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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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标准

Q/XZC-GL0401-2011 一 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等。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使用程序和检查细则,适用于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三 标准内容

(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 1.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1)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科设备组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搬区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2)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科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科设备组补办入井许可证。

(3)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及机运科设备组的检查核对。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被设备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机运科设备组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

(4)机运科设备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由设备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2.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3.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矿在用防爆电气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5.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6.机运科设备组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三)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 1.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3)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2.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3.防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Ⅰ.隔爆接合面机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附件1的规定。快动门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μm。

(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度以将垫圈压平为合格)。 ②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

⑥沉孔钢紧固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

⑦电动机接线盒盖不得上反。

Ⅱ.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mm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隔爆面有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在接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的不为失爆)。

Ⅲ.防爆电动机

(1)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2)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值的2/3。

4.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附件2规定值的。

(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毫米的。 (4)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毫米的。

(5)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6)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的。

(9)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密封圈和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11)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mm的长度且小于6扣螺纹。

(12)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

(13)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于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在用的螺旋式和压板式进线嘴缺金属圈;金属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闲置的进线嘴不用金属圈属不完好)。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

(17)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18)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能将电缆推动的。 (19)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

5.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

(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冷补的;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连接盒接线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安型接线盒);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4)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5)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

(6)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

6.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结反为失爆。 (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为失爆。

(3)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附件3规定的为失爆;

7.照明电器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罗口的为失爆。

(2)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8.矿灯

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1)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 (2)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四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 2.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名称、型号、厂家、基本参数等);

2.设备运行维护记录(日常检修记录本、定期检修记录本、保护试验记录本);

3.设备使用状态及卫生状况。

附件1

I类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3与外壳容积V(cm)对应的最大间隙(mm) 结合面宽度L(mm) V≤100 V>100 平面接合面止口结合0.30 __ 面 0.40 0.40 6≤L<12.5 0.50 0.50 12.5≤L<25 25≤L 操纵杆和轴 6≤L<12.5 0.30 __ 12.5≤<25 0.40 0.40 25≤L 0.50 0.5 带滑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0.30 __ 12.5≤0.40 0.40 L<25 0.50 0.50 12.5≤0.60 0.60 L<40 40≤L 带滚动轴承的转轴 6≤L<12.5 0.450 __ 12.5≤0.60 0.60 L<25 0.750 0.750

25≤L 对于操纵杆、轴和轴承、其间隙是指最大的直径差

附件2

防爆电气设备密封圈外径的规定 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进线嘴内径(mm) 径差(mm) D≤20 1.0 2060

附件3

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L和最小有效长度W的规定 外壳净容积V(cm V≤500 V.500

31.5 2.0 L(mm) 15 25 W(mm) 0.5 0.6 电缆使用管理标准

Q/XZC-GL0402-2011

一 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等。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缆的领用移交、使用维护、回收报废及奖罚管理,适用于电缆的过程管理。(标准中电缆指井下使用的各类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监控、信号等电缆) 三 标准内容

(一)电缆的审批、领用及移交管理

1.机运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过机电矿长审批后,列出电缆计划交于电缆管理人员,由电缆管理人员到库房落实待发电缆数量。

2.各单位用电负荷增加或减少时,必须提前3~5天写出书面“用电申请书”(附件1)交至机运科分管供电副职,由机运科分管供电副职统一审批。同时供电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1~2天内给予各种保护整定计算,绘出供电系统图(附件2),指出所接负荷的开关地点、名称和各级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列出每条电缆的规格和长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此电缆计划交给电缆管理人员。

3.电缆管理人员接到通知核实无误后,根据电缆的规格、长度,给使用单位出具“电缆审批调拨单”(附件3)。调拨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地点、电缆规格型号、长度及编号(长度尽可能与设计相符)。

4.使用单位持“电缆审批调拨单”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取电缆。电缆领出前要进行外观、绝缘检测检查。合格后领出,并到机运科办理“电缆入井证”(附件4),不合格可以拒领,并要求电缆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5.发放的橡套电缆两端必须有测试合格证、电缆编号,否则不得发放和领用。电缆入井时,电缆管理人员要有记录,并签发“电缆入井证”,“电缆入井证”上要有电缆测试数据,能否投入使用的结论。未经检测试验合格的电缆任何人不得发放和领用。副井口把钩工负责验证,手续不全不得入井(抢险救灾除外)。

6.当应急抢险救灾急需电缆调拨和领用时,可以依据抢险救灾指挥

部命令发放、调拨,但必须在机电队电缆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登记,并注明批准机构或领导;领取电缆的第二天,电缆领用单位的电缆管理人员必须到机电队电缆管理人员处补办相关手续。

7.各单位在使用电缆过程中,因电缆发生故障而需更换时,可重新领取电缆。但事后必须由机运科电缆管理人员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找出责任人,并对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损坏性质和损坏程度进行相应处罚。

8.因工作面转移或施工单位变更需移交的电缆,均要由机运科电缆管理人员组织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电缆管理人员现场进行验收、移交。验收移交时,三方人员均要仔细检查:电缆的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护套是否完整,有无断线和损坏。若电缆完好,三方人员办理移交手续,随即更改电缆档案,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对于存在故障和损坏现象的电缆,由原使用单位上井检修,并追查原因。未经机运科同意,不得转交电缆的。 9.全矿所有库存旧电缆统一由机电科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外借转交。

(二)电缆敷设、使用及维护管理

1.井下大巷、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敷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电缆挂钩的设计布置应充分考虑满足各类电缆的需要。电缆敷设施工必须前后兼顾,超前考虑,防止电缆敷设混乱的局面。

2.各单位负责所使用电缆的敷设及日常维护工作;高压电缆(固定)的敷设由机电队负责施工,并由机电队负责日常维护。

3.机运科电缆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电缆敷设、使用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回收闲置电缆升井检修。

4.电缆敷设安装前,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结合,选择设计出最佳敷设路线,遵循电缆长度最短,敷设、回收施工便利,维护检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5.使用单位要对所领用的电缆进行外观检查、绝缘性能测试,检验合格后必须对电缆的端头重新进行封闭,防止运输、敷设过程中潮气进入,电缆绝缘性能降低。

6.电缆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严禁出现电缆打结、扭劲等现象。敷设过程中严禁采用机械牵引、拽拉电缆。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区不予运输,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

7.电缆敷设严格按下列规定进行悬挂:

(1)橡套电缆在轨道运输大巷安装悬挂间距1m,敷设高度最低电缆钩距巷道腰线0.4m以上;在采掘工作面巷道悬挂间距为1m,高度最低电缆钩距巷道腰线0.8m以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电缆按设计进行吊挂;

(2)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所有电缆不允许挂在风、水管路上;

(4)电缆不得淋水,发现淋水限2天整改完毕; (5)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6)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给采、掘及岩巷作业线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7)通信、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同一侧悬挂时,要按照通信和信号电缆在上、电力电缆在下的原则进行悬挂,间距0.1m;

(8)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0.05m,高、低压电缆间距应大于0.1m;

(9)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采用非燃型材料对穿墙管口封堵严密;

(10)电缆跨越巷道时,应采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Ω卡进行固定,排列整齐,严禁相互交叉。在轨道大巷悬挂敷设时,各单位应遵循先上后下的顺序进行悬挂;由大巷向各工作面拐弯时,应依据现场巷道情况,顺势进行敷设,多余电缆不得在大巷内来回进行往返敷设,其它单位电缆应在此巷道口上方平直敷设悬挂;

(11)通风区在砌风门时,在风门一边一般预留5个穿墙套管,顶部留一个穿墙套管,特殊情况由机运科提出具体要求;侧面穿墙套管采用φ100的钢管,最低的一个距腰线400mm,顶部穿墙套管采用φ25的钢管,距顶板300mm,严禁采用塑料或非延燃材料);

(12)使用单位负责在电缆每隔200m、分支地点、接线盒两端、风门墙壁两侧处悬挂电缆走向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规格、编号、长度、电压等级、用途及维护责任人。

8.施工单位送电前必须对整条线路测定绝缘电阻:1千及以下电缆应使用1千伏摇表;1千伏以上的电缆应使用2500伏摇表,绝缘电阻值应取摇表测一分钟的数值。三相绝缘电阻不平衡系数不大于2.5。测试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在变电所进行送电操作时,施工单位电缆测试人员应在变配电值班员的监护下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数据真实的填写在变电所停送电记录上,经过值班员核实无误后方可送电运行,否则不予送电。

9.电缆的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其电压等级、电流容量必须与供电等级相符,严格接线工艺,杜绝电气失爆。每个接线盒上均要有标志牌,内容包括:编号、容量、单位、责任人。高压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均要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发现失爆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0.各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电缆使用、维护,确保电缆的安全运行。

(1)机电队应对矿井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每年做1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分型号)。发现电缆隐患或缺陷,及时组织修复,做好记录,填写电缆试验报告和检修档案。

(2)机电队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做1次绝缘和外部检查,每旬应由专职电工对其外部和悬挂情况做1次巡回检查。巡查内容包括:线路状态、接线盒、接地极、线路温度等,发现隐患及时申请停电处理,并做好记录。

(3)机电队负责立井井筒内电缆(包括动力、通讯、监测、信号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每次检查至少有两个人进行,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固定电缆的卡子松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并填好记录。

(4)其它井下电缆使用单位每月应由专职电工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缆做1次绝缘检查,采、掘、等电缆移动使用单位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对其外皮破损情况、悬挂敷设等情况进行1次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对有顶板冒落或巷道片帮等危险地区,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人员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电缆超负荷运行,发现隐患应立即停电检查处理。在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附近,电缆余下部分应按S型挂好,严防炮崩,砸压和受外力拉坏等。

(5)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等,否则按电气失爆对待。

11.高、低压供电系统中的接线装置应有维护责任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接线端子的连接情况,有无松动、过热现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因电缆使用不当造成电缆发热,使电缆芯线氧化、绝缘老化报废的,使用单位承担电缆全部费用。

12.巷修施工等单位在施工作业时,要对作业区间内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巷道整修完毕后,专人将电缆悬挂复位。由于电缆防护措施不到位,由此造成事故的依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13.任何电缆使用管理单位严禁对带电电缆、现场备用闲置电缆采用水冲的方式清理,由此造成事故的依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五)电缆的回收修补及入库验收

1.机运科电缆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全矿井下的生产进度状况,掌握每根电缆的使用情况。当掘进、采煤工作面生产结束时,要求使用单位或负责回收设备的单位及时将设备随同电缆一起回收升井。

2.电缆回收单位应如数将电缆回收升井,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交接验收,按照验收人员要求将回收电缆展开,配合检查测试。同时对电缆存在的故障类型和不完好状况进行确认,接受电缆管理部门的处罚。

3.机运科电缆管理人员和送交单位电缆管理人员共同对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测试。检查每条电缆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外观是否有损坏或缺

陷,检查有无断线或绝缘损坏;各种电气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电缆状态完好,可直接由回收单位交于库房,由机电队电缆管理人员给交回单位填写收到条,并在移动卡片上注销,记载收到日期,说明该条电缆停用回库,并做好库存摆放和防潮防晒工作,完善各种标志。如果电缆不完好,由机电队、送交单位为机修厂办理《电缆故障委托修理单》,三方人员签字认可,注明电缆修理内容以及修理工程量。送交单位可依据此单到机电队电缆管理人员处销账。

4.交回的电缆遭到严重损坏或无故割断者,必须追查故障原因并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写出追查分析报告,并存入电缆管理档案。

5机电队电缆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缆修理操作工艺进行修理。电缆修理完毕后,机电队电缆管理人员同维修人员一起对电缆进行试验验收,试验内容包括:绝缘测试,视情况进行直流耐压(泄漏)试验,有条件时做浸水耐压试验,填写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单,建立技术档案。

6.电缆试验合格后,及时对电缆的两端头用防水胶带密封,存放于电缆棚内,保持完好状态,以备生产需要。

7.对井下长期运行的电缆,升井后视绝缘情况,对其进行干燥处理。 8.轨道、皮带大巷通信线路、监测线路均由矿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日常巡检、维护。各单位施工地点的通信、监测电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由于各使用单位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通信线路损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电气失爆现象按防爆设备的失爆规定进行处罚。

9.对入井安装、井下备用和回收升井的电缆两端头要进行封堵者。 11.对于不严格按照电缆接线工艺进行施工,造成电缆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者,由此造成事故者按照《重大隐患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12.未经电缆管理人员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截断电缆。

13.电缆使用时不得落地,不得浸泡水中,不得被埋在煤或矸石里。 14.严禁使用铁丝吊挂电缆。

17.为加强电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库存电缆。

18.使用单位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罚款。发现偷剥电缆者,对责任单位和机电负责人进行处罚,剥电缆者按电缆原价的10倍进行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电缆的报废

1.机运科电缆管理人员和电缆修理人员定期对库存电缆进行检查检验;对破损严重、电气性能差、短节等不具备修复价值的电缆进行统计;由电缆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机构审批同意后,按报废处理。

2.电缆管理人员要建立电缆报废台账,内容包括:电缆型号、长度、报废原因、报废日期等,台帐。

(七)电缆预防性试验

1.高压固定电缆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应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执行(附件5)。

2.每年度预防性试验由机运科主管电气的工程师组织试验实施,机电队编制试验项目计划、试验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制定的试验工作计划包括:试验的时间,停电影响范围,参加试验人员名单,电缆试验记录和试验电缆一旦击穿的补救措施等。

4.试验时要做好各种记录,全部试验结束后要出具试验报告,内容包括:试验现场记录、历年试验结果的比较,以及对该条电缆的鉴定和评价。

5.试验中发现不合格电缆时,不得投入运行。机电队电气试验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抢险或更换,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四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

2.矿生产经营计划及各单位电缆使用计划; 3.电缆维护的有关技术要求。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电缆相关资料(型号、生产厂家、试验报告、煤安证书); 2.电缆台帐;

3.电缆现场管理情况;

4.电缆各项试验结果和数据; 5.隐患通知和处罚单。

附件1

用 电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接电容量 KW 年 月 日 申 请 接 线 系 统 图 申请人 批准 编号 附件2

安装预订接线图 安装地点 接电容量 此图订于 年 月 日 KW 安装单位负责人: 附件3

电 缆 审 批 调 拨 单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年

月 日 编 号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使用地点 备 注 审批: 库房保管员: 经办人:

附件4

朱村矿电缆入井证

发证编号: 电缆型号 使用地点 生产厂家 测试工具 检测结外观检查 果 检测人员签字 相间绝缘值MΩ 对地绝缘值MΩ 电缆编号 使用单位 发证单位 负责人: 发证时间 有效期

附件5

电力电缆试验标准

一、绝缘电阻试验

高压橡胶绝缘电力电缆绝缘电阻一般应大于50MΩ,低压橡胶绝缘电缆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 MΩ。

二、耐压试验

电缆线芯间及线芯与铅层间,有金属护层不浸水,无金属护层浸在水中,进行耐压试验。其试验电压值有出厂规定的按出厂规定,无出厂规定的可参照表5数值。

表5 试验持续时间耐压区别 额定电压(kv) 试验电压(kv) (min) 1 2.5 交流 3 7.5 5 6 15.0 1 3 额定电压的3.5倍 5 直流 6 注:(1)橡胶电缆交流耐压和直流耐压试验可根据设备情况,任选一项进行。

(2)新安装前和热补后,应在水中浸6小时,再作耐压试验,两段橡胶电缆在连接热补后,须做负荷试验,电流为额定值的1.3倍,持续时间为30分钟。检查电缆线路的相位:电缆两端相位应一致。

供电管理标准

Q/XZC-GL0403-2011

一 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等。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系统内电力设备设施及其附属电器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适用于供电的过程管理。 三 标准内容

(一)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

1.各主要机房、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采用两个回路分列方式运行(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确需并联运行的必须由供电单位申请,机运科、机电矿长审批,并编制相应措施后方可运行。

2.因故障顶跳上一级电源时,应将该段负荷全部脱开,将联络开关合上找出故障负荷并拉掉,然后恢复各路供电。

(二)高压供电设备检查、维护

1.机运科分管副科长每月组织一次对所管辖高压供电设备、线路的全面检查,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机运科,。

2.机电队每月对井下高压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重点为接线螺栓紧固、除尘,瓷瓶清扫、触头检查等,并做好记录。

3.对地面开关柜每年清扫、检查一次(重点检查隔离触头工作情况,检查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接触情况),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4.井下高、低压开关接线腔内应放置干燥剂,每月检查一次,失效的及时更换。

5.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审批。

6.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机运科办理停(送)电申请单。经调度室批准,安排停(送)电时间。审批后,检修单位将停(送)电申请单交调度室、变电所值班员、机电队各一份。变电所值班员必须按停(送)电申请内容填写操作票,由检修人员监督操作。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含量、验电、放电、打接地、短路线等操作程序。机电队对变电所停(送)电安全技术负责。

7.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

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影响生产的按照《生产调度管理标准》执行,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执行。

(四)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

1.对高压供电设备、电缆绝缘程度由维护管理单位每季度全面检查测试一次,将测试结果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26日前报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处;上报数据与上季度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2.每年四月份进行一次全矿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试验,要求机运科在3月25日前统计一次用电负荷,作为计算整定值的依据。

3.变配电场所、线路及电机用避雷器,每年4月底前全部测试一次,由机电队负责组织;测试结束后,维护单位在5月上旬前全部安装完毕。

4.对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和配电点的绝缘用具(包括高压验电笔、放电棒),使用单位要在4月底及10月底送机电科,统一进行耐压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不再退回。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增补申请,交供应科办理。

(五)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

1.变电所高压开关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或机运科)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瓦斯、短路故障时不得试送),否则严禁试送。

2.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开关柜送上,把跳闸的开关柜停掉,挂上事故警示牌,并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原因,按照责任划分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3.待故障处理好后,故障处理人员必须在变电所开关馈出处对供电系统电气技术性能测试,符合送电条件办理送电手续后,值班员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4.各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时(或顶跳 35KV 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操作到分闸位置;然后向上级供电变电所询问跳电故障显示类别,结合自己供电负荷运行情况,查找跳电故障原因,查清引起跳电的故障回路。当确认属于上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后,迅速合上高压联络开关,恢复跳电回路所停的全部负荷(进线开关除外,防止反送电),在送电操作中要逐台试送。当确认属于下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又辨别不清具体回路时,为迅速查找故障回路,缩小停电面积,变电所值班人员不应操作联络开关,应等待上级变电所来电后逐台试送,确定具体跳闸开关后,将故障回路退出运行,恢复其他供电回路正常运行。随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处理。

5.因漏电导致连续二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30分钟之内同一回路跳电两次),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排除后方可送电。 (六)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

1.各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2.每个采区、采掘工作面要有完整、正规的采区供电设计。

3.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采区供电设计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由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

4.采区供电系统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机运科要确保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选择性漏电保护灵敏可靠,要严格按照电气试验管理制度每天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试验。

5.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严禁从掘进工作面供电系统以外的供电系统引入照明、信号等电源;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除局部通风机电源以外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6.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监测控制等装置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或变电硐室,必须由安装单位按用电审批规定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范围。 (七)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1.机运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或地面新增供电负荷)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机运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将设计图纸交于安装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2.安装单位提前2~3天持机运科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到机运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下达负荷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接电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截面、长度等内容。

3.采、掘工作面增减负荷(或地面生产、生活用电)时,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提前3天向机运科报送负荷增减申请单,申请内容包含:生产区域、装机容量、用电负荷、申请单位等内容。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情况,落实该生产区域的供电情况,核实后下达负荷审批单。

4.用电单位(负荷增减单位)凭审批单,分别到电缆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和设备。

5.安装单位现场安装完毕后要申请有关科室现场进行验收,机运科按审批的供电系统图,依据机电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和“五不送电”原则(电气设备有失爆不送电,机电设备不完好不送电,保护及安全设施不齐全不送电,电缆悬挂不整齐不送电,管理职责不清不送电)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接电通知单,内容包括:接火时间、设备编号、型号、保护整定值及接电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6.负荷接火在申请接电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接头。当接电

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电单位管辖时,由用电单位持接火通知单到上级供电单位实施接电;但申请接电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置,并悬挂整齐,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

7.实施接电的单位对接电安全负责,出现不完好等情况均属实施接电单位责任;工作完毕,及时将供电系统图作相应修改,保证供电系统图和实际相对应。机运科对系统图也要进行修改。

8.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电,申请接电单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进行接电作业,但事后(第二天)必须到机运科补办相关手续。 (八)停送电管理

1.各用电单位有计划需要停(送)电作业时,必须提前一班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

2.停(送)电申请审批,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

3.各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决定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电联系票,详细写出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否则,变电所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

4.变电所值班员根据停(送)电申请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方式向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值班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5.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停电后必须严格按照停电、检查瓦斯含量、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挂警示牌、机械闭锁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确认无电后向检修人员指明停电部位、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6.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7.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停送电,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8.配电工或电工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存在安全隐患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电要求操作的,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9.配电工每次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认真填写停送电联系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原因、停送电范围、联系人、作业情况等内容。在交接班期间发生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由交班人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操作,接班人监护。停送电操作完毕后,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

10.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运科值班人员和机电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落实清楚情况;由机电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特殊情况时,经矿领导批准启动停送电紧急措施(即应急预案)。

(九)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1.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调峰或拉闸限电时。要优先保证主要救急设备和安全设施等重要负荷的供电。如主通风机、主排水、重要的局部通风机和排水点、副井运输系统等。

以消减生产用电为主。在消减生产用电时,优先消减具备抗灾能力的供电用户负荷,如皮带运输系统、部分采煤工作面等。其次再考虑局扇通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的生产用电。在消减生产用电时首先考虑不影响通风和排水。

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大面积停电时,必须保证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机、通讯系统的正常供电和运转。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全矿突然停电时,在35KV变电站恢复供电后,由调度室按附表安排恢复各单位供电。

(十)“三大”保护使用管理

1.三大”保护是指:煤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 2.机运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工作。

3.各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结果报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运科复查。

4.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并由机运科技术员、机运科长、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 《 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进行。

(2)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运科下达的接电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

(3)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每半年检查一次。

(4)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及时向机运科电气管理人员汇报,由机运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

6.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机运科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 20 日前,指导或亲手各区队将矿井所有

保护接地装置电阻值测试一遍(各区队把测试结果上报机运科),并进行部分抽查,对不合格的接地装置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2)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2~487 条及《保护接地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①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②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高压接线盒);③低压配电点;④三台以上的低压电气设

备。不按规定装设接地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7、漏电保护使用管理

(1)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低压馈出总开关处都必须安装使用灵敏可靠的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

(2)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甩掉不用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造成因漏电保护不起作用而发生触电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3)各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采掘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每天必须由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各单位的煤电钻(风煤钻的除外)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由专职电工对其保护性能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4)检漏继电器和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区队值班人员负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 (5)工作地点因漏电导致检漏继电器跳闸,准许试送一次,如送不上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查找漏电原因后,将漏电开关停掉,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安排漏电单位处理好漏电后方可送电。

(6)任何人不得违犯规定,在明知有漏电情况下,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或甩掉检漏继电器供电,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十一)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操作规定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整定值调整必须有专职维修电工操作,维修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气作业,无证上岗或操作电气设备按严重“三违”处理。

2.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3.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必须带电移动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4.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挂警示牌等程序,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5.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位置闭锁,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6.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应各自挂自己的停电标志牌,一旦工作完毕,见有他人停电标志牌未拆除时,严禁此开关送电。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7.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并闭锁,悬挂停用牌。

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否则严禁送电使用。

9.对于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在送电运行前,必须对双回路电源进行相序校核,并编制相序校核报告上报机运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备案,许可后方可双回路并联运行。任何一个供电电源回路电缆或进线开关发生故障,重新接线后必须重新校核相序,校核准确后方可送电运行。

10.维护电工或变电所值班员在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采用与操作开关相匹配的工器具进行操作,严禁使用手锤、石块等具有破坏力的工器具毁坏性作业,严禁采用非专用工具拆卸专用零部件,以防损坏或损伤其专用零部件。

(十二)外委用电管理

1.外委用电是指:凡是不属于朱村矿管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来矿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与矿方发生供用电关系。

2.外委用电施工单位要服从朱村矿的管理,外委工程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总体协调,企管科负责用电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电费的提取,机运科负责供电管理、监督检查,有权对违章行为或供电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供用电安全隐患时,有权下令停止供电,勒令其整改,并有权进行处罚。

3.外委工程用电户用电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施工项目负责科室、矿领导审批后,提前3天把用电合同、用电申请交机运科。用电申请主要内容应包含:用户名称、用电地址、用电用途、申请最大负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加盖单位公章,另附供电系统简图。否则,不予办理接电手续。

4.机运科根据负荷情况指定接电地点,用电单位自配经过正规计量单位校验的计量电表,由机运科指定单位负责接电,并负责抄记电量计数。接电单位负责电气接火安全,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供用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

5.外委供电电价按照矿内生产峰谷电价的平均电价进行收取电费,机电队、企管部派人联合抄表,机电队对电量进行计算,为企管科提供该月的平均电价,由企管科计算电费后,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6.外委用电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供电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护电工进行供用电设施的维护,各级保护合格齐全。由于操作不当或保护不起作用造成越级跳电或其他事故的,每次罚外委施工单位5000元。由于违章作业造成其自己操作人员人身伤害的,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矿方人员伤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四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矿供电的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设备台帐、电缆台帐(名称、型号、厂家、基本参数等; 2.管理牌板,标志牌,供电系统图);

3.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本、日常检修记录本、定期检修记录本、保护试验记录本;

4.隐患通知和处罚单。

机电设备安全保装置试验管理标准

一 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等。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要求,适用于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过程管理。 三 标准内容

(一)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项目及要求 1.主井提升机 序号 安全保护装置项目 试验要求 序号 安全保护装置项试验要1 防过卷保护装置 每天一次 4 托罐装置, 每月一2 闸间隙保护装置 每天一次 5 制动油过压保护每天一3 满仓保护装置 每天一次 6 二级制动 每周一2.副井提升机 序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要求 序安全保护装置项目 试验要1 防过卷保护每天一次 4 托罐装置, 每月一2 闸间隙保护每天一次 5 制动油过压保护装置 每天一3 安全门与罐每天一次 6 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每天一位、提升信号和罐笼停止位置联锁次 3.空气压缩机 序序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要安全保护装置项目 试验要求 号 号 项目 求 手动每天一安全阀动作压力试次 每天一1 4 超温保护装置 验装置 气动每周一次 次 风包超温保护每月一2 断水保护装置 每天一次 5 装置 次 3 断油保护装置 每天一次 4.皮带机 序安全保护装置项试验要求 序安全保护装置项试验要求 1 低速打滑保护 每天一次 4 温度保护 每半年一2 防堆煤保护 每天一次 5 烟雾保护 每半年一3 防跑偏保护 每天一次 6 自动洒水装置 每半年一6.锅炉 Q/XZC-GL0404-2011

序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要求 序安全保护装置项试验要求 1 双色水位计 每小时一4 安全阀试验(手每月一次 2 高低水位报警 每天一次 5 超温保护 每月一次 3 安全阀试验(气每月一次 7.井下电气 序安全保护装置项目 试验要求 1 接地保护 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试验一2 漏电保护 每天试验一次 3 短路保护 每日检查一次 每周检查一4 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 每年一次 5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每班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 (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现场使用管理 1.各单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5.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立即修复,否则设备不得使用。 四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保护试验的项目、周期。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设备台帐(名称、型号、厂家、基本参数等);设备保护试验记录本或保护试验牌板;设备保护试验装置运行情况;隐患通知和处罚单

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标准

Q/XZC-GL0405-2011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适用于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的过程管理。 二 标准内容

(一)采购管理

1.公司采购的设备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2由矿方急需经焦煤公司批准的采购设备,在采购招标中要检查投标单位相关产品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及编号。另外在采购合同中要注明产品必须有煤矿安全标志的条款,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证书或安全标志过期厂家的设备。

(二)验收管理

1.对焦煤公司机电设备租赁站拉回入库的设备,要检查是否有煤安标志,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登记入帐。

2.无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产品严禁入库。

3.对由焦煤公司采购的固定资产设备入库验收时,要检查是否有煤安证书,设备上煤安证号是否与证书一致,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登记入帐。

4.设备管理员要做好验收记录,登记清楚,确保煤安标志物、证一致。 5.对矿自主购进的设备,要检查是否有煤安证书,煤安证号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登记入帐。

6.对煤安标志及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作为验收的一个主要方面,设备管理员对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后交科档案员统一归档管理。

(三)安全标志台帐

1.设备管理员应根据入库设备登记验收记录,定期将煤矿安全标志情况移交给档案管理员,由其统一编制安全标志台帐。

2.安全标志台帐要说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入库时间、使用地点等。

3.对小型材料(如电铃、接线盒、信号、电话等)也要建立煤安标志台帐,由供应科负责;通风仪器台帐由生产科负责建立。

(四)现场使用管理

1.对机电设备编号管理,每台设备打字焊号,并对此台设备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方便查找该设备的生产厂家、煤安证号等详细资料。

2.各区队使用单位,在领用设备出库后,在搬运过程中防止设备铭牌及本身受到意外损坏,在使用中,要注意保护好设备的铭牌,不要随意敲打损

坏设备铭牌。

3.因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不当,造成煤安标志牌损坏或丢失, 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次;

4.煤安标志牌损坏或丢失后,由机运科通过该设备的详细资料联系厂家补发标志牌。

5.设备的“MA”标志及煤安证号作为机电设备检查中的重要内容,对没有“MA”标志的设备要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升井停止使用。

6.机运科应定期检查在用设备煤安标志证号使用有效期,对煤安标志证号过期的设备要暂时停止使用,统一建账管理。联系厂家补发煤安标志证号后,方可继续使用。

(7.各使用单位要对所辖设备进行建帐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机电科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对区队按照矿煤安标志管理标准进行检查落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国家煤矿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各单位岗位职责。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设备验收单;煤安标志台帐(生产厂家、煤安证号、有效期);设备台帐(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家、煤安证号);处罚单。

矿灯管理标准

一 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标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标准》等。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日常领用、报废管理,适用于矿灯日常过程管理。 三 标准内容

(一)矿灯的领用和报废

1.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队开具领料单,经供应科审批登记后领取。 2.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

3.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并报机电队备案。

4.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队提出申请,供应科组织鉴定,经矿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5.机电队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对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

(二)在用矿灯的管理

1.在用矿灯由机电科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

2.对充灯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矿灯架矿灯摆放整齐。

3.矿灯领用办法:按每人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 4.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 5.充灯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

6.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灯工处理或更换。

7.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灯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汇报。

8.矿灯丢失,对丢灯人按矿灯原值处罚,并按领用新灯程序重新配备。 9.取灯钥匙丢失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交财务科,可补发新钥匙。

10.用灯人上井后及时交灯。充灯工接班后2小时内统计好上班没有交回

Q/XZC-GL0406-2011

矿灯的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汇报到机电队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名单逐一落实。 (三)矿灯房内部管理

机电队每月对矿灯房进行两次检查。

1.充电房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充电架布置整齐、安装牢固、布线整齐。工具、材料、配件存放整齐,帐物对照。

2.矿灯、充电架均应有编号,充电架有设备铭牌和完好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完好状况、主要技术参数、包机人等)。矿灯完好率应在95%以上,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常用矿灯人数10%。

3.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按失爆处理。

4.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按失爆处理。

5.灯架及矿灯应保持干净。 6.充电架充电仪表指示准确。 7.灯房内应配备以下记录本:

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材料配件消耗记录、补灯退灯记录,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

8.机电队根据两次检查情况平均得出当月检查结果。 四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全矿需入井人员数量。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矿灯数量、入井人数;

2.各项记录(矿灯考勤本、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本和红灯记录本、矿灯领用报废记录、材料配件消耗记录、补灯退灯记录);

3.隐患整改及处罚单。

主提升系统管理标准

一 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等。 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主、副井提升系统安全运行内容,适用于主、副井提升系统的运行过程管理。 三 标准内容

(一)主井提升系统

1.主井提升系统管理职责

(1)主井箕斗、井架的检查、维护、维修。 (2)主井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维护、检修。

(3)主井井筒管路、罐道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维修。

(4)主井卸载、井口、装载、主井车房之间信号的检查、维护、维修。 (5)主井井上下信号的操作。

(6)卸载曲轨、装载定量斗检查、维护、维修。 2.提煤规定

(1)主井每次提升不得超过4T,每月检查定重传感器指示是否正确。 (2)每天检查卸载曲轨情况。 (3)每天清理一次井口房洒煤。 3.其它规定

(1)除检修时间外,主井严禁跑空钩。

(2)机电队要及时调绳,以提高提升效率。箕斗位置超过200mm时必须调绳。 (3)机电队对主井箕斗每天应仔细检查一次,因检查不到位导致箕斗部件脱落坠入井筒的,对机电队按二级责任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副井提升系统

1.副井提升系统管理职责

(1)副井罐笼、井架的检查、维护、维修。 (2)副井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维护、检修。

(3)副井井筒内电缆、管路、罐道等设施的检查、维护、维修。 (4)副井井口、井底、副井车房之间信号的检查、维护、维修。 (5)副井井上下信号的操作。

Q/XZC-GL0407-2011

(6)井口推车机、井上下安全门、罐座的检查、维护、维修。 (7)副井井上下把钩工作。 (8)罐笼的卫生。

2.检修及人员上、下井时间的规定

副井提升机、信号及井筒装备的检修按照矿规定的时间进行,特殊情况由调度室通知。

人员上下井应集中在规定的入井和升井时间内。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批准。

3.人员乘罐要求

(1)每罐乘人不得超过25人,不得少于5人,特殊情况除外。

(2)井口、井底乘罐人员一律在井口或井底候罐室内候罐,按规定由进车侧进罐,从出车侧出罐。违反规定人员按“三违”论处,由把钩工把灯号报安检科。

(3)非人员上下罐时间,井口、井底不得有闲杂人员。对罐时必须对罐到位,人员出罐后,才可放人进罐。

(4)副井把钩工要认真执行副井验身和把钩制度。井口把钩工要对入井人员进行验身检查,入井人员不得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等入井,不得穿化纤衣服入井,不准不穿胶鞋、不戴矿帽、不带矿灯和自救器者入井。对携带香烟、喝酒者要制止其下井。

(5)把钩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严禁乘罐人员自行打开罐门,待乘罐人员安全入罐、罐门关好、摇台升起、安全门关闭后,方可向信号房发出信号。

(6)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规定,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验身检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8)乘罐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小配件等必须装在工具袋(包)内,严禁随手拿着。人员集中上下井时间,乘罐人员不准携带长度超过0.8m的长工具,凡需要两个人抬的工具、配件或小型设备应一律放入矿车中入井。

4.设备材料上、下井规定

(1)严禁在同一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运送炸药时,严禁人员上、下,并应制定专项措施。

(2)上、下井材料(如荆芭、塑编网、坑木、单体柱、钢梁、钢带、锚杆、U型钢)必须用材料车,不得使用U型矿车。

(4)利用罐笼悬挂下放钢轨、钢管等超长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5)副井提矸及下料时,必须装配重车。

(6)所有车辆装运设备由运料单位负责捆绑牢固,副井把钩工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及不符合装料规定的车辆不得入罐。

(7)设备、电缆等入井必须有“机电设备入井证”,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入井,必须贴有经机电队防爆检查员贴上的“防爆合格证”。

四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安全法规;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大型设备运行的技术要求。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管理牌板(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检修制度);

2.运行维护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日常检修记录、定期检修记录、保护试验记录);

3.提升机运行情况; 4.隐患整改及处罚单。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管理标准

Q/XZC-GL0408-2011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部上岗查岗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运科长、机运科副科长、机电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的上岗查岗管理。 二 标准内容

(一)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内容

1.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张贴和执行情况。

2.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情况,岗位工的应知应会情况。 3.检查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及试验情况,查看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对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设备及机房硐室安全状况和卫生状况。

6.检查各种记录填写情况、上次检查问题落实及处理情况。 7.机电干部上岗查岗检查周期。 见附表。

(二)机电干部上岗查岗要求

1.机电干部要按照上岗查岗周期规定,进行上岗检查。

2.上岗查岗时,要按照上岗查岗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干部上岗记录,并对查出的隐患拿出处理意见。

3.上一级的机电干部要对下一级机电干部上岗情况进行督察,对上岗次数不够的机电干部批评教育。

4.对于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认真整改。 三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各单位岗位职责。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干部上岗制度牌板; 2.干部上岗记录本。

附件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周期 主、副井提升机房 (每月) 一次 主排水泵 中央变电所 (每月) 一次 主扇 风机 (每月) 压风机 (每月) 采区 变电所 (每两月) 检 查 周 期机电矿长 机电副总 机运科长 机电 副科长 技 术 员 一次 一次 一次 一次 一次 一次 一次 一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一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机电队长和副队长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二次

机电设备包机管理标准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设备包机管理内容,适用于机电设备的包机过程管理。 二 标准内容

(一)机电队针对每一台设备制作“包机责任牌”下发到各运转班。由各运转班如实填写后,固定在设备的适当部位。“包机责任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包机人员姓名等。

(二)机电包机维修工负责所包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故障处理,及时填写“设备日常检修记录”。

(三)包机运转工负责所包设备的操作、巡视及设备卫生的打扫。

(四)包机运转工每天除按章操作、维护设备和打扫卫生外,必须经常对岗位上的设备巡回检查,对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及时填写该设备的“运行及巡检记录”或“运转日志”。

(五)包机人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处理汇报,做好记录。

(六)生产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包机维护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出现的故障较大,应立即通知本运转班、机电队值班领导组织处理。 (七)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机维护人员应遵照执行设备的使用说明、《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管理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内容,经常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等。 三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各单位岗位职责。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机电设备包机责任牌;

2.各项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设备日常检修记录、设备保护试验记录); 3.隐患整改及处罚单。

Q/XZC-GL0409-2011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管理标准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时间、检修内容和实施过程,适用于机电设备定期检修过程管理。 二 标准内容

(一)定期检修时间

1.保证班检、日检、定检的要求,每月应不少于24h的全矿停产检修时间。

2.三班运转的设备,除月底检修外,每天应安排不少于2h的预防性检修。 3.采煤、开拓、掘进工作面使用的移动设备实行定期轮流升井检修。 (二)定期检修内容

1.按照《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规程》规定的相关设备部件定期检修的项目和内容对设备进行小修、中修或大修。

2.对影响生产时间较长,平时不易检修的项目应集中安排月底进行检修,对日常发生不易处理的隐患安排月底检修时间进行处理。

3.对不影响生产的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队负责检修。

4.定期检修包括规程规定的电气试验、远方漏电试验及其它测试试验。 (三)定期检修实施过程

1.各单位每月28日检修会前应把当月设备检修项目、部件名称和数量、检修所需时间、人员、影响地点和范围、检修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报调度室和机电矿长。

2.各单位根据所报检修项目,向供应科报送配件、材料计划,并积极督促落实材料、配件到货情况。

3.每月28日召开月度检修协调会议,由机电矿长组织,其它矿领导、机运科、调度室、安检科、供应科、以及各区队参加,结合生产情况,统一编制矿井月停产检修计划,落实检修项目准备情况,材料、配件、工具到货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检修项目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由检修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组织参加检修人员贯彻学习,安检科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

5.设备检修结束后,必须进行试运转,并对检修情况进行验收,填写检修记录。检修验收总结内容包括检修期间所测主要技术数据、检修期间存在问题、检修结果等。

6.采煤、掘进移动设备定期轮流升井检修。使用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

Q/XZC-GL0410-2011

使用期限及时向机运科报送升井检修或更新计划,进行检修或更新。工作面结束后,设备应升井入库,严禁移装其它工作面使用。

7.机运科根据矿井设备使用情况,按中修、大修内容安排检修。每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报送集团公司机电处和集团公司调度室。 三 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国家煤矿生产有关安全法规; 2.矿机电设备管理有关制度; 3.各单位的职责范围;

4.机电设备维护说明和要求。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设备定期检修周期; 2.各单位定期检修计划; 3.矿定期检修计划; 4.设备定期检修记录; 5.设备定期检修效果评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si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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