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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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易燃易爆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三、继电保护、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制度

四、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五、安全事故应急事故预案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

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内容介绍>>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进油管 缓和器

尺寸 流量 流速 尺寸 流量 流速

33 mm m/h m/s mm m/h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

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3

电导率 储油设备容积M3

<10 10-50 51-500 >5000

静置时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4-1210-10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 240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Bsp;第十六条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

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

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

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继电保护、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力化工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工作,加强技术监督,提高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水平,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宏力化工电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在线电气仪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宏力化工电气继电保护及在线仪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电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在线电气仪表的选型、设计、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宏力化工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公司、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岗位。

第五条 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作为继电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电网内继电保护实行专业管理,对承接网内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调试的单位进行技术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分别设专(兼)职继电保护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管理工作。电气副总工程师为二级单位继电保护专业总负责人,运行主管领导是基层单位继电保护专业主管领导。

第七条 矿区服务事业部也应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岗位,配备继电保护人员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管理工作,专业上接受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岗位人员至少应了解掌握:

1.被保护电力设备的有关参数和保护设备的功能及型号规格、厂家。

2.电气系统的运行方式(包括发电机、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负荷潮流、短路计算及稳定分析结果等。

3.电气一次系统图和二次原理图。

4.辖区电气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第九条 技术研发中心继电保护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电气继电保护及在线仪表的管理及考核工作。参加电力系统的新、改扩建工程设计相应部分审核。

2.负责组织修订、编制、批准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并组织保护装置现场整定的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确定系统保护功能配置、保护装置选型及保护方式,审定保护接线图。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其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对策并监督执行。按月组织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5.负责审定继电保护装置及在线电气仪表校验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6.负责组织解决现场存在的有关技术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督促落实。

7.负责组织编制、修订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检验规程。

8.负责组织公司继电保护专业培训。

9.负责组织落实继电保护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基层单位继电保护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电气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编报并落实检验计划。

2.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有关电气继电保护及在线电气仪表的设计审核及工程交接验收。

3.负责组织电气事故后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工作。

4.负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的编制、审核。

5.负责对辖区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并于每月3日前填报上月“继电保护评价报告”。参加对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并于2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呈报技术研发中心。

6.负责组织落实反事故措施,编制、落实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

7.负责对调度、变电所(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8.建立健全继电保护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制定系统阻抗、

短路电流表,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

9.二次回路变更方案经二级单位电气副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技术研发中心备案,涉及工艺联锁需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变更执行后及时完善相应档案、图纸。 第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按宏力化工《电力调度规程》及《电气运行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定值管理

第十二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每年1月30日前)。整定方案的编制应根据:

1.由调度部门提供、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参数,包括正常的和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必要时应包括冲击负荷电流值,电动机自起动电流值等);最低运行电压,非全相运行线路的相序分量,最佳重合闸时间,解列点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

2.6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须采用试验值(试验报告)或有据可查。

3.由计划部门提供的系统近期发展规划与接线。

第十三条 整定方案考虑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整定方案对系统近期发展的考虑。

2.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以及为防止系统瓦解、全厂停电或保证重点用户用电做特殊考虑的整定原则。

3.整定计算书(表)及定值表和整定允许的最大电流或有功、无功负荷。

4.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

5.正常和特殊情况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

6.系统主接线、正序及零序阻抗参数、继电保护配置。

7.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8.整定方案编制后,由二级单位电气副总工程师组织对相关整定方案进行全面校核,经技术研发中心审定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稿需整理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十四条 关于整定值调整更改的若干规定:

1.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履行审批手续。二级单位申请的保护装置整定值调整和更改,须报技术研发中心审定后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现场确定改变保护装置整定值时,应于两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2.定值审批单或通知单一式三份,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分别发给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继电保护岗位。

3.因新建、扩建工程需要更改局部系统保护装置的配置和保护方案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所要求的程序,组织更改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互相配合。有特殊困难时,须向公司技术研发中心提出并研究解决办法。

4.保护装置整定管辖范围一般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整定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和等值阻抗(包括最大、最小正序及零序等值阻抗)也要书面明确。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先向有关方提出,原则上应局部服从全局,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分界点的限额并报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审定。

第四章 检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及在用电气仪表,应按《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度保护装置检验计划,年度检验计划需报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审定后执行。定期检验工作应及时完成并应保证检验质量。

第十七条 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定实施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十八条 检验用仪表的精度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以确保检验质量。

第十九条 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应及时整理并向委托方递交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当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应及时向技术研发中心汇报,对不正确动作应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验。

第五章 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变电所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专业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十二条 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做出安排。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反措原则,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新建工程投入时,全部设计并已安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同时投入,以保证新建工程的安全投产。所需的图纸、参数等,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工程设计单位尽早提交(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实测参数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

第二十四条 新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验收应按设计图纸、设计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继电保护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所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经组织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3.装置定值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

4.检验项目及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5.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其二次负荷满足误差要求。

6.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7.检查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号齐全、正确。

8.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判断方向、差动、距离、高频等保护装置有关元件及接线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如整理工作困难而无法全部移交时,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第二十七条 新装保护在投入运行后一年内,未经打开铅封和变动二次回路以前,经过分析确认系由于调试和安装质量不良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或造成事故时,责任属基建单位。运行单位应在投入运行一年内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后或投入运行期满一年以后,保护装置因安装调试不良发生不正确动作或事故时,责任属运行单位。

宏力化工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力化工(以下简称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由于雷电、静电引起的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技术研发中心是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相关的培训和安全防护用具、作业工具的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提供防静电设施所涉及的工艺、介质情况。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除独立避雷针和变配电间由供电车间负责管理,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外,由产权所属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供电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变电所、配电间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施、电源设施由供电(电气)车间负责维护保养;现场设备(电机及操作柱、接地设施等附件)由生产车间承包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外部维护保养,供电(电气)承包人负责设备定期检查和内部维护保养。

属车间装置管辖的现场设备、泵房、管廊、罐区等的接地设施由生产装置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属供电车间管辖的变、配电间、电缆桥架、独立避雷针、架空线等由供电(电气)车间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办公楼接地设施由供电车间负责。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档案包括检查记录、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平面布置图等。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交供电车间汇总,形成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总图和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台帐。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台帐及防雷防静电平面图,保证档案资料与现场一致。

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用CAD绘图,标注各接地点位置和编号;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编号与平面图编号一致,并注明其类型和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明确责任人,做日常维护保养及防腐工作,腐蚀严重的要及时更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接地点设永久防锈标志。

第十三条 每年对防雷防静电接地点全面检测一次或两次(防爆区)。应进行检测接地装置范围为过电压(内部及雷电过电压)保护接地、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引下线和其他有检测要求的接地设施(如仪表接地等),其中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保护接地应每年于雷雨季节到来前测试一次。其他接地设施检测周期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区)各二级单位上报本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计划,经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雨季到来前完成当年防雷防静电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点整改工作,测试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具体时间安排视当年气象情况安排,一般不迟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区)。不合格点的整改工作由所属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供电(电气)车间负责技术配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进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共享。各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具体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交各装置保存一份,供电车间和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保存本单位测试报告各一份。

第十六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采用螺栓联接,接触面涂电膏,接触面接触电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测试的接地引下线必须设有断开点。断开点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一并移交给所属管理单位,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引下线的设置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变动,由所属单位提出,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核算),按图施工,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 不得破坏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过程中需对现有防雷防静电设施加以保护,如有破坏由责任单位负责无偿恢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中确需暂时破坏或解开防雷防静电设施时,应与所属管理单位共同确认位置数量,写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工程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复查接地设施。

第二十二条 化建公司电气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测试工作。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管理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四条 测试人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部委以及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测试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测试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承试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起草部门:宏力化工技术研发中心

化工企业防雷及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探析

电气防雷防静电安全要求

雷电和静电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雷电与静电电荷产生和聚集的方式不同、存在的空间不同、放电能量相差甚远、防护措施也有很多不同。

一、防雷安全要求

雷电的种类较多,按危害方式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侵入波,按形状分为线形、片形和球形三种。

1.雷电的危害

雷电的危害分为电作用的破坏、热作用的破坏、机械作用的破坏。

(1)电作用的破坏:雷电数十万至数百万伏的冲击电压可能毁坏电气设备的绝缘,造成大面积停电。

(2)热作用的破坏:巨大的雷电流通过导体,在极短的时间内转换成大量的热能,使金属熔化飞溅而引起火灾和爆炸。

(3)机械作用的破坏:巨大的雷电流通过被击物时,瞬间产生大量的热,使被击物内部的水分或其他液体急剧汽化,剧烈膨涨大量气体,致使被击物破坏或爆炸。

2.防雷措施

(1)建筑物防雷措施 各类建筑物防雷措施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建筑物可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可利用外缘柱内外侧两根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应将45m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以防侧击雷;建筑物上面可装设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

(2)架空线路防雷措施

设避雷线;

提高线路本身的绝缘水平;

用三角形顶线作保护线;

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或自重合熔断器。

(3)变、配电所的防雷措施

装设避雷针,用来保护整个变、配电所建(构)筑物,使之免遭直击雷; 高压侧装设阀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主要用来保护主变压器,以免高电位沿高压线路侵入变电所,损坏变电所这一最主要的设备,为此,要求避雷器或保护间隙应尽量靠近变压器安装,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及金属外壳连在一起接地。

低压侧装设阀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主要在多雷区使用,以防止雷电波由低压侧侵入而击穿变压器的绝缘。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时,其中性点也应加装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二、防静电安全要求

与流电相比,静电是相对静止的电荷。静电现象是一种常见的带电现象,如雷电、电容器残留电荷、摩擦带电等。静电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有害的一面。以下主要介绍静电的危害及防静电要求。

1.静电的危害

静电的危害方式有爆炸和火灾、电击、妨碍生产。

(1)爆炸和火灾:静电电量虽然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而容易发生放电,产生静电火花。在具有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如油品运场所),可能因静电火花引起火灾;在具有爆炸性粉尘或爆炸性气体、蒸汽的作业场所(如煤粉、面粉、铝粉、

氢气等),可能因静电火花引起爆炸。

(2)电击:当人体接近带静电体的时候,带静电荷的人体(人体所带静电可高达上万伏)在接近接地体的时候就有可能发生电击。由于静电能量很小,静电电击不致于直接使人致命,但可能因击坠落摔倒引起二次事故。

(3)妨碍生产:在某些生产过程中,如不清除静电,将会妨碍生产或降低产品质量。例如,纺织行业,静电使纤维缠结、吸附尘土,降低纺织品质量;在印刷行业,静电使纸张不齐,不能分开,影响印刷速度和质量;静电还可能引起电子元件误动作。

2.防静电安全要求

消除静电危害的措施大致有接地法、泄漏法、中和法和工艺控制法。

(1)接地法

接地是消除静电危害最简单的方法。接地主要用来消除导电体上的静电,不宜用来消除绝缘体上的静电。

在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为了避免静电火花造成事故,应采取下列接地措施:

凡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液体、气体和粉体的设备、贮存池、贮存缸以及产品输送设备、封闭的运输装置、排注设备、混合器、过滤器、干燥器、升华器、吸附器等都必须接地。如果袋形过滤器由纺织品类似物品制成,可以用金属丝穿缝并予以接地。

厂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等管道必须连接成一个连续的整体,并予以接地。 注油漏斗、浮动缸顶、工作站台等辅助设备或工具均应接地。

汽车油槽车行驶时,由于汽车轮胎与路面有摩擦,汽车底盘上可能产生危险的静电电压。为了导走静电电荷,油槽车应带金属链条,链条的上端和油槽车底盘相连,另一端与大地接触。

某些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为了使转轴可靠接地,可采用导电性润滑油或采用滑环、碳刷接地。

静电接地装置应当连接牢靠,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可以同其它目的接地用一套接地装置。

(2)泄漏法

采取增湿措施和采用抗静电添加剂,促使静电电荷从绝缘体上自行消散,这种方法称为泄漏法。

增湿就是提高空气的湿度。这种消除静电危害的方法应用比较普遍。增湿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带静电绝缘体的绝缘性,或者说增强其导电性,这就减小了绝缘体通过本身泄放电荷的时间常数,提高了泄放速度,限制了静电电荷的积累。

加抗静电添加剂:抗静电添加剂是特制的辅助剂,有的添加剂加入产生静电的绝缘材料以后,能增加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性,从而把材料的电阻率降低,以加速静电电荷的泄放。

采用导电材料或纸绝缘材料:采用金属工具代替绝缘工具;在绝缘材料制成的容器内层,衬以导电层或金属网络,并予以接地;采用导电橡胶代替普通橡胶等,都会加速静电电荷的泄漏。

(3)静电中和法

静电中和法是消除处静电电荷中和掉。静电中和法可用来消除绝缘体上的静电。静电中和法依其静电危害的重要措施。静电中和法是在静电电荷密集的

地方设法产生带电离子,将该产生相反电荷或带电离子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感应中和器:感应中和器没有外加电源,一般由多组尾端接地的金属针及其支架组成。根据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中和器的金属针可以成刷形布置,可以沿径向成管形布置,也可以按其它方式布置。

②外接电源中和器:这种中和器由外加电源产生电场,当带有静电的生产物料通过该电场区域时,其上电荷发生定向移动而被中和和泄放;另外,外加电源产生的电场还可以阻止电荷的转移,减缓静电的产生;同时,外加高压电场对电介质也有电离作用,可加速静电电荷的中和和泄放。

③放射线中和器:这种中和器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射线使空气电离,进而中和和泄放生产物料上积累的静电电荷。α射线、β射线、丁射线都可以用来消除静电。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防止射线对人体的伤害。

④离子风中和法:这种方法是把经过电离的空气,即所谓离子风,送到带有静电的物料中以消除静电。这种方法作用范围较大,但必须有离子风源设备。

(4)工艺控制法

前面说到的增湿就是一种从工艺上消除静电危险的措施。不过,增湿不是控制静电的产生,而是加速静电电荷的泄漏,避免静电电荷积累到危险程度。在工艺上,还可以采用适当措施,限制静电的产生,控制静电电荷的积累。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电机)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3、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4、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的铜带)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防火防爆区设备、储存输送易燃物质的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

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必须每年检测一次,要有检测报告,不得大于100欧姆。

二、加油加气站:

1、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的铜带)

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4、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5、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b. 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 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d. 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6 、加油站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运油车辆,应当设置接地端板,作业前接好防静电接地,作业后待罐装油料达到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b. 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c. 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 装卸油料的输油软管,应当使用耐油导静电软管,作业时软管两端的导静电钢(铜)丝必须与设备可靠连接并接地。

7、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每年测量一次,要有检测报告,并不得大于100欧姆。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

一、测前检查 1.了解防雷装置所处的环境、位置,建筑物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各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 2.查阅设计图纸,了解隐蔽工程施工情况。

二、防直击雷 1.石油化工企业的建(构)筑物、工艺装置内塔类应有防直击雷装置。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罐壁厚度≥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可燃气(液)体的钢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 、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钢罐,当罐壁厚度≥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

(3)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4)浮顶金属罐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装置,但必须有两根截面积≥25mm2的软铜绞线将浮顶与罐体作电气连接,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5)压力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三、防静电 1.金属罐、设备、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 2.可燃气(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

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3.可燃气(液)体管道的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装卸场地应有防静电接地。

四、防感应雷 1.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 2 .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接地,并安装避雷器。

五、接地装置 参考设计图纸,向施工员、甲方代表了解接地装置情况,记录下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材料、规格、数量、布局,并作详细记录。 1.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0.7垂直接地体长度为1.5—2.5m,间距为5.0m。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2.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10mm、扁钢≥40×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由φ≥6mm、扁钢≥12×4mm。

六、接地电阻的检测 按《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测量。

1.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2.除第一类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小于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七、计算保护范围 计算可在室内进行,用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八、数据的处理 各项检测读数、计算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避雷装置材料型号规格除外),按GB817 —87文件修约。 上述检测工作结束后,校核人全面核对原始记录、仪器等各项结果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录,防雷装置连接件是否恢复检测前的状况。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应对民爆器材突发性安全事故,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本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故是指民爆器材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如雷电)造成的爆炸、火灾或其他灾害性事故。

第三条 当企业民爆器材发生突发性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省民爆监管局,派出人员指导救援和善

后工作,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条 临时救援指挥部生产企业会同当地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组织,销售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公安、消防、交警、卫生、安监、物资、民爆公司等。

第六条 临时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和组织事故救援应急工作。

2、根据事故灾情需要,调动所需救援物质。

3、决定救援应急方案。

第七条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消防安监部门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该组由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伤员等工作。该组由消防人员组成。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公安、保卫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公安、保卫、交警部门组成。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物资供应部门组成。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突击检查的方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加强涉爆工作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技能,并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

第十条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总结上季度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二条 进入事故同志前必须对现场情况作个初步了解,可采取询问有关人员和观察现场全貌等办法,了解燃烧爆炸的物质名称,建筑物破坏程度,附近还有什么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等,做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后,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进一步伤害和破坏。

第十三条 临时救援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应立即投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组织紧急疏散撤离、扑灭火灾、抢救财物、维持现场秩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oo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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