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

更新时间:2024-04-06 11: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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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 储 协 议 书

编号:810192010001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管人):**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处贷款的正常使用,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此笔粮食质押贷款保管人,丙方所提供保管粮食服务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负责存储的粮食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为乙方办理出库手续,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的单据必须真实,丙方在将乙方收购的粮食收储入库的时候必须进行检验,且符合以下标准,即:水稻出米率不低于65%,水份不高于15%,杂质率不高于1.0%,入库粮食不能低于国家收购的三等水稻标准。

甲方预留的签章印鉴:

乙方预留的签章印鉴:

丙方预留的签章印鉴:

第二条 因乙方在甲方处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乙方收购的粮食由乙方负责托运到丙方处储存,甲方、乙方、丙方确认仓储粮食数量10000吨水稻,由丙方开据加盖业务章及主管领导签字后的水稻入库单为准,该凭证为乙方存储粮食的所有权凭证。甲方有权随时对粮食的仓储情况、质量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给予配合。

第三条 乙方在丙方仓储库任何原因造成入库粮食损耗的,甲方有权根据损耗后的粮食数量,损耗原因,追究其原因,并根据原因认定各方责任,并且乙方在丙方保管的水稻水份减量和自然损耗全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并由乙方对在丙方保管的水稻水份减量和自然损耗而造成在甲方质押的粮食数量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对粮食数量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第四条 乙方在收购的粮食收储入丙方的仓库后,将丙方开据的代烘代储粮食入库凭证交付给甲方时,凭证中所登记粮食则做为贷款质押担保。

第五条 乙方、丙方之间签订保管合同与本协议相抵触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甲方有权索要乙方、丙方之间签订的保管合同,甲方有权对与本协议相抵触部分提出疑义,并能得到甲方认可的解决方式。

第六条 乙方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丙方无权将质押物出库,只有乙方将贷款全部清偿后,丙方见甲方书面通知方能出库。

第七条 乙方贷款全部清偿后,本协议终止,并由甲方通知丙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质押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甲方处的贷款发放及在丙方处保管的粮食出入库均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作为甲方与乙方的借款合同、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协议签订时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协议签订地点:黑龙江省人和米业有限公司

《提 货 单》

编号:

货物所有权人: 货物所有权人身份证号: 保管物名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总 价: 入库时间: 年 月 日 保管仓库: 保管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仓储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注:

1、 此《提货单》是所有权人对保管物品的唯一权利证明,所有权人提货时必需向

本仓储单位提供本单位开据的《提货单》,否则不予办理提供事宜。

2、 该《提货单》不补办、不挂失,出现丢失、破损、脏污等情况本单位不予办理

提供事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ow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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