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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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 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通过抽签方式参加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评估。具体评估管理和备选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 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

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2009-11-10 09:46:32 来源: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563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

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第四条 房屋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房屋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

(四)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通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由专业测绘公司对每一宗房屋进行测绘,由拆迁人、被

拆迁人、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四方签证确认。

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村民住宅,根据《通告》的规定,即“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认定。

(一)对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建盖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认定原则:

1.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2.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的实际面积计算。 3.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4.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并享受补差政策。 (二)补差政策。对于每一幢建盖楼层未达到四层且建筑面积未超过300㎡的房屋,以其底层面积为标准计算至四层。计算后超过300㎡的按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计算后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助。(详见附表一)

(三)对“一户农户”的认定原则: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结合整幢房屋的现状,办理补偿事宜。

2.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通告》发布之前三级组织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一户,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办理补偿事宜。

第七条 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房屋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详见附表

二)

(二)额外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按1:1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就近的房源进行安置。安置时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双方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按建筑成本造价进行补偿。(详见附表四)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以建筑成本造价给予一次性补偿(含室内外装修)。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建(构)筑物,按照上述标准结合已使用年限折旧后进行补偿。(详见附表五) (六)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六)

(七)涉及到租地建房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表内专用管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七)

(八)其他补助:

1.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详见附表八)

2.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在项目《拆迁通告》发布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享受该补贴)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给予补偿单价20%的购房补贴。

(2)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认定标准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面积奖。

(3)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每宗(户)按普通商品房住房建筑面积90㎡,以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贴。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城市低保户,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的,按55㎡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政策每户上浮20%。 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解决房屋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后依法执行。

第十条 其他县(市)、东川区和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相关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之内,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位 置 最高补助单价 一环路以内 2300元/㎡ 一环至二环之间 1800元/㎡ 二环至三环之间 1200元/㎡ 三环以外 1000元/㎡ 附表一 补差政策最高标准

附表二 货币补偿最高标准(房地合一价)

类 型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一环路以内 3700元/㎡ 3300元/㎡ 2900元/㎡ 2500元/㎡ 一环至二环之间 3300元/㎡ 2900元/㎡ 2500元/㎡ 2100元/㎡ 二环至三环之间 2900元/㎡ 2500元/㎡ 2100元/㎡ 1700元/㎡ 三环以外 2500元/㎡ 2100元/㎡ 1700元/㎡ 1500元/㎡ 附表三 额外装修补偿最高标准

补偿 标准 包 含 项 目 300元/即外墙贴锦砖或水刷石,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600×6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木质㎡ 200元/㎡ 100元/㎡ 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门窗为铝合金或实腹钢窗。 外墙贴马赛克,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或墙纸,顶面为铝塑板吊顶,地面铺地板砖,实木门包门套、钢窗、防盗笼。 外墙为清水墙,内墙刮(刷)白或油漆墙裙,水磨石地面,石膏阴角线,木门、铁窗。

附表四 建筑面积超过300㎡,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最高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简易结构 900元/㎡ 700元/㎡ 500元/㎡ 300元/㎡ 100元/㎡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类 别 砖石围墙 土围墙 水井水池 石挡墙 自来水 检修槽 铁大门 有线电视迁改 居民电源电线 电话移机 太阳能 钢筋砼化粪池 砖砌化粪池 简易铁棚 排水沟(有盖板) 排水沟(无盖板) 单 位 米 米 个 立方米 户 ㎡ 道 户 户 户 ㎡ 立方米 立方米 ㎡ 米 米 补偿标准(元) 280 70 500 135 250 400 1200 250 350 108 300 500 300 150 65 40 备 注 标准围墙 标准围墙 不含机井 特指院坝铁门

17 18 19 20 21 22 23 砖砌花台 石灰池 水泥地坪 简易房 灶台 渡槽 室外厕所 米 个 ㎡ ㎡ 个 立方米 座 40 500 45 100 300 400 300

附表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及租地建房补偿最高标准

序 号 1 2 3 4 5 6 类 别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钢架大棚 土木结构 简易房 补 偿 标 准 900元/㎡ 700元/㎡ 500元/㎡ 450元/㎡ 300元/㎡ 100元/㎡

附表六 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适用于货币补偿) 检修槽

附表七 租地建房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所使用的专用管线补偿标准

项 目 1.架空光缆 4芯 6芯 12芯 14芯 22芯 24芯 36芯 48芯 补 偿 标 准 4.3万/公里 4.5万/公里 5.5万/公里 5.5万/公里 6.4万/公里 6.7万/公里 8万/公里 9.7万/公里 备 注

60芯 2.直埋光缆 6芯 20芯 30芯 48芯 60芯 3.直埋同轴 6管 4.架空电缆 100对 200对 200—500对 5.管道 每孔 6.煤气管 直径63厘米 7.水管 直径80厘米 直径40厘米 直径20厘米 直径30厘米 直径60厘米 直径80厘米 8.蓄水池 30立方米 80立方米 300立方米 9.泵站 10.电力线 动力线 10KV 35KV 110KV 220KV 11.5万/公里 6.8万/公里 8.1万/公里 9.5万/公里 11.9万/公里 13.3万/公里 15.7万/公里 3.9万/公里 4.4万/公里 6.8万/公里 3.4万/公里 80万/公里 70万/公里 34.5万/公里 17.3万/公里 25.5万/公里 115万/公里 150万/公里 1.5万/座 3.2万/座 6.6万/座 1.8万/座 8万/公里 7万/公里 7万/公里 13.6万/公里 18万/公里 水泥管 铸铁管 铸铁管 铁管 铁管 铁管 钢筋砼矩形 钢筋砼矩形 钢筋砼矩形 钢筋砼矩形

11.35KV上螺栓铁塔 12.10KV电焊铁塔 13. 电力刚塔架 14.10—35KV高压线 15.低压电力线 16.普通电讯线 17.6芯电缆 18.12芯电缆 19.广播电视线 20.铸铁镀锌水管 8000元/吨 1.5万/基 1.7万/架 7万/杆公里 5万/杆公里 3.5万/杆公里 4.5万/杆公里 5.5万/杆公里 1.5万/杆公里 包干价(含基础、征地补偿等费用) 包干价(含基础、征地补偿等费用) 含军用电缆 含军用电缆 按市价加工本费计

附表八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位 置 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费 一环路以内 16元/㎡/月 600元/次/户 一环至二环之间 14元/㎡/月 600元/次/户 二环至三环之间 12元/㎡/月 600元/次/户 三环以外 10元/㎡/月 600元/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q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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