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概论文资料 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

更新时间:2023-10-24 12: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摘要: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对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遥远的古代起,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开发祖国的山河,建立了紧密地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两千多年前就形成了幅员广阔的统一国家。国家统一,反映了人民对于和平和安定的渴望与追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亲密合作和交流。因此,邓小平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

二.从其提出背景,反思“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所谓“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就其实质含义,长期是与“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倡导相联系的,最早更可以追溯到五六十年代的几次试探性努力。如1955年周恩来首次提出愿意和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主张国共进行继北伐、抗日战争之后的第三次合作,但败退台湾的蒋介石以“汉贼不两立”作答,还有过光复大陆的幻想。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正统”之争,谁都自称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

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陆方面又一度加紧了舆论攻势,有关设想渐趋丰满。如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时报表示,放弃“解放台湾”的提法,“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

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等。凡此已经奠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涵。

正道是:有心栽花花不活。子承父位的蒋经国继续以“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拒之。然而1984年6月、7月、12月,邓小平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我们非常关注香港的过渡时期》、《中国是信守诺言的》三篇重要谈话中,继续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的思想。

进入九十年代后期,香港、澳门顺利回归,而台湾问题却愈发呈现出紧张态势,更有几度风波,时人多虚惊以为险乎大打出手。两岸的分歧,尚难弥合。有鉴于此,对于既定的方针,恐怕不能简单照办下去,而有深入反思之必要。

所谓“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按照官方的说法,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然而,就连邓小平自己也承认,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一直还没有搞清楚。另一方面,对于“资本主义”,恐怕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的内涵不断被置换,这是人所共知、心照不宣的,这样一个关键词的今非昔比,也对“一国两制”造成新的影响。所以,时过境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发生了多方面的重要变化。当局者也需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解决之道。

三.从其现有模式,再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在台湾问题上碰壁,似乎却于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游刃有余,但是这一作用不宜高估。以香港为例,英国政府既没有理由和能力,更出于二战后全球战略收缩的考虑,也无意阻止其回归中国。迟至1997年移交,还等于默认了九龙、新界九十九年为期的租借条约。何况,香港、澳门作为殖民地城市,素来有自由、法治,而无民主可言。以香港为例,彭定康临行前匆匆抛出一个政改方案,有意培植民主,却为时已晚,不仅有惺惺作态之嫌,更遭到中国当局的强力抵制,所以,归于流产。而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大不相同,其现实政治格局之复杂和多元。所以,“一国两制”,至少是其现有模式,能否适用于台湾,尚值得研究。

四.从其法理依据,比较“一国两制”与联邦制

很多人以为,“一国两制”所开列的条件,极其优厚,甚至“较联邦制有过之无不及”,对方没有理由不接受。形式上似乎如此。但其实,联邦制和“一国两制”完全是两个层次的范畴。“一国两制”所隐含的法理依据是,地方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中央授权。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授权的幅度大小,而在于“授权”本身。联邦制则不然,其主要含义是“地方分权”,而非“中央”授权。

联邦制又与各级地方自治一脉相承。如20世纪初以来,美国各州陆续修改州宪法,赋予州以下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自治是民主的大学校。美国联邦体制下宪政民主的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英国在北美的殖民统治疏于严密控制,留有自治空间。首先是乡镇自治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然后循此逻辑普行于全国,就是联邦制。联邦制的优势之一,如果借用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语言,就是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由于“地方”拥有的信息更为充分,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也少些环节,联邦制下有助于提高效率。

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九条和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以下类推,直到区县乡镇一级才由选民直接选举。宪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以下类推,直到区县乡镇一级才由选民直接“监督”和“罢免”。就此来看,反而显得“中央”的权力来源于“地方”而非直接来源于人民。一旦局面失控,省一级尾大不掉,上述条款就可能引爆政治危机。所以,“加强中央权威”云云,也需要引入新思路,譬如,开放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普选,或许有助于摆脱“地方”的干扰因素。

我认为,从纯粹理论上说,应当尊重“地方”的自决权。但是,就中国的情况来说,宪政化的努力,正是力求在宪法框架以内解决问题,即便实行联邦制,也不能轻易开上面这个口子。如果以矛盾某一方的出局暂求息事宁人,至少是消极的。

以上,从“一国两制”和联邦制的法理比较谈起,随兴所至,“顺藤摸瓜”,所引出的讨论已经超出台湾问题的范畴。但这恰恰表明台湾问题之于中国的深远意义。台湾问题可以成为一

个契机,我们因之探讨诸如联邦制,很容易推及其普遍意义,情牵“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结。何况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和台湾前途的真正保障,恐有赖于中国整体宪政秩序的重构。

然而中国人民热衷于大一统,因此不适合于联邦制。所以,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仍然缺乏一套稳定的、透明的、普适的和可以预期的游戏规则。并且,内在的法理有待于深入阐明。当务之急,尚不必纠缠于两者的孰强孰弱、孰轻孰重,而是在现有基础上规范分权结构,落实谈判主体,健全行为机制,纳入宪法框架和程序以内解决一切可能的争端。

五.确认“一国两制”,推进“和平统一”

香港回归后,“两制”依旧,而“一国”未见其实。这已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一国两制”,目标还是现实?只要我们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那么就得承认,两岸关系的现实就是“一国两制”,不过还处于军事对峙状态罢了。如果视而不见这样的现实,将“一国两制”作为目标,那么,囿于“一个中国”的时态和语义问题,容易陷入旷日持久、纠缠不休的争论,正如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在战场上没有办到的事情,恐怕也不能指望文字游戏。

确认了“一国两制”的现实,并不是完事大吉了。首先,合乎逻辑的推论,诸如\谁也不吃掉谁\的承诺就得提前生效。其次,也不自动解决“和平统一”的问题。统一,即统于一制,要旨在于两岸当局就地合法化,就地诉求合法性,在此基础上相互承认,在民主共和的框架内解决国家体制的问题,譬如可以考虑联邦的形式。应把“和平统一”视为一个过程,而不是某天早上签署了一个联合声明就大功告成的。对“邓小平理论”也要活学活用,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一字不易,仅仅颠倒一下顺序,既传其精神实质,又把握住了时代脉搏。

如果还要发展一下“邓小平理论”,那不妨说,统一的问题,远不限于台港澳,当务之急更不在此。须知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顺应了开拓更大市场的必然趋势。一个统一国家,哪怕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最起码的是,各州没有签证权,州际贸易不得课以关税。对比这样的标准,大陆本身是否已经同属一个统一国家,还甚为可疑。现实岂止是“一国两制”,说成“一国n制”也不为过,当然“一国两制”仍可作为一种抽象的概括。

我们在进一步追求国家的最终完全统一,这固然是个神圣使命,但现在所已达到的形式上的统一,特别就大陆自身而言,尚需大力深化。如把统一问题限于台湾问题是不够的,至少是避重就轻。

六.总结

为祖国统一,首先以身作则。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祖国统一。积极促进两岸“三通”和各项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感情,密切两岸经济、文化关系,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坚决反对台湾独立的任何宣言。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作为学生,我们更应该积极学习政治,关注台湾问题。愿台湾早日回归祖国。 参考文献

(1) 潘叔明《一国两制与台湾问题》人民出版社

(2)江泽民,李鹏《江泽民、李鹏谈台湾问题》五洲传播出版社 (1996-10出版)

(3)邓小平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

(4)胡锦涛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关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一、研究概况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多年来,围绕这一理论我国理论界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学者们普遍高度评价这一理论,并在总体认同的基础上,就一些具体问题各抒己见。

早在80年代,一批颇具水准的研究成果已经出现。内容主要涉及“一国两制”理论的主要内涵和基本特征、形成和发展过程、提出的时代背景、法律依据、现实可行性、理论依据及其意义。

进入90年代,上述研究内容更为深入,并逐步拓展开来,高质量的成果不断涌现。有关《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研究、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的研究陆续问世。同时,研究的触角开始进入各个学科领域。

90年代关于“一国两制”的研究先后出现两次高峰,并各具特点。

第一次约在1994年前后。这一次高峰的特点是理论界出版了一批有关邓小平理论研究的汇典、事典、文库等大型工具书,其中“一国两制”理论研究内容丰富翔实,占了相当的篇幅,并涵盖这一理论的方方面面。如:金羽主编、红旗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邓小平思想宝库》,江流主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事典》,张静如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邓小平思想通览》,刘国光主编、红旗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文库》,董凤基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等。

更大的一次理论研究高峰出现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后。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期刊、报纸开辟专栏,推出大批研究成果,形成当年邓小平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众多学者将“一国两制”理论与本学科专长相结合,在各个学科领域进行了更为深入广泛的探讨,不仅涉及哲学、经济、法律等学科,更有政治、文化、社会学等不同视角。许多学者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论述了香港回归之后对本地的积极影响,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咨询建议。

可以预计,1999年澳门回归后,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的研究将进一步深入,特别是针对台湾问题的解决,会有更新的成果涌现。 二、“一国两制”理论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一)“一国两制”理论的内涵

许多学者对“一国两制”理论进行了精辟的分析,认为这一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林尚立、劳鸿起等将其内涵归结为:①核心是祖

国统一问题;②前提是一个中国;③宗旨是和平统一;④基础是保持现有制度不变,就是既要保持港澳台现行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也要保持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不变;⑤原则是和平共处;⑥主体是社会主义;⑦国家结构是单一制,又包含了某些复合制的特点;⑧方针是五十年不变;⑨哲学基础是实事求是;⑩实践功能不仅在于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大业,同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途径。(林尚立、刘建军、

陈玉刚:《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构想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劳鸿起、耿文卿等:《中国改革全书·港澳台工作卷》,大连出版社1992年版)

(二)“一国两制”的基本特征

理论界就“一国两制”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并高度评价这一理论。

劳鸿起、耿文卿等认为,“一国两制”具有三项基本特征,即:①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②两种制度并存,大陆与港澳台互相促进、共同繁荣;③用法律保障“一国两制”长期不变的稳定性。(劳鸿起、耿文卿等:《中国改革全书》港澳台工作卷,大连出版社1992年版)

董凤基认为,“一国两制”有其独具的特征:①自觉立法,以保障实行“一国两制”;②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标志③民族的特征。(董凤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文献良认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本质性特征、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是主体性特征、民益与民心是人民性特征、独立自主是民族性特征。(文献良:《浅论“一国两制”的构想的基本特征和意义》,《毛泽东思想研究》1998年第1期) 胡移山认为,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四性,即科学性、严谨性、时代性与开明性。(胡移山:《略论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的“四性”》,《邓小平理论研究文库》第4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近年来,有学者进一步分析了“一国两制”理论所特别体现出来的爱国主义精神。

张景荣认为,“一国两制”构想生动地体现了邓小平爱国主义思想的鲜明的时代特征:①爱国主义思想与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的直接统一;②置身于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要用新办法来解决国际关系问题和内政问题;③中国的主要目标是

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张景荣:《“一国两制”构想的时代特征》,《天津日报》1997年6月3日) 奚洁人认为,香港回归祖国所体现的爱国主义精神,在理论品格上具有重要特征:①体现了马列主义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②体现了中华民族要求统一的愿望与宽容精神的高度统一;③体现了邓小平的爱国情怀与政治智慧的高度统一。(奚洁人:《爱国主义的历史创举——略谈香港回归祖国的精神价值》,《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7年第3期) 三、“一国两制”理论的背景和形成 (一)“一国两制”理论的背景

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在80年代曾有不同看法。当时一部分学者认为,50年代中期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一段时间里,毛泽东、周恩来等人提出的“第三次国共合作”、“和平解放台湾”,可视为“一国两制”构想形成的第一阶段。直到90年代初,仍有一部分学者持此观点。90年代中期以后,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渐趋一致,即认为,建国后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了解决台湾和香港问题而作的设想和探索,其中若干带有原则性的意见,应视为“一国两制”理论产生的背景。

周南认为,建国后长时间以来,中央对港澳的方针、立场与态度,都可以说是“一国两制”构想的萌芽。(周南:《“一国两制”必底于成》,《求是》1997年第10期)

冷溶认为,50年代我们就提出过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张,对香港问题更是如此。我们已经看到了“一国两制”构想的萌芽。(冷溶:《“一国两制”构想与邓小平的思想特色》,《党的文献》1992年第1期)

刘培平认为,毛泽东、周恩来关于和平统一祖国的构想是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先导,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毛泽东、周恩来等统一祖国思想在新时期的新发展。(刘培平:《实事求是与“一国两制”》,《山东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董凤基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是过去统一祖国方针政策的重大调整和发展。(董凤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还有的学者认为,1950年5月曾任西南局第一书记的邓小平,为解决西藏问题而提出的十项政策以及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即是“一国两制”思想的最早探索。(李友松:《“一国两制”与邓小平的国际战略》,《学习与实践》1996年第9期;毕剑横、毕岚:《“一国两制”构想的由来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研究》1998年第4期)

(二)“一国两制”理论的形成

关于“一国两制”理论形成起始时间和确立标志,目前理论界的意见尚有分歧。

王启人认为,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总方针;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全国同胞书》,此后邓小平又作了一系列讲话,开始提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提出解决台湾问题、和平统一祖国的九条方针,1982年1月邓小平将此明确为“一国两制”的概念;至1983年6月构想基本形成。(王启人:《“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实践——做好澳门顺利回归祖国的工作》,《求是》1998年第3期) 冷溶认为,1978年下半年邓小平与国际友人的一系列谈话,清楚地表达了“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1982年1月的一次谈话中第一次使用“一个中国、两种制度”的提法;1984年5月六届二次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使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提法》(冷溶:《“一国两制”构想与邓小平的思想特色》,《党的文献》1992年第1期)

张静如、赵曜认为,1978年12月15日的谈话,可以看出邓小平有了“一国两制”的最初设想;1982年9月会见撒切尔夫人第一次使用这一概念,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正式形成。(张静如、赵曜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大辞典》,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

董凤基认为,1982年1月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1982年9月会见撒切尔夫人正式公开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1984年2月与美国一代表团的谈话可看出“一国两制”构想正式形成。(董凤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向洪、邓洪年认为,1982年1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正式形成。(向洪、邓洪平:《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邓小平思想研究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张铭清认为,邓小平1983年6月与美籍华人杨力宇的谈话,表明“一国两制”构想已臻成熟;正式见诸文字是在1984年6月22日。(张铭清:《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理论指南》,《人民日报》1994年5月3日)

李友松认为,1979年元旦《告台湾同胞书》表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思想;1984年2月邓小平第一次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思想;《邓小平文选》中首次出现是1984年6月。(李友松:《“一国两制”与邓小平的国际战略》,《学习与实践》1996年第9期)

王未强、孙成武认为,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第一次公开表达“一国两制”的最初设想;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王未强、孙成武:浅析邓小平对香港回归的历史作用和理论贡献》,《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四、“一国两制”理论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国两制”的理论依据,一直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层面之一。

1、实事求是思想前提

学者们一致认为,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港澳台的历史和现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是“一国两制”理论的根本思想前提。“一国两制”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大局,也维护了中华民族的繁荣与稳定。这一理论既考虑到有关各方的实际情况,也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同时又符合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因而被普遍认为是用于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最合理可行的办法。

2、对立统一规律和事物发展不平衡规律是哲学依据

学者们普遍认为,“一国两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本身就是矛盾的统一体。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同处于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符合矛盾的同一性。

周南认为,“一国两制”是一个充满辩证思维的带有系统性的理论,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阐述了什么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导方面及其不同侧面。(周南:《论“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其意义》,《求是》1995年第7期)

董凤基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利用香港的资本主义,而香港又需要大陆的大力支持。这种互相需要,就是同一性的条件,它使得两种本来对立的社会制度的矛盾,不呈现外部对抗的形式,而共同存在于统一的祖国母体之中。(董凤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一些学者还提出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规律是“一国两制”的另一哲学依据。这个规律决定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将长期共存。就香港而言,由于历史的原因,回归祖国后的香港不能简单地把内地的模式照搬过来,而只能根据当地特殊的历史、现状和需要,采取特殊的发展模式,以利于它与内地各省、市共存。

3、“和平共处”是直接的理论基础

学者们指出,自从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以来,和平共处就作为世界各国交往的基本准则。事实证明,当今世界依然是两种社会制度并存的时代,谁也吃不掉谁,只能实行综合国力竞争的和平共处。“一国两制”理论把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原则扩大到处理一国之内不同制度之间的关系上来,成为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准则,这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灵活运用和发展,同样也是可行的。

(二)历史依据

一些学者从历史的角度,针对“一国两制”是否存在先例的问题各抒己见。多数学者认为,“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依据世界的现实、历史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富有创造性的战略思想。而在90年代前、中期,理论界意见略有分歧。

1、“一国两制”史有先例

这一观点在80年代的论著当中较为常见,进入90年代,少数学者仍持这一看法。

高永松认为,用历史的眼光来看,“一国两制”也有其历史的先例。如美国从1776年建国到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以前,北方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南方实行奴隶制度,两种制度并存80多年。(高永松:《“一国两制”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研究文库》第4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董凤基认为,历史上在一个国家内,尤其在社会交替时期,两种制度并存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如中国历史上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统治地区,也存在过两种或几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的现象。在外国的历史上,近代德国形成过程中,也曾出现过一些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的各邦相互结合的复杂情况。(董凤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一国两制”虽有先例但无可比性

潘叔明认为,一国两制或多制的历史自然存在和“一国两制”自觉的政治安排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历史上不仅有不同的国家存在着相同的社会形态,也有过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但这往往只反映历史上新旧社会经济形态转变时代出现的两种或多种社会制度并存的状况,或者只是对这种历史状态的自然确认。“一国两制”却是旨在自觉地用法律形式来保障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存在着的不同制度之间的和平共处和合作发展。(潘叔明:《“一国两制”科

学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卓越贡献》,《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巡礼》,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这一观点反驳了“史有先例”的结论。它所把握的是,“一国两制”理论的产生无疑得益于历史的启迪,但却是个富有时代气息的概念。其特定内涵在于如何以和平的方式和法律的手段收回被他邦占据的国家领土,或统一因内战而暂时分离的国家与民族这样紧迫而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因而不能进行简单的历史类比。历史上的一国两制或多制和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有着根本的不同。 3、“一国两制”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

高放的研究具有独到之处,他认为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经提出过“两国两制”和“一国两制”的设想,然而终究都未能很好实现。这两种设想也是由社会主义的国家主体从当时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来的。但要强调的是,一方面,苏俄的“两国两制”和“一国两制”都是为了适应当时复杂斗争策略的短期需要,并非长期的战略方针,更没有像邓小平的“一国两制”那样,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保持长期不变。另一方面,苏俄当时的国内外环境与当今中国所处时代与环境都有很大差异,因而列宁的设想难以长期存在下去。(关于列宁曾提出过的“两国两制”和“一国两制”的大致情况是:所谓“两国两制”,是指1918年-1920年间日本曾占领苏俄远东大片领土。为了反对入侵,作为缓兵之计,俄共(布)中央于1920年4月建立与苏俄并立共存的远东共和国。远东共和国在俄共领导下,又是一独立的资本主义共和国,拥有议会、政府和武装力量,并获得日、中等国的承认。1992年,远东共和国击溃白匪军及日军,便宣布撤消,建立工农苏维埃政权,合并于苏俄。所谓“一国两制”,是指1917年11月乌克兰一资产阶级民族组织宣布成立“乌克兰人民共和国”,并自命为该国最高权力机关。列宁同年12月提出,愿与之建立联邦。但由于乌克兰推行反苏政策,联邦未能建立。1918年1月,基辅工人武装起义,推翻乌克兰政府,建立苏维埃政权,并宣布加入苏俄。)从这里也可看出,“一国两制”理论“是从当代世界和中国实际出发的对马列主义的新发展”。(高放:《“一国两制”与香港回归》,《东岳论丛》1997年第4期) (三)现实基础

在有关“一国两制”的可行性的探讨中,学术界着眼最多的还是现实基础的问题。

1、适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

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己成为世界的主题,国际环境总体趋向缓和。把中国面临的港澳台问题放到稳定的国际局势中,顺应潮流,采取和平方式统一祖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因而是可行的。

学者们普遍认为,当代国际最基本的现实,就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并存共处不可避免。中国着眼于社会主义发展的长远目标,不能自我封闭,不能脱离世界市场。港澳台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保留一个比较完整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有益于学习和利用国内外资本主义一切有用的东西。(董凤基:《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还有的学者认为,采用“一国两制”的方法,和平解决港澳台问题,有关各方都是应该能够接受的。这样,不仅能够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有利于港澳台的稳定繁荣,而且英美等国家的利益也不致受到损害。(劳鸿起、耿文卿等:《中国改革全书·港澳台工作卷》,大连出版社1992年版) 2、尊重港澳台的历史和现实

“一国两制”的实施,就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着眼未来,保证回归祖国后的港澳台继续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和平共处,互补互利,共同发展,因此完全可行。

(1)民族的根本利益一致。

港澳台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大陆与之不仅属于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且是分散、分裂、不统一的。这种现状是不合理、不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的。和平统一祖国己成为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有学者认为,无论实行社会主义的大

陆,还是实行资本主义的港澳台,以民族利益为重,热爱祖国、维护统一是共同的思想基础。(向洪,邓洪平:《邓小平思想研究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还有学者认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而一个国家内部社会制度不同的地区,由于具有共同的民族利益、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则更有可能消除隔阂、捐弃前嫌,实现和平统一。(冷溶:《“一国两制”构想与邓小平的思想特色》,《党的文献》1992年第1期) (2)港澳台地区经济的特殊性。

有学者认为,港澳台地区经济的特殊性在于,人民的生活水平比大陆高,生活方式与大陆也有很大差别。那里人民的生活习惯和社会思想、价值观念与大陆有着根本的区别。(郭榛树:《论“一国两制”的

经济依据和经济意义》,《理论与现代化》1997年第7期;刘培平:《实事求是与“一国两制”》,《山东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特别是最近20多年来,港澳台经济发展很快,现已跃入亚太地区先进行列,它们在经济上的国际化程度很高。此外,英、葡、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分别在这些地区拥有相

当的投资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事实。因此,对于港澳台,要解决的不仅仅是统一问题,而且还有统一后的稳定与繁荣。

(3)两党主张异中有同。

董凤基谈到台湾问题时特别提出,国共双方虽有分歧,但也有许多“共识”之处。诸如都主张“一个中国”;蒋氏父子都反对搞“两个中国”,“台湾独立”;目前国民党内部爱国者仍是多数,他们坚持“中国必须统一”的立场与我党一致。此外,在希望“改善民生”问题上,两党政治纲领虽有所不同,但某些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可以认为两党主张异同中有同。

3、从中国大陆的实际出发

学者们一致认为,“一国两制”完全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中国现在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这就决定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没有改变。因此,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吸收、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设备,学习和借鉴它们的经营和管理的经验,同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港澳台发达的资本主义的经济优势、科技优势和对外开

放的特殊地位,促进大陆的经济发展,还可以发挥港澳台的重要桥梁作用,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

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用30年到50年的时间能否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赖于我国稳定的开放政策以及和平的国际环境。(郭榛树:《论“一国两制”的经济依据和经济意义》,《理论与现代化》1997年第7期)“一国两制”符合我国目前所处国际环境,对改善我国与有关国家关系,维护世界和平是有利的。(刘孝良:《毛泽东的“和平统一”与邓小平的“一国两制”》,《统一论坛》1994年第1期)因此,从中国的切身利益出发,需要港澳台地区的稳定。 刘培平从哲学的角度论述了大陆是中国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象征,并认为这是历史形成的,也是无法否认的客观现实,早已为大陆的中国人所接受。而在祖国统一中,尽管存在着多种矛盾,如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矛盾,中国与英国、葡萄牙等国的矛盾,但以大陆为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矛盾的性质,规定着或支配着矛盾的发展方向》刘培平:《实事求是与“一国两制”》,《山东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所以,“一国两制”也是符合中国大陆实际情况的。 (四)法律保障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载有特别行政区条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此基础上,1990年通过了《香港基本法》,1993年通过了《澳门基本法》,同时又通过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议、建议和办法,并付诸实施。这就为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种不同制度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使大陆与港澳台有了共同的行动准则,使和平统一有了可能。对于“一国两制”所具有的法律保障,港澳台同胞给予了热烈的欢迎与支持,也得到了包括英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欢迎。在大陆理论界,对于《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的探讨涉及诸多方面,但是,在有关“一国两制”的可行性研究中,法律保障这一点却没有给予应有的位置。近年来,一些研究开始对此予以关注。林尚立、刘建军、陈玉刚所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构想与实践》一书,将此专列为一节,从而弥补了这一缺憾。

五、“一国两制”构想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功能

(一)理论意义

1、“一国两制”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一国两制”理论找到了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国家主体与一部分尚未统一的地区,如何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实现和平统一的正确途径。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发展。

(1)新的国家结构模式。

90年代前、中期,一些学者认为,“一国两制”是在统一的国家内,对两种社会制度的安排。这种高度的自治权力为联邦制国家所少见,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史中也不曾存在。(潘叔明:《“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卓越贡献》,《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巡礼》,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90年代后期,许多学者将此进一步上升为:“一国两制”提出了一种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复合制度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一国两制”的中国仍属单一制国家,然而由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港澳台特区的权力,却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单一制国家所给予地方的自治权限,甚至超过了属于复合制的联邦制中任何一个成员国所享有的权限。这种新的国家结构模式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因而它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

(2)新的国家职能。

“一国两制”极大地扩展了国家职能。在统一的中国,统治职能成为国家职能的基础,成为社会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条件;而国家的社会职能将成为国家对内的主要职能,并朝着组织管理经济建设转向和倾斜。

荣长海将统治职能进一步展开来论述,认为国家可以通过法制等手段,使社会内部各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处于均衡状态,从而缓和阶级之间的冲突。同时还可以将统治职能推广到缓和国内不同社会制度的矛盾上,使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以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国家并不是单纯处于镇压状态,革命家是通过“调停人”的作用,和平解决阶级之间、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荣长海:《“一国两制”构想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贡献》,《理论与现代化》1997年第7期)

刘文濯认为,“一国两制”实现后,国家对内的主要基本职能是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领域的调节。前者表现为国家既保护国家主体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保护特别行政区的类经济基础,并调节两者间的关系。后者则表现为,国家居于上层建筑核心地位,调节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特别行政区类上层建筑的关系。与此同时,要吸引和引导类经济基础和类上层建筑向社会主义方向转化。(刘文耀:《“一国两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国家形式和国家职能》,《邓小平理论研究文库》第4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董凤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恩格斯关于国家“调停人”的理论和“缓和冲突”的理论都不是讲“一国两制”,不是讲实行两种制度“缓和冲突”。“一国两制”是全新的国家观念,是因为它不是马克思、列宁某些论述的直接延伸和发展,而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创新。“新在哪里?新在阶级合作,新在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合作,不过这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合作,不是没有领导的合作,更不是资产阶级的合作。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的国家够得上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合作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阶级合作的国家。所以应该说是全新的国家观念。”(董凤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持此观点的人为数甚少,学术论文也不多见。

2、“一国两制”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坚定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策略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社会主义战略和策略指导的一个基本原则。学者们认为,“一国两制”理论是在新的形势下原则上的坚定性和策略上的灵活性的高度统一。原则性体现在: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维护主权和完整,1997年后中国政府在港驻军等方面。灵活性体现在:从实际出发,尊重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实,让两种社会制度长期并存、和平竞赛,以及照顾外国的正当利益等。 3、和平共处原则的灵活运用

和平共处原则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中国共产党曾完整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和平共处原则运用到解决国家的统一问题上来。对此学者们高度评价并认为,“一国两制”是对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应用和发展,即把列宁关于用这一原则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引申到处理一国范围内两种不同制度间的相互关系。“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正式提出的,是两种社会制度长期处于一个国

家之内,显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贡献。”(荣长海:《“一国两制”构想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贡献》,《理论与现代化》1997年第7期)

4、“一国两制”理论是对列宁“利用资本主义、促进社会主义”战略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从当时俄国的实际出发,曾提出要学习和利用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思想。多数学者认为,“一国两制”不仅是

对列宁这一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运用,而且赋予这一思想以更新的内容。在利用资本主义的方式方法上更加多样化,并允许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地区较长时期保留资本主义完整的政治、经济体制。因而,“一国两制”理论已超越了列宁所说的利用资本主义的范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资本主义更充分、更长时期内、更高层次上的利用,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20世纪中国的新创造、新发展,并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丁俊萍:《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刍

议》,《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也有学者从另一角度进行探讨。董凤基认为,中国50年代也曾利用国内的民族资本,成绩显著。但是,过去利用资本主义“只是发展了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没有在一个地区保留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现在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式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实质上也是和平赎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种新的、更高级的赎买方式。”(董凤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汇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二)实践功能

1、为祖国统一大业展现了美好前景

学者们认为,“一国两制”理论已经有力地推动了香港、澳门问题的顺利解决。香港回归的成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恢复了我国

对香港的主权;②保持了香港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③实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④调动了“港人治港”的积极性。现在,澳门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着。港澳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因此,“一国两制”也必将继续有力地推动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 2、促进和扩大了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

许多学者认为,“一国两制”理论以爱国为最大政治分野,从而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的规模和范围。爱国、赞成祖国统一成为联结两个范围联盟的共同基本点,而统一战线的实质,已由原来的阶级联盟发展为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所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把统一战线推向全民族范围,这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可以说,“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由大陆走向港澳台,由国内走向世界,由内向型变成开放型,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有了一个飞跃式发展。

3、解决国际争端,稳定世界局势的新途径

邓小平对于世界和平问题的战略思考,有两次谈话说得最明确。一次是1984年11月20日会见挪威首相科勒·维路克;另一次是同年12月19日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学者们一致认为,“一国两制”不但可以实现国家的统一,而且可以消除世界争端的“热点”,有利于世界和平,为解决国际上的类似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途径与思路。1997年4月,阿根廷总统曾提出,要用香港方式与英国解决马岛争端,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鲁平提出,解决国际上的一些纠纷就要从实际出发,求同存异,找出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这就是“一国两制”的精神实质。(鲁平:《坚决贯彻“一国两制”》,《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不动摇》,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劳鸿起、耿文卿等认为,“一国两制”只是一种达到目的、解决问题的手段,核心是一个“和平”问题。这正是“一国两制”不只限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统一问题,而是可以推而广之,具有世界意义、国际意义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劳鸿起、耿文卿等:《中国改革全书》港澳台工作卷,大连出版社1992年版) 一些学者还就西方政治学中的整合理论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一国两制”理论与毛泽东和平统一思想的比较,有关发展民族国家与国家继承及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与探讨。

“一国两制”理论在目前仍处于实践当中,理论界也还未能将此往历史经验来加以论述。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国两制”理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功能将被进一步挖掘,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贡献也还有待于历史的继续进一步升华。 六、《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

学者们认为,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实质上是将以“一国两制”理论解决港澳问题的方针政策具体化、法律化,为保持港澳的长期繁荣和稳定而提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会出现新的问题。

郑炎认为,从立法学角度讲,《香港基本法》及《香港驻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属于超前立法。实践证明,采取法律先行、依法办事的思路,就使绝大多数港人有了共同的行动准则,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以及回归后的稳定与发展。(郑炎:《“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成功:庆祝香港回归一周年》,《求是》1998年第13期)

有学者认为,香港澳门回归后,仍与内地保持不同的法律传统,各自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而港澳与内地的区际法律冲突成了一个新的问题。 潘叔明认为,这些法律冲突不仅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还有同属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既有同属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而且在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之外,有时还表现为各区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相互冲突。(潘叔明:《“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卓越贡献》,《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巡礼》,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吴建潘认为,这种“一国两法和两法域”的新格局必将给我们带来新问题。不同法域之间的差异,将产生一些法律冲突,这些问题都很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紧迫性,因此要及时提上议事是程。(吴建潘:《“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人民日报》1997年5月3日) 七、“一国两制”构想的新发展

1995年春节前夕,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理论界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一讲话已成为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oc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