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4-16 21: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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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安全、优质和按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各施工项目部。
三、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四、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自学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各项目部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对在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严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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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项目部接受地主政府有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根据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机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的措施。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从项目部到工区到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项目部、各工区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网络,设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编制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协助现场指挥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险情,做好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的劳动保护工作。
五、在同一施工区域内有两家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或交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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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的,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工作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由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听取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本月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次会议应当就相关问题做出决定。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经理可随时主持召开或委托项目项目副经理召开由全体成员参加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或协调、处理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参加人员
1、项目部、施工工区、部门主要负责人。 2、必要时,可扩大至各班组负责人。 四、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2、通报每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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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
4、总结、分析和解决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5、交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
6、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科领导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生产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文字材料由建管处安全科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会议有关材料由建管处安全科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管。
六、项目部至少每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部门或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本单位、本工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次会议就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审批稿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管。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知识,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多途径、多方式地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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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本单位内调换工种的人员、到工地实习的学生,不得少于项目部、班组两级的专门安全知识教育。
二、担任项目部负责人要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取得相关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为保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有计划地输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
四、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前要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和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五、各项目部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全教育对新工人、转岗员工根据班组的性质和岗位职责,对机具的安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以老带新。
六、项目施工班组中实行安全“三工”教育制度。 七、“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安全教育、“三工”教育等安全教育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资料记录整理工作。
八、安全领导小组在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安全检查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 项目部以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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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项目部、施工工区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做到普遍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做到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同时进行。项目部必须做到每半个月一次全面检查,班组、工区每周至少一次检查。
二、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现场填发,该项目部(工区)第一责任人在通知书中整改专栏上签字后填发部门存档。
三、收到整改通知书的项目部(工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检查单位。
四、整改期限过后,检查单位对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并填写记录单备案;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部有权动用该工区的安全保证金,帮助其完成整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的使
用制度
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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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四、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五、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七、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八、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九、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章 安全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工区)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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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高大结构应采用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临时码头、水路航道、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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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特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九、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个人防护用品涉及到职工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各单位必须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鉴定防护用品的性能。
一、结合宣传企业文化,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各项目部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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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适合于春夏季、秋冬季穿着的工作服给职工。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二、特种工作人员,必须发给专用工作服、鞋、帽等用品,还应配发统一样式的工作服以作它用。
三、根据作业环境、岗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口罩、救生衣、下水衣、反光背心、帽等职工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需配备,发现有损坏、影响安全的应予以及时更换。
四、各单位对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教育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正确使用的,属个人原因不爱惜而损坏、遗失的,予以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照价赔偿。对由此造成工伤事故和荣誉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防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并经使用人员签字,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每个职工。
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要保证,各单位应向国家认定的定点生产厂家、商店定制、采购,若因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问题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台帐管理制度
台帐资料具有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作用,在台帐资料收集整理的过程中,有助于企业自我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同时也是自我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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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并为责任追究提供有效凭据。
(一)、单位必须分别建立两级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当年所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活动、检查等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工作。
(二)、各单位(工区)对台帐资料要做到规范、完整、及时、准确。
(三)、台帐资料的整理按《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台帐编制指南》进行编制。做到分类、按序、有目录、有页码,便于查阅。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中有本单位同一类内容的台帐的,不在重复建立,未涉及到的,则仍需按规定建立。
第九章 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工区)必须在成立后30天内建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建覆盖各工区的应急救援抢险组织,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二、确定应急防范对象范围:
(1)根据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可能会遇到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须预防的事项。
(2)施工中将涉及到的有较大危险可能的爆破、用电、高边坡开挖、高空坠落、吊装作业等作业项目。
(3)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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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性地编写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切实有效。
四、建立预警机制,在季节性灾害期,实行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进入高危作业项目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温习应急措施,落实各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事项。
五、报警。凡受到自然灾害侵害发生重大险情、发生爆炸事故、重大火灾、大型结构物垮塌、一次多人受伤或三人死亡事故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多人受困于险情之中须他人施救的等一些重大突发事故,项目部启动应急事故抢险预案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
六、各类突发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 1、应急救援原则
分组负责,单位现场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救人第一的原则,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抢险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控制事故的扩大。
2、应急步骤、措施
(1)本部发生突发事故的,应立即电话报公司应急事故处置机构;施工现场突发事故的,现场人员马上拨打项目部电话,简明扼要报告事故情况:
遇有下列情况的,现场人员还须同时拨打的电话:有人员伤亡的拨打120电话救援;发生火灾的拨打119电话求救;发生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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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事故的拨打110向公安报告情况。
项目部接到电话迅速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召集应急组织人员赴现场,由应急小组长现场指挥抢险、抢救工作。
(2)对现场警戒封锁,疏散无关人员。
(3)抢险、抢救中及结束后,进行拍照、录像,事发当时目击者的登记,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七、结构工程是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重点,施工现场安全必须配备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员,安全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决定暂停施工,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项目部当日内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由项目部向建管处负责人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建管处安全领导小组,由建管处报上级及有关部门。
末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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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建管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建管处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查,经贸委、工会、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当事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研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当事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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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建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负责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项目部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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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 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建筑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属于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拆除。
2、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用YN—S接零保护系统,即具有专用保护零线(PE线)、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系统。
3、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 4、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自己专用的开关箱,专用开关箱内必须设置独立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5、严禁在高压线下方搭设临建、堆放材料和进行施工作业;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至少6m的水平距离,达不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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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距离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6、在宿舍工棚、仓库、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怀等较大功率电器。如需使用,应由项目部安排专业电工在指定地点,安装可使用较高功率电器的电气线路和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电炉、电热棒等。
7、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乱接或更换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保险)丝。
8、严禁在电线上凉衣服和挂其他东西等。
9、搬运较长的金属物体,如钢筋、钢管等材料时,应注意不要触到电线。
10、在临近输电线路的建筑物上作业时,不能随便往下扔金属类杂物;更不能触摸、拉动电线或电线接触钢丝和电杆的拉线。
11、移动金属梯子和操作平台时,要观察高处输电线路与移动物体的距离,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再进行作业。
12、在地面或楼面上运送材料时,不要踏在电线上;停放手推车、堆放钢模板、跳板、钢筋时不要压在电线上。
13、在移动有电源线的机械设备,如电焊机、水泵、小型木工机械等,必须先切断电源,不能带电搬动。
14、当发现电线坠地或设备漏电时,切不可随意跑动和触摸金属物体,并保持10m以上距离。
二、安全电压
1、安全电压是指36V以下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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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电压是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50V以下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分为36V、24V、12V和6V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选用不同的安全电压等级。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安全电压有12V、24V、36V。
2、特殊场所必须采用电压照明供电 以下特殊场所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照明供电:
(1)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三、电线的相色 1、正确识别电线的相色
电源线路可分工作相线(火线)、专用工作零线和专用保护零线。一般情况下,工作相线(火线)带电危险,专用工作零线和专用保护零线不带电(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工作零线也可以带电)。
2、相色规定
一般相线(火线)分为A、B、C三相,分别为黄色、绿色、红色;工作零线为黑色;专用保护零线为黄绿双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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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黄绿双色、黑色、篮色线当相线,也严禁用黄色、绿色、红色线作为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
四、插座的使用 正确使用与安装插座 1、插座分类
常用的插座分为单相双孔、单相三孔和三相三孔、三相四孔等。
2、选用安装接线
(1)三孔插座应选用“品字形”结构,不应选用等边三角形排列的结构,因为后者容易发生三孔互换造成触电事故。
(2)插座在电箱中安装时,必须首先固定安装在安装板上,接地极与箱体一起作可靠的PE保护。
(3)三孔或四孔插座的接地孔(较粗的一个孔),必须置在顶部位置,不可倒置,两孔插座应水平并列安装,不准垂直并列安装。
(4)插座接线要求:对于两孔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对于三孔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上孔接保护零线;对于四孔插座,上孔接保护零线,其他三孔分别A、B、C三根相线。
五、“用电示警”标志
正确识别“用电示警”标志或标牌,不得随意靠近、随意损坏和
使用挪动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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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红色 颜色 使用场所 配电房、发电机房、变压器等重要场所 需高压示警场所 配电房或发电机房 维护检修时相关场所 其他一般用电场所 常用 电力标志 高压 示警标志 配电房 示警标志 维护检修 示警标志 其他用电 示警标志 字体为黑色,箭头和边框为红色 字体为红色,边框为黑色(或字与边框交换颜色) 底为红色、字为白色(或字为红色、底为白色、边框为黑色) 箭头为红色、边框为黑色、字为红色或黑色 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个人都必须认真遵守用电管理规定,风到以上用电示警标志或标牌时,不得随意靠近,更不准随意损坏、挪动标牌。
第十二章 安全投入使用制度
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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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项目部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交底要求: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3、安全技术交底与工程技术交底一样须分级进行。 1)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会同现场经理向有关施工人员和劳务队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工程概况、特征、施工难度、施工组织、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
2)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对所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交底;
3)项目责任工程师要对所管辖的劳务队伍的工长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措施交底并对其向操作班组所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监督与检查;
4)责任工程师要对劳务承包方的班组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指导其安全操作;
5)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应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存档以务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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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危险源评估和管控制度
重大危险源的重点在“源”,即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因素一危害物质。由于公司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杜绝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尽量降低它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以及由此带来的重大损失,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只有对重大危险源主要涉及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处理和贮存等工艺处理全过程加以严格有效的控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才能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目的,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是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有效的管理与监控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建立起一个完整且行之有效的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二、重大危险源的辩识
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辩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首先就要解决对重大危险源的正确辩识。交通建设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基本为结构工程高空作业、水上作业、电焊金属切割、沥青拌和隧道施工等。
三、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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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控制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关键措施之一。它是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作深入、具体的危险分析和评价。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项目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和评价后,就要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术措施包括: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组织措施包括:对员工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对施工人员的管理。
采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包括: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安全报告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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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危害。一个完整的应急救援计划由两部分组成:现场应急计划(由项目部负责制定)和场外应急计划(由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计划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对全施工人员进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教育与演练,每半年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的专业培训一次,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计划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同时辅助指挥部制定场外应急计划。
七、向公众发布本工程所属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促进公众的了解和参与。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将在第一时间报警。
第十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灭火器材的配置、检查、维护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部应急小分队配备的专、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灭火器材的配置、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对消防器材的保管工作要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消防器材的齐全有效。
一、根据易燃物面积和危险等级因素配置必需数量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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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区、办公用房每幢房屋配置1211MY4型、4B级(下同)2只以上;
2、生产区的木工棚、材料库、停车库、修理车间、配电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生活区的食堂、按每20—30平方面积配备一只;其它作业工棚按50—80平方面积配备一只。
3、炸药库、柴油库(槽罐)、乙炔、氧气瓶储存库、按每处2只以上配备,距油库(油槽罐)出入口5—8米处备沙箱(堆)、铁锹。
4、沥青拌和设备每台套配8—10只,或较大容量的推车型灭火机数只按设备周边每24M左右间距均匀分布。
二、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提取的部位,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必须固定设置,距地面50—150CM为宜。用挂置方式的不能用铁丝缠绕住手柄,铭牌朝外。
3、灭火器应设置在干燥、无腐蚀物的地方否则必须增设防雨设施和保护措施。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22~+55℃)环境内。
5、灭火器前不得有障碍物。
三、要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做到配置合理、有效。 四、结合灭火器换药的机会,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自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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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能力。
第十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了创造一个文明施工环境,保证安全施工,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建管处、总监办、施工单位三方成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证体系。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工程部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人员的具体情况,每周组织一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并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宣传工作。
三、施工场地统一设置“一图四牌”,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戴安全帽,现场施工人员不准穿拖鞋,不准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四、现场施工人员要具有施工人员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说脏话,文明礼貌语言美、行为美。
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并有专职人负责管理。
六、建立建全施工现场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明确文明施工责任制,从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管理上、计划上和技术上重视起来,确实提高现场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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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管理水平。
七、施工现场工作面应保持干净整洁,不留垃圾和杂物,及时调整设备、机具和材料的位置,保持工作面宽敞,为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采取有效措施对现场粉尘,澡声进行治理,做到施工期间便民不扰民,保证安全团结,无投诉上访事件。
第十七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凡属浙经贸安全[2001]353号《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规定范围的特种作业工程,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一、项目现涉及特种作业的工程范围和作业项目: 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矿山与隧道施工相似,帮参照,下同)
2、超重机械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汽车吊机)(4)卷扬机司机(5)施工升降机司机(6)超重指挥(7)起重司索
3、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装载机(4)挖掘机(5)压路机(6)推土机(7)平地机(8)翻斗机
4、登高作业。(1)本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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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爆破作业。(1)爆破员(2)押运员(3)保管员(4)安全员
7、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验员(2)矿山通风工(瓦斯抽放工)
8、矿山排水作业。水泵工
9、矿山设备操作工。(1)空压机司机(2)扇风机司机 10、采掘(剥)作业。(10把泵工(2)凿岩工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无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安全技术和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新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前,不得安排其独立作业。
四、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持有相关证书的才能录用,有关证书复印件报用人单位备案。
五、对已持证的人员,用人的单位要列名册备案。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每两年复审一次,每四年复训换证。
项目部要按时对证书进行复审、复训、应在复审、复训期前一个月报送有关部门复审和安排复训。
七、持未经复审、复训证书的人员,视为无证人员。 八、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非本工种作业项目的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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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持过期证书人员、无证人员的均按违章指挥论处理。
第十八章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一、建立建全班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日活动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班组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台账,安全工作要做到“五同时”,班组每个职工都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有“我要安全”的责任。
三、班组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和作业标准,做到“知、会、干”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班组长认真组织开好班前会,过好安全活动日,做到“四落实”,安全教育经常化。
五、班组每班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工具,设备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完好,并做到100%会使用。
六、班组的各项记录、台账齐全、填写及时、准确。 七、认真落实各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八、搞好事故预测预防,危险情况预先分析,做到自我防护,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九、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并按“三不放过”原则,落实好防范措施。
十、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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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做好安全教育:
1、安全思想教育;2、安全知识教育;3、安全技能教育。
第十九章 生活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以班组为单位划分责任区,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工地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工作。
二、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垃圾集中点,设置垃圾箱,有专人管理定期向外清运。
三、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严禁乱扔乱倒垃圾,施工中避免灰尘飞杨,对有噪声的机械勤维护保养,使噪声降到要求标准。
四、办公室要刷白,经常打扫,保证清洁卫生,禁止与仓库混用,图纸资料和办公用品的摆放整齐,窗明几净。
五、宿舍要有卫生责任制度,实行轮流值日,行李,物品要摆放整齐,被褥要干净,室内及周围无垃圾,使用36V安全电压。
六、炊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证方可上岗,炊具要干净、整齐、清洁,垃圾容器要定时清除,要有防蝇,防鼠设施。
七、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排水良好道路畅通,水管不跑、冒、滴、漏,机械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构件要分类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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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现场设开水间,有消毒设备,高温季节能满足供应消暑降温用水。
九、现场男、女厕所要经常打扫,保证清洁卫生,整齐完好。
第二十章 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一)项目部对各单位(工区)根据当年完成工程量,实行奖励额与工程质量挂钩的形式在年终考核后根据实际成绩给予奖励。
(二)、各单位也应根据各项目、部门当年完成工程量大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经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后的情况予以奖励。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物质奖;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
2、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受到省、市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嘉奖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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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
(一)各单位未完成当年签订的责任目标,按照项目部的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5000至20000元。
(三)对连续发生同类事故或重大事故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要求责任单位更换相关责任人。
(四)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有关单位给予罚款: 1、未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10000元;有部分人员未发的罚款5000元。
2、违章指挥,每安排一名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5000元。
3、因对整改事项整改不力而再次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罚款3000至5000元。
4、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罚当事人2000元。
6、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足够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罚2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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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使用报废或未按规定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三证不全车辆,每台(辆)罚款2000元至10000元。
8、爆破、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的罚款10000元。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5000至20000元。
10、违反临时用电操作规程,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劣质或严重破损的电器设备,罚款5000至20000元。
11、违反《生活安全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罚款5000至10000元。
1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的,对项目部罚款5000至10000元。
13、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罚款5000至10000元。 14、违反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或存放规定,罚款10000至20000元。
15、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事人罚款200至500元,项目部罚款5000至10000元。
16、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罚款5000至20000元。 1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倍数计罚。
18、违反其他规定的,参照建管处《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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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二十一章 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电焊
1、电焊机应安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遇雨雪天,应停止露天作业。
3、在潮湿地点工作,电焊机应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操作。
4、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须清洗干净,将所有孔口打开,保持空气流通。
6、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必须开设进、出风口。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容器壳体隔离开。施焊过程中每隔半小时至一小时外出休息10—15min,并应有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7、把线、地线不得与钢丝绳、各种管道、金属构件等接触,不得用这些物件代替接地线。
8、更换场地,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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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焊渣。
9、在高空焊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应备有消防设备。
10、焊接模板中的钢筋、钢板时,施焊部位下面应垫石棉板或铁板。
二、气焊
1、气焊作业应遵守本规程8.6.1中的有关规定。
2、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定型产品,必须备有灵敏可靠的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3、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品不得少于10m。严禁用明火检验是否漏气。氧气、电石应随用随领,下班后送回专用库房。
4、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受热不得超过35°,防止火花和锋利物件碰撞胶管。气焊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顺序作业。
5、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的表面,严禁沾污油脂。 6、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筒上放置物件,不得用手在浮筒上加压和摇动。添加电石时严禁明火照明。
7、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焊接场地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m。
8、氧气瓶应设有防震胶圈,并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剧烈震动和强烈阳光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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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回火的安全装置结冻时,应用热水溶化,不得用明火烘烤。
10、点火时焊枪不得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11、电石应放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移、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12、施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施焊完毕,应将氧气阀门关好,拧紧安全罩。乙炔浮筒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筒上升方向,提出后应挂放,不得放在地上。
三、起重吊装
(一)起重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大型吊装工程,应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吊装作业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参加吊装的起重工要掌握作业的安全要求,其他人员要有明确分工;
3、吊装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起重设备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进行试吊;
4、各种重机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5、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8.8.1的要求; 6、地锚要牢固,缆风绳不得绑扎在电杆或其他不稳定的物件上;
7、作业中遇有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将重物落至地面,不得悬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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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用 途 缆风绳 支承动臂用 卷杨机用 (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的规定。自行制造的起重设备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1、卷扬机
(1)卷扬机的各部件、电气元件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钢丝绳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I13329—91)的规定;
(2)卷扬机应安装牢固、稳定,防止受力时位移和倾斜;操作位置必须视野开阔,联系方便;
(3)作业前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棘轮、传动滑轮等,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4)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结节和扭绕,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作业中最少需保留三圈;
(5)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作业中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开闸刀,并将运送物件放下。
2、轮胎式起重机和履带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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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系数 3.5 4 5 用 途 吊挂和捆绑用 千斤绳 缆索承重绳 安全系数 6 8—10 3.75
(1)作业地面应坚实平整,支脚必须支垫牢靠,回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升降应同步,各台起重机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2)吊起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cm左右,停机检查制动器灵敏性和可靠性以及重物绑扎的牢固程度,确认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作业中不得悬吊重物行走。
(3)起升或降下重物时,速度要均匀、平衡,保持机身的稳定,防止重心倾斜。严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4)在驳船上作业,应用绳索系牢在船上,前后轮(或履带)下应用三角木块楔紧。遇有4—5级风时,应根据驳船载重吨位适当调整吊机负荷。工作完毕应将起重臂放下,抽动器刹牢。
(5)配备必要的灭火器,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易燃品。雨天作业,制动带淋雨打滑时,应停止作业。
(6)在输电线路下作业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等与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8.8.2的规定。
(7)工作完毕,应将机车停放在坚固的地面上,吊钩收起,各部制动器刹牢,操纵杆放到空档位置。
表2 输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最小距离(m) 1.5 输电线路电压 1—35KV 最小距离(m) 3 输电线路电压 ≥60KV 最小距离(m) 0.01(v—50)+3 38
3、龙门架
(1)龙门架制作(拼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
(2)移动式龙门架除进行静载试验外,还应等载在轨道上往返运行一次,检查龙门架在移动中的变形以及轨距、轨道平整度等情况;
(3)吊起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将重物提高到可能遇到障碍物0.5m以上;运行时被吊重物不得左右摇摆;
(4)索引移动的跨墩龙门架,在行走时两侧牵引卷扬机必须同时、同速启动和运行;
(5)开动和停止电动机,应缓慢平衡地操纵控制器;作后向移动时,必须等机、物完全停稳后方可操作;
(6)龙门架拆除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人字桅杆和独脚桅杆
(1)人字桅杆和独脚桅杆应选用优质钢、木材料制作;人字桅杆两腿的夹角不得大于45°;
(2)桅杆底脚基础要坚固,底脚要稳定牢靠;人字桅杆设置的缆风绳应不少于二根,独脚危杆设置的缆风绳不少于四根;
(3独脚桅杆如加设摇杆时,变幅钢丝绳应在起重前固定好,调整适度;摇杆摆动幅度应用钢丝绳(或牵引卷扬机)控制。
5、手拉葫芦(吊链)
(1)悬挂支承点必须牢固,使用三角架悬挂时,基础应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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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三支架腿受力要均匀,防止滑动和倾覆;
(2)严禁斜拉重物;
(3)重物吊起后发生卡链时,应在重物下方支垫后进行检查修理,不得硬拉。
6、千斤顶
(1)顶升重物必须在重心位置;如需用千斤顶纠正偏斜物体时,放置千斤顶的台座必须坚固可靠;
(2)顶升重物过程中,千斤顶出现故障时,应在重物支垫稳固后,再取出修理;
(3)用多台千斤顶起升同一重物时,动作应同步、均衡。 7、缆索吊装设备
(1)缆索塔架拼装时,应按设计图组拼。索鞍、跑车在组拼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在装卸、运输及组拼中,要防止碰伤,有损伤的杆件不得使用;木塔架施工,应优选材质,精细加工制作,联结处应采取加固措施。
(2)各种滑轮在使用前,要检查是否灵活,绳槽是否平滑。滑轮组应共同承受荷载,受力不均时,应进行调整。
(3)钢丝绳必须按设计荷载要求,选用适合的标准绳索。在使用当中,应经常注意检查,并做必要的维护。
(4)塔架拼装,应随塔高的增加逐步搭好脚手架。作业平台四周挂好安全网和上下设扶梯。随着塔身增高,安全网应随之上移,同时应增设辅助缆风绳,待设计缆风绳安设完成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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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5)使用万能杆件或桁梁片组拼的索塔,可利用已装好的杆件搭设塔内作业平台。平台木板必须铺设平稳,不得松动。塔架节段增高时,操作人员不得攀登杆件,应通过安全梯或吊篮上下。
(6)主索道两端应设置限位器,工作完毕,收紧吊钩,并切断电源。
(7)主索道和塔架的拆除应在制定的拆除方案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场地应设立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或监护船只)维护道口、航道和村屯附近的交通安全。
四、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的含义和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的规定。
2、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悬空高处作业包括:在开放型结构上施工,如高处搭设脚手架等;在无防护的边缘上作业;在受限制的高处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在没有立足点或没有牢靠立足点的地方作业等。
3、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5、高处作业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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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
6、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或配有通讯设备。 7、运送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乘坐运送物件的吊栏人员。
五、水上作业
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2、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按规定应设置临时码头、航行标志及救护、消防等设施。
3、船只在航行前,应检查各部位的机械与设施是否良好,不得带病作业。
4、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
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应停止航行或作业。
5、定位船及作业船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抛锚时,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
6、船只靠岸后(或在两船间倒运货物时)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7、装船时严禁超载、偏载,必要时应加配重,调整平衡。卸船时应分层均匀卸运。
8、打桩船、起重船施工前在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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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9、抛锚、就位应保持船体稳定。如用两艘船体连结进,必须连接牢固,稳定可靠。
10、使用轮胎或履带吊车在船上打桩、起重作业时,船体应按施工要求进行加固,并在吊车轮胎(或履带)下加铺垫板。
11、牵引或在旁侧拖带作业船时,严禁超载,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联结牢固。
12、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应配有救生设备。船行中途遇有阵风、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第二十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
二、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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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对列入交通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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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七、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水上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桩开挖、围堰、沉井; (二)高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九、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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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十一、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二、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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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专职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式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十七、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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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十八、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第二十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举报范围
(一) 建德市白章线洋溪至大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三合同段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 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项目部安全科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三、举报的受理
(一) 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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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和匿名,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 (二) 受理方式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分、单位以及不愿分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对受理来信来访举报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可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 举报的处理
(一) 举报案件受理后,项目部安全科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登记编号、并进行调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举报5日内办理完毕,并给予答复;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二) 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1、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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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安全科在3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3、 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科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分管领导批示;凡属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案件,按隶属关系和分级处理的原则,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单位报告。
4、 经初查核实属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予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管理的举报案件,应以公函的形式,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 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安全科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处理结果应回复实名举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
五、 奖励原则
(一)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第一举报人每举报一起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经查实后,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二) 奖励金额与成效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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