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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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答案】:D

【考点】:基金会法人的设立及变更程序

【解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尽管本题中,甲是基金会的创始人和出资人,乙是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均无权决定改变其宗旨和目的。因此AB两项错误。尽管该基金会是由家庭财产捐资设立,但设立后该财产即属于基金会法人财产,其变更宗旨和目的不需经家庭成员决定,因此C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改变宗旨和目的属于变更基金会章程载明事项和登记事项,因此需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因此D项正确。 2、【司法部答案】:C 【考点】:合同的变更与撤销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甲可要求变更合同即减少价款,因此B项说法正确。如果甲请求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A项说法正确。甲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裁决时该合同即被变更或者撤销,而非当事人致函到达对方后即被撤销,因此C项说法错误。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项。 3、【司法部答案】:D

【考点】: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的变更与撤销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与乙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国有企业被骗,并非属于本条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乙国有企业在这一合同中属于平等主体,而非代表国家利益,因此AC项错误。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乙企业作为受欺诈一方,可选择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

4、【司法部答案】:D

【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代理权的授予

【解析】:《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委托陈某购买不超过50万的软件,尽管陈某是网络奇才,但该合同不是针对其网络能力,而陈某的年龄、智力等状况明显与较大数额的买卖交易能力不适应,因此该合同因其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因此BC两项错误。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委托、雇佣等)为必要条件。因此其效力不因委托合同的效力受影响,故A项错误,D项正确。 5、【司法部答案】:A

【考点】:不动产变更登记、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本题甲乙之间的《协议》实际为委托合同,即甲委托乙代其办理购买房屋的事宜。因此C项错误。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

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乙为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D项错误。 6、【司法部答案】:A 【考点】:埋藏物的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为发现埋藏物的情形,因此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丙在发现甲祖父的埋藏物后转让给不知情的丁,根据上述规定,甲作为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A项正确。乙并非该埋藏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B项错误。丙丁的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C项错误。根据《物权法》对所有权取得的规定,善意取

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因此D项错误。 7、【司法部答案】:D

【考点】:合同的效力、抵押权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本题不存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A项错误。乙向丙借款系乙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B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因此该债务应为乙的个人债务,而非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甲对该借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房屋为甲乙共有且登记在甲的名下,甲享有所有权,丙在甲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妨害了其物权,故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因此D项正确。 8、【司法部答案】:C 【考点】:债的担保

【解析】:甲乙关于质权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担保合同有效。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16、【司法部答案】:C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此甲乙对该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规定,甲上传作品至自己博客的行为,并未侵犯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A项错误。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的行为并未侵犯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B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且未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因此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

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戊出版社未经乙同意就出版该作品的行为,仅侵犯了乙的发行权,因此D项错误。 17、【司法部答案】:B 【考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解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甲临摹的知名绘画作品并非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且以营利为目的,而非“合理使用”。因此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图书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乙对其购买的旧书进行出租的行为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B项正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唱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唱片的出租权。丙购买的虽然是正版唱片,但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用于出租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侵犯。因此,C

项错误。丁购买该唱片仅是对该唱片享有所有权,但唱片著作权人仍享有其著作权,丁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使用侵权了唱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 18、【司法部答案】:C 【考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

【解析】:《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A项中“赔偿费用”错误,应是“适当使用费”。甲公司2012年10月发现乙公司侵权,早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即2013年7月3日,因此应自2013年7月3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故甲公司于2015年6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B项错误。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乙公司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2010年3月)之后制造、使用相同产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C项正确。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仍属于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错误。

19、【司法部答案】:D

【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解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据此规定,ABC三项均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D项丁的做法侵犯了“佳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项。 20、【司法部答案】:D

【考点】:婚姻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解析】:《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并非受胁迫,故不可请求撤销婚姻。因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胡某并非故意隐瞒同性恋的事实,也无欺诈陈某以获得房屋的故意,且该赠与房屋已经过户,因此不可撤销赠与。故B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虽由陈某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C项错误。《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10万元的版税属于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D项正确。 21、【司法部答案】:D 【考点】:继承权

【解析】: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因此该财产属于王冬的个人财产。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表明王冬以行为改变了遗嘱的内容。因此原公证遗嘱无效,对住房和门面房的价款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王冬死后,张霞、王希、张楠均有部分继承权。因此A、C项说法正确,不选。王冬死后,继承开始,王希死亡,王小力作为其儿子可转继承其父应得的份额,因此C项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由于本案的被告在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CD三项错误、B项正确。

49、【司法部答案】:D 【考点】:执行和解

【解析】:《民诉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甲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因此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50、【司法部答案】:C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第十九条第一款,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项错误。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

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51、【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借款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题中甲乙先订立借款合同,随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甲偿还借款的担保,甲乙之间实际是借贷合同关系。因此A项正确。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由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乙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C项正确。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正确。 52、【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欺诈、重大误解

【解析】: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商店无欺诈的故意,且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因此

A项说法正确,不选、C项说法错误,应选。《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行为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王某应当知道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也无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因此BD项说法错误,应选。 53、【司法部答案】:AC 【考点】:抵押担保的效力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乙未经银行同意就将抵押财产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抵押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正确。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对该抵押担保不承担责任,因此B项错误。丙代价偿还借款后,取得银行对甲的债权,可向甲主张相应的款项,因此C项正确。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银行虽占有房本,但未办理登记,因此未取得抵押权。因此D项错误。 54、【司法部答案】:BD 【考点】:最高额抵押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又欠乙公司100万元,恰好符合最高债权额400万元的约定,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为400万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5、【司法部答案】:CD 【考点】:留置权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A项中,张某的运费不是到期债务,王某拒绝提前履行后,张某不得留置货物。因此A项错误。B项中,刘某租房给方某,此时刘某并未合法占有方某的家具,且方某的家具与租金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C项寄存处合法寄存丁某的行李,丁某拒绝支付寄存费时,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因此C

项正确。D项中甲乙公司属于企业,留置动产可不要求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D项正确。 56、【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占有的分类

【解析】:根据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乙丢失手机后,对手机已丧失事实上的管领,但其仍有所有权,因此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A项正确。甲拾得他人手机后应交还给所有权人,但却自己占有,并出售给他人,其属于无权占有和自主占有。因此B项正确。由于拾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其对于该手机的来源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主观状态是善意占有,C项正确。丁因丙拒付维修费而留置该手机,依法留置权,故其对该手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丁以丙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因此属于他主占有,D项正确。

57、【司法部答案】:BC 【考点】:保证担保

【解析】:《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A项中甲公司“积极督促”、“损失降到最低”等承诺,并不

表明当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认定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中甲公司明确表明当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代为清偿,因此如果乙公司不履行债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正确。C项中甲公司的保证与现实不符合时,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中甲公司指定乙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甲公司并未对乙公司进行保证担保,因此乙公司不履行义务时,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D项错误。 58、【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商店作为与赵某订立洗衣机买卖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B项正确。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C项正确。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D项正确。

59、【司法部答案】:AB 【考点】: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租赁物为违章建筑,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A项正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明知该租赁物为违章建筑而未告知,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时才发现,双方均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因此B项正确。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乙不可主张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违约责任。因此CD项错误。

60、【司法部答案】:BC 【考点】:赠与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孩子的出生仅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的当事人为甲和乙,二人均具备权利能力,因此该协议有效。A项错误。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乙将孩子的出生作为赠与合

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孩子出生后,该合同生效,乙不得拒绝赠与,B项正确。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财产已交付,据此乙不得要求退回。因此C项正确。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题并未提及此种情形,因此即使两根金条未交付,乙仍应履行赠与义务,进行交付。因此D项错误。

61、【司法部答案】:AD

【考点】:盗窃物的追回、不当得利的返还

【解析】:由于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无权取得该手表,因此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自取得的500元是基于与乙之间合法有效的供应水合同和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返还,因此B项错误。乙并不知甲盗窃的情节,甲将1000元交付给乙是补偿乙手表的差价,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C项错误。甲盗窃丙4000元,属于不当得利,丙可要求其返还。因此D项正确。 62、【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出版社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因此A项正确。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

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出版社将作品中的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篡改了原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B项正确。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出版社擅自更改作者的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因此C项正确。第十条第 (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版社经作者授权公开发行该小说,并未侵犯作者的发行权。因此D项错误。 63、【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专利的无效

【解析】:独占实施许可人的专利使用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对抗性,具有物权的特性,但鉴于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即在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创设物权的,因此,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属于“准物权”范畴。丙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乙公司可直接起诉丙公司。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实施权中的制造、使用、销售权,也侵犯乙公司的独占实施权。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因此C项说法错误,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本案是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据此法院可不中止诉讼,因此D项说法错误,应选。 64、【司法部答案】:AD 【考点】:商标权

【解析】:《商标权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河川”商标符合该定义,属于集体商标。因此A项正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河川”商标是供协会的成员使用,不符合此定义,不属

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该规定,AB项正确、D项错误。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规定,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C项错误。

72、【司法部答案】:AB

【考点】:特殊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律所应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A项正确。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曾君和郭昌作为该所的合伙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二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该所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73、【司法部答案】:AC

【考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解析】:《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A项正确。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D项错误。 74、【司法部答案】:BC 【考点】:支票

【解析】:《票据法》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据此,现金支票不可用于转账,因此A项错误。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因此B项正确。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项正确。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记,该支票并不

无效。因此D项错误。 75、【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根据该条第(一)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二)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C项错误。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D项正确。 76、【司法部答案】:BD 【考点】:财产保险

【解析】: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不足额保险原则上按比例赔偿。本题中潘某不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因此A项错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甲公司赔偿后,可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求偿权。因此C项错误。第六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如果刘某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不予赔偿。因此B项正确。第六十条第三款,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 77、【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解析】:《民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 78、【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诉讼代理人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此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CD项正确。A项无法律依据,因此A项错误。 79、【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证人出庭作证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张志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情况,因此法院批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蒋勇未签署保证书,但并非是拒绝签署,因此法院可允许其出庭作证,B项正确。由于路芳拒绝签署保证书,据此规定,法院不得允许其作证,因此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路芳因拒绝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其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因此D项正确。 80、【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财产保全

【解析】:《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该两块名表应由该小额贷款公司保管,因此A项说法错误,应选。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原质权人即该小额贷款公司的质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因此BC项说法错误,应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据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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