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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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本规定的特权。禁止任何人为违纪学生说情或故意干扰阻挠正常查处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查处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处理程序与规定秉公办事,违纪者学院应追究其相关责任。任何错误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均应适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六条 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秩序、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扰乱正常秩序者。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在其中起骨干作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对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禁止制作、印刷、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违反此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人唆使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参与邪教或黑社会组织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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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违法行为被处以刑事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在七天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其在七天(含 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符合第二条者,按第二条规定处理,其他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价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价值在300—500元以内(含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合伙作案,视其情节,为首者按本条1、2、3款规定给予处分,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5、向盗窃者提供信息或参与分赃、销赃者,参照作案后果按本条1、2、3、4款给予相应处分。

6、以各种名目敲诈勒索钱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打架斗殴,符合第二条者,按第二条规定处理,其他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动手打架而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没有动手打人,但为直接动手者提供工具或进行教唆、诱骗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伤致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对打架或对处理不服,又报复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持凶器参与打架者,比照上述1、3、4、5款加重处分。 7、打架当事方为三方或三方以上或虽只两方、但双方均有两人以上参加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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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群架,对打群架者,比照一般打架行为加重处分。 8、请院外人员参加打架者,比照一般打架行为加重处分。 第十条

1、酗酒者,给予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2、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酗酒所用医药费自理,误课按旷课论处,损坏公共财物者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论处。

第十一条

1、在墙壁、桌面上乱写乱刻,在走廊等室内场所玩球、跺脚印,污染墙壁、踢门者,给警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除负责清理干净或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记过以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涂改、撕毁学院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比照损坏一般公共财物加重处理。

4、发泄不满或其他原因,故意损坏公物及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期间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暂缓办理派遣手续;情节恶劣者,取消派遣资格,并将其粮户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论故意或过失,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热褥、取暖器等电器; 2、将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物质及管制刀具等私自带进校园或存放校园内;

3、点蜡烛、吸烟等其他原因。情节严重者移交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危及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破坏算机网络硬件设施;

2、查阅、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色情等信息; 3、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或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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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用他人账号的;

5、私自转借、转让用户造成危害的;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的。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包括劳动课、实习课、实验课等)累计达到: 1、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考试舞弊、违纪者,考卷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补考。 1、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2、替人代考者或让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双方同样处理)。 3、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有窃题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参与者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教学、生活、工作和公共秩序者,视情节和影响及认错态度,分别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违反课堂(含实验室、课程设计、实习医院)自习纪律,不听劝告者。

2、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抽烟、酗酒、哄闹、摔砸酒瓶者。

3、向教室、宿舍窗外泼水或在校园内乱扔杂物者。

4、违反就餐纪律,随地抛撒饭菜,严重浪费粮食者。 5、干扰教室、宿舍进行灯火控制或就寝后仍作其他事情,窜宿舍聊天影响他人休息,不遵守就寝时间晚回宿舍(以熄灯铃为准)者,(对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核实后加重一级处分)。 6、在教室、宿舍、公共场所,课间休息肆意呐喊,怪叫,哄闹者。 7、在集合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吹口哨、作怪态和喧哗打闹者(对当事者立即令其离开会场)。

8、拒绝、阻碍国家和学院工作人员及学生会干部依据法律和校纪执行任务者。 9、因学习成绩、奖罚、毕业分配、批评教育、制止违反行为等原因,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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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作人员、学生会干部或学院领导无理取闹寻事滋事者。

第十八条 道德败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损大学生文明形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无特殊情况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调戏、猥亵、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参与卖淫嫖娼、贩毒吸毒,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捏造事实,向国家、学院有关部门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违纪处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宣扬、参与迷信或进行其他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到录像厅、电游室、桌球室、舞厅及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或在宿舍内搞娱乐活动,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含)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现金、有价证卷或其他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观看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设计室、机房操作及门卫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贿赂知情者或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证人或执行纪律干部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屡犯错误或处分未撤销其间第二次违犯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学生所在系部是学生违纪调查、处理的具体职能部门。上述职能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采取停课、询问等调查措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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