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0-05 02: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

1

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1990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修改后(2015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2

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3

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执行不服的; 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决定不服的; 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权、财产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者限制竞争的;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4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辖。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5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得自行移送。 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属可以提起诉讼。 6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8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0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院; 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况告知人民法院;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3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o8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