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分包(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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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 图纸

5. 工程量清单 6. 合同工作内容

7.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 工程监理 9. 施工组织设计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期延误

14. 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15. 工程质量 16. 合同价款

17. 合同价款的调整

18.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付款 19. 工程量的确认 20. 月度报告 21. 付款计划

22. 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的支付 23. 请款及付款 24. 支付

25. 保留金的扣留与支付 26.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7. 工艺检验 28. 材料设备采购 29. 材料代换 30. 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32. 竣工完工验收 33. 工程竣工 34. 竣工结算报告 35. 竣工资料

36. 工程移交

37. 质量保修 38. 违约 39. 索赔 40. 争议

41. 风险责任的划分 42. 法律义务 43. 不可抗力 44. 保险

45.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7. 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 48. 事故报告 49. 事故处理 50. 紧急情况处理 51. 文明施工 52. 保密义务

53. 廉政协议及不当牟利 54. 合同生效与终止 55. 合同的完整性 56. 通知

57. 合同份数 58. 补充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业主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使本工程保质保量圆满竣工,达到承诺目标,就本项目中的幕墙及外门窗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并就有关事宜各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航科技楼幕墙及外门窗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 工程承包的范围为北京院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中规定和标明的全部外装修工程(不含涂料、室外楼梯)的供货及安装。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玻璃幕墙;

1.2 外立面金属饰板和石材; 1.3 外廊吊顶; 1.4 外立面百叶;

1.5 必须与外立面一道完成的所有外门窗(不包含酒店大堂入口及写字楼入口的旋转门,但乙方须配合安装及为安装预留条件到位)、门斗及门斗吊顶; 1.6 与幕墙有关的所有封修(室内隔墙和柱与幕墙之间的封修除外) 1.7 外柱、墙、女儿墙、屋顶设备的遮挡装饰、栏杆; 1.8 雨罩(含钢结构);

1.9 观光电梯的外围护结构(主体钢结构结构除外);

1.10 幕墙预埋件、外墙窗附框的供货及无预埋件处与主体结构连接与安装。 2. 不包含内容:预埋件图纸中标明的预埋件安装及外墙窗附框安装。 3.乙方的工作范围

乙方的工作范围需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15套,此图纸和招标时提供给业主方的图纸应严格一致,此图纸的设计深度足以保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需再次进行图纸深化,施工图的设计范围足以涵盖根据北京院设计图纸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据此图纸施工能够保证专业验收一次通过;如因图纸设计欠缺或范围遗漏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业主方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 材料设备的采购并运输至施工现场; 3) 材料设备及部件的检查、检验及测试;

4) 材料设备及部件的包装、保护、运输及仓储和现场内运输; 5) 材料设备的安装及部件的就位和固定、安装及检查; 6) 完工工程的调试(含幕墙清洗); 7) 负责配合总分包其它工作。

8) 验收(包括负责通过相关部门的整体验收); 9) 技术培训;

10) 承担相应的系统的维护、检验、调试、技术支持、维修措施及急修接报后的响应措施等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11) 现场样板(不少于50平方米的完整单元格)。 三、 工期

开工日期:2007年月日 竣工日期:2007年 11 月1 日

承包人须在 263 日历天内(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及竣工验收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 四、 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集团优良)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16852918 元(人民币)

¥:壹仟陆佰捌拾伍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

六、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死,包含设计、材料采购、加工制造、安装施工及与幕墙施工相关的所有工作。 七、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施工图纸 8) 工程清单报价书

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

的定义相同。

九、 乙方向甲方和业主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 业主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

十一、 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三方

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三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十二、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甲方):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承包人(乙方):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建设单位(业主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甲方:即指北航科技楼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方

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甲方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招标方或招标单位。

1.3 乙方:即指北航科技楼幕墙工程的承包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

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乙方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 1.4 业主方:即指北航科技楼的建设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建设单位,本合同下业主方均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及其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业主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本工程的建筑设计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幕墙及外门窗的设计单位为: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1.7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本工程监理单位为:北京星舟监理有限公司

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

由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甲方、乙方、业主方三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除

非另有特别注明,“工程”是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的北航科技楼幕墙及外门窗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业主方用以支付乙方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业主方

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业主方、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

支出。

1.14 工期: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

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本工程的工期是指投标书中注明的、但按照第14款约定随依据合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工期,本合同下的合同工期是指竣工并交付使用之工期,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其计算应自开工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具备基本使用条件,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业主方,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发移交证书之日止。

1.15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

日期。

1.16 完工日期:指甲方、乙方、业主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绝对日期。

1.17 图纸:指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设计并经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施工图纸。 1.18 施工现场:指由甲方、业主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业主

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其他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其他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件、工程管理和技

术要求、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三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25 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

及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此类文件。

1.26 投标书:是指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

任何缺陷,向甲方、业主方提出并通过中标通知书被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27 中标通知书:是指甲方、业主方对乙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28 其他承包人:是指甲方、业主方直接雇佣的、从事乙方的承包范围之外的

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业主方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甲方、业主方在招标过程中向乙方发出并为乙方所接受的承诺和类似函件;

(5) 甲方、业主方为招标目的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任何补充招标文件(其中的招标须知和合同条款部分的内容解释顺序优先于其它部分) 如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6)本合同条款; (7)投标函;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合同图纸;

(10)经乙方标价或填写并为甲方、业主方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汇总表、经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分为分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取费费率报价表、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市场价格及采购计划表、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选用计划表和计日工清单等;

(11)经乙方报出并为甲方、业主方所接受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三方同意纳入合同文件的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进一步规定如下:

(a)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 工程管理和技术规范”与“ 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施工条件和技术规范”为准;

(b)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文件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经业主方代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澄清为准;

(d)当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内容与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有不一致之处时,本合同具有优先解释权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三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甲方、乙方、业主方协商解决。三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三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中文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参照工程量清单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3.3.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 3.3.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3.3.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业主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

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业主方认可后执行。业主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3.4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图纸

4.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免费向业主方提供十五套A1蓝图及三套A3白图;如

业主方须额外提供图纸,额外提供图纸的费用由业主方负担。

4.2 乙方所提供的施工图是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所设计并经北京市

建筑设计研究院确认的施工图纸。

4.3 乙方未经业主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四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业主方。 4.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 由于违背三方对图纸及技术文件的保密约定而将业主方图纸或技术文件泄

露给第四方时,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6 补充图纸和指示

业主方、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乙方施工图设计疏漏造成的补充图纸只做技术洽商不作经济洽商),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否则业主方有权将此部分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5. 合同工作内容

5.1 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

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乙方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

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规定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乙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6. 甲方、业主方、乙方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甲方、业主方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b)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c)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d)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6.1.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甲方、业主方将在开工日期前完成施工工作面的现场准备工作,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并向乙方移交现场工作面。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业主方应保证向乙方移交的现场工作面具备且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始终保持以下条件: (a) 水源接口;

(b)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c) 电源接口;

(d) 连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交通道路;

(e) 将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轴线、标高线、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

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f) 免费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的库房、办公室。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三方再另行约定。业主方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6.1.2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业主方在工程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6.1.3甲方、业主方对乙方的协助

(1)在乙方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业主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

(2)负责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6.1.4甲方代表和业主方代表

(1)在整个合同期内,甲方、业主方应各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甲方、业主方代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2)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代表业主)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3)除非合同中已注明甲方代表的姓名,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甲方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乙方。甲方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乙方收到甲方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甲方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4)除非合同中已注明业主代表的姓名,业主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甲方、乙方。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甲方、监理工程师和乙方收到业主方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5)本工程甲方代表

姓名: 高振铭 职务: 项目经理(能够到位吗?实际执行经理是谁?)

职权:合同条款中赋予的权利 (6)本工程业主方代表

姓名: 刘树春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合同条款中赋予的权利

7.1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1 乙方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乙方的工作应包括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乙方的工作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2) 乙方应按照第37.7条中提及的保修书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

务和职责;

7.1.2 遵照合同工作

(1) 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当仅自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处获

取指示。

7.1.3 乙方工作

⑴.临时用地

乙方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堆料及加工间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必要时,甲方、业主方对此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⑵.定位和放线

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甲方、业主方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甲方、业主方及时组织复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乙方的定位或放线有误,乙方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乙方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

(3)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乙方应对其负责实施的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但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对非乙方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非乙方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对于由乙方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及由乙方负责进行深化设计的工程,即使已经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乙方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4) 组织机构和人员

(a) 乙方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其他各方同意,乙方不应从为甲方、业主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b) 除非事先获取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c) 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撤换其在现场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乙方的代表:

? 经常行为不轨;

?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乙方应在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5) 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除此以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a) 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乙方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

(b) 乙方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c) 乙方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乙方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6) 特殊工种

乙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7) 与其他分包商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

乙方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

(a) 甲方、业主方所雇佣的分包商及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 甲方、业主方的工人;

(c) 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

(a) 为保证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

(b)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8)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21

天内提交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设备供应计划。 (c)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d)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书注明 (e) 三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见本卷补充条款 7.1.4 乙方代表

⑴ 除非合同条件中已注明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相关资料,乙方应在

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甲方、业主方、监理工程师以取得同意。

⑵ 没有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

⑶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乙方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应是乙方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如果乙方代表依据第7.1.5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助理,在受第7.1.6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助理应视为乙方的合法代理人。 ⑷ 乙方代表以及第7.1.6款中提及的他的助理应能流利地使用第3.1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⑸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

7.1.5 乙方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乙方代表应负责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乙方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 7.1.6 乙方代表的权力委托

乙方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乙方代表签发的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力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7.1.7 本工程乙方代表

姓名: 杨亚光 职务:项目经理 对乙方代表的要求:

(1) 如果没有得到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乙方代表,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业主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此款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2) 乙方代表、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业主方支付2000元/天违约金,此款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

(3) 如果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其一致同意。 8. 工程监理

8.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1 监理工程师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合同条件

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a) 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b) 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隐含的职责并行使合同中明

文约定的或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条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某些权力之前须获得业主的具体批准或授权时,则此类要求应在合同条件中明确。否则,均应认为监理工程师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已经从业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c)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

的乙方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d) 监理工程师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甲方及业主。 8.2 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8.2.1 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将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是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的。监理单位将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已获得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

8.2.2 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事先是要经过业主批准

的。如果监理单位在获得业主的批准后更换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

师),监理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并告知新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同时在通知中明确前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到期时间及新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开始时间。

8.2.3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方批准,由监理单位任命的并且甲方和乙方已经

收到相应通知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是监理工程师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如果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第8.3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助理,在受第8.3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助理应视为监理单位的合法代理人。

8.2.4 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第8.3款中提及的他的助理应能

流利地使用第3.1款约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8.2.5 本工程监理工程师代表(签订合同时提供)

姓名: 陈晓军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方委托的职权:见合同条款

需要取得业主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 洽商变更的签订;(2)设计变更的签订;(3)工程量计量确认;(4)进度请款单的确认;(5)进度付款单的签字支付;(6)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长的批准;(7)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观感的材料、设备采购;(8)乙方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9)样板验收;(10)结算审核报告的确认;(11)工程验收报告的确认。 8.3 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力委托

8.3.1 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

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方、甲方和乙方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8.3.2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

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

(a) 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

艺的权力;

(b) 如果甲方或乙方对上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甲方或乙方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甲方或乙方。 8.4 口头指示

8.4.1 正常情况下,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如果由于某

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甲方或乙方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

8.4.2 同时规定,甲方或乙方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

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7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甲方或乙方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

8.5 监理工程师的批复

8.5.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中分别约定的时间内,对

甲方或乙方呈报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需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函件、文件、要求等做出书面批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批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对甲方或乙方所呈报的上述函件、文件、要求等批准和确认。

8.5.2 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出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并且甲方或乙方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或将要导致工程的进展受到影响,甲方或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陈述工程进展受到影响的原因,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甲方或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a) 按合同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b) 为甲方或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8.5.3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

的时间期限,甲方或乙方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但最多不超过21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 8.6 各方尽力达成一致

当按照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对价值、费用或工期延长做出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与甲方或乙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做出相应决定。如果甲方或乙方对此类决定仍然不满或存在争议,应按第40条的约定解决。 8.7 通知改正

如果甲方或乙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甲方或乙方,要求在一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9. 施工组织设计

9.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

交一份适合于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供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交甲方、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9.2 乙方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

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应负的责任。

9.3 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被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业主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0. 进度计划 10.1 提交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14天内,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以及根据甲方、业主方及其它分包商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向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监理工程师将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0天内给予乙方答复。无论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乙方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参考。但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10.2 修订进度计划

无论何时,如果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中提及的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根据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 10.3 保证进度计划

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0.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0.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 施工进度

在乙方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10.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0.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完工期限要求,则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完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乙方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甲方、业主方协助乙方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

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业主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业主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3 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甲方、业

主方在该时间以前,应基本完成约定的工作和义务,本工程现场已基本具备乙方开展其合同工作所需的条件。

11.4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业主方应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工作面

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11.5 如果中标通知书中约定了具体开工日期,则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通知,

中标通知书即构成本款上述的开工通知;如果中标通知书中未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而只约定了计划开工日期,则本款约定的开工通知应在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至少3天发出。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为甲方移交工作面现场的日期,此日期即为开工日期。 11.6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

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乙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除非甲方、业主方已经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却未能按本款约定相应地开工或发出开工通知,乙方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甲方、业主方索赔。 12. 暂停施工

12.1 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

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业主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责任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若该工作处于关键线路,则相应顺延工期,否则不予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12.2 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成品、

半成品、设备、设施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业主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甲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 业主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4)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5)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6)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 不可抗力;

(8)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居民、公众及任何按照合同约定不

应由乙方代其承担责任的第四方造成的延误(如第13.3款所述); (9) 除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违约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10) 另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延长工期的程序

13.2.1 乙方为了获准前款所述的延长工期,他必须:

(a) 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b)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乙方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

13.2.2 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乙方难以按本款所述,在14天之

内提交全面而切合实际的详情报告时,乙方应当以不超过14天的间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临时性和阶段性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拖延,应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复查全部情况,并做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全部延期时间的最终决定。但此类最终决定不应减少监理工程师已经按本条而决定的任何临时延长工期的时间。如果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 13.3 由第四方引起的延误

13.3.1 如果下列条件同时成立,即:

(a) 乙方已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 (b)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居民、公众或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乙方代其承

担责任的任何第四方延误、干扰或阻碍乙方; (c) 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的。

否则,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于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a) 按照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b) 以及为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13.4 误期责任 13.4.1 误期违约金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13.1条约定予以延长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完工条件,乙方应向甲方、(如何分配?)业主方支付误期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约定的(含据第13.1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竣工完工日期起,至第33款确定的实际竣工完工日期止。

误期违约金约定如下:乙方误期完工的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合同总价的1‰(千分之一)。并依照合同条款第13.4条的其他约定。

13.4.2 误期赔偿

(1) 如果甲方、业主方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乙方按第13.4.1款支付给甲方、业主方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误期竣工完工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乙方应另行向 甲方、业主方支付赔偿金。(具体如何操作?)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

(2) 乙方充分了解,业主已或将就本工程竣工完工交付与有关第四方达成了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竣工完工将会给业主带来较严重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完工,乙方应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将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a)

业主因误期交付给有关第四方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

(b) 业主在乙方误期竣工完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开支和其它

有关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等;

(c) 乙方因误期竣工完工而依合同已付给业主的本条13.4.1款约定

的任何误期违约金。

本款约定的误期赔偿金的数额即为上述(a)至(b)项之和减去第(c)的余额,当该余额小于零时,乙方不应支付给甲方除按本条13.4.1款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以外的任何误期赔偿金。 14. 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14.1 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是指自乙方进场开工(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

为准)至本工程全部完工,本工程全部完工的标准为招标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完工并移交甲方、业主方(手续如何操作),完成全部幕墙及外门窗的保洁以及物业交接手续,具备业主办公和使用条件。

14.2 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应在投标书附件中约定。投标书附件中约定的合同工

期和完工日期应随依据第13.1条而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应在工程或每一区段(如有时)的合同工期内(竣工完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以及每一区段,并达到第32条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14.3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三方另外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

之后,甲方、业主方不应要求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时间之前完工。对于乙方可能提前竣工完工的情况,业主方应给予鼓励和表彰。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

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三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三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三方均有责任,由三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合同价款

16.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是以乙方设计的施工图及自行编制的工程量

清单形式的报价的固定总价合同。 17. 合同价款的调整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下列情况外,第16款中所指的合同价格不可调整:

(a) 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

这种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 (b)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所述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限于对上述因素影响所涉及的工作子目或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任何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合同价格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17.2 税金和政府费用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a) 乙方在其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收费和

基金;

(b) 任何根据合同第30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本合同任何条款乙方应得到的

任何性质的合同价格调整及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的计价均应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收费和基金。(税金是否由业主代缴)

17.3 三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8. 工程预付款

18.1 业主方是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业主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预付

款及工程进度款,且乙方申请的所有款项须经甲方批准,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最终报业主方审定批准后,予以支付;

18.2 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业主方不按约定预付,

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个工作日后向业主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业主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8.3 业主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按18.2

条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为开工当年预计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 乙方获得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供与工程预付款等额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时,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 18.4 本工程不抵扣预付款;

18.5 本工程其它付款规定详见合同其它条款。 19. 工程量的确认

19.1 乙方应在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

的报告。甲方、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9.2 甲方、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

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9.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

予计量。 20. 月度报告

20.1 乙方应编制月度报告提交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

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天内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

后一天止,直至工程竣工完工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a) 深化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

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c)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

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乙方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d) 乙方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e)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g)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

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1. 付款计划

21.1 本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将采用按月形象进度节点分期支付的方式;乙方应在

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21天内,根据中标价格、有合同约束力的总体进度计划、乙方随投标文件递交的工程请款进度计划,准备一份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当期应付金额在内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该付款计划应列出形象节点描述、各请款期应得的金额、各请款期累计应得金额、付款时间、各请款期乙方实际应得金额等诸要素。付款计划以表列形式编制,其格式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

21.2 付款计划中的形象进度节点描述应当清晰地说明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形

象进度。只有付款计划中所有的细部形象进度都已实现时,乙方才具备申请有关款项的资格和条件。

21.3 乙方依本款约定准备并递交的付款计划中的各期请款应得金额应包括在

对应支付进度节点永久性工程在当期计划完成的价值、各措施项目在当期合理完成的百分比。

21.4 乙方准备的付款计划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后的21天内报甲方、业主

方监理工程师审批;经业主方批准的付款计划成为本工程有合同约束力的

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

21.5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严格按该计划申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2. 材料/设备工程价款的支付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按照第23款提交的进度请款单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第23款颁发的进度付款单中均应包括已运至现场并且已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工程款额。 23. 请款及付款 23.1 进度请款单

23.1.1 乙方应按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每月向监理工程师和

甲方、业主方提交一式四份的进度请款单及其电子版本,说明乙方认为自己在该月度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与本期付款有关的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并无必要,每份进度请款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 首页,一般是一封向甲方、业主方申请付款的正式函件,其中应包括

日期、请款单编号、该请款单所对应的节点和时间,以及在该请款单下乙方认为应该得到的“本期应付金额”;

(2) 为计算和汇总本条(1)段中提及的“本期应付金额”之目的而准备的

汇总表,该汇总表中应包括自开工之日起到本期最后一天止涉及到以下项目的款额累计,这些项目的款额应以合同约定的支付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 由乙方自行实施并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但不包括以下2)、3)项所列内容;

2) 由指定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价值,按照相应的指定供应合同的付款条件准备;

3) 依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包括索赔)应增加或扣减的金额,但不包括按第13.4条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4) 此前业主方方已付材料/设备款金额的扣除;

5) 本进度请款单下的应付金额,即上述1)项减去第4)项后的金额。 6)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1)~4)项内容的金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7) 与本期付款有关的各月度报告。

23.2 进度付款单

23.2.1 在乙方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并得到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

师批准以前,监理工程师没有义务向乙方颁发任何进度付款单,乙方也无权要求和接收任何来自业主方的付款。

23.2.2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的条件下,在收到乙方依据本款提交的进度请款单后

的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方发送一份进度付款单,列出他认为该月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同时将一份副本开具给乙方。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期没有任何应付款额,他应立即相应地通知乙方。业主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进度付款单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如乙方无异议,在业主方返回审核意见之日后7天内,业主方向乙方支付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如乙方有异议,则由监理工程师安排另议,达成一致之日后7天内,业主方向乙方支付双方共同确认的进度款金额。

23.2.3 特别说明,依据第30条,由于变更应增加或扣减的任何款额(包括第

31.6款的计日工金额),都不得纳入进度付款单中,而是在竣工结算后支付。 24. 支付

24.1 业主方是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业主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预

付款及工程进度款,乙方应相应地向业主开具发票。但乙方申请的所有款项须经甲方批准,再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最终报建设单位审定批准后,予以支付; 24.2 业主方应:

a) 在乙方按照第23.1款提交的请款单之日后依据第23.2款向乙方支付

进度款;

b) 在乙方依据第34款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后依据第34.5款向乙方支

付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付款单应付的款额; c) 依据第25款向乙方支付保留金。

乙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乙方接受任何上述支付的合法银行帐户通知业主方,以便业主方将任何乙方依合同应得的款项汇入该银行帐户。

24.3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支付方式实行按

月形象进度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的工程款的80%,当工程款支付达到总合同价款(但当建设单位经过测算,由于合同工作内容减少导致合同价款减少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时,此时的总合同价款为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的80%后,停止付款,待审计定案并办理完《工程决算单》后10个工作日内除保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但此时乙方应按工程决算金额开具全额发票)。 24.4 拖期支付的补偿

24.4.1 业主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第24.2 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则

乙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复利计取的利息补偿。除非投标书附件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贴现率另加三个百分点计算。无需经过任何事先通知或报告,乙方应自动有权得到上述拖期支付利息补偿,并且不损害乙方按照合同所享有的任何其他的权利和补偿。

24.4.2 业主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三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 25. 保留金的扣留与支付

25.1 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经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保留金。保留金的额度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

25.2 在整个工程的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业主方应开具付款单通知将保留金

支付给乙方。但如果此时乙方尚有任何甲方、业主方已发现的需要保修的保修工作尚未完成,则业主方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此类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金额的付款单。

25.3 保留金结算及支付办法

25.3.1 在工程办理完工程竣工决算手续后,按照工程决算金额,施工单位开具

全额发票;

25.3.2 业主方按照决算金额即发票金额,在支付工程尾款时直接从中扣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并按扣留金额开具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作为日后进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及退还的依据。同时,在收据上应注明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的时间。

25.3.3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同业主方办理工程质量保

证金结算事宜,编制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书,结算书中应包括: a 保修期间,保修部分工程的质量验收单; b 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汇总表;

c 历次工程质量保修款结算单(包括每次保修工作发生时的保修费用组成明细),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保修工作,则乙方提供相应明细;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则根据业主方与进行工程维修的单位之间签署确定的维修合同及维修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d 业主方开具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e 扣除支付非承担保修责任的工程维修单位的工程维修款后的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

f 业主方与进行工程维修的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费用往来发票复印件; g 其它与工程质量保修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25.3.4 乙方在业主方处办理《工程尾款支付单》,同时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工

程尾款支付会签单》,两份支付单上均同意付款后,按照工程保证金结算金额,在乙方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的同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将业主方与进行工程维修的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费用往来发票一并退还。 26.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26.1.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 (b)

符合合同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6.1.2 所有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除非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所有未曾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可以不进行检验而直接用于工程。 26.2 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

26.2.1 乙方应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乙方为达到本款的约定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任何有关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任何经由上述试验室得出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应视为自动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承认。

26.2.2 监理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

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乙方,乙方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26.3 拒收

26.3.1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深化

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乙方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监理工程师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深化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乙方,同时说明理由。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 26.3.2 若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深化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

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26.3.3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甲方或业主方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

用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或业主方,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26.4 检验的费用

26.4.1 乙方应负担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的任何检验的费用。 26.4.2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检验属于下列情况:

(a) 合同中未曾指明或约定者;

(b) 在合同中虽已指明或约定,但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中约

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

则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乙方适当协商之

后应决定:

(a) 按照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b) 为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27. 工艺检验

27.1 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

27.1.1 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乙方应同甲

方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乙方和甲方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视同是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甲方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工程师确认。不管监理工程师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工程师都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7.1.2 本工程检验记录及资料管理严格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

委员会于2003年01月27日联合发布、2003年02月0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J01-51-200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包括它们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和任何配套文件中的适用规定。 27.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7.2.1 合同中规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例如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

接结点的安装;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安装; 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的安装;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7.2.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

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并由甲方检验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应按约

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监理工程师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示,则按第27.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7.2.3 检验过程中由乙方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

同约定,甲方、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第27.4款。 27.3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与乙方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应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总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规定,不管检验结果如何,只要发生本条提及的重新检验,并且乙方认为此类重新检验为工程进展造成延误,则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按照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27.4 不合格品的处理

27.4.1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

合合同的约定,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乙方:

(a) 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b) 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c) 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27.4.2 如果乙方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若指示中没有规定时间)在

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监理工程师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乙方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该笔费用可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方支付,也可由业主方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对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乙方。 28. 材料设备采购 28.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8.1.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28.1.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

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1.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8.1.4 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

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1.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

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三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9. 材料代换 29.1 材料设备的替代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 (a) 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b) 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c) 甲方、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d) 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乙方可以按第29.2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工程师按第29.2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乙方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乙方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29.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29.2.1 如果根据第29.1款使用替代品,乙方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

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前2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a) 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

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b)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

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c)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d)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e)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

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f) 价格上差异;

(g) 监理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乙方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上述文件。

29.2.2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向乙方给出书

面指示。如果14天内监理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乙方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29.2.3 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任何约定。

29.3 使用替代品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乙方根据第29.1款和29.2 款使用了替代品,监理工程师应在与甲方、业主和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a)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及其税金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b)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及其税金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30. 变更

30.1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

出任何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下述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甲方或其他承包商实施者除外);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e)实施为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31条估价。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乙方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需要,监理工程师还应通知甲方、业主方办理与此有关的任何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30.2 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因为乙方自行编制的工

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则监理工程师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

30.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

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业主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业主方、乙方约定分担或分享:如果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能给乙方带来额外经济收益的情况下,这类经济收益应当在业主方和乙方之间按70%:30%的比例进行分享。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监理工程师

予以确定追加或扣减价款,只要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只要监理工程师和乙方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 31.1.1 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和配合,在收到任何变更指示后7天内,依据

本合同有关约定,对相关变更做初步的计量和计价;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将本月发生的经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初步计量和计价的变更汇

总报监理工程师,以便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的计量和计价进行最终认定。

但本款约定,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项变更(所谓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及的、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变更指令。特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别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洽商变更单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性质或针对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洽商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中的单个工程量清单子目变更(不局限于同一清单子目的数量变化,还包括某一清单子目变更为另一清单子目的情况)的累计变更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外,做工程价款的调整;否则只做技术洽商。

31.1.2 为保证合同三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其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变

更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果乙方对自己工作范围内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在经过甲方审核后超出最终经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20%以上(含),业主方将从乙方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罚乙方对相关变更高估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25%;

高估冒算是指乙方向监理递交的变更的计量和计价与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20%以上(含)的部分,且乙方对此超过20%以上(含)的部分又无明确的能由合同文件或图纸等导致误解或歧义的理由存在且此理由能得到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宽恕。 31.2 乙方在三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如果该变更价款属合同价款增加时,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如果该变更价款属合同价款减少时,则经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变更价款,并双倍从乙方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31.3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

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如乙方不同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变更价款,则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

31.5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6 计日工

31.6.1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

式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这类变更工作,应以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价格清单中所列明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费率和价格为基础,向乙方付款。 31.6.2 乙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它凭证,

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供他批准。 31.6.3 对这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乙方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a) 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

份;

(b) 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乙方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

表,一式两份。

如内容正确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乙方。监理工程师不应无故拒绝签字。

31.6.4 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在

当月的月度报告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认定。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如果归于变更的范畴,则依变更条款进行计价。

特别强调,合同条款第31条约定的变更包干金额适用于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变更的计价。

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计日工报表,否则乙方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乙方应将当期经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定的所有依合同为乙方应得的计日工金额纳入竣工结算中。 32. 竣工完工验收 32.1 竣工完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方可按第32.2款约定申请竣工完工验收: (a) 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b) 按第35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c)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32.2

竣工完工验收

32.2.1 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已具备第32.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在通过甲

方验收后,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完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甲方甲方、业主方各提供一份副本。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完工报验申请日期”。

32.2.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还应在配合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

后7天内组织甲方、业主方、乙方、设计、勘察等单位,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整体工程进行竣工完工验收。 32.3

未能通过完工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完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通过甲方验收之后,应根据第32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32.4

通过完工验收

32.4.1 如果工程通过了第32款所述的完工验收或第32.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

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录。

32.4.2 在此情况下,第32.2款中提及的“完工报验申请日期”或第32.3款中

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应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32.5

通过完工验收后的核验、批准和备案

32.5.1 在工程通过本条所述的完工验收并获颁了第32.4款提及的单位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纪录后,业主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行安排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此,甲方和乙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32.5.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上述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在对工程进行竣工

验收备案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或规定责令业主方重新组织验收,则对于在这种重新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乙方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达到通过该类验收备案。但是否通过此类验收备案,并不影响按照第32.4款确定的实际竣工完工日期。 33. 工程竣工

33.1 本工程的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登记等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0)质监总站第36号“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 33.2 当工程按第32.4款获颁了单位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录并且按第32.5款

办理并通过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以进行移交。

33.3 在办理工程完工移交前,乙方还应按照甲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

示,从现场撤除其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的除外。

33.4 在办理移交前,乙方应对幕墙及外门窗进行清洗及擦拭,以达到业主要

求为准。 34. 竣工结算报告

34.1 在颁发竣工移交证书后60天之内,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甲

方、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同时抄送业主),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 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 (b) 工程结算书汇总表;

(c) 工程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主要为投标须知部分)、答疑文件、招

投标阶段往来函件

(d) 工程施工合同及投标承诺书(复印件); (e) 工程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报价书;

(f) 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或可证明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的书面资

料;

(g)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申请书、审批意见书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单、设计变

更图纸;

(h) 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总工程师对已完工程情况确认意见书。

34.2 以上结算书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将修订后工程结算书连同甲方审核意见

一式四份报送监理工程师,其中一份同时抄送业主;

34.3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竣工结算书中的某些部分,乙方应根

据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该竣工结算书进行修改,随后,乙方应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这种经双方同意的竣工结算书。

34.4 如果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在讨论修改上述竣工结算书的过程中或对其进行

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存在争议,监理工程师应就其审定的结算书中无争议的部分向业主开具竣工结算书审订意见书,并同时将乙方编制且经过双方确认的结算书提供业主方。对于存在的争议由业主方在对乙方结算书进行审核时按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解决。

34.5 业主方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乙方竣工结算书后,如果有业主方

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竣工结算书中的某些部分,乙方应根据业主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并按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该竣工结算书进行修改。随后,乙方应在修改后的竣工结算书(一式三份)上签字盖章后上报业主方。

34.6 业主方在收到乙方上报的正式竣工结算书后,7天内上报相关审计单位进

行工程审计。在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过程中,乙方应全力配合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及时解答审计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以及审计单位认为需提供的任何资料。在乙方全力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下,如果双方不存在难以解决的分歧和争议,审计单位将在60天内出具《审核定案表》;如果双方存在一定的分歧和争议,且经业主协调仍不能解决时,则对不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部分,审计单位将在6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表》,待有关分歧和争议通过合同有关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后30天内出具《审核定案表》。《审核定案表》中需签字盖章的有关方必须在3日内(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签章完毕。

34.7 待工程审计完成后,在《审核定案表》中定案金额的基础上,结合业主方

和乙方之间直接发生的有关费用(指未在结算书体现,但工程中确实发生

或存在的往来费用)最终办理《工程决算单》。

34.8 业主方与乙方在办理完《工程决算单》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业主方支付结算价款。业主方在收到催告信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业主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业主从第31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5. 竣工资料

乙方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任何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在甲方、业主方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同时,将竣工资料(包括提供竣工图四套及电子版一套)提交给甲方、业主方。 36. 工程移交

36.1 工程按照第33款具备移交条件后,在取得第32.5款提及的任何必要的批

准和备案手续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业主方移交工程,甲方、业主方应当接受移交,并据此向乙方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但是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之前,甲方、业主方和乙方三方不应办理工程移交:

(a) 业主方已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 (b) 业主方与乙方已经按第37条约定签订工程保修书。 37. 质量保修 37.1 保修期

本工程的免费保修期为两年。

37.2 保修范围

37.2.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合同条件第6条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均在保

修范围之内。

37.2.2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应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a) 业主方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 (b) 合理的磨损;

(c) 非乙方负责的设计不当; (d) 其他非乙方原因。 37.3 保修费用

37.3.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第37.2款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工

程保修工作。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乙方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1. 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 由乙方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3. 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合

同义务。

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双方协商解决。 37.4 乙方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在甲方、业主方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以后,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业主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甲方、业主方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保留金中扣除,同时甲方、业主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 37.5 乙方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

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业主方可指示乙方在业主方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乙方责任,则乙方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业主方承担。 37.6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如果乙方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第37.1款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 业主方应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乙方的保修义务终止。 37.7 保修书

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方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

保修费用、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原则上不能违反第37条各款中的约定内容。 38. 违约

38.1 除三方协议终止合同以外,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8.2 甲方、业主方违约责任 38.2.1业主方违约

乙方有权暂停施工

(1)在不影响乙方根据第38.2条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的情况下,如业主方未能在第24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之内,按监理工程师开具的任何付款单中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应支付的款项,乙方可在提前28天通知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

(2)如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由此造成延误或增加费用,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决定:

? 按照第13.1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 为乙方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3)但是规定,当乙方根据本条发出通知,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而业主方支付了应支付的款项,如乙方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么乙方依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并且乙方应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4)本款约定不影响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38.2.2甲方违约

如果甲方:

(1)毫无理由地干涉、阻挠或拒绝为开具上述付款单所需要的批准; (2)一直未履行合同中甲方的义务; (3)未经业主方、乙方的同意转让合同;

则乙方在通知甲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业主方、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 38.2.3停止工作及乙方设备的撤离

在根据第38.2.2款解除合同后,乙方应

(1)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工程师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2)向业主方移交乙方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向业主方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乙方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部分工程;

(4)撤离现场所有乙方的设备并将乙方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损害乙方根据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38.2.4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根据第38.2.2款合同解除后,应向乙方支付按第24条计算和开具的款额,同时加上因解除合同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本合同下利润的损失)的款项。 38.3 乙方违约责任 38.3.1乙方违约

如果乙方:

(a) 未能遵守根据第8.7款发出的通知; (b) 放弃或否认合同; (c)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 按合同约定开工;

? 按第10.4款收到通知之后28天内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d) 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履行按第27.4款发出的指示; (e) 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警告,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

务;

(f)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

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并将一份副本交给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甲方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可以随时进驻现场。甲方可以自己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任何一方完成该工程。甲方或其他上述一方在他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以使用他认为合适的那部分乙方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38.3.2视违约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针对每次违约行为乙方应向甲方、

业主方支付的违约金额度为不少于人民币伍仟元整,不多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甲方可以委托业主从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38.3.3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

在甲方或业主方进行任何38.3.1款中所述的此类进驻现场和解除合同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进行适当调查和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相应地通知乙方:

(a) 在上述进驻与解除合同之时,乙方就其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的话);

(b) 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乙方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38.3.4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1) 在甲方或业主方方按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在监理工程师没有查清或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必须进行或按照合同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有),以及由业主方应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之前,甲方、业主方没有义务向乙方进一步支付任何款额。 (2) 业主方有权从乙方处收回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果有的话),这种超支费用的计算应按以下(a)超出(b)的差值部分确定:

(a) 按本款上述约定所确定的款额;

(b) 如果乙方能够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合格完成工程时业主方原应支

付给他的款额;

如果没有出现超支,则业主方应向乙方支付按第38.3.3款确定的应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额。 39. 索赔 39.1 索赔通知

不论本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方。 39.2 同期记录

当第39.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39.1款,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乙方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监理工程师确认乙方的索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对支持和证明索赔理由的补充材料。乙方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 39.3 索赔报告

根据第39.1款发出通知后14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时间内,乙方应报送给监理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 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乙方应按不少于14天或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监理工程师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下,乙方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14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乙方的全部索赔要求。如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应将所有根据本款送交监理工程师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甲方、业主方。 39.4 未能遵守规定的程序

如果乙方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款的各项约定,他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监理工程师依据同期记录进行核实和估价的索赔总额。但监理工程师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依据同期记录确定这样的索赔总额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并且该索赔总额应按照第39.5款进行支付。 39.5 索赔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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