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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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 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川价费[2004]118号

各高等院校,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改革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高校人才制度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根据四川实际,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秋季起在我省部分高等院校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按听证会方案一执行。(详见附件)。

二、各高等院校应按我省关于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文件由省教育厅另发),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具体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

三、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收费应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各试点院校应将本校的学分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四、各高等院校必须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各高等院校应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将学费收入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补助。完善学校“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六、各高等院校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票据管理和财政专户按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二OO四年新生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试行期内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

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方案 一、方案说明

1、学分制学费标准,是指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160--190)完成学业正常毕业所交纳的最高学费标准。其四年学分学费的总和不超过折算学年学费标准的四倍。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规定数额的学分学费后,方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后按实际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

3、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结清学分学费后,方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对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若需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须按相应的学分数重新交纳50%的学分学费。

4、中央部委属院校、“211”工程大学、原中央部委划转地方管理的院校、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

5、全日制普通专科、成人本专科参照上述方案执行;成人函授、业余半脱产、 夜大按上述标准的50%试行。 二、试点方案

学校类别 专业类别 本科类院校 每学分标准(元) 折算学年学费 (元) 理工类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 医学临床医学 类 非临床医学 建筑及城规类 特 殊 类 表演(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戏剧表演、舞 艺术 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 播音主持、动画、影像、艺术理论 类 形象设计、中国书法、艺术设计(含服装) 艺术教育、管理、影像工程 体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 类 86—103 78--93 105—125 86—103 116—138 211—250 168--200 126—150 105—125 126—150 4100 3700 5000 4100 5500 10000 8000 6000 5000 600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r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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