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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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选编
南京市栖霞区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栖霞区知识产权局 二○一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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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苏科高〔2013〕260号 ..................................... 1 2、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宁科规〔2013〕3号 ....................................... 11 3、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科规〔2013〕4号 ....................................... 16 4、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栖政字〔2012〕261号............................... 28 5、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栖政字〔2012〕262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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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栖政字〔2013〕233号............................... 35 7、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栖政字〔2013〕234号............................... 39 8、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栖政字〔2013〕235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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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
管理办法
苏科高〔2013〕2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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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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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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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孵化器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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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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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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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省级孵化器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申报省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以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孵化器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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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探索“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预孵化,为创业者提供前期的创业培训咨询,提高孵化效率。鼓励各地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为毕业企业建立加速成长机制,满足企业空间发展需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形成毕业企业的集聚地。
第十七条 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和巡访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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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 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对省级孵化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国际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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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组建“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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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
实施细则
宁科规〔2013〕3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南京市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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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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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若当年新办企业,则提供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6.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认定证书或立项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工作,重点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予以相关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加大资金支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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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各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科委高新处,每年6月和12月前市科委组织审核,正式发文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溧水、高淳县和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并报市科委、省科技厅备案。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一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填写《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sstf.org.cn)。
第六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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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数据库管理。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两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5日、11月5日。
第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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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科规〔20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现代农业、国际科技合作、国家及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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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在实施中重点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建立项目查重和协调机制,加强专项资金与市其它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立项。
第六条 管理专项资金的各方职责: (一)市科委
1、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2、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评议;
3、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计划框架,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4、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5、建立适合本专项资金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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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二)市财政局
1、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2、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年度预算); 3、会同市科委确定专项资金计划框架,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4、会同市科委开展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
1、做好项目的初审和择优推荐工作; 2、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按时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4、按要求向市科委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接受市科委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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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决算; 2、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执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全市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除与国家及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资金外,市科委根据项目评审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会市财政局逐批拟定相关计划并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拨至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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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三大类。其中,专项资金预算的60%以上用于安排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一般为50万元(含)—20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为10万元—50万元;特殊项目单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以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后补助方式使用的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它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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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日常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
(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使用的资金,为针对计划项目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补贴。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报与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年初)开始分批受理下一年度(当年)项目的申请(具体时间、要求参见市科委编制的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在市科委和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重大项目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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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建立重大项目库,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入库备选,并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时,除按规定提交《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等相关项目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三个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二)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应在贷款结束后提供银行结息证明材料;
(三)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中企业为无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的,企业投入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列支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
(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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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的财政性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报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委、市财政局。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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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拨付方式。对已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按合同规定时间划拨。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设置项目经费开支科目。
第二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向市科委或市科委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明细表等,并接受市科委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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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重大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经济、成果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重大项目验收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由市科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时由市科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邀请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申报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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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致使项目因故撤销、终止或者转移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市科委将终止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若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以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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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行[2005]162号宁科[2005]6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凡参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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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栖政字〔2012〕2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全区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政府决定设立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平台扶持资金”)。为加强平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平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每年安排500万元,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平台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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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全区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申报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提升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和建设水平。
(一)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建立的院士工作站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企业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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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提供产品设计、技术检测、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各类服务。所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建设水准和服务绩效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各科技创新载体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所建市级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需租用科技创新载体用房的,其租金三年内给予每年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坚持专款专用,接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并向主管部门报送平台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栖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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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宁栖政字〔2012〕262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区政府决定设立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计算机软件和发明专利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知识产品。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每年安排500万元,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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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定位,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优先支持能体现国家水平,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优先支持有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转化。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为主体。成果转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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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对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省科技支撑计划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资助。
(三)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当年或一段时期内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对企业用于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费用,按照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五)对与区内企业共同实施并实现成果产业化,且当年或一段时期内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高校、科研机构,给予奖励。
(六)高校、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本区范围内创办企业转化自主科技成果的,当企业注册一年内或一段时期内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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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一年内实现就地转化项目达到10项以上的,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帮助我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且一年内转化科技成果5项以上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对定期评选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必须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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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宁栖政字〔2013〕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聚焦“四个第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栖霞区、南京经技术开发区“321”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技创业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在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内”)入选的“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人才开展创业创新。
第三条 资助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根据企业注册登记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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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区财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对在区内申报入选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在享受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科技创业家奖励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业家奖励资助申请表; (二)南京市科技创业家认定相关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申请企业当年纳税额应达到20万元);
(五)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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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盖企业印章);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企业所在地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栖霞区科技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并会同本级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资金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奖励资助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于次年4月份集中受理,受理期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必须配合栖霞区科技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及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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