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理念缺失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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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理念缺失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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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市场经济风云变幻,经济法需要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分别是有效控制政府滥用权力和维护市场的相对稳定,而我国当前的经济法尚不能完全满足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此背景下,许多人提出了经济法的理念该怎样去理解的问题。古语道:法为国之本,经济法的精髓就在于独立与灵活两个方面,否则不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笔者在自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之上,就经济法理念缺失的几点问题加以分析,促进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经济法理念的含义

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是人们对经济运行的本质与发展规律等方面所作的法律上理性的认识,经济法的表现形态具有整体性。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抽象概括和归纳,是一种非常直观的心理体验,是对经济理性认识的最高形态,与现实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经济法领域的概念是相对特殊的,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概念与经济法理念是相对独立而存在的,经济法概念是明确经济法是什么,而经济法理念则重在阐述经济法应该是什么,前者具有形象化的特征,而后者则具有法律学的抽象化色彩,重在理性的分析。

2.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观念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经济法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人们对于经济法现象的感觉,其中的经验状态是可变的,也是具有理性认识特点的。鉴于经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这种理性的认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当中并不常见,更多的是作为法律之外的道德约束力。经济法理念可理解为理性之原理,通过探索经济法的表象而得出更深层次的认识,以追求经济法的最高形态,即是法律的本质为最终目的。

3.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理想不同,经济法理想是对经济法内蕴的展望与逐步完善,属于动态的过程,最高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经济法的实际使用而逐渐完善,客观真理的追求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经济法理念偏重于概念的考察方面,具有高度的现实性。

二、经济法理念的功能

从辩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分析,其中的过程存在着规律性,整体呈现出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回归到实践的趋势,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经济法理念的认识源自法律的实践,而又回归于法律的最终审视,以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完善,起到指导经济法实施的具体作用。整体而言,经济法理念的功能可具体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预测功能

经济法理念的预测功能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律的制定方面,具有高度的超前性。法律的诞生过程就是社会实践经验不断总结的动态发展过程,与经济的进步紧紧相依。同时,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都难以离开经济法理念,一方面,现有的经济法需要根据经

济法理念加以补充,做出合理的评价,或改、或废都需要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进行,整个评价的过程比较科学而合理。另一方面,社会实践经验是相对抽象的,经济法的立法者需要在经济法理念的指导下,在抽象的社会实践经验当中剥离得出具有价值的东西,提高经济法的实用性与灵活性。

(二)指称功能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需要法律加以控制与调节,尤其是经济市场,对于法律的需求性更为突出。然而,社会实践只是法律的基础而非法律的本质,经济法的产生需要经济法理念的指称功能加以实现,根据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与实际情况,在经济法理念的指称功能之下,将法律概念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形成高度的理性认识,并最终转化为可视的经济法律。

(三)推动功能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民众的法制观念有待加强,尤其是在经济法的观念方面,法律意识更低,这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经济法理念具有高度的真理性与科学性,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尤其是经济法的观念方面具有理想的作用,可帮助消除陈旧的法律文化,升华民众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言以蔽之,经济法理念的推动力大小是社会文明程度、法制程度高低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三、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

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对价值二字进行释义,可理解为物对人的需要的有用性。物即是价值,人为主体,前者满足后者需求的过程,即是价值实现的过程。法律价值是一个接近哲学范畴的命

题,可将其分为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个方面,是人文精神的外在体现,因此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应当更加全面,一般认为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主导价值

主导价值即是社会价值,也可称其为公共利益,约十九世纪中叶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经济学理念的含义,第一,社会利益应当是基于公平原则与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之上的,在经济法的指导之下,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以按劳分配取代按需分配,体现社会利益的核心内容。在经济法的领域之中,平等与公平是两大基本主旋律,任何经营者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赢取应得的利益,严禁垄断行为与不良的市场竞争,以维护社会全体人员的权益。第二。国民经济均衡发展是我国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所谓国民经济,是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统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是指生产环节保持相对的稳定与平衡,这就是无形的手,是经济法理念的最高价值的基本体现。

(二)基本价值

基本价值即是社会效益,较之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其内涵更加丰富。鉴于经济法理念的正义性,社会效益最大化不同于经济效益最大化,还包括着人文情怀、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基本价值隶属于主导价值,而其本质内容又相对独立。经济法理念承认个体效益,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邓小平言: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然而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体效益的同时,不允许损害社会效益,这就是经济法的法律效力。效益与公平无

本质上的差异,国家承认,法律允许经济主体将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然而整体的物质基础需要保持一定的秩序与平衡,主导价值与基本价值互为表里,相互补充。

四、经济法理念缺失的表现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将经济法纳入行政法的范围之内,认为经济法尚不具备独立存在的条件,故归属于行政管理。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法理念缺失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便存在,经济法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敏感度较高,思维的偏差直接导致经济法理念缺失,具体表现如下:

(一)忽视经济法的作用

早在2002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当中,存在几乎否定经济法的弊端,这是司法改革局限性的一大体现。我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悠长,再加上受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民众的经济法观念明显不足,在市场经济处于转型期的今天,经济法理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同时,我国的经济模式长期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的弊端,这种垄断会导致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相互独立而存在,不利于经济法理念的提升,经济法的作用被严重忽视,更多的时候只是以行政法代替。

(二)经济法学科的没落

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法学科发展速度非常快,涌现出了一大批经济法人才,然而如今经济法学科已经不受重视,导致经济法人才匮乏。经济法具有明显的社会实践性质,然而许多人并未认识到这一点,当前普遍的观念是:传统法律部门可以解决一切的法律问题。这样的观念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当前社会早已不是工、

农、兵的单一局面,多种经济形态并存,仅仅依赖传统的法律部门解决一切的法律问题是不切实际的,以纯粹的法律观点来衡量经济关系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理念的缺失与经济法学科的没落是相伴相生的。

(三)行政垄断问题严重

行政垄断的含义是:地方政府通过手中的职权,不顾市场规律,擅自支配市场,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恶化。行政垄断问题严重的根源在于体制方面的欠缺,政府过多的自目介入经济生活当中,在经济法理念缺失的情况下,行政垄断行为层出不穷。虽然目前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反垄断方面的工作,然而却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经济法理念的缺失,政府部门与公共团体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明确,经济法的执行存在很大的漏洞。

五、提升经济法理念的对策

(一)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

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面对于经济法本质的掌握,必须要以实践为起点,经历一个动态的学习过程,以寻求心理的直观体验。鉴于当前我国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尚显不足,为改善这一情况,提升经济法理念,需要在全国范围之内掀起学习经济法原理的良好风气,明确经济法理论当中模糊的问题,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促使经济法真正成为一部独立存在的法律。同时,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当中增设经济法的相关专业,加强经济法理念的教育,培养更多高水平的经济法人才。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核心概念,只有在明确经济法理念的前提下,经济法精神才能真正得到贯彻。

(二)开发本上资源

中国实行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成分多种多样,与西方国家存在很明显的区别,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趋势的客观反映,意味着中国法律的发展。部分人士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不具备发展现代经济法的条件,需要全盘借鉴西方国家的经济法观念体系。这样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既有出礼人刑儒家文化,也有赏罚分明的法家文化,发展提升中国经济法理念,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充分开发本上资源。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念而言,最大的本上资源就是中国政府的权威性,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的金钱欲望快速膨胀,此种情况本属正常,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影响,导致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开发本上资源,利用中国政府强大的控制力与权威性,约束经济行为,升华经济法理念。

(三)规范经济法程序

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坞曾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这句话即便是放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依旧合适。当前,由于市场失灵,我国与西方国家都注重国家干预经济,政府对于市场经济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这是经济法理念得以提升的重要前提,然而如果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产出合理的范围,市场经济形态会更加混乱,容易出现经济危机。秉持维护市场公平与稳定的原则,政府干预经济的标尺必须要把握好,需要以经济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行为,起到良好的平衡作用。法律是国家的最高形态,即便是政府也无权逾越,通过规范经济法程序,可有

效匡正政府失败的现象。

六、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平衡、制约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我国的经济法的理念有所缺失,必须要从深化经济法原理的研究、开发本上资源、规范经济法程序等方面加以提升,推动我国向法治社会的方向迈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pc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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