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系列专题一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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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系列专题一

发展规划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09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

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的发展规划显然不足。

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及工作原则。《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

原则先行: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规划重心:《条例》第二章

《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

一、编织主体、审批程序

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二、规划内容

1.燃气发展规划必备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布局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为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而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2.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发展燃气设施的责任。天然气作为优质城镇燃气气源引进以后,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原有的燃气没施特别是地下管网老化、腐蚀严重,频频发生安全事故,亟待更新改造,需要加快建设天然气设施。

社会资金是指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性资金等以外的各类民间投资、资金,如:企业资金、机构资金、个人资金和可利用外资等。《条例》明确了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设施的法律地位,这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①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城乡规划法》第17条和第35条的规定,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或者改作他用。

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对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则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意见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③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单位要将汇总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及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也要及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备案制度并非取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备案制度,而是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新增加的要求。

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此外,《条例》第二章还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

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详情请继续关注《燃气安全》下期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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