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 政党与选举
更新时间:2024-04-24 06: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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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喻中 《在宪法与政党之间》
宪法与政党的关系::一方面,宪法离不开政党,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离不开宪法,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依据,这就是说,宪法构成了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基础。
问题:中国共产党享有的执政地位对于宪法的依赖性,长期以来,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
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英国宪法,实为英国政党活动的产物,是议会中两大政党之间利益冲突与利益妥协的结果。美国宪法的历史,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反复斗争的历史。法国宪法变更频繁,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国的政党比较复杂。宪法的更迭反映出不同政党之间此消彼涨的力量对比关系。现代宪法就是政党宪法,因为,在实证的意义上,宪法本身就是政党活动的产物。在一党制下,宪法基本上就是执政党意志的忠实体现;在两党制下,宪法基本上是两个主要政党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在多党制下,由它产生的宪法都呈现出动荡不安的特征。
政党对宪法的依赖关系:任何政党,只有通过宪法这个平台,只有在宪法这个框架内,才可能取得或确立自己的执政地位。在西方各国,宪法为政党上升为执政党提供的主要路径有两个:一是选举制度,二是议会制度。依靠这两种宪法制度,一个政党可能拥有议会中的多数议席,政党的党魁则可能成为国家的总统或政府的首
相———只要这两个目标实现了,就意味着一个政党已经取得了自己的执政地位。这个过程必须依赖于宪法提供的规则平台和制度基础。(统治地位的正当性依据:从前是“天意”,现代由于民主政治或人民主权成了正当性的主要依据,这就意味着,任何执政者必须获得民众的同意或承认,他的执政地位才具有正当性。宪法就是公众表达同意与承认的一种基本方式和文字载体。)(中西方执政地位来源的不同: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实体规定。西方通过竞选机制,票高者得,程序性规定。)
依宪执政:应当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放到宪法 学的范畴体系中,作为建构中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点。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是宪法领域内的重要参与者,是宪法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也要遵守宪法,这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 张冠生《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整合效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数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话语理论民主模式:贝哈马斯。“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中国的两会) 协商民主:非竞争性政党关系。
传统理念:“调和持中”、“和而不同”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理
念之一。“调和持中”指的是愿望和站位,“和而不同”则是指局面和结果。中国没有搬来两党制,在对决中寻找民主;也没有搬来多党制,在纷争中寻找民主;而是根据国情民意,选择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实现方式。
三 李景治《中西执政党执政方式及其比较》
西方政党获得执政地位的方式:通过选举获得多数选票上台执政,是西方政党获得执政地位的最主要的方式。
中国共产党获得执政地位的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 推翻了旧政权, 并通过政治协商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形式获得了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不是简单地通过西方式的选举, 而是通过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有机结合的方式实现的。(从第一届人大起中国共产党便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支持,多党合作对共产党的拥护避免的多党派竞争的局面)
西方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其一, 组织政府, 选拔、推荐官员。其二, 协助当选总统和新政府制定执政方针。其三, 在议会中维护政府的执政方针, 保证政府预算、官员任命等议案的最终通过。(西方各国的执政党往往在赢得选举胜利并组织起新一届政府之后就退居二线,一般不干预政府决策,更不直接处理政府的内政外交事务。)美国,超脱式执政党。日本介入式执政党。政务类官员的更迭和公务员制度的稳定。一般政党同政府并没有直接
的联系, 前者是社会政治团体, 而后者是国家权力部门, 各自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活动,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只有当政党获得了选举的胜利,上台执政,政党和政府才产生直接的联系。但总的来看,党政的职能有着明确的界定, 基本不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方式:(与政府联系相当密切,“党政不分”)其一, 组织政府, 选拔、推荐官员,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其二, 从政治上对政府进行指导和领导, 指导制定政府的方针政策。其三, 在人大中保证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方针政策以及政府预算、官员任命等议案的顺利通过。其四, 党管干部。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同西方不同: 一是我们没有严格区分政务类官员和事务类官员; 二是公务员在政治上不能保持中立, 必须拥护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从宏观上看, 干部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度与方针政策的制定、重要人选的决定都是由执政党负责的; 从微观上看, 各级领导班子的组成, 一定级别的干部包括公务员都是由党的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包括选拔、推荐、考核、奖惩、任免的实际准备工作。 西方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一, 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中, 政党仅仅是普通的政治团体。政党在获得选举的胜利后, 仅仅是被授权在有限的期限内管理国家事务。一旦在新一轮的选举中失败, 就要让出国家管理权, 退出政府各部门, 重新成为一个普通的政治团体。任何一个政党, 都不享有特殊的
权力, 都必须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制度来活动, 有进有退, 进退有序。其二,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 执政党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政府、影响议会, 而不能干预司法工作。其三, 在社会层面上, 执政党并非领导党。他们对全社会, 包括对其他政党、团体、经济组织包括国营企业) 、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 都不享有指导和领导的地位与责任, 仅仅作为一个普通的政治团体,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有限的活动。其四, 政党, 包括执政党的建立、发展、活动,乃至经费来源和使用, 都受到立法、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监控。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一, 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中,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不仅组织和领导政府, 而且也指导和领导人大、司法、政协、军 队的工作。在这里, 执政党所执的政不仅是狭义的政府, 而且包括整个国家的政治体系。就此而言,中国共产党也可以称为“领导式执政党”。其二, 在全社会中, 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不仅对全社会进行政治领导, 而且对其他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组织以及传媒进行直接的方针政策的指导和组织领导。这些单位都建有党的组织 , 该单位党委的领导也是整个单位的领导。因此, 从国家层面上来讲,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而在社会层面上, 也是“领导党”。 启示:西方的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的制约, 西方执政党执政的好坏, 只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造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随着该
党的下台, 情况就会改变, 一般不会出现经济崩溃、社会大动荡、国家分裂和制度动摇。(不会有长期的损害)
中国共产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命运、国家的前途和制度的安危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国家、社会和制度三个层面同时具有执政党、领导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捍卫者三重身份, 肩负治理国家、领导 社会和维护制度的三重职责。其执政的好坏将对人民、国家、制度产生最直接、最全面、最深刻的影响, 一旦出现重大失误, 就会危及人民的福祉、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与兴旺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问题的解决:构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认可机制和评估体系。(对中国共产党党执政地位的认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好坏的评估)1 科学规划党,政府,人大的职权。2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3创新监督体制。
四 张海廷《英国议会主权的变迁》
议会主权学说:实质在于强调议会法律的权威,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现实意义。
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 ,什么事情都可以做” 。布莱克斯通:“简短来讲 ,议会可做任何可能的事情 ?? , 而对于议会所做的, 地球上没有任何权威可以挑战 。”戴雪:“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力 ,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
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并称之为“英国宪法的一项基本法律”。 议会主权原则的普通法渊源:1.法庭不挑战议会法律有效性的规则2.议会后法对前法的“含蓄废除”的规则(后法在与前法不一致的条款范围内废除前法,保证当前议会主权)
《欧洲共同体法》没有动摇议会主权原则:我们的议会 ,无论什么时候立法 ,愿意履行自己的条约义务 。如果我们的议会有意通过一项法律 ,来与该条约或其中的任何条款脱离关系 , 或有意进行与此相抵触的立法, 或以清楚的措辞表示出如此的意愿, 那么 ,我将会认为,遵从议会制定法便是我们法庭的职责。共同体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议会作如是说。虽然 ,由于英国加入欧共体及《欧共体法》的影响, 使传统议会主权学说受到挑战和怀疑, 法庭在案例的推证中也只是在该法范围内, 对议会法作符合共同体法的解释及改变了含蓄废除的规则 ,但议会主权原则仍在,因为议会仍保有废除《欧共体法》的权力。欧洲法院能够行使审判权力也在于议会法律说它可以 。
地方分权与议会主权:新的议会立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 ,不具有主权地位 ,仍属于从属性立法 。英国议会仍然保有修改 、废除《苏格兰法》甚至是苏格兰议会的权力(虽然这样做从道义和政治上说,要冒相当的风险)。从法律上和理论上来讲 , 1998 年《苏格兰法》和苏格兰议会并不影响议会主权原则。 人权保护与议会主权: 1998 年《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引入国内法 ,使得公民在英国法庭可直接引用公约条款保护自
己的权利 ,并规定了公共权力机构行为与公约权利保护要求一致的义务, 这无疑加强了人权保护。但在公约从属于议会立法这一点上,从法律角度讲,仍然维护和保持了议会主权原则。法庭不应以与公约抵触的理由而对过去或将来的议会立法拥有宣布无效的权力。这一结论源于政府依附于议会主权的重要性 。在立法过程中 ,议会就重要事务的公共政策做出决定。做出这些决定的权威源于民主的权威。若要在法案中加入法庭可不适用议会立法的条款 ,则会给予司法机构凌驾于议会之上的权力 ,而在我们现行的宪法安排下, 他们并不拥有这一权力 ,而且可能会造成司法与议会的严重冲突 。没有证据表明他们需要这些权力 ,公众也不希望他们拥有这样的权力。
戴雪:戴雪在“议会主权”的概念中实际上借助了传统主权理论中主权的“至上、绝对性”的特征 ,用于描述议会法律对于法庭 的关系 ,从而生成法律主权,即由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将被法庭视为有效并予以实施, 而不涉及政治权力存于何处。那么,在这个意义上, 议会便能把男人变成女人。
五 李济时《英国选举制度与代议制民主的效能分析》 代议制民主的目的:产生一个代表人民的政府。
代议制民主的效能: 一是民意代表性, 二是统治的有效性。英国的选举制度增强了政府的稳定性和统治的有效性, 却减少了民意代表性, 基本上保证了获胜的政党对主要反对党拥有较大的
优势。政治家们在追求政府稳定性和统治有效性的同时, 应该尽量避免损害民意代表性。(缺乏民意代表性, 就谈不上人民主权; 而缺乏统治的有效性, 政府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 英国选举制度与民意代表性:两党制,牺牲小党的利益,牺牲了民意代表性。
简单多数制:在多数当选规则下, 获胜者代表的往往是少数选民, 尤其是在选民投票率不高的情况下。如果这样来看, 在英国历次大选中获胜的政党从来没有得到过半数以上的选票。也就是说, 在英国, 几乎永远是少数人的统治。20世纪上半叶日本政治学教授森口繁治就曾经深入探讨了选举制度的问题。他认为简单多数制缺陷太大, 会造成没有节制的多数,此选举的最显著的特征, 在于以很少数的选举人选出绝对多数的议员, 这种现象是和民主的代议政治的精神相矛盾的。
英国选举制度与统治有效性:要取得统治的有效性, 就应当有一个稳定的政府。在政党政治的体制下, 这主要表现在执政党或执政联盟的稳定上面。要有一个稳定的执政党或执政联盟, 选举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一般来讲, 两党制或有限的多党制是政治稳定的条件。而这种政党格局往往是选举制度的产物。
不可无视少数人的权利(小党):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少数人的权利。选举制度对他们而言, 恐怕并不是无关紧要的。第一, 各个党派在选举活动中都能充分展示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那些被牺牲的小党也通过自己的得票率而显示了自己在选民中的支
持率, 即使它们获得的议席微不足道, 但是它们的存在就是对 大党的政治压力; 第二, 小党的代表权被部分牺牲而不是全部牺牲, 它们还是能够有代表进入议会,尽管这可能与它们的得票率不成比例, 但还是能够在议会中有自己的声音。
总结:不管选举结果能否全面反映民众的意愿, 不管对选举抱有什么样的期望, 一种自由、公正、多党参与的选举始终是不可缺少的民主的实现形式;即使为了政府的稳定性, 而不得不牺牲部分民意代表性、牺牲小党的部分权利, 也无损于选举制度根本上的益处。但是,避免使民意代表性受到过于严重的损伤, 也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需要。(政府的合法性是由人民赋予的,所以让得票率低的政党得多数议席上台执政,政府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六 汪习根《选举民主的局限与超越》
中心:选举民主仅仅是实现民主形式的一种,不代表当今世界民主理论的发展方向,更不代表 民主建设的全部。
选举民主的种类:直接选举(更能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和间接选举(地方特殊性的利益诉求在间接选举的传递过程中可能被忽略)。
七 邱国梁《协商民主与村级选举制度的完善》
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论是对以往民主理论的完善和补充, 她既
排斥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精英主义倾向,又警惕了大众直接民主引发多数暴政的可能性, 主张通过建立一套平等的对话机制, 逐步扩大公共领域,为民主协商创造更大的公共空间。 村民选举的特征:村民选举普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选举过程与结果的精英主义倾向、选民的政治冷漠心态以及选举操作的非规范性。
乡镇政府对村民选举的影响:一方面政府表现出主动性特征, 另一方面又对超前的选举表现出强烈的疑虑、抵触与恐惧心态。因此, 其角色也很尴尬,政府既是村民自治的推动者,又是其障碍者。因各种制度尚不规范, 同时乡镇难以摆脱任命村干部的习惯, 所以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村选举干预较为严重。然而, 伴随着选举的逐步规范及乡镇对选举程序的熟悉, 乡镇更多地倾向于从技术上对选举进行宏观控制, 尤其是税费改革后, 随着乡镇对村干部的依赖性逐渐减弱, 其对选举的控制程度也开始弱化。长期以来, 乡镇与原则上自治的村委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 他们之间利益攸关、配合默契, 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尤其是村主任多少都知道乡里或村里的一些内幕, 抖搂出去不符合乡村体制内利益及当地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 乡村干部群体逐渐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利益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对外带有一定排斥性, 对内具有保护性。也许基于这种共同利益, 一些乡镇领导倾向于维护既定村庄权力结构。
村政精英对选举的支配:主要体现在对村选委会的利用和控制
上。中国农民倾向于将选举看作其改变村庄权力结构的又一新的路径, 其关注焦点是是否当选及由谁当选。但从宏观层面看, 将民主制度导入乡村社会进而培育中国农民的民主理念要比选举村干部本身意义更为重大, 选举程序比选举结果更为重要。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规范的民主才有可能发展成为真正的民主,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
村民的选举惯性和政治冷漠:村庄的权力格局一般不轻易调整,村民倾向于选择“熟人”。
协商民主与村民选举的出路:村民自治实践的困境, 即选举的经验事实与价值取向、参与行为与民主理念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基层政府、村政精英还是普通选民, 他们在选举中的表现均与制度设计者对民主的希冀差距甚远。
问题的原因:农民更多地将村选举看作是政治上改变村庄权力结构、经济上改变贫穷落后的一种手段, 他们过于计较一己得失,而缺乏对公共空间的关注。这是导致农民政治冷漠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 基层政府与村政精英则对看似程序繁琐的大众民主感到日益疲倦。他们重实体而轻程序, 重结果而轻过程, 更加主观随意性而忽视客观规范性。
精英主义的民主理论与大众民主理论:村级民主的稳定运行, 是以基层政府主导、村政精英的积极投入与普通选民的政治冷漠与被动参与为基本特征。以往的民主理论关注的不再是大众的 公意 , 而是少数精英的积极参与。这实质上违背了民主的原旨,
无疑于精英主义。
协商民主理论:是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肯定了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 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 以修正代议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可以理解为是对参与民主理论的最新阐释。
有限协商民主:一是要嵌入到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去, 不可能完全按协商民主理论设定的条件去做; 二是应用于重大事件的讨论和决定上; 三是渐进性, 即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赋予普通公民以发言权,进一步扩大民主,不能只停留在民主选举的层面。)
八 谢宝富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法:195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 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1984年、1995年先后 3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
局部的调整,由是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1979年选举法:1979年选举法重在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地方甚至是不惜牺牲效率来保证民主,其突出的例子便是扩大直选范围,设定预选,“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各界民主意识、参政热情空前高涨的背景正是一脉相承的。土地广阔,人口众多,加上由乡镇人大至全国人大的多级选举制过于追求民主而忽视效率,有时的确会使选举程序过于复杂,不易操作,甚至是无法操作,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出务工人员的大量涌现,在民主意识极其淡薄的农村地区,硬性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 “全体”选民半数以上方能当选的结果,势必使众多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无法进行。
选举法修正案:与 1979年选举法相比,1982年、1984年的选举法修正案的突出特点是:对选举程序的适度简化和对选举效率的适当重视。(有松有紧。推荐代表候选人,如将选民或代表1人提议、3人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 1人提议,10人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将候选人须获“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票才能当选,改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制度的特征:1选举的普遍性,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一致性。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限制不同。18岁23岁。有政治意识不代表有政治能力。2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在城乡之间、民族之间有着一定差别。3有选区、分比
例、多重间接与直接选举相结合、绝对多数与相对多数并举、无明显政党色彩的选举制。(绝对多数与相对多数:绝对多数制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全体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二是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的票。在我国间接选举中采用的 是第一类绝对多数制,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类绝对多数制,即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半数以上票当选。但是,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又是相对多数制。)
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1部分选民和代表的民主素质尚待提高。2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方式亟待改进。(注意素质)过多地考虑各阶层的人数比例,各种“安排”、“照顾”的因素较多,而对候选人参政、议政的能力注意不够。不少党政领导错误地把“代表”视为奖赏各行各业有功之士的荣誉头衔,习惯于把各路功臣提名为候选人。3习惯于把党政领导人提名为人大代表。在我国虽然也存在类似于法国、美国的“议员与政府官员不相容”原则,但是我国的“不相容”指的是政府官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而非一般人大代表。 (出现被监督者本身又是监督者的尴尬)4介绍候选人的方法有待完善。(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必须是直接的,也就是说选举委员会须安排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进行自我介绍,介绍时应以其对政治及社会问题的见解为主,而且还应适当回答选民的提问。)5直选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选举层
级应予简化。6减少比例安排,尊重主流民意。(在确定候选人和选举代表时,出于“安排”、“照顾”的考虑,一位得票多的、更能体现主流民意的一般候选人,完全有可能被一位得票少、但是是特殊对象(如少数民族、女性、民主党派等)者所代替。事实上,城乡、民族、党派、性别间代表名额的比例本不应是人为设定的,而应是在一个公平、自由、充满竞争的选举环境里选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安排”虽然有着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并不一定真能带来实质上的平等,因为城市的代表所代表的并不一定就是城市的利益,女性代表代表的也不一定都是女性的利益。)
九 徐峰《传统与超越: 东亚政党政治的特点及其转型》 路径依赖理论:事物发展的路径与结果取决于它的初始阶段, 包括它在这一阶段所处的环境, 以及它所展现出的特征。考察东亚 政党政治的发展, 也有必要回溯其发生过程。历史表明, 早期东亚政党的某些特点, 特别是秉承民族主义路线、诉诸大规模社会动员的特点, 时至今日仍然支配着当代东亚政党的思维与行为。 即便是一些新成立不久的年轻政党,似乎也不能全然摆脱这样的路径依赖。
动员性政党:政党多源于社会运动和民族独立运动。动员和领导社会大众从事社会改造或者独立建国一度成为这些政党的首要任务, 它们的政治理念、组织和活动方式以及其后它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都与此紧密关联。(党起先都是民族
主义政党, 主张结束殖民统治并为之奋斗。)动员型民族主义政党融入新体制、转化为适应型民主政党的过程是艰难的。新国家建立后,离开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和民族主义路线, 许多东亚政党很难以温和的方式主动建构一种完善的民主体制, 并迅速融入其中。
东亚文化对政党的影响:要解释各国社会发展的差异,必须回到各个国家特有的国情上, 包括自然资源、地理环境、居民素质, 当然还有历史经验。能够将所有这些不同集中反映出来的就是文化差异。文化是生活方式。任何民族、地区的文化都包括理念、行为、制度和器物四个层面的东西中, 制度和器物作为社会存在从根本上决定社会的发展, 包括政治发展。但是, 理念也是非常重要的, 它指导着人们的交往活动, 深入影响到社会的秩序生产和物质生产。传统东亚文化, 特别是理念与制度层面的文化, 与西方有较大差距, 它们对政党政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儒家文化:集权,对权力的强烈排他性和伦理性(西方兼容性和工具性),由此理念构建的社会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单一性和绝对性。个体希望被权力所接纳,离开家庭,离开王权九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个体,为了寻求个人安全,要寻找一个可以归属的群体,一个家长式的权威。(保民,养民,富民,教民的理念与西方引入的市场经济,民主,科学等先进文明元素相结合促进了东亚的发展。)
文化之于政党:1在政党内部, 党员与组织及领袖之间, 下级与
上级之间, 在权力运行及互动交往中大多数曾经或仍然处于不对称状态。党和派系的领袖俨然如同权威的家长一般管理着政党和派系的组织和活动。2政党对社会执行引导和教化职能。这种教化职能又与东亚政党自身特有的社会动员职能紧密联结, 结果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的政治机制。以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为导向, 以严密的社会控制为手段, 政党因此而获得极高的权威。3“党造国家”。政党就不仅仅是西方意义上的社团, 而且主要是国家产生的母体和推动发展的机器。铸造国家的政党挟开国之余威, 来决定国家的体制, 决定其他政党在该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及国家对经济社会的控制和干预方式等等。4东亚政党对政府权力尤为看重(不择手段), 较之西方发达民主社会的政党, 大多数东亚国家和地区的主要政党可能更不愿意做在野党, 事实上也很少出现西方那样高度负责任、有能力并有成效地监督和制衡政党政府的在野党。5在不同政党间的关系方面, 相当多的地方存在着控制与服从、排斥与抵制的不平等关系, 甚至是某种零和关系, 平等、竞争与合作的党际关系尚未成为主流。
政党制度的区分:存在于多数发达社会的竞争性政党制度, 存在于多数新兴发展中社会的无竞争政党制度(单一政党制度,包括极权的、威权的和实用的一党制。), 以及存在于一些不定型国家中的假性政党制度。
一党制:意味着对社会分裂的否定。在现代化初期, 一党制提供
了强有力的制度化保证, 因而往往能够更好地维持社会稳定。 威权:威权往往能够提供秩序、纪律和稳定。
威权一党制:一方面,在威权一党制条件下, 社会、经济、种族和地域的结合相对容易, 这有利于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另一方面, 政党的连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的作用却难以充分实现。由于长期不存在可能导致政党轮替的实质竞争, 一党长期掌握政权曾导致政党政府化, 甚至于导致政治“党国化”。这就削弱了政党作为政治参与发展结果从而促使国家与政府分离的正面意义。短期内它的存在的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而长期内它的强化则会遏制社会稳定和发展。威权一党制容纳和消化新的政治参与、新的制度矛盾的能力越来越差, 整个制度的衰朽和脆化也就越来越难挽回。现代化本身却是一种从根本上解构东方威权政治得以立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的异质性力量, 在特定阶段上它会大量地催生权利自由理念、公民社会组织, 以及种种名目繁多、深度不等的社会运动或民主运动。
威权政治与民主政治:威权政治和民主政治同样都可以选择一党制, 关键在于一党制中的这个党的统治是否是建立在开放、自由的民主选举基础上, 是否具备现代政治合法性所必需的民意支持。
合法性统治: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人们所以服从, 不仅出于自身的情感、理性和利益, 更出于对合法性的信仰。被统治者所认
同的统治就是具备了合法性的统治, 因为它享有权威。 合法统治的内涵(韦伯):( 1) 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力的合法性之上, 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 合法性的统治) 。( 2) 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的合法性之上( 传统型的统治) 。( 3) 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它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 ( 魅力型的统治) 。 东亚政治合法性:1君权神授。2民主革命,动员性集团式政治参与。3市场经济作用下,个体性政治参与推动民主化进程。 魅力型统治:对于维护社会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地域民和臣民向公民转变以及促进现代国家观念的养成都曾经起到关键作用。但是, 它所能提供的参与空间越来越难以容纳日渐发展起来的政治参与, 它所依赖的合法性基础也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它的不彻底的世俗性与现代公民追求自由发展的理性人格越来越难以匹配, 它正一步一步地走向衰朽。取而代之的将 是民主的统治或治理, 后者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社会所期望的合理性的基础上。
总结:当代东亚, 各地方的政党都因为程度不等的市场化、现代化的关系而面临新兴政治参与的挑战, 从而不得不由传统的动员型政党向现代的适应性政党转变。相应地, 各地的政党政治也 就从整体上处于一个民主化的转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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