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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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中确定的乙级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巡查exterior inspection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检测test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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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4. 总则

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

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4.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3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业务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4.5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理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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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式装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4.6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相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

理信息。

5. 值班

5.1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订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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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

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容。值班期间每2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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