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商场推体验化妆活动致多名学生脸部糜烂

更新时间:2023-04-05 01:5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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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帮时评】商场推体验化妆活动致多名学生脸部糜烂

记者报道:“南昌天虹商场把大学生当小白鼠,拿劣质化妆品搞现场化妆活动,很多参与的学生脸部被灼伤,出现糜烂流液症状。”5月2日,南昌天虹商场陷入大学生声讨中,30多名大学生使用了该商场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不适症状,而面对指责,南昌天虹商场被指以“参与者自身肤质问题”来推卸责任。 [详细]

律师点评

认定造成伤害的责任方和确定索赔金额都需要证据。市民在遇到人身伤害后,应由正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诊断书,确定受伤的真正原因,进而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在主张赔偿时,索赔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都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依据。市民要保留好诊断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单位的收入减少证明等书面材料,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和索赔的证据。

法帮说法

首先看化妆品有无厂家、地址、电话、生产许可标志、也就是说是正品、还是三无产品。其次看产品说明、有无提示什么肤质能用什么肤质不能用、最后再看产品有无过期、你购买时的发片还在不在,你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如是在专卖店购买,留存好相关证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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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走司法程序。

相关法规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3)《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5)《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7)《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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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药监许〔2010〕479号)、(8)《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9)《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网友评论

@大兔子ss[湖北武汉]:不要脸的商家

@沉迷学习的大神[广东深圳]:往脸上涂,都敢乱用!!!怎么不先在手上试试呢!!!

@风花雪月2020[广西防城港]:打倒无良奸商

@瞢萌朦梦[北京海淀]: 难以想象使用一次化妆品就出现如此恶劣的情况,这类化妆品可以堪称毒品了,

@Thinker 智者[河南郑州]:不要在脸上乱抹东西

@霓虹灯下你的影子[上海]:国内相关部门都是摆设 只有领导来的时候会运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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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霓虹灯下你的影子[上海]:可以关门了

@宇宙霸主郝二哥[河南信阳]:好好的脸为什么非要摸化妆品?

@明友大宝贝[吉林通化]:产品这样都能上柜台?那么多检验部门我也是呵呵了!化妆品普及面之广,是不是民生问题?为什么法律不会严惩低劣、假货?

@兰蒂亚心情[四川成都]: 呵呵哒。这么明显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还不去查?还要等媒体来跟踪披露?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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