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否做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

更新时间:2023-03-13 02: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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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民意见40条第(3)项:

1、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四、机关法人: (一)概念与特点: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法人的活动方式是利用国家权力对教育、文化、军事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同时,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特特设立。由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其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3)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机关法人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机关法人无法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机关法人的活动经费由国家拨给。

(4)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这是对机关法人的限制性要求。 (二)注意:

(1)机关法人不得经商,但不表示机关法人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否则就称不上是法人了。机关法人可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主体进行经济交往,如购置办公用品等。 (2)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三)范围: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四)排除范围: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五、结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但是其经过合法成立(宪法、组织法和法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签订合同,并承担责任。但在其为被告时,可以追加其上级、独立的机关法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qj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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