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后的辞退怎么补偿

更新时间:2023-08-29 11: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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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后的辞退怎么补偿

试用期延长后的辞退怎么补偿

首先解决一个问题,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这样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双方可以约定不超过此标准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前,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估,认为不合适的,应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改变了大众的一个习惯。以往用工以一年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最为常见,《劳动合同法》中则把一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这样一来,很多单位为了有充分时间考察员工,都希望维持3个月试用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三年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合同仍签订3个月试用期的话会有法规赋予的多余3个月灵活期间。

当公司对于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满意,但又觉得可以给予机会,往往会要求修改原先的劳动合同,把试用期更改为6个月,这样就可以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不过,修改劳动合同需要得到订约双方的同意,并非单位单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对此有异议,建议不同意单位的修改建议。

有一些员工担心,自己如果不同意修改,会立刻被解除劳动合同,还没有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实有这样的可能。但是单位对于解除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员工对自身能力有信心的话,完全可以与单位评理,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此外,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与裁员划上等号。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立刻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裁员并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以裁员为理由解除尚在试用期内的你,你仍然有权利要求获得经济补偿,享受与其他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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