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基价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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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基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臵,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3.材料的消耗量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堆放损耗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材料价格是以2012年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的价格,包括了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定。

7.周转材料费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8.基价中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同时计算其采购保管费,分别计人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9.材料消耗量带有“×”号的,“×”号前为材料消耗量,“×”号后为该材料的单价。数字后带“()",“()"内为规格型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臵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确定。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 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

20 m时,因施工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本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质量计算的以吨为计量单位。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

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

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厍、仓厍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箨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桩头处理等6节;共75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

(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3倍以外;

(2)槽底面积在20 m2以内。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 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过30 cm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砂)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砂)。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上的厚度在12 cm以内者为垫层,执行垫层子目;混凝土厚度在12 cm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子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

三、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人工平整场地系指无须使用任何机械操作的场地平整工程。

(2)人工挖冻土指施工时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人工开挖已冻结的土。

(3)支挡土板基价子目综合考虑了连续支和断续支两种工艺,实际情况不同时不调整。

(4)先打桩后采用人工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挖土深度在4m以内者,全部工程量(包括桩顶以上工程量)按相应基价乘以系数1.2计算。挖土深度超过4m时,每超过1m按相应基价子目增加28.99元/10m3(其中:人工0.44工日,人工费26.84元,管理费2.15元)。

2.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基价子目中综合考虑了不同的挖土深度。基价内包括挖土区清理机下余土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不包括卸土区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亦不包括平整道路及清除其他障碍物所需的推土机台班。

(2)先打桩后采用机械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可按下表系数调增相应费用。

注:上表计算基数包括桩顶以上的全部工程量。

(3)机械土方施工过程中,当遇有以下现象时,可按下表调增相应费用。

(4)场地原土碾压子目,是按碾压两遍计算的,设计要求碾压遍数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四、土方回填

1.挖地槽或挖土方的回填,不分室内、室外,也不分是利用原土还是外购黄土,凡标高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下者均执行回填土基价子目,在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室

内房心还土执行素土夯实(作用在楼地面下)基价子目,位于承重结构基础以下的填土应执行素土夯实(作用在基础下)基价子目。

2.回填2:8灰土子目适用于建筑物四周的灰土回填夯实项目,材料配比不同允许换算。

五、逆作暗挖土方工程,适用于先施工地下钢筋混凝土墙、板及其他承重结构,留有出土孔道,然后再进行挖土的施工方法。

六、基础垫层

混凝土垫层基价中已包括槽底打夯,无须另行计算。其他垫层基价中未包括原土打夯,应另行计算槽底原土打夯项目。

七、桩头处理

1.截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截桩高度在50 cm以外的截桩工程。

2.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凿桩高度在50 cm以内的凿桩工程。

3.截凿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子目按截凿长度1.5m以内且一次性截凿测算编制。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挖、运土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土按夯实后体积计算。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凡是挖至桩顶以下的,土方量应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二、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 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其工程量按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挖地槽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中:外墙地槽长度按设计图示外墙槽底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地槽长度按内墙槽底净长计算;槽宽按设计图示基础垫层底尺寸加工作面的宽度计算;槽深按自然地坪标高至槽底标高计算。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工程量合并于总土方工程量中。

(3)人工挖冻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开挖面积乘厚度以体积计算。

(4)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5)原土打夯、槽底钎探工程量,以槽底面积计算。

(6)支挡土板工程量,以槽的垂直面积计算,双面支挡土板者计算双面面积,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土方工程量。

(7)挖室内管沟,凡带有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砖砌管沟墙、混凝土沟盖板者,如需反刨槽的挖土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的底面

积乘以深度以体积计算。

(8)排水沟挖土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以体积计算,并人挖土工程量内。

(9)管沟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管沟长度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管沟深度有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尽雇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管沟底宽度如无规定者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表为埋设深度在1.5m以内沟槽宽度。当深度在2m以内,有支撑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1m;当深度在3m以内,有支撑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2m。

2.机械土方

(1)用推土机填土,推平不压实者,每立方米体积折成虚方1.2m3。

(2)机械平整场地、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3)场地填土碾压以体积计算,原地坪为耕植土者,填土总厚度按设计厚度增加10 cm。

3.运土、泥、石

采用机械铲、推、运土方时,其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的直线距离计算。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卸土区中心距离加转向距离45 m计算。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之间的最短行驶距离计算,需运至施工现场以外的土石方,其运距需考虑城市部分路线不得行驶货车的因素,以实际运距为准。

三、石方工程

1.石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管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管沟长度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管沟深度有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管沟底宽度如无规定者可按管沟底宽度表计算。

四、土方回填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同部位的计算方法如下: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挖地槽原土回填的工程量,可按地槽挖土工程量乘以系数0.6计算。

5.管沟回填:挖土体积减去垫层和管径大于500 mm的管道体积。管径大于500 mm时,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

各种管道应减土方量表

五、逆作暗挖土方工程的工程量按围护结构内侧所包围净面积(扣除混凝土柱所占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

六、基础垫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长度:外墙按中心线长度,内墙按垫层净长计算。

七、桩头处理

1.截、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桩头工程量按截、凿桩头的数量以根计算。

2.截凿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按钻孔灌注桩的桩截面面积乘以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

八、与土方工程预算有关的系数表。

1、土方虚实体积折算表

2、放坡系数表

3、工作面增加宽度表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现场振动沉管灌注桩,预制桩,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其他桩,地基与边坡处理,地下连续墙等6节;共56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适用于陆地上垂直打桩,如在斜坡上、支架上或室内打桩时,基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均乘以系数1.25。

三、本章是按打垂直桩编制的,如需打斜桩,其斜度小于1:6时,基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均乘以系数1.25。斜度大于1:6时,基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乘以系数1.43。

四、打桩基价内未包括打桩机械在现场行驶路线的修整铺垫工作,如有发生可按施工措施项目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现场振动沉管灌注桩现场振动沉管灌注桩使用的振动沉管机具,是按活瓣式桩尖和预制混凝土桩尖综合考虑的。混凝土桩尖运输费用按第四章相应基价子目计算。

六、预制桩

1.打钢板桩,如需挖槽时,执行挖地槽相应基价子目。

2.打钢板桩基价中桩的租赁价值按实计算(包括钢板桩的租赁、运输、截割、调直、防腐以及损耗等)。施工单位使用自有钢板桩的折旧费,每打、拔一次按钢板桩价值的7%计取。

3.桩就位是按履带起重机操作考虑的,如桩存放地点至桩位距离过大,需用汽车倒运时,执行构件运输基价子目。

4.打预制混凝土桩基价中包括了桩帽的价值。

5.打预制混凝土桩适用于黏性土及砂性土厚度在下列范围内的工程。

(1)砂性土连续厚度在3m以内。

(2)砂性土断续累计厚度在5m以内。

(3)砂性土断续累计厚度在桩长1/3以内。

砂性土厚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其基价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管理费均乘以系数1.4(砂性土是指粗中砂)。

七、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

1.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工程,不分土壤类别和性质,均执行本章子目。

2.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价中未包括桩静载实验费,如发生按实计算。

3.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价中按规范要求考虑了混凝土灌注充盈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t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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