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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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言论自由权

引子

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质量,决定着人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也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

在我国,言论自由虽然已经有了拓宽的趋势,但是我国对于言论自由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限制,然而面对我国论自由尚未获得保障的前提下,对言论自由及其对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评析,系统地阐述了有关我国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言论自由与混淆词汇间的区别、他国关于言论自由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规定,以及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的探讨,最后提出了一些我国法律上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建议,旨在为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和精进。

一、 言论自由的法理评析 (一) 言论自由的涵义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意志不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命将受到威胁。(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

(二) 言论自由的起源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

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 言论自由的重要意义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 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 (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之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无法产生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维持民主政治。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对话,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建立起他们之间的关系。

(2)言论自由有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主要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有能力去进行抽象思维,运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去创建文化。每个人在其个性发展的过程中,有权利形成自己的观点和信仰,而且有权利表达这些观点和信仰,否则他的存在将不再有多大意义。如果政府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或者在允许社会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压制另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歧视。这种歧视减损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意义。

(3)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infa11ible)。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更完全地理解其含义。

(4)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因为异端思想绝不可能被完全压制,它在社会的暗流中慢慢地传播,积蓄力量。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

(四) 言论自由的所受限制

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

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后者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例如: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1.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不涉及言论内容;

3.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4.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二、 我国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及法律现状 (一) 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二) 言论自由所保护内容的界定

1、 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

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亦谓之表达自由),这里专指公民以语言的方式所作的表达,而并不包括任何意义上的行为表达。在早期的文献中,人们较多地使用言论自由的概念,当时口头言论和书面言论为表达思想的基本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表达思想的方式逐步增多,除了传统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表达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声、光、电、磁技术等表达自己的思想。在新情况下,人们或者对“言论”一词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传统的表达方式,同时也包括新的表达方式,或者选择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如表述)来代替言论一词,以求概念的完整性,于是便出现了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言论和表述自由三个概念交替使用甚至混用的情况。

2、 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知情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广义的知情权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一般认为,知情权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自然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 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示自己意志的自由,即言论的方式,而知情权的存在也正为言论自由找到了依据。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了解权”,而正因为有了“了解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才切实得到实现。可以说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可以说知情权的限度同时也限制了言论的广度,即不属于公民知悉权所包括的对象,言论上也不能获得自由,例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3、 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辞海》对“新闻”的解释有两种:(1)指报纸、广播电视等报道的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2)指被人当作谈论的新奇事件。新闻法制的核心是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它体现三方面的主要价值: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新闻界本身的自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是否都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公开呢?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都可以公开地报道出来,但是以下规则应当得到遵循:(1)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2)来源的合法性;(3)对第三者隐私权的保护。 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均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只有有了这些自由,才有可能营造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同时人们的知情权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4、 言论自由与沉默权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沉默权

沉默,就是不发表思想观点,沉默权就是不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必须包括不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说话的权利必须包含不说话,即沉默的权利。 如同各种自由都有其界限那样,言论自由也不是一种言论及其选择上的任性,它内在地包含着界限或规则的要求。除了法的界限外,它还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三) 我国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

2013年7月21日,在北京首都机场冀中星爆炸案发生后不久,女歌手吴虹飞发了条微博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随后,警方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变更为行政拘留)。对于此次事件,网友们也是各执一词。

当下的网络秩序基本是“摸着石头过河”,但经此一案,言论自由与秩序底线,网络口水与法律禁锢等诸多价值冲突,想必能够定纷止争。

毋庸置疑,无论在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言论自由是一个相对的命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直言不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同样,因网络语言攻击而构成侵权乃至诽谤、侮辱罪的案件,各国屡见不鲜。

言论自由的绝对性在于无损于人、不害于世。言论自由的相对性,在于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一切权利,均须止步于秩序的藩篱。只是,秩序是张力无限、变幻万千的。不同时空、各色领域,秩序也是价值不一、深浅有别。但现代社会的秩序,是经过自由发展过程的反复斗争、冲突,逐渐成型——暴力基调成为言论自由的消声器。

三、 我国对言论自由在法律上的规定的不足及建议 (一) 我国宪法表述似的不足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我国的宪法表述似存在下列不足:

1、 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

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明确性。一般宪法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时总是分作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为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的言论、表述、出版、迁徙自由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自由。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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