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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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珣:《中国法制史》教案 第六讲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

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 主要内容: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而为一;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二、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

称为“起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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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见教材P234)

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公田法

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2)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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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制

1)枢密院(见教材P252) 2)三司 3)差遣制

4)致仕:70岁

(五)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①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见教材第258页) ②设置路级“提刑”与派遣特使以控制地方司法; ③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御笔断罪的设立 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见教材第260页)

①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在这种制度下,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事务,负责审判的官员也无权检法断刑,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这一作法一方面,有利于互相制约,避免司法官专权而导致冤案,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弊端。实际上负责判决的官员无权过问审问也导致冤案不可能真正被避免。

②翻异别推制: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法律规定,申诉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诉,同时法律也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翻异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者,重审时加重刑罚等。

③务限制度:务限法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务,即农耕,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这段期间称为“务限”期。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十月一日起为“务开”,可以受理审判上述民事诉讼案件。务限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不可因诉讼而影响农业耕作,但可见极力限制民事诉讼的意图。

④理雪制度: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但申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不得越诉。受理申诉案件的官府都应在期限内组织无干碍官吏审理,对于大案要案,需由临时组成的具有特别法庭性质的“推勘院”审理。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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