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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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二O一四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3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9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12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19 瓦斯管理规定 22 瓦斯治理规定 28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3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4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控制监督制度 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64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70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77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预防规定 79 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85 “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88 5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使《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得以认真执行,使股份公司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矿井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地测、计划、救护等部门和通风部门各工种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第3条 股份公司及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技术措施工程、人员配备等,由相应总工程师审批。

第4条 股份公司每季、矿井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和防突专业会,会议均由总工程师主持。

第5条 股份公司每季进行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检查验收,矿井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时高标准、严要求。并要有检查验收结果记录。

第6条 矿井“一通三防”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不得与采掘区队产量、进尺挂钩考核。

第7条 井下生产现场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必须服从“一通三防”人员的指挥。对不服从指挥、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装备的行为,矿井必须认真追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

第8条 在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股份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生产部门日常下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威胁矿井安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股份公司将根据违规情节追究矿井有

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9条 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完成后,由各矿上报验收结算报告,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核算工程费用。

第10条 对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火区启封等重要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

第11条 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防治瓦斯、火灾、煤尘技术措施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12条 下列“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

2.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岩巷掘进回风串入生产采区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年度区域瓦斯治理方案;

4.突出矿井年度区域防突措施;

5.突出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

6.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报告;

7.石门(断层)揭煤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8.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

第13条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各矿每月将“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向股份公司报告,股份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14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是企业“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一通三防”机构和配备“一通三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保证企业“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资金和装备。

第15条 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对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和方案,负责企业“一通三防”工程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16条 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对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的规划、方案、措施及资金的使用。

第17条 股份公司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方案、措施及资金的落实。

第18条 股份公司分管通风、安全、生产、基建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股份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方案、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第19条 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机构职责

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是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批复矿井的”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指导、帮助、监督矿井严格加强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和防突工作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指导、监督股份公司矿井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矿井建立健全相应的”一通三防”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指导、帮助、检查、督促各矿井加强”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指导解决”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4.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监督规章制度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督促指导各矿井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标准要求。

5.负责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一通三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指导协调矿井开展”一通三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6.负责指导矿井和协助有关部门推广”一通三防”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

7.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工种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一通三防”队伍的技术业务水平。

8.参加“一通三防”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制定防范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0条 股份公司其他管理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职责

1、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的”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监督、检查矿井”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审查批复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对损坏通风设施、”一通三防”设施、瓦斯抽采系统和违反”一通三防”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

2.生产管理部:在制定矿井长远规划、采掘接续计划的同时,考虑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措施保证保护层的充分开采,监督矿井严格按有关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

处理计划的审查。指导矿井建立合理可靠的开拓、开采系统,使之有利于通风和”一通三防”工作。

3.机电管理部: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抽采瓦斯泵的供电管理,做到供电稳定可靠,减少停电停风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

4.基本建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查批复建设矿井的”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严格监督建设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和防突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建设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5.企业管理部:在安排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时,重点安排”一通三防”费用计划。

6.救护大队:加强救护队员的素质训练、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战斗力。监督各中队按批准的措施排放瓦斯,参与瓦斯、煤尘、火灾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和抢险救灾,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

7.物资管理部:根据”一通三防”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及时对”一通三防”所需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并及时配送到矿井。

8.财务部:负责优先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并对各矿井”一通三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一通三防”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第21条 矿井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矿井“一通三防”机构建立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齐通风及瓦斯抽采人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配齐防突专业人员及队伍。要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第22条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

体领导责任和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审查通风安全技术措施、防突设计及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急需的人力及物资设备有权调动。

第23条 矿井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直接领导责任。涉及“一通三防”工作,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改动。

第24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责任制:

1.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在制定采掘接续安排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

2.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实现独立通风和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专用回风。

3.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制定的“一通三防”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第25条 矿井安全监督部门责任制: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方案设计、措施给予否决;

2.按“一通三防”措施规定的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必须停止生产;

3.凡是作业场所变了,现场情况变了,必须首先督促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否则不准组织生产。

4.对破坏、损坏“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追查和责任追究。

第26条 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部门责任制:

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部门既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体工作机构,又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有“一通三防”工作具体施工和监督检查双重职能,其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年、月计划;

2.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日常管理;

3.负责构筑矿井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

4.在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下,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及管理;

5.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对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6. 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制定实施瓦斯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7.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管好用好现有防灭火系统,定期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8. 负责矿井井下粉尘防治。对通风部门所承担的粉尘管理责任区,必须设专人定期清洗积尘,对其他单位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停止工作;

9.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

10.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

第27条 矿井机电部门责任制:

1.负责矿井供电稳定可靠,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2.负责局部通风的供电,实现掘进工作面双电源双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3.在设计、实施采掘供电的同时,设计、实施“一通三防”供电。

4.负责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矿井失爆设备;

5.负责完成矿总工程师布置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任务;

第28条 矿井地测部门责任制:

1.负责瓦斯地质工作及地质预报工作;

2.每月填绘好采掘工程动态图;

3.负责掘进工作面“先探后掘”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9条 物资供应部门责任制:

1.在制定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确保“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需要;

2.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备件材料的采购,确保质量可靠。

第30条 救护队责任制

1.加强救护队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技术业务学习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其战斗力和政治思想觉悟;

2.经常深入井下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

3.按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

4.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区封闭与启封工作;

5.参与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31条 矿井必须对各副总工程师、技术业务管理部门生产工区负责人、技术员、特殊工种和通风部门全部工种制定详细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32条 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必须有检查、有落实、有监督,并有相应的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33条 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即每一通风系统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其核定的通风能力。

第34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后才能生产。

第35条 矿井的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及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2个及以上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混合以后的回风巷必须实现专用回风。

第36条 改变一个采煤工作面或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37条 井巷贯通、采煤工作面调整风量,掘进工作面增设风机都必须有风量调整措施,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矿井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空区、火区的封闭, 采煤工作面初采、跨采、收尾,采掘工程接近老巷等, 必须有专门的通风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38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实行按需供风。每月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按本制度第四章“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和矿井需要风量进行计算,实际供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否则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

第39条 矿必须建立通风系统检查制度,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通风、技术、机电、安检等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分析。其检查和分析的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的完善、稳定可靠性,通风机运转状况、井巷通风状况、通风设施、反风设施、矿井漏风状况及通风管理的有效性

等。对所查出的问题,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对出现的角联巷道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风流方向、风量稳定、瓦斯浓度不超限。通风部门必须明确测风工或巡回瓦检员每天检查通风系统,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第40条 通风设施的建设施工,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技术质量要求),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挥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工区对通风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建立卡片、台帐、编号、挂牌。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联锁,主要进回风巷间的重要风门必须安设开关传感器进行监视。

第41条 矿井通风巷道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巷道畅通,有足够通风断面。主要回风道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禁止设调节风门。要减少巷道之间的联络巷,不用的联络巷及时进行封闭。封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巷道必须建成永久封闭。

第42条 矿井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作详细分析,编制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措施,确保通风系统调整可靠。

第43条 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维护工作由矿生产副矿长负总责,生产技术部门具体负责,每月由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检、技术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并同时提供通风巷道状况及失修率,将检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1.主要通风巷道、回采巷巷道断面与设计断面的符合性及支护可靠性,若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或支护不可靠,进、回风巷道中堆积的杂物堵塞通风断面的,汇报生产矿长,由生产矿长负责安排处理,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2.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中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封闭;掘进工

作面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

3.角联风路由通风工区技术副区长进行分析并提出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采取措施处理。

4.回采工作面局部反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构建,通风区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44条 井巷风速必须符合规定,矿井、采区设计时主要回风上山、回风井筒应采用经济风速,通风巷道修复时必须编制防止漏、冒顶和及时恢复通风的措施。

第45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设备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所占断面不得超过该巷道断面的1/3,不得停放空车,运送材料的矿车必须及时运走。矿井、采区主要回风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否则矿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第46条 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任何负荷。必须加强对主通风机的维护管理,确保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第47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主要通风机按要求进行检查及处理(重大隐患汇报机电矿长负责处理),检查处理内容:

1.主要通风机供电系统的完好可靠性。

2.主要通风机设备、电动机、风机阀门等全套设备完好可靠性。

3.主要通风机防爆门的完好可靠性。

4.每次检查处理完毕,上述三种资料提供至通风管理部门。

第48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区(科)长、通风区长、通风技术副区长等有关人员对主要

通风机运转状况(负压、风量、电流、电压及工况点分析)进行分析,异常状况随时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49条 矿井采掘布置要合理集中生产,不能过分集中。矿井、采区两翼布置采掘工作面要均衡。严禁集中在一翼进行采掘生产。

第50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必须在防突风门或其他风门进风侧的全风压通风巷道中,其它要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四章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51条 矿井需要风量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抽采瓦斯专用巷、机电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第52条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按矿井各个采煤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即: n n

Q采=∑Q采i+∑Q采备 , m3/min

i=1 i=1

式中: 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m3/min;

Q采备i—第i个备用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m3/min;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取其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采i=(q瓦采×k采通i) /C采i m3/min

式中:q瓦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抽采瓦斯后的绝对涌出量,m3/min

K采通i—第i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备用系数。各

采通i矿必须按规定实测出各煤层的k ,且取值时应满足综采工作面k采通≥

1.2,炮采工作面k采通i≥1.5。

C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最高允许浓度,0.8% 。

2.按炸药量计算(炮采工作面)

Q采i=25×A采i

式中: A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量, kg

3.风速验算

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出的最大风量,按采煤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断面积进行最低、最高风速验算,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之规定。

4.备用采煤工作面应按其瓦斯涌出量进行计算,且不得低于其回采时需要风量的50%。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按矿井、采区内各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n

Q掘=∑Q掘i m3/min

i=1

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 m3/min

单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然后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根据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和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最低风速风量之和确定单个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i=(q瓦掘i×k掘通i)/C掘i

式中: q瓦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抽采瓦斯后的绝对涌出量, m3/min

K掘通i—第i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备用系数 。各矿必

须按规定实测出k掘通i,且取值时应满足k掘通≥1.5。

C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最高允许瓦斯浓度,0.8%

2.按炸药量计算

Q掘i=25×A掘i

式中: A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量, kg

3.风速验算

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出的最大风量进行风速验算,其掘进巷道风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之规定。

4.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最终确定

根据以上方法分别计算出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然后取其中最大值作为局部通风机选型的依据。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时,所选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应进行实测,并考虑局部通风机装置和风筒漏风。

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需要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外,还必须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要求的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Q掘需=Q吸+SV

式中: Q掘需—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m3/min

Q吸—局部通风机实际吸入风量,m3/min

S—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巷道净断面,m2

V—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煤巷、半煤(岩)巷取0.25m/s,岩巷取0.15m/s。

第54条 抽采瓦斯专用巷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n

Q抽采巷=∑Q抽采巷i m3/min

i=1

式中: Q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实际需要风量,m3/min 。

井下具体各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巷道的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抽采巷i=125×q抽采巷i×k抽采巷i

式中:q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一般可取

1.2-1.5 。

2.按最低风速计算

Q抽采巷i ≥60×V抽采巷i×S抽采巷i

式中:V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最低风速,取0.5m/s,

S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净断面积, m2

第55条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n

Q硐=∑Q硐i m3/min

i=1

1.井下主水泵房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3600×∑W×θ Q泵 = m3/min

1.2×1.005×60× t

式中: ∑W—泵房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kw

θ—发热系数, 按0.02-0.04选取

t—泵房进、回风的气温差, oC

2.井下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Q爆 =4V/60 m3/min

式中: V—爆破材料库总容积, m3

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也可按大型爆破材料库为150-200m3/min;中型爆破材料库为100-150m3/m选取。

3.其它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可按下列经验值选取

采区变电所、采区绞车房及变电硐室为80-100m3/min,充电硐室为100-200m3/min,永久避难硐室、消防材料库为60-80m3/min。

第56条 其它巷道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n

Q其它=∑Q其它i m3/min

i=1

式中: 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实际需要风量, m3/min

井下其它具体各条巷道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巷道的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它i=133×q其它i×k其它i

式中: 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 m3/min

k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一般可取1.1-1.3 。

2.按最低风速计算

Q其它i ≥60×V其它i×S其它i

式中:V其它i—第i条其它用风巷道的最低风速,煤巷、半煤(岩)

巷取0.25m/s,岩巷取0.15m/s。

S其它i—第i条其它用风巷道的净断面积, m2

第57条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确定

以上计算为矿井内各采掘工作面和用风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之规定,则矿井需要风量为:

Q矿需=(Q采+Q掘+Q抽采巷+Q硐+Q其它)×k矿通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抽采巷—抽采瓦斯专用巷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井下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其它—其它巷道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取1.25

第58条 矿井有效风量和矿井有效风量率计算

1.矿井有效风量:是指独立通风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抽采瓦斯专用巷、硐室和其它用风巷道的实际供风量(实测值)之和。

2.矿井有效风量率:是指矿井有效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比。按下式计算:

Q矿有

C= ——— ×100%

Q矿进

式中: C—矿井有效风量率, %

Q矿有—矿井有效风量, m3/min Q矿进—矿井总进风量(实测), m3/min

第59条 矿井漏风量和矿井漏风率

1.矿井漏风量: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内部漏风量之和。

(1)矿井外部漏风量:是指直接从主要通风机装置及风井附近漏失的风量总和。可用各台主要通风机的风量总和减去矿井总回风量来求得:

Qw =Q主扇-Q矿回

式中: Q主扇—矿井主通风机风量总和, m3/min

Q矿回—矿井总回风量, m3/min

(2)矿井内部漏风量:是指井下通风构筑物、采空区等地点的漏风

量之和。可用矿井总回风量减去矿井有效风量来求得。

Qn =Q矿回—Q矿有

2.矿井漏风率

(1)矿井外部漏风率: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百分比。即:

L矿外 =Qw/Q主扇×100%

(2)矿井内部漏风率:是指矿井内部漏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之百分比。即:

L矿内 =Qn/Q矿进×100%

第60条 矿井等积孔的计算

1.单台通风机矿井:A=1.19Q/h1/2

2.双台通风机矿井

A1=1.19Q1/(h1)1/2

A2=1.19Q2/(h2)1/2

A总=1.19(Q1+Q2)/[(Q1h1+Q2h2)/(Q1+Q2)]1/2

3.多台通风机矿井

An=1.19Qn/hn1/2

i—n

A总=1.19Q总3/2/(∑Qihi)1/2

i=1

式中:A—等积孔,m2;Q—风量,m3/s;h—风压,Pa;

A1、A2—通风机1、2之等积孔,m2;

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61条 巷道掘进之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内容包括:需要风量计算、风机选型、风机安装地点风量要求,风筒的选择、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使用要求、“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等。

第62条 矿井各施工队加强巷道质量管理,拐弯处及局部通风机安装处巷道均应加宽,确保矿车不撞坏风筒,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质量。

第63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局部通风机不准无计划停电停风,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矿井外部系统停电除外),矿安全部门要作为事故来追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机电管理部和通风管理部。

第64条 风筒必须进行双反边联接,吊挂用料严禁铁铁相联。风筒工更换风筒时,必须与该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同意并撤出人员,切断供风巷道电源后才能更换风筒。

第65条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不得有机械设备、材料杂物等堵塞吸风断面。风筒拐弯,过风门(墙)处必须用铁风筒,且铁风筒与风筒直径必须配套。

第66条 局部通风风筒的吊挂、风筒出风口的位置,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风筒工负责,其他人员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

第67条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瓦斯监控分站、电源等必须安设在全风压的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必须大于20米。风机安装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大于风机实际吸入风量的总和,且富余风量还必须保证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的巷道风速符合规定。

第68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安设执行下列规定

1.矿井的全煤或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2m3/min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fms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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