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流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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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管理规定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制度

金集制〔2009〕29号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流动管理规定

现将新修定的《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流动管理规定》发布施行。原《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流动管理规定》(金集发

[2006]15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月十日

【签 发 人】汪海洲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起草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

【审 核 人】张永武 李文丙

【起 草 人】濮兴明 刘培庆 刘 钢 张绍民

职工流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三章 内部流动

第四章 外部流动

第五章 借 调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流动管理,规范流动秩序,促进公司人力资源优化配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流动是指:职工通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选择,实现个人工作职位、岗位以及工作单位调整变动的过程。职工流动分为外部流动、公司内部流动和单位内部流动三类。

外部流动是指:其他单位的人员调入公司或职工调出公司的流动行为。

公司内部流动是指:职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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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流动是指:职工在所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工作岗位调整。

第三条 职工流动原则:

㈠ 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臵,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㈡ 符合公司专业化管理要求,有效发挥人力资源使用效能,促进职工个人职业发展。

㈢ 符合公司关于职位体系、划岗归档、技术等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㈣严格执行职工流动回避规定,公司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子女、配偶及其近亲属原则上不得向其主管的单位流动。

第四条 流向管理原则:

㈠鼓励职工从辅助单位向主流程单位流动;

㈡鼓励职工从二三线辅助岗位向一线岗位流动;

㈢严格控制两级机关、关键岗位等核心队伍的数量及质量。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工流动的职能管理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行政序列科级及其以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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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制订职工流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㈡ 管理和指导公司厂矿、分公司、全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的职工流动工作;

㈢ 经办职工外部流动和公司内部流动业务;

㈣ 制订完善职工流动政策、程序和方法;

㈤ 解决职工流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第九条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执行公司的职工流动决定,负责本单位的职工流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管理人员流动管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办理劳动合同变更和劳动保险转移工作。经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流动的党群序列其他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 内部流动

第十一条 内部流动分为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两种。

㈠组织行为流动:指公司或单位根据机构调整、业务整合、用工计划等工作需要成建制划归、选调、招聘员工的行为。其中,一般岗位所需人员可采用选调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管理、工程、营销等关键岗位所需人员超过三人的,原则上应在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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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

㈡个人行为流动:指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公司或单位批准后,职工在公司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的流动行为。

第十二条 组织行为的流动工作程序:

㈠成建制划归:因资产重组、业务整合、机构调整等需要成建制调动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原单位、划归单位按公司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㈡选调:

1、单位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补充岗位人员时,须先依据用人标准提出拟选调人员名单,经与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

2、公司审批:机关部室选调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其他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试用调动:经公司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下发《职工调配通知》,并办理试用调动手续。

4、正式调动:选调人员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调入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和调入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㈢招聘:

1、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申请,明确用人计划及用人标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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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审批:机关部室招聘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其他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发布计划:招聘计划经公司审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面向全公司公开发布招聘启事。

4、组织招聘: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公司工会、纪委(监察室)及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招聘程序,通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面试测试、考察了解等多种方式,择优确定拟招聘人选并公示。

5、试用调动:公示合格的拟招聘人员需到招聘单位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调动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试用期内,招聘单位负责试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并按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试用人员原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并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6、正式调动: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招聘单位同意调入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行为的流动工作程序:

㈠个人申请:本人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调动申请。 ㈡公司登记: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职工的调动申请并签字后,由职工本人持书面申请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集团公司员工内部调动(调剂)申请表》。

㈢协商审查: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在《集团公司员工内部调动(调剂)申请表》签字,双方单位人力资源科加盖公章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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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密岗位工作或保密约定期限未满的人员调往非涉密工作单位的,调出单位应在调出意见中同时做出说明。

㈣公司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召开一次部务会议,提出调动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㈤办理调动:

1、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2、调出单位将职工及其人事、工资、档案和劳动关系介绍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3、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职工及其人事、工资、档案和劳动关系介绍至调入单位。

4、调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内部调动(调剂)申请表》规定,将调入人员安排在指定的岗位工作,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控制下列职工流动行为:

㈠在公司工作未满三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申请个人流动。 ㈡与公司签订定向合同(单位和岗位固定)的职工,在定向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个人流动。

㈢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属职工,不得以个人流动方式调入公司直属单位。

㈣其他严格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因公司内部流动变更岗位的人员,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岗位和劳动合同变更审批手续。严禁单位擅自变更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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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职位、岗位、技术等级。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的职工流动工作,由单位人力资源科参照本办法负责办理。因单位内部流动变更岗位的人员,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岗位和劳动合同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外部流动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调出公司:

㈠从事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工作的;

㈡从事与公司核心技术有关工作的;

㈢现为重大科研技改项目组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员;

㈣从事主导专业(采矿、地质、测量、选矿、冶金、化工等)或紧缺专业(电气类、机械类、建筑类、热能动力类、教育类、医疗类及计算机类等)工作,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

㈤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岗位资质证书、对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㈥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出国考察,签订专项合同的;

㈦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审查、处理未能结案者,或与公司存在重大责任关系未了结者;

㈧与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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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其他规定禁止调出公司的人员

第十八条 凡在涉密岗位工作或曾在涉密岗位工作、保密事项未解密的人员,须由科技开发部、信息中心和国贸分公司确认。

第十九条 职工调出公司的工作程序:

㈠个人申请:本人向本单位人力资源科提交书面调动申请和外单位调动联系函。

㈡单位审查:所在单位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审查职工调出资格。涉密人员须征求科技开发部、信息中心和国贸分公司意见。

㈢报送意见:单位同意个人调出申请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单位审查意见、调动人员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

㈣公司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进行审核,提出调出意见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㈤办理调动:经公司批准调动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商调和正式调动手续。

㈥正式调出:申请人办理离厂手续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调入单位出具调配介绍信,转递人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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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凡申请调离公司的涉密人员,应先调离涉密岗位六个月,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中应有竞业限制约定条款。

夫妻双方均符合公司调出条件的,原则上双方须同步办理调出手续,或女方先行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部人员可申请调入公司:

㈠公司重要科研技术岗位或关键管理岗位急需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㈡本人系公司技术或管理骨干,夫妻两地分居且另一方符合公司用工条件的,可提出将配偶调入公司的申请;

㈢公司引进的研究生和重点专业本科毕业生,工作满两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可提出将配偶调入公司的申请;

㈣其他由公司决定调入的。

第二十二条 外部人员调入公司的审批程序:

㈠个人申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个人调入申请和外单位的调入意见。

㈡审查审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材料,提出调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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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期报公司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㈢办理调动:经公司批准调入公司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测试、商调、调动并分配工作单位。

第五章 借 调

第二十三条 借调指职工工作单位或岗位暂时变动但人事隶属关系不变的流动行为。借调分为内部借调和外部借调两种。

内部借调指职工在公司单位之间的借调行为。

外部借调指职工暂时脱离公司到外单位工作的借调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内部借调: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有关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借调期满、双方没有继续借调的约定,借调人必须于三日内回原单位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部借调:由职工持对方单位来函、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合同》。

㈠《借调合同》应明确约定借调期限及借调期内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险费缴纳和工伤亡处理等事项。

㈡涉密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外部借调。因特殊原因办理外部借调的职工,应在《借调合同》中对保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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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外部借调合同生效后,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㈣借调期满后,五日内必须回公司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安排借调到外单位的职工,统一由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流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党、团)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 不服从组织确定的人事调动或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工作的; ㈡ 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进行个人流动的;

㈢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㈣ 调动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党、团)处分:

㈠ 未按照公司规定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规调配职工的; ㈡ 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利用调动谋私的;

㈢ 调动工作中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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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从公司大局出发,配合和支持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化工作,为公司的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和国际化经营培养、输送所需人员,及时按公司要求办理人员流动手续。未按公司决定及时办理划归、选调、招聘人员调动手续,对公司国内外项目、生产经营或特殊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通过绩效考核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驻外机构人员流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流动管理规定》(金集发[2006]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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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职工流动 管理 规定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9年10月10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q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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